《文明的原理》文明最终是认识论问题
长期来,历史视角的文明观占据着支配地位。笔者《文明的原理》一书的独特贡献,是打破了这一历史视角的文明观,指出文明是理论而非历史。这一对文明观的重塑,将有助于人们重新理解文明。有读者评论这部书突破了历史,文化与制度的面纱,深入到了最底层的逻辑。
笔者从个体需求出发,认为文明最有理由被定义为个体物质福利的普遍改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认识与遵循合作秩序的原理,因为只有普遍的分工合作,才能带来物质境况的普遍改善。因此,文明是有意识地利用分工合作原理的结果,这也意味着文明是正确理性的产物,是对正确逻辑的实践,即文明不是自动的、自然发生的,或通过自发演化的方式实现的。
笔者在《文明的原理》一书中提出“真正的经济学”这一概念。之所以冠之以“真正的”,是因为这一经济学,是有关分工合作的“理论科学”,而社会正是以分工合作为特征的。假如对这一理论无知,则容易产生与这一理论相冲突的制度,使分工合作受阻,秦制正是这种制度的一个例子。
真正的经济学不是经济学的全部,而是从经济学的海洋中“提炼”出来的精粹,也是笔者的一个理论构造。它包括行动学,自发秩序理论以及“理论与历史”三个部分,分别代表纯经济学部分,政治哲学部分和认识论部分。它的立足点是“有目的的人的行动”,《文明的原理》整部著作始终围绕这一点展开,使整个论述有清晰的线条与逻辑,避免成为大杂烩。
作者认为文明最终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认识正确的理论来理解历史,这样社会才会进步,否则历史就会在原地打转。这里的“理论”不是文本概念,虽然笔者称之为真正的经济学,但是它不是指某个“学科”,而是指一种有助于实现普遍的分工合作,从而有助于普遍改善个体境况的知识,人们不一定要读奥派的书才能获得这种知识,或者说,它是一种实践性知识,经济学只是发现了它,总结了它。虽然它是实践性知识,但是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实践中必然就会发现与利用这种知识。这种“非必然性”,也正是社会与自然的区别,也是社会之实践性的体现。
秦制或黑格尔说的中国历史只是不断重复,是因为中国历代知识人在认识论上的错误。具体而言,他们把道德伦理视为社会运行的法则,也即把历史本身视为规律。历史是个体行动的具体实践,只有当个体具备对社会的正确认知时,一个“好的”社会才会被正确地塑造出来。这里的正确认知是指“理解什么样的社会才能普遍改善个体的境况,并且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实现这样的目标”。
在《文明的原理》一书中,这种普遍改善个体境况的社会,被称为“自发秩序”,而手段则是“真正的经济学”。在正确认知的作用下,借助于符合自发秩序原理(文明的原理)的制度或规则,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将是相互促进的,出现人们常说的市场经济。相反,假如缺乏这种认知,那么就无法产生使不同利益相互促进的制度或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秦制正是这样一种利益冲突型社会,比如官员追求自己的利益损害了大众的利益,并最终导致社会的停滞。
因此,正确的认识论,即以正确的理论来理解社会,是产生一个利益相互促进,进而产生一个普遍繁荣的社会的前提条件。因为,如上所述,社会是被人们所持有的理论塑造的。假如人们要拥有一个能够普遍改善个体物质境况的社会,那么就应该运用使这一目标得以可能的理论(真正的经济学)。相反,假如人们不知道这样的理论,或没有去使用这样的理论,而是以伦理的(政治的)视角去理解社会(也可以理解为使用错误的理论去理解社会),那么那个使得不同个体之间实现充分的分工合作,使不同个体的利益相互促进,从而有助于普遍改善个体物质境况的社会就不会出现。秦制就是这种错误的认识论所制造出来的一个互害型社会。
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等制度,作为“历史”,不能处在高于“理论”的位置上。相反,它们要服从这一原理,这样,这些制度才因为有助于分工合作,从而有助于个体物质境况的普遍改善而获得其合法性。换句话说,假如这些制度不受这一原理的规范,则势必意味着它们缺乏可靠的基础,使政治,法律,道德等等处在阻碍分工合作,从而阻碍个体物质境况改善的位置上。
秦制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正是不受这一原理制约,从而导致“政治凌驾于社会,权力凌驾于市场”的一个例子。虽然这些制度的建立,其初衷可能是“善”,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说,通往地狱的道路往往是善意铺就。儒家的政治观或道德伦理观,就是以善意铺就奴役之路的例子。因为这种政治观或道德伦理观,作为“历史”,不是建立在正确的理论(文明的原理)之上的,而是建立在情感与历史经验之上的,因此,它们也难以成为规范大社会的普遍规则。
本书强调,经验(历史)要服从理论,而中国是一个建立在历史经验之上的社会,也是强调历史经验的社会,这正是中国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由于缺乏正确理论的引导,甚至有意否定它,这使得历史经验(秦制)被不断重复,而不能被突破。
《文明的原理》一书深入到认识论层面来讨论社会秩序问题,因此,也突破阿西莫格鲁的“制度”视角的社会秩序观。因为很显然,相对于认识论来说,制度只是社会的表层因素,因为制度属于历史层面。因此,《文明的原理》一书对社会秩序的讨论,要比阿西莫格鲁更为深入。由于他使用的是历史学派的方法(实证主义),因此也容易任意建立因果关系。
对西方文明的理解,也要回到这一理论,才是确切的,即西方文明应该理解为个体主义基础上的自发秩序的扩展。或者说,从其他角度解释西方文明都是任意的,缺乏逻辑依据的。如一些政治学教授,犯了把历史的偶然性论证成必然性的错误。这样的解释是破坏性的,会撕裂我们的世界。
当今世界面临两种冲突,一是国家之间的冲突,另一种是国内内部政治与社会的冲突。这两种冲突,从根源上说,都是认识论的错误导致。这种错误的认识论,否定个体之间产生合作秩序的可能性。因此它必然指向从林,战争,以及国家对市场的践踏等等。以实力求和平或求合作的观念,是“政治的”,而不是“理论的”。它最终会导致各国发展军备等,加剧对抗。人类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合作的,要么是对抗的。如要合作,那么就要回到正确的认识论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