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的误区

效率的误区

罗斯巴德 漫天霾 2023-05-10 21:57 发表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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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穆瑞·罗斯巴德

译 者:禅心云起

来 源:奥派经济学

本文共计6219字数,阅读约需要11-15分钟。

我欣喜地看到,里佐博士(Mario J. Rizzo)在《时间的不确定性和非均衡》一书第四章中,对于被人竭力吹捧的“效率”概念,提出了严肃认真的质疑。我有意将他的批判推进得更为深入。

里佐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在追求特定目的以外,效率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意义。但他还是让步太多了,相对于某些特定目标而言,他表示,至少在论文开头这么说,“它(普通法)当然是有效率的”。因为效率这个概念,一旦应用于社会制序或政策,就包含着以下几层严重谬误:

  1. 问题不仅在于明确追求的是什么目的,还在于决定追求谁的目的;
  2. 各个个人的目的之间必然发生冲突,因此任何关于社会效率的概念都是节外生枝、毫无意义的;
  3. 即使是每个个人的行动也不能被假定成是“有效率的”;其实,这些行动无疑不会是有效率的。

因此,即使是应用到每个人为达目的而采取的行动上,效率也是一个谬误的概念;当涉及不止一人、更不必说整个社会时,它更加无疑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概念。

让我们以某个人为例。由于他本人的目的是明确已知的,而且他的行动是为了追求这些目的,想必我们起码可以说他的行动是有效率的。但其实并不尽然,我们也许不能这样认为,原因在于,他要有效地行动,就必须拥有完美的知识——预知最好的技术、未来的行动和他人的反应以及发生在未来的自然事件等等一切。然而,既然人是肉身凡胎,对未来就不可能全知全晓,也就没有任何人的行动可堪称为“有效率的”。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因此,效率是一个幻象。

换言之,行动是一个学习过程。当个人为实现其目的而行动时,对于如何追求这些目的,他会通过学习,从入门到精通。但如此一来,他的行动当然不可能从一开始——甚至也不可能从结束时——就是有效率的,因为人永远不可能知晓一切,而且总是学无止境。

此外,个人的目的并不真正是给定的,没理由假定这些目的无论何时都一成不变。随着个人对世界、对自然和对他人的了解越来越深入,他的价值观和目标也必然随之改变。个人目的会因为向其他人学习而改变;还可能纯粹出于异想天开而改变。但是,如果目的在行动过程中会起变化,那么效率这个概念——只能被定义为追求特定目的的最佳手段组合——就再度变得毫无意义。

如果效率这个概念甚至对于每个个人而言都不足取,那么当经济学家以一种对整个社会加总的方式来使用这个词时,理所当然就更没有什么价值可言了。当里佐表示,这个概念“只相当于最大化国民生产总值”,“一旦我们将外部性引入这个体系,它就会立即土崩瓦解”时,他对此还是态度过于温和了。然而,问题要严重得多。因为效率只有在关涉人的目的时才有意义,而个人目的各不相同、互相冲突、充满矛盾。于是,政治的核心问题就变成了:谁的目的应该居于统治地位?

经济思想看不清这个世界的现实:这种失明是一以贯之的,是主导经济学达一个半世纪之久的功利论哲学的产物。功利论主张,每个人的目的其实都是一样的,因此,所有社会冲突都只是技术性的和实用性的,一旦发现并采用了实现共同目的的适当手段,我们就可以解决这些社会冲突。正是共同普遍目的这个误区,使经济学家深信他们能够以“科学的”和一种所谓价值中立的方式,规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治政策。通过把这个所谓共同普遍目的视为一种不容置疑的既定条件,经济学家放纵自己沉浸于这样的错觉当中:他绝不是一个道德家,而只是一个恪守价值中立的专业技术人士。

这个所谓的共同目的是提高生活水准,或者像里佐所说,是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最大化。但假设对一个乃至更多人来说,他们所期望的一部分“成就”,在他人眼中断然有害。让我们考虑两个例子。这两例都很难被淡化为“外部性”。假设有人把全体人的强制平等或强行划一,包括人人生活条件没有差等、一律身着简陋蓝衣,当成了一个孜孜以求的目标。但是,对于那些不希望和他人平等或划一的人来说,这些平等主义者高度热衷的目标,就是一种十分严重的损害。第二个例子是,一人乃至更多人极想奴役或屠杀一个令其憎恶的种族或其他明确界定的社会群体,这时他们的目的相互冲突,他们派给“成就”这一概念的含义也相互冲突。显然,对受压迫者来说,欺压者或屠杀者对于成就的追求就是负面的、或者说是有害的。也许我们可以把此案例硬塞进一个外部性问题中,说惹人厌的社会群体或种族群体,对其他群体构成了一种“视觉污染”,一种负外部性,此时就可以(应该?)通过强迫该群体向其他群体支付足够的买命钱,让后者放他们一条生路,从而将这些外部“成本”内部化。然而,人们不禁会问,经济学家希望在多大程度上将社会成本降至最低,以及提议的这种解决方案是否真的“价值中立”。

此外,在这些目的冲突的情形下,一个群体之“效率”,乃另一个群体之损伤。此类计划,无论是强行划一,还是屠杀某个限定的社会群体,其倡导者都希望他们的建议尽可能有效率地得到执行;而另一方面,受压迫群体希望自己深恶痛绝的目标尽可能不要有效率地达成。正如里佐所指出的,效率只有相对于给定的目标才是有意义的。但如果目的相互冲突,敌对群体则愿自己所反感的目标实现的效率越低越好。因此,效率绝不能成为法律或公共政策的功利论试金石。

上述目的冲突的例子,引出最小化社会成本的问题。我们要提出的头一个问题是:为何要使社会成本最小化?或者说,为何外部性应该被内部化?答案决非是自明的,但这些问题从未得到圆满处理,更别说什么答案了。这还引申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方便论证起见,即使假定我们的目标是成本最小化,那么这个目标应该是绝对的,还是应该服从其他目标?在多大程度上服从?给出任何一种答案的依据是什么?

首先,说社会成本应该最小化,或者说外部成本应该内部化,不是一个技术性的或价值中立的立场。这个词异军突入,一跃为政策主张,必然将这一说法转换成一种伦理立场,这最起码需要一个正当的伦理学理由。

其次,即使是为了便于论证起见,我们同意社会成本最小化的目标,经济学家仍然必须反复斟酌这个问题:这一承认应该有多绝对?如果说社会成本最小化必须是绝对的,或者至少是价值最高的目标,那么就会沦落到成本-效益经济学家所蔑视的、伦理学家所持有的那种不考虑成本-效益分析而光考虑公正或权利的立场。那么他们主张这种绝对论的正当理由又是什么呢?

第三,即使我们忽略这两个问题,“社会成本”或适用于不止一人的成本这个概念本身也存在着严重谬误。首先,如果目的相互冲突,一人之成就,他人之损失,那么成本就不能在这些人之间加总起来。其次,也是更深层的原因,正如奥派学人一个世纪以来所指出的那样,成本对个人来说是主观的,既不能被定量测度,更不能在个人之间相加或比较。但是,如果成本,像效用一样,是主观的、不可加总的、不能比较的,那么任何社会成本的概念,包括交易成本,当然都变得毫无意义。再次,即使在每个人内心,成本也非客观,不是任何外人所能窥测。因为个人的成本是主观的、瞬间的;它只出现在事前,在个人做出决定之前的那一刻。任何个人选择的成本,都是做出选择之瞬所放弃的那个他主观估计当中排序最高的价值。因为每个人在每次选择中都试着追求他排序最高的目的;他放弃或牺牲了自己能够用现有资源满足的其他排序较低的目的。他的成本是他排序次高的目的,也就是他为了实现一个更高价值的目标而放弃的目标当中价值排序最高的那一个。那么,他在这个决定中所承担的成本只是事前的;一旦他做出了决定,执行了选择,投入了资源,这个成本就消失了。它成为一种历史成本,永远地沉没于岁月的河流。外部观察者要想探究行动人的内部心理过程,无论在行动中还是行动后都不可能。所以,甚至从原则上,这个观察者都不可能确定任何一项决定的成本可能是什么。

作者在 [《时间、不确定性和不均衡》] 第四章的大部分篇幅中,都全力以赴于一项精彩的分析,以证明客观的社会成本在一般均衡状态之外是毫无意义的,而且我们永远不可能处于这种均衡状态之中,我们也无法知道自己是否身处其中。里佐指出,由于非均衡必然意味着预期存在分歧和不一致,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这些价格接近于均衡,因为它们与一致均衡价格之间,存在着关键的本质区别。里佐还指出,没有任何基准可以让我们判断现有价格是否接近均衡。我在这里只想强调他的观点,仅做两点评论。对于他认为在一般均衡状态中不需要侵权法的观点,我想补充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本身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一般均衡的一个特点是确定性和完全知晓未来;有了这样的完美知识,未来大抵不可能发生任何意外。即使是蓄意的侵权行为也不可能发生,受害者完全可以预见到侵权行为,且肯定可以避免。

上一评论与我下面提出的关于一般均衡的另一观点有关;它(一般均衡)不仅从未存在过,也不是一个具备可操作性的概念,而且它的存在也是不可设想的。我们无法真正想象有这么一个世界,其中的每个人都有着完美的预知能力,任何数据都不发生变化;此外,一般均衡内在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一个人持有现金余额的原因,就在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一个完全确定、没有悬念的一般均衡世界中,对货币的需求将下降到零。因此,起码货币经济不可能处在一般均衡状态之中。

有人使用客观概率论,将不确定性的现实世界化简为确定性的等价模型。当里佐批评这种方法时,我也表示赞同。在人类行动的现实世界中,几乎所有历史事件都是独一无二的,而且是异质的,尽管各历史事件往往有相似之处。由于每个事件都是独特的和不可重复的,所以不允许应用客观概率论;期望和预测成了对未来事件主观估计的事务,这些估计不能被化简为客观或“科学”的公式。用同一名称来称呼两起事件,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同质化的。两次选举总统都被称为“总统大选”,但实际上是极不相同的、高度异质化的和不可重复的事件,每一起事件,都发生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绝非偶然,社会科学家在替客观概率运算的应用辩护时,几乎无一例外地举出摸彩票的例子;因为摸彩票是人类少数几种属于这种类型的事件集合:每次摸彩票的结果确实是同质的和可重复的,且这些事件是随机的,无论什么人对后来者都没有任何影响。

因此,不仅 “效率”是一个误区,而且任何社会成本或加总成本的概念,甚至连每个人客观的、可确定的成本,也是如此。但是,如果成本是个人的、瞬间的和纯粹主观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推论:从这样一个概念,甚至利用这样一个概念,都得不出任何政策结论,包括法律判决。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的决定(或制序),都不可能存在有根据的或有意义的成本效益分析。

现在让我们更具体地谈谈里佐对法律的讨论,说一说法律和效率、和社会成本的关系。他对效率经济学家的批判,本可以表达得更尖锐一些。例如,让我们看看里佐对好撒玛利亚人问题的讨论。在他提出这个问题时,他假设B能够“以自己最小的代价”救出A,他的结论是,从效率理论家的角度来看,如果B救不出A,就应该对A的受损负责。但效率的处理方法还有更多问题。首先,存在着货币成本和心理成本的典型混淆。因为,既然本案中B的成本是纯粹的心理成本,那么B以外的人,比如说法官,怎么可能知道B的成本会招致什么?假设B确实是个游泳高手,可以轻易救出A,但结果发现,A是他的宿敌,所以他救A的心理成本过高。问题是,对B的成本的任何评估都只能从B自身的评价出发,而没有任何外部观察者能够知道这些评价是什么。此外,当效率理论家假定,用里佐的话说,“显然(…) A为了获救,愿意付给B足够的钱来补偿其成本”,这个结论其实一点也不显然。因为我们怎么知道,或者法官又怎么知道,A是否有这笔钱付给B,而B又怎么会知道这一点——特别是当我们意识到,除了B以外,没有人能够知道他的心理成本是什么?

此外,因果关系的问题还可以提得更尖锐。里佐引用了米塞斯关于不行动也是 “行动”之一种形式的说法,这在人的行动学逻辑上是正确的,但与法律无关。因为法律正试图发现,如果有谁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了侵犯——简而言之,谁是侵犯他人财产从而应当受到惩罚的侵权行为人。在人的行动学逻辑意义上,不行动可能是“行动”之一种,但没有让任何积极的因果链条转动起来,因此不构成侵犯行为。因此,普通法在其见解中强调了“积极不当作为”(misfeasance)和“消极不作为”(nonfeasance)之间的重要区别,强调对某人权利进行不法侵害和对此人置之不顾之间的区别。【注:在普通法中,没有什么区别比“不当作为”和“不当不作为”之间的区别、比积极的不当行为对他人造成的积极伤害和消极的不作为(也就是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使他人受益,或保护他们免受并非由被告的任何不法行为造成的伤害)更深刻、更根本了。】文森特诉伊利湖运输公司案是一项极为精彩的判决,因为在该案中,法院详细调查了真正起作用的因素——在该案中,船显然撞上了船坞。在某些方面,侵权法可以被概括为:“无过错者不担责,不担责者无过错。”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Epstein)的严格责任学说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使普通法回复到了它最初对因果关系、过错和责任的严格强调,剔除了当代多余的过失和伪“效率”考虑。

我最后的结论是:我们不能以效率或成本最小化为基础决定公共政策、侵权法、权利或者责任。但如果不使用成本或效率,那要使用什么呢?答案是,只有伦理原则可以作为我们决策的标准。效率永远不能成为伦理的基础;相反,道德必须成为任何效率考虑的指南针和试金石。伦理是排在第一位的。在法律和公共政策领域,正如里佐风趣诙谐地指出的那样,首要的伦理考虑是“不敢直呼其名”的概念——正义的概念。

有一伙人将不可避免地对我们的结论感到畏缩;我说的当然就是指经济学家。因为在这个领域,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一直在涉足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在另一语境下所说的“知识帝国主义”。经济学家将不得不习惯于这样一个想法:并非所有的生活都能被我们自己的学科(经济学)所涵盖。这一课毫无疑问是痛苦的,但也以这样的知识给了我们补偿:意识到我们自身的局限性、也许还可以了解到伦理和正义。这些知识可能对我们的灵魂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