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资等同于”正统奥派”是对的吗?
我批评哈耶克的文章,有另一些同样批评哈耶克、但反无政资的奥派,模仿我文章的口吻写了一篇批评无政资的文章。
我将其文章标注为蓝色,然后我来逐段批评:
文章标题是:⽆政资,污染了全球奥派思想
我⽤AI辅助研究这么久以来,最讨厌听到的⼀句话,就是”⽆政府资本主义是奥派的⾃然延伸”。
我是个奥派,却反对奥派⾥流传最⼴的⼀种”应⽤”,这是不是很奇怪。
为什么?因为⼏乎所有对奥派感兴趣的年轻⼈,第⼀次接触这个学派,接触到的不是⽶塞斯的
《⼈的⾏动》,⽽是霍普的论证伦理学和”私有化⼀切”的⼝号。他们以为,奥派经济学的终点,就是取消国家。
当然不是这样。
⽶塞斯是个古典⾃由主义者,主张的是有限政府、法治、财产权保护,不是⽆政府。把⽆政资等同于”正统奥派”,本身就是对⽂本的误读。这不是我的⽴场问题,翻开《⾃由主义》和《⼈的⾏动》最后⼏章就知道。
这一段,不能说明任何东西,他只说明了米塞斯的主张,我当然知道米塞斯的主张是什么,但不能因为米塞斯伟大,是人的行动理论的开创者,就认为他写的所有内容就是唯一正确的。
也不能认为全盘跟随米塞斯理论的,才是正统奥派。谈上正统二字,就低级了,因为理论的对错,是可以通过逻辑辨析而得出的,与正统不正统一点关系没有。
喜欢把自己当作奥派正统没问题,不需要说明继承于哪个人,哪本书,而是要把逻辑摆出来辨析即可。
⼀、论证伦理学:⼀个从描述跳到规范的把戏
霍普最著名的论证是”论证伦理学”:你⼀开⼝和别⼈辩论,就已经预设了⾃我所有权和不使⽤暴⼒解决争端,所以私有财产权具有先验正当性。
听起来⽆懈可击。仔细看,破绽很⼤。
“辩论时不能同时打对⽅”,这是个描述性的事实:辩论的物理条件是和平的。
从这个事实,能推出”私有财产制度是唯⼀正义的制度”吗?
推不出来。你能推出的最多是”辩论双⽅在辩论那⼀刻不使⽤暴⼒”,推不出”因此财产必须私有、因此累进税必须废除、因此⼀切公共品必须市场化”。
⽶塞斯反复强调,经济学是价值中⽴的,它只回答”什么⼿段能达成什么⽬的”,从
不宣称某种制度天然正义。霍普恰恰在这⼀点上,把⼀个纯粹的分析⼯具,偷偷塞进了⼀套⾃然
法伦理学,然后再把这套伦理学包装成”奥派的逻辑推论”。
这和⽂章开头批评哈耶克”把经验偷渡成理论核⼼”,是同⼀种⼿法,只是⽅向相反。
这段论述,首先是对霍普理论的误解,因为霍普的论证伦理理论中,并不是价值判断,不是应然的判断,而是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是在说,什么是好的,是什么是对的。
为了进一步了解霍普理论,我就不举辩论的例子,我们举法律的例子吧。当两个人为了某一纠纷走进法庭,从这一事实,就可以推理出,双方已经放弃用武力解决问题,而是诉诸于逻辑。
如果可以用武力直接解决,他们为什么需要进法院?法院是什么地方?先要讲理,说明我对,还是你对。
所以,一个社会只要存在法律,将纠纷诉诸于法律,就代表着他放弃直接暴力解决,而是追求讲道理。
而只要你愿意听对方讲道理,愿意与之在法庭进行辩论,首先就必须承认自己的身体属于自己,也同时同意对方的身体属于对方,因为嘴就是对方的身体。
否则就会进入述行性逻辑矛盾。
因为要提出一个命题,你首先得能控制自己的身体去发言、书写。如果有人试图否定自我所有权这一规范,他本身就陷入了一种“述行性矛盾”,他正在使用(并因此承认)自己身体的独占控制权来论证“我不拥有我的身体”。因此,自我所有权是一个无法在论证中被逻辑一致地否认的规范。
这个自我所有权的意思就是一种论证的前提,一种规范。
意思是,你不能打我,你得听我讲。
如果你要打我,那你何必听我讲?既然你要听我讲,那这个规范就是一个前提。
也就是说,辩论=相互承认对方的自我所有权。
如果不承认,就不存在辩论。这
这是辩论这个词带来的必然的规范,这是无可辩驳的。这就是事实论述啊,哪来的价值判断?
这里有说过,你不应该打人这种价值判断吗?有说过打人不好这种价值判断吗?没有啊!
既没有应然,也没有好坏。他只是在说一个事实,你要辩论就代表着放弃了暴力,承认不打对方这个前提规范条件;这与你选择了用你的时间去洗个澡,就代表着你这个时间不能用来坐办公室喝茶不是一样的吗?不都是一种事实说明吗?
好了,其实他也说了,论证只是说明了辩论的物理条件是和平的。
他说不能由此推出私有财产制度是唯一的正义制度。
我继续反驳。
伦理学,其实就是法理学,也就是法学,正义这个词先放在一边先,只要你在用法律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个人与机构之间的纠纷,那么就进入了前述情境。
你又开始辩论了。
你踏进法院门口这一刻,就必须要承认对方的私有产权这一规范。因此,所有法律的前提,就是相互承认自我所有权。
你当然可以搞奴隶制,可以不让奴隶进法院与你辩论,法院都不受理,这也是事实问题,霍普理论并没有说奴隶制正义还是不正义,应该不应该搞奴隶制,也没有大骂奴隶主不尊重奴隶的财产权,而是说,只要你让奴隶进入法院和你辩论,你就必然已经承认奴隶是自己拥有他自己身体的。
霍普是用先验的理论论证进入了伦理学领域,法学领域。而伦理学法学是在说,如果你要构建一套处理人际关系纠纷的规范性的规则,那应该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同时,你要搞奴隶制,必然要排除奴隶有资格站在法庭之上与你辩论。因为这会产生逻辑冲突,述行性矛盾,让法律无法建立一个逻辑自恰的处理原则。
比如,你和奴隶在法庭上辩论,他有没有权利拿到市场上的报酬,你辩论不过,然后说,我们不吵了,回家,路上把奴隶打一顿,因为你认为奴隶和猪狗一样,只是你的财产,那你何苦上法庭,直接打一顿,不就行了?
法官会觉得荒唐,既然你能打他一顿让他闭嘴,你找我来评理干个什么玩意?逗我玩呢?
能来评理的,必然就是承认对方有自我所有权。
听明白了吗?我解释了不知道多少回了,这与什么应然,与什么价值冲突,有个一毛钱关系吗?他就是一个事实判断。
你可以用打人处理纠纷,就不要上法院。只要上法院,就必然要讲理,而只要讲理,那就必然承认自我所有这一规范。
伦理规范,是在讲理的人之间才存在的。抢劫犯可不讲这个,黑社会也不讲这个,强权也不讲这个。
霍普并没有说过,不应该有抢劫犯,不应该有黑社会,不应该有强权,而是说,你们直接暴力解决问题,就是不准备去法院辩论,这时,就不存在自我所有权的规范啊,对方不认啊。这是不是事实说明。
但你不能抢劫了钱财,还在法院里说,我抢劫是有道理的,不应该抓我的,法律没办法这么处理,法律辩论的前提就是自我所有权,所以只要法律处理矛盾,若想逻辑一致,就必然承认自我所有权,也即私有产权。
我都感觉我在说车轱辘话,不知道解释清楚了没有。
人类社会需不需要伦理规范呢?需不需要法院呢?需要不需要仲裁机构来定争止纷呢?当然是需要的,如果没有法律,合作怎么进行?
一个社会什么样的法律,不就是一种社会制度吗?这时,说私有产权是唯一的正义制度,是在说,只有私有产权规范,是能让法律逻辑一致地处理纠纷的唯一法则。这是先验的,无可辩驳的。
国王当然可以写一个法条,说你必须交多少税来供养我,但这不是法律,是命令,他是不会同意,与你在法庭上辩论的。因为辩论不了,会进入述行性矛盾。
霍普没有反对说你国家这么干是不对的,他只是说,这种人际关系就不适用于法律了,也不能适用于辩论了。
也不需要讨论正义不正义,因为正义与不正义,只有在法庭辩论时,才会有意义,有结论。
脱离法庭辩论的事,根本不需要讨论正义与否,你都不讲道理,还讨论正义干什么?
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说明一下吧。
自我所有规范前提=辩论=法律=正义
好,下一条。
⼆、私有法律竞争:谁来告诉我们最终听谁的?
⽆政资最喜欢讲的画⾯是:法律、安保、仲裁都可以市场化提供,竞争会⾃动筛选出最好的规则。
这句话听起来眼熟吗?
“不需要理解什么是秩序,⾃然⽽然就会出现。”
这不就是⾃发秩序那⼀套吗?
你看,这里这一段,其实还是哈耶克的思维,他并不理解什么是理性。米塞斯说,人类走向合作分工是为什么?是因为理性认知到了合作分工有利于自己,所以逐步走向了合作分工。
那我要问这位同学了,为什么世界上还有这么多关税?还有这么多阻碍合作分工的管制?为什么历史以来,这种管制从来没有消失过?为什么部落战争,国家战争从来没有停止过?
米塞斯这句话的意思反过来理解就是,如果理性没有认知到合作分工有利于自己,那就不会有这种合作分工,
所以,答案很简单啊,因为秩序不是自发的,是由理性能力决定的。当你认为在家族部落里分工合作有利于自己时,就会形成小社会,而同时认为与其他部落存在资源抢夺不可调和矛盾,而不是可以用分工合作解决时,那就会有战争啊。
因此,秩序不能自发形成,而必须是大多数人的理性观念到了这一步,才会有进一步更大范围的合作分工。
比如,相信市场能提供某一种服务,是自发的吗?不是,必须是相信商业比政治机构更有效率,才会出现这种服务,否则,就不会出现。
⽆政资理论从头到尾都没有说清楚:当两家私⼈法院、两家私⼈防卫公司对同⼀起产权纠纷做出相反判决时,谁的判决具有强制⼒?靠什么机制统⼀?如果答案是”市场竞争会⾃然筛选出更好的仲裁机构”,那这套理论恰恰依赖了它⾃⼰最反感的那种”未经设计、⾃然⽽然形成秩序”的叙事,
只是换了个包装。
⼀个号称最痛恨”⾃发秩序”含糊性的思想流派,⾃⼰的核⼼制度设想⾥,藏着⼀个同样含糊的”⾃发”。
这一段,则说明他们对现实的法律实务不了解。
他没有想过,为什么一个纠纷,要两家法院来裁决?哪怕是在官办司法体系中,我们现在的合同中,都有一条,那就是在合同中指定纠纷由哪家法律机构来处理。
不仅是无政资存在这种选择哪家法院的问题,现实中,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人们对法院的选择同样是一个问题,合同之所以要写清楚由哪家法院处理,就是为了避免不同法院裁决不一致的问题。
你看,在垄断司法下都有解法的东西,他们却不知道,可见,他们对司法实务是不了解的。
所以,无政资下解决方法与现实中是一样的,就是双方契约中注明,纠纷由哪个法院处理。
好,双方意见不一致怎么办?A说要找南山区法院,B说要找花都区法院,答案是没办法,合同不成立,不签不就完了?
当有一家法院双方都认可,不管是私有的还是公有的,不管裁决如何,那就要遵守这一法院的裁决。
顺便再说一下,在当下现实国际商务活动中,大量的大企业的国际贸易,就是指定某家民营法院(国际上知名的商事法庭基本上是私有法院)来负责裁决,并且,裁决结果不公开,也无上诉机制。
习惯了公有法院的人一定会说,这怎么可以,不能上诉?不怕法官乱来吗?不公开,不怕法官受贿吗?对,这就是当下私有法院的规则,你可以不找我,但找我就得信我,这样的机构存在了一百多年。
他们不需要什么司法透明,不需要什么多层上诉,就是靠商誉机制活着,企业你要是不满意我,别找我,因为同样的私人法院,有很多家。
而这些私有法院能活一百多年,至今依然是全世界国际贸易商事裁判的核心机构,只靠两个字,商誉。
所以,多家法院判决不一样的问题,就是一个伪问题。
好了,这是自发秩序吗?也不是。你看,为什么国家之内就没有多少私人法院,而在国际上就有呢?因为国际上就是无政府状态,由于各国之间没有哪个国家强权能统一世界,所以,给到了民营法院的市场空间,才有了一些长达百年商誉的优秀法院。
这种法院能不能继续活下去,取决于人们的理性。因为就有一大批知识分子试图推动各国政府建立国际法,联合国的成立,就是一种尝试,试图在各国政府上面再建立一个实质性的政府。
你看,理性错误的话,一样可能毁灭这种秩序。
我们说,大多数人的理性正确的话,会产生新的秩序,新的合作方式,反之则会毁掉这种秩序。
哈耶克说的自发秩序,是忽略了人类认知合作分工的理性是需要不断进步的,否则再好的市场化机制,都会毁于一旦。
无政资并不需要去设计法院要怎么办?要不要透明,要不要公开仲裁理由,要不要接受社会监督,这才叫设计。无政资说的是理论,意思是,在一个不受干预的市场中,最终由消费者投票选出最优秀的企业家来为大家服务,仲裁也是一种需求 ,不干预的话,就一定有企业家基于企业家精神来满足这种需求。而优秀的企业家为了维持企业长久的利润,必然会主动迎合商誉机制,以满足消费者,以达到最大化利润之目标。
这不就是米塞斯企业家精神的理论吗?
至于安保公司,那不就是一家公司吗?他一样受到利润目标的制约,一样受到商誉的制约,他受雇于私人执行法院的判决,如果要做长久生意,能随便听客人的不合理要求吗?商誉不受损吗?
刚好相反,历史上政府机构乱来时,他们哪来的制约呢?不是想搞连坐就搞连坐,想杀、监禁少数人就随便搞吗?有这种商誉机制的约束吗?有利润长久机制下,乱来赚不到钱的利润约束机制吗?
这种论证,与在繁荣的目标下,商店应该由私人开优于政府开,有何区别?
这是设计吗?当然不是,这是对于企业家精神以及商誉机制的理性认知。
我们可以推断出,如果医疗全部市场化,去管制化,那么,一定会有大量的医疗企业家,为了长久的利润,会比现在所有的公办医院(法院),更重视消费者的评价,更在乎自己的品牌影响力和口碑。
这叫设计吗?
三、预设终极制度:另⼀种建构理性主义
⽶塞斯从不宣称⾃⼰知道⼈类社会的”终极正确形态”。他做的是⽐较制度分析:给定某个⽬的,哪种⼿段更有效率。政策该不该改,取决于具体的因果链条,⼀步⼀步地论证,不预设终点。
霍普的⽆政资则反过来:先验地断⾔,⽆国家的私有产权社会,是⼈类社会唯⼀正当、唯⼀稳定的终极形态,然后倒推⼀切现实制度都应该向这个终点收敛。
这恰恰是⼀种建构理性主义的姿态⸺不是靠⼀步步的因果分析去评价具体政策,⽽是预先设计好⼀张终极社会蓝图,再⽤这张蓝图去裁剪现实。
计划经济者说:我们设计⼀个完美的中央计划社会。
⽆政资说:我们设计⼀个完美的⽆政府私有产权社会。
⽅法论上,两者都相信,复杂社会的终局形态可以通过理论演绎提前锁定。这不是⽶塞斯式的审慎,这是另⼀种乌托邦冲动,只是把”国家”换成了”市场”作为救世主。
唉,他们一边批哈耶克,一边听哈耶克的。无政资从来也不是一个理想社会的蓝图啊,搞什么理想社会蓝图的,是政治人物,而不是无政资。
无政资只不过在逻辑上说明,如果以追求社会生产最大化、追求繁荣为目标,当下所有政府强制的领域,市场都可以做得比政府要更好,这是一个逻辑判断,而不是一个政治追求。
这与判断公有化医疗、政府管医疗,效率上不如保护私产的法律下的市场化医疗,有何区别呢?
他依然有前提,就是经济学上的功利主义分析方法。
这个判断与米塞斯论证干预的后果有何不同呢?不是一样的吗?米塞斯人的行动一书中,不是大量充满着这种论证吗?难道他会说,以生产更多的消费品为目标的话,超发货币是正确的手段?当然不会啊。
市场也是一种手段,政府管制也是一种手段。霍普等人不是一直在论证私法手段,私人安保手段优于政府垄断这一手段吗?优于的前提是什么?以繁荣为目标啊。
哪个人说过无政资是人类终极目标?
至于,人们要不要选择无政资,这就取决于人们对市场取代政府职能的认知了, 如果大多数人认为,所有领域,市场都能做得比政府好,那无政资自然就会达成,如果不这么认为,那当然就不可能达成。
谁说过,人类的理性就必然进步到这一步?过一万年,无法理解先验奥派理论,理解不了霍普理论的人还是占多数,奇怪吗?一点也不奇怪啊。甚至直到人类灭亡,大多数人也看不懂奥派,奇怪吗?不奇怪呀。
那哪有什么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呢?甚至是今天的人类大多数人可能理解了某一种理性,过了一代人,又变了呢?再过上一百年,计划经济重新在全球很多国家再来一次,奇怪吗?
所以,说无政资假定了人类社会的终极形态,这完全是栽赃吗?如果这是,那米塞斯说小政府有限政府时,是不是也设定了一种终极形态呢?
米塞斯不也是通过论证,认定这种制度模式,最有利于繁荣吗?
不要这么双标嘛 。
四、把经济学问题偷换成道德指控
奥派批判国家⼲预,批判的是具体的、可以论证其⽆效的政策:价格管制、货币扩张、贸易壁垒、进⼊壁垒。这些批判都可以还原为清晰的因果链条:管制导致短缺、通胀导致资本错配。
⽆政资经常做的,是把”某项具体⼲预是低效的”,偷换成”国家本身在道德上是⾮法的暴⼒垄断”。这不再是经济学论证,是道德宣判。
⽽⼀旦变成道德宣判,就不再需要针对具体政策给出因果分析⸺只需要重复”税收是抢劫”这类⼝号即可。这和⽂章批评的那种”不需要理解为什么,只需要相信结论”的思维⽅式,本质上是⼀回事。
你看,这又回到第一个问题上了。税收是抢劫,这些人之所以听得不舒服,是因为他们自己预设了道德。
你不是预设了抢劫是不道德的,你才如此反感这句话吗?
如果抢劫也是一个中性词,不带价值判断的,你有什么好反驳的?
其次,他们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在经济学的逻辑层面,米塞斯是功利主义哲学,他思考的是全社会消费品的增加繁荣的实现,因此,对手段的分析是以大多数人偏好富裕作为一个伦理判断规则。
作为经济学,这是没问题的。但作为伦理学和法学,这是有问题的。
请问,伦理学、法学,或是说一个法官,在进行仲裁时,他需要站在功利主义哲学角度来仲裁吗?要考虑最大多数人的功利吗?
具体的纠纷,必然是具体的A与具体的B这两个人或是两群人之间的冲突,必然是关于稀缺资源占有问题的冲突,包括身体。
这种判断,必然是个人主义的,基于逻辑的,基于产权的。还记得前面的伦理学吗?只要你进入法律程序,就必然以私有产权为前提。
除非你认为,王在法上,政府行为与民众之间的纠纷,不能由法律来仲裁。
否则只要进入法律,就必然进入第一段所说的自我所有权以及自我所有权所推导出来的产权原则。
法律层面的逻辑判断,不是什么道德原则,而是基于前述理论的逻辑判断。你只要来讲理,那只有这个理。
要不,你就不讲理。不讲理,不要法律,大众认定某一些事务不适用于法律 ,那无政资们当然无话可说。
古代小民能起诉康熙吗?当然不能。那法律上对康熙行为的评价,就不存在,只不过无政资认为,如果从法律上评价,那康熙当然是抢劫犯。
无政资什么时候用过道德这种词了?用过道德体系这种东西了?这都是稻草人,只是因为你们觉得抢劫不道德,所以把我们想成你们。真正在意道德评价的是你们,而不是我们。
我们是站在伦理学,法学的角度进行的评价,你说不要伦理,也就是不需要人际关系的规范,也就是不要法律 ,或认定某些人可以不进入这个体系,那当然不存在正义、不正义。
米塞斯我认为,也是因为没有进入法学领域,伦理学领域,他只是纯功利主义哲学导出了不少结论,但在法学伦理学看来,这些结论,都是有问题的,比如,他支持自由国家的征兵制,认为为了保护自由,可以奴隶化人民。
这就失去了法学和伦理学的逻辑分析了,而不是道德评判,他没有想过,如果被征的民众,去告政府,法律上如何逻辑自恰地进行评价。
重点是逻辑,而不是道德,好不好?想不通,再回看第一节。
结论
如果说哈耶克把奥派误读成了”⾃发秩序保守主义”,弱化了理性分析具体政策的功能;那么霍普和他的⽆政资,则把奥派进⼀步误读成了”私有化神学”,⽤⼀套先验伦理学取代了⽶塞斯审慎的、逐案分析的制度⽐较⽅法。
前者让⼈以为,什么都不⽤管,市场⾃然会好。
后者让⼈以为,只要消灭国家,⼀切⾃然会好。
两者共享同⼀个逻辑缺陷:⽤⼀个未经充分论证的宏⼤叙事,替代了对具体因果链条的耐⼼分析。
⽶塞斯真正留下的遗产,不是⼀张关于终极社会形态的蓝图,⽆论那张蓝图上画的是”⾃发秩序”还是”零国家”。他留下的是⼀种⽅法:⾯对每⼀项具体制度安排,追问它的因果后果,然后诚实地⾯对答案。
奥派不需要教条,⽆论教条来⾃哈耶克,还是来⾃霍普。
结论:
我也来一个结论,重点在于,在法律仲裁这一领域,在促进人类定分止争的伦理规范领域,有没有一个基于逻辑的解,而不是任人打扮,任由统治者或大多数人随意决定的人际规范。
不少基于什么价值多元,千人千面的奥派陷入了伦理相对主义,甚至不敢说出应该保护私有产权,甚至还说出,如果强奸被当时的社会认同,那强奸不被处罚也没问题。
而无政资说的是,人类的心智结构,就是形式逻辑。
要建立社会分工,人际规范必不可少,法律仲裁,也是一种人类行动,规范人际关系,也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一种行动,这一行动,也必然要依据形式逻辑而开展,而进入法律就意味着辩论,人类的语言系统依据形式逻辑,辩论依据形式逻辑,因此,法律和伦理规范,必然不能是逻辑冲突的。
想想金塞拉是怎么论证的?多少漂亮的逻辑啊,你们不懂得欣赏啊。看到如此优美的逻辑论证,居然不会象看到经济学逻辑论证一样激动?
他的三段论很硬核:
- 前提:任何人想要提出一个命题(比如“私有产权不能在法律上成立”),他必须控制自己的身体、声带和大脑神经元来发出声音或打字,且不受他人暴力干预(人际规范)。
- 推论:控制自己的物理身体且不被他人伤害,在逻辑上等同于所有权(人际规范)。如果我不拥有我的身体,我凭什么阻止别人堵住我的嘴?
- 结果:如果你主张不存在私有产权,那么你没有权利独占性地使用自己的声带。既然你没有权利,我就有权利干扰你发言。但你又正在试图用声带说服我——你的行为(独占声带、不被暴力打闭嘴的有产权的人际规范)否定了你的主张(无产权)。
只要一个人开口论证,他就已经被“禁止反言”了,他不能再否认自我所有权,因为否认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我否定的表演。
这个是教条吗?这个是奥派的精髓啊。你有种,就打服我,别讲理啊。谈正义,不是讲理么?纯暴力无人际规范的社会,谁和你讲理?只要你讲理,论证,认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要有规范,开始讨论伦理,讨论法律,你就完了,就必然进入无政资的逻辑框框 。
虽然他们反驳了这么久,但始终没有到重点。
欢迎逐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