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童工吗?性交易合法化呢?那么……--儿童权利的问题

我认可自愿的总是好的,强迫的总是坏的这一观点,并且运用逻辑证明了观点的正确性,但是有一点疑问,在于未成年人部分。这个观点是基于理性人假设,人们会主动满足最为迫切的欲望,做出最优选择。那么未成年人呢,是否依然适用于这条判断对错的标准呢,应该让孩子为自己负责还是让他的监护人负责呢,等孩子心智成熟再让他负责?但是心智成熟的尺度在哪里,成年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把某一个年龄比如十八岁定为成年的标准似乎并不妥,成长是一个过程。我是觉得即使是未成年人也不应该跳脱出这一条标准,依然符合“自愿是好的,强迫是坏的”,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为自己负责,但是不太确定,想听一下李松老师您的见解,还请您赐教。

为了逻辑自洽,我经常不吝于在某一结论或原则中推演出最极端、看似最荒唐的结论。这使得我经常被人指责不近人情、是个荒谬可笑的疯子。在我看来,理论思考的最宝贵的素质就是逻辑的一贯。矛盾律是逻辑一致的根基,人不能认为A为真,而又同时承认非A为真。

在儿童的权利问题上,我就经常会去触及到这样的极端情形。在一次学术聚会中,我和一位老师谈论到儿童的权利问题。我认为在场的所有人都是最广泛含义上的自由主义者,支持私有财产、自愿交换,认为自愿比强迫不仅在伦理上更正义,而且在经济效率上更优越。于是,我发问:“你支持童工吗?”毫无疑问,对这样一个自由主义经济学入门级的提问,对方当然回答说支持。我进而问道:“你支持性交易合法化吗?”理所当然地,对方像任何一个自由主义者一样举双手赞成你情我愿、互利互惠的性交易,即便它会伤害那些固守家庭伦理的正直人士的道德情感。

但我的第三个问题,就有点harsh了,我说:“**假如你支持童工,又支持性交易合法化,那你是否支持幼女卖淫呢?**卖淫的幼女是一种童工,根据你所支持的性服务合法化,你也应该支持这种特殊的工种。”

图片

我这番话立刻就伤害了在场的正直人士的道德情感。一位女士很愤怒,认为我这样的推理简直荒谬,完全是极端的原子主义的个人自由观。但被我追问的老师,却能很理性地思考并回应。他认为即便他同时支持童工和性交易合法化,他也可以反对幼女卖淫,只需要他找出一个标准,可以在成人的权利和儿童的权利之间划出明显的界限,这样他就可以区别对待儿童的自愿行为和成人的自愿交换了。

但不管他在儿童和成人之间划出什么界限,我都可以通过逻辑一致逼迫他否定自己的这个界限。就像斯宾塞在论证妇女的权利和男人的权利平等那样。

如果他说,儿童远落后于成年人的智慧和知识使得他们不足以完全支配自己的行动,而必须有监护人。那我就会说,在成年人当中,同样有智识的差异,那是不是说,对不同的成年人也要区别对待不同人的权利:有远见、知利害、能辨别是非的人,应该享有完全的个人自由,而那些冲动、短视、经常做一些未来会后悔且伤害自己的事情的成年人,则不具备完全行使自己所有权利的资格,这些成人必须被更明智更远见的另一些成人所监护。

**任何在素质(聪明程度、社会经验、力量、心智成熟程度……)方面,试图找出儿童和成人之间差异的人,都不得不面临成人之间同样存在同样的差距。**每个人都会明白到,人与人的智力是极不平等的。有些人逞其天纵之姿,在人类智慧和精神活动领域中留下不朽的篇章,而另外的大多数人,甚至无法掌握最基本的命题和概念。有些人早慧至极,髫龄之时,就“器识超卓、雅重从容”,年幼的他们,就把诸多成人玩弄于股掌之间;另一些人,则蠢若豚彘,垂垂暮年,听过了很多道理、经过了很多人事,心智却依然混混沌沌,过不好这一生。没有办法在智识和精神层面,在儿童和成人之间划出一条客观明显的界限。

各国的法定年龄线、自愿年龄线完全是各国历史中立法的武断结论。没有任何生理或者心理的科学依据可以充分证明18岁是一个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标准,而14岁以上的性行为则可以被充分判定为自愿,14岁以下则必然是强奸。至少,那些30多岁还胸大无脑,还被各种男人骗的女孩子的存在,就是对这条年龄线的反驳。

既然如此,那成人年龄线的标准又有何存在的意义呢?但如果完全不区分儿童和成人,对他们彻底一视同仁的话,那隔壁老王岂不是只凭几颗糖就可以骗走你女儿的童贞?又或者你青涩的初恋孩子,听信了一个成人的花言巧语,要为了他/她离家出走,远走天涯,而你却什么也做不了,只能听之任之。这得多让家长们恼火和抓狂啊。

老实说,对儿童的权利问题,我并没有得出一套周全的理论,彻底说服我自己。但在这里,不妨提供一个划分完整权利行动人的标准:看这个小孩子是否能够argue。

**一旦他/她可以有意识地争论、论证,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和自愿时,那么就必须把它当做成人对待。**这个标准由霍普提供,自由主义的私有产权伦理是基于争辩、论证的权利理论。只有一个心智能够意识到权利意味着什么、可以用语言或者其他形式表达对自己权利的argue并被同样心智的人所理解时,该心智便具备完全的权利和对自己身体处分的私有产权。(这个标准同样宣示了,为什么不存在动物的权利;胎儿和婴幼儿不存在权利。但必须质问道:父母可以正当合法地杀死不能argue的婴幼儿吗?假如不能,谁来为这些婴幼儿主持公道呢?此外,无法表达出argue和体现出意识的植物人呢?至于,一个孩童什么样的表现才算体现出能够论证、argue,这倒是个纯粹的实践性技术细节。)

对人际关系正当性的伦理学探讨预设了人可以通过理性论证、交换命题来获得伦理规范的准则。换句话说,只有在命题交换、可以论辩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什么是正当,什么是不正当,什么是有效命题,什么是无效命题的问题(动物和襁褓中的婴儿不会在互动中产生这类问题)。因此,只要你承认存在伦理学,就必须预设论证,而论证是一种行动,行动需要使用外部的财产和手段。如果一个人连自己身体都不拥有,它如何可以使用身体进行论证和命题的交换呢?霍普说道:“只要有论证,关于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的排他性控制的相互承认就必须被假定为是存在的……仅仅在至少有默示的承认每个个体对他或她的身体拥有财产权的时候,论证才有可能发生。

因此,基于论证的伦理探讨先天就承认了非暴力(使用沟通和理性)原则和对自己身体的自我所有权以及进而衍生的对外部财产的先到先得原则。一旦儿童可以开始论证,那么他就必须被当作成人那样看待。

需要强调一点,这无关于获取私产的能力。小孩子欠缺获取财货和独立谋生的能力,因此,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小孩不得不在很长一段时间屈从于大人的意愿,以换取其父母对他/她的养育。在这个场景下,小孩的屈从实际上是自愿的。因为他/她大不可不必屈从于父母,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只要他可以走出家门独立谋生养活自己,那他完全可以独立自决。

但是,反过来看,从幼年开始到漫长的青春期,小孩对父母如此长时间的依附关系,其实也是特定的社会伦理-文化决定的。一旦大多数人认为一个可以argue的孩子,就可以独立地对父母说不,那么,人类的“成长时期”势必趋向于更快的。同样的道理适用于性行为的自愿年龄线。一旦认可了儿童对自己身体的自决,那么,那些骇人听闻的较早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将不会显得那么令人吃惊。但是,其他的文化个性同样会影响具体的结果。假如上述儿童权利观得到了大众的普遍认可,但人们依然较大地认同家庭伦理和保守价值观,那么,社会-家庭结构很有可能和当今的现状不会有太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