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社保的起源,并有终极解决方案
现在不光是必须要交社保,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交住房公积金,不交的话就属于违法,五险一金都得交。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的30天内,要向住房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给员工设立账户。如果过期不办的,处以1-5万元的罚款。单位没缴纳公积金的,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说到这,估计很多单位的领导或者老板会惊出一身冷汗吧。如果来个倒查30年,那些已经关门的、破产的、改制的企业,是不是也要重新把这个费用都给补上来呢?
这个我不知道,但我猜,这很可能会引发追讨公积金的维权浪潮,企业主们日子会更不过了。
五险加一金,很多人以为是企业老板多增加的支出。如果这样想,那就大错特错了。老板们是怎么算账的,如果实际给你的工资是5000,其实他早就算好了,加上1500的社保,他为你支付的用人成本就是6500。也就是说,你实际可以拿到6500,但这1500被强制拿走进入社保资金池了。
那么你能不能要求拿6500的实际工资,并且要求老板为你缴社保呢?这取决于双方的协商,但本质上这是你单方面提高了劳动力的价格。做一个比较极端的假设,由于市场上劳动力的价格普遍上涨了1500元,很多企业可能因此用不起这么贵的员工而选择停业。
接着,很多求职者找不到工作,只能自己单干,比如跑个网约车、外卖。反正自己干,不会被强制缴纳五险一金之类的。
这又会造成什么进一步的后果呢?就是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这两个大池子的钱越来越少,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
延迟退休可行吗
领取养老金的多而交的人少,这时候又该怎么办呢?
有人马上就想到了延迟退休。的确,几乎所有福利国家都在搞延迟退休,美国、英国、德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基本上在67岁。
意大利比较狠,要求参保年限满35年,才可以提前退休。
丹麦就狠了,根据丹麦议会今年5 月通过的法案,丹麦将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至到70 岁,这个退休年龄适用于所有 1970 年 12 月 31 号之后出生的人群。
现在,我们这边的思路也基本是照着那边在延续。想一想,要是以后要干到70岁才能退休,而就业岗位又那么少,这意味着只能继续跑外卖、或者在路边摆个摊,摆到老。
延迟退休也不能搞得太激进了,否则会有更多人放弃社保。原因吧,很简单,你缴了20多年的社保,能不能活得足够长、把本金赚回来,这还是个大问题。所以延迟退休也得适可而止。
当然,专家们肯定会想出新招,比如提高费率。其实,这个费率一直在提高,因为各地都在提高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你本来只有3000元的工资,但当地的最低标准是4000,那就得按4000的标准征收社保费。
今年4000,明年可能4500,后年可能5000,总之,这个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费率的提高也将间接倒逼企业减少用人,造成更多人失业,从而社保资金池继续缩水。
三种解决方案
究竟有没有终极的办法来这个难题呢?综合一些专家的意见,大概有这么几种:
第一种是,统一退休金水平。就是有的人退休金一两万,有的人却只有一两千。统一到一个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水平,比如都拿4000,这样每年社保资金池里的钱就要少支出很多。当然,这样肯定会引发不满,因为各地生活成本不一样。
来说第二种办法,就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变现补充到社保中。
早在2003 年,经济学家吴敬莲就提出了《关于划拨国有资产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社保基金欠账的建议》。
他指出,1993 年我们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由现收现付制转向个人账户制时,必然产生老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偿问题,应当从国有资产中 “切出一块” 划入国企老职工个人账户,以补偿国家对他们的社会保障隐性债务。
吴敬琏后来还表示,要通过多划些拨国有资产进入社保基金,划拨胆子应大一点儿,因为这么多国有资产本来就是老职工创造的。
大家说,老吴的这个建议是不是良心?
也是基于同样的逻辑,我认为计划时代的农民,也应当拿到养老金,因为他们同样为国有经济做出了贡献,但是他们现在只能靠自己和子女来养老。
说了两种办法,再说第三种办法,其实是社保制度的全面的彻底的改革。
这个思路见于西班牙的奥派经济学家德索托。他建议政府建立的养老金制度,主要是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尤其是连最低生活保障都不能自保的人,政府不需要大包大揽,不需要把所有人的退休生活都包办了,事实证明,这个事根本就包办不了。
那么怎么解决养老问题呢?一是各回各家,各养爸妈。二是自我负责,各自奋斗,为自己的未来储蓄,存的越多,老了就能多花。因为是自己养自己的老,退不退休也就无所谓了。第三,要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介入,推出私人养老金计划,谁想参加谁参加,由企业、员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沟通,进行养老金的个性化定制。
德索托的社会保障改革计划,其宗旨是解除政府的包办,废除养老医疗的国有化,把选择权、产品创新交给个人和市场。
社保的本质
我们知道,现代形式的福利国家起源于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奉行国家社会主义,强制推行健康、意外、养老等保险计划。他搞这些措施,目的是为了制造一个强大的德国来统治欧洲,让所有人都依赖国家,依赖他本人。
看看他的原话:
年老之后有一笔养老金可以拿的人,比没有养老金的人要高兴得多,对付起来也容易得多。这个道理看一看仆人和总理府的公仆便可以知道。
知道了吧,我们是仆人,政府是主人,根本不是什么平等关系,更不是个人至上,而是他高高在上,以主人的身份驱使大众。
所以,俾斯麦的根本目的,是培养仆人对他和德国的忠诚和依赖,减少他们的独立性。
这是阴谋,是欺骗。可怜的德国人和后来的人都被愚弄了。
就是让你习惯向它伸手,社保的本质是国有化
转述一篇爆文,标题相当劲爆:Why it’s Not Enough to Hate the State。请自行翻译。
其文旨在分析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各种机构是如何衰退的,国有化机构是如何强化对个人的控制的,以至于个人越来越依赖于政府而变得脆弱、失去独立性。
**此文对一切提倡免费、刺激经济、繁荣股市的观念是一记响亮而深刻的耳光!**
当代社会,国家几乎承担了对人民的一切。今天的大多数人,已经习惯了向国家伸手。包括养老金、医疗保健、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和公共安全。
比如李玲,倡导免费医疗。比如任泽平,大放水,繁荣股市,大基建。又比如梁建章呼吁政府多补贴生育。又比如云南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
国家包办个人的一生,谓之福利国家,所以,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最有意义和最持久的关系他们是与政府机构的关系。国家会极力推行感恩教育和国家忠诚,以争夺人民的心灵。正如俾斯麦的一位顾问所说——“用感恩的锁链把人民绑在王位上”。
“公司”的作用
首先要强调一下,国家和“社会”有着关键区别,社会只是那些不是国家的机构。所有这些国家以外的机构,都是我们所说的“私营部门”。包括商业企业、教堂、家庭和任何非国家社区组织。
社会机构、私营部门可以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运作,这是一个既定的历史事实。自人类文明开始以来,即使没有国家,人们也建立了旨在提供秩序、保障和社会安全网的机构和关系。
在中世纪,直到专制主义时代,欧洲人面对软弱和有限的国家机构,创建了学者们所说的“公司”。
这些不是我们今天与股份公司联系的公司。这些组织是“自愿的、基于利益的、自治的和有意创建的永久协会。在许多情况下,它们是自我组织的,而不是由国家建立的。”
这些包括教会本身,但也包括修道院、大学、意大利城邦、城市公社、民兵和商人公会。所有人都积极寻求在欧洲各种法律机构中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此外,无论它们来自何处,这些公司都倾向于认为自己的利益与君主或公民权力的利益不同。因此,这些公司是国家权力的又一次体制性制动。
欧洲分散的政治权力——以及随之而来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源于一个复杂的法律环境,包括合同、权利和其他法律考虑。这些法律考虑是由这些企业集团的要求强加给君主和民事当局的。
因此,欧洲成为尊重“我的和你的”观念的政治和法律哲学的发源地,而不是一切属于君主或集体的观念。
不足为奇的是,现代国家的兴起与国家反对这些机构的斗争密切相关。
**为了巩固权力,国家首先必须严重削弱或摧毁教堂、贵族、城镇和公司。**毕竟,这些组织与国家竞争。他们经常提供自己的经济安全网,并通过法院和地方民兵维持社会秩序。
他们创造了一种社区意识和社会目标,而不是民族或国家的概念。他们提供重要的经济服务,如汉萨同盟,为商人提供安全的贸易路线和仲裁服务。这些多中心政治制度是国家巩固权力的障碍,正如经济学家罗斯巴德所指出的,废除非国家机构的进程在近代早期加速了。到十六世纪,在法国,这个过程如火如荼地进行。
早些时候,国家必须从各种组织那里获得支持,这些组织可能对其统治提出真正的抵抗。正如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在19世纪所指出的那样:“不到一百年前,在大部分欧洲国家中,许多个人和公司都有足够的独立性来执行司法,筹集和维持军队,征税,甚至经常制定或解释法律。”
这也从本质上总结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和私营部门之间的斗争。任何曾经是私有的、独立的、分散的或不在中央政府控制之下的东西都必须服从。
家庭力量的衰落与福利国家的兴起
然而,即使在中世纪的法律独立性被废除之后,教堂、兄弟组织和家庭仍然是地方团结、地区独立和扶贫的关键机构。
此外,扩大的家族企业在国家之外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权力中心,许多这样的家庭自觉地寻求保持经济独立。家庭,不仅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社会单位,而且是财产和企业的基本单位。
但即使是这种与国家的非正式制度竞争也不能被容忍。
在19世纪,国家对独立机构的反对,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而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这首先出现在德国,保守民族主义者奥托•冯•俾斯麦首次引入了一个真正的官僚福利国家。
福利国家是俾斯麦为了结束人民在财政上独立于国家而故意做出的努力。
福利国家建立了“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义务体系”。这进一步巩固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国家应与个人建立直接关系,不受地方、文化或宗教制度障碍的阻碍。
在俾斯麦的福利国家之前,国家还没有完全突破家庭单位,直接与个人打交道。
因此,在俾斯麦之后的一个多世纪,家族作为一种制度已经急剧衰落,除非它再次得到加强,否则它将不再对国家权力提供任何制衡或制度性抵抗,这并不奇怪。
公立学校的兴起
从历史上看,公共教育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学生的文化统一、同化和亲政府意识形态。
另一方面,私立学校通常是为了公立学校提供替代方案而建立的。他们经常专注于教授与国家提供的文化和课程不同的教育。通常,这些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鼓励对公立学校推动的文化和意识形态规范持怀疑态度。
不用说,各国政府从未对这种机构的存在充满热情。
学校最重要的作用是让学生成为美国政体的好公民。然而,私立宗教学校不一定玩这个游戏。路德教和天主教团体通常更加强调宗教教育,同时甚至帮助延续学校移民群体的价值观。
因此,在20世纪20年代,私立教育出现一些最大的威胁并不是偶然的。
俄勒冈州律师提出的论点是典型的“为孩子做这件事”的说法。根据国家的说法,父母根本无法被信任来适当地教育他们的孩子。更具体地说,由于今天的孩子是明天的选民,国家认为,国家在确保学生接受适当的教育方面具有首要的公共利益(当然,什么是适当的,由政府来决定)。
显然,答案可以在强迫父母把孩子送到(估计质量更高、更称职的)公立学校中找到答案。
婚姻、生育与家庭观念的衰落
国家在使政府机构(学校教育)成为大多数儿童生活中心方面取得的胜利,进一步反映在本应成为儿童生活中心的机构:家庭中。
几十年来,家庭衰落的趋势已经很明显。1992年,社会学家David Popenoe发表了一份关于家庭状况的详尽研究,题为《1960-1990年美国家庭衰落》。
在他的研究中,Popenoe承认,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许多因素导致了家庭的衰落。这些问题包括离婚率上升和生育率下降。
不管人们对“正确的”孩子数量得出什么结论,Popenoe指出,这表明了一个真正的趋势,即人们对抚养孩子的兴趣越来越少。我们目睹了“对为人父母的积极情绪的急剧下降,这可能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生育率与我们的目的的相关性在于,它表明人们对家庭生活的总体兴趣在下降,这转化为家庭生活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时间,正如我们在离婚等其他指标中看到的那样。
这些趋势表明,家庭正以各种方式被去机构化。也就是说,家庭生活的持续时间较短,而且通常涉及更多不稳定的关系,这些关系在人们的生活中不那么重要。
或者正如Popenoe所说,“家庭的变化就是家庭的衰落。”
**作为一个社会机构,家庭的相关性和重要性远不如过去。**而且,正因为如此,它没有能力对国家正在进行的将所有非国家机构化为灰烬的努力进行任何有意义的抵抗。
大量证据表明,这绝对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说他们负担不起组建家庭。然而,现在的结婚率和生育率远低于大萧条时期的水平。或者我们可以注意到,现在的生育率比1942年还低,当时世界陷入了历史上最血腥、最具破坏性的战争之一。
因此,很难认真对待这样一种说法,即按照某种客观标准,世界太危险或太难以负担,以致不能证明家庭和婚姻是正当的。
相反,更可能的情况是,人们不相信婚姻和生育是重要的。可靠的历史分析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在恩里科·斯波拉奥雷在2021年的一项研究中,140年来欧洲生育率的最大决定因素是法国反生育意识形态的传播。
家庭和婚姻的衰落,是因为人们不相信它们是重要的。
非国家机构的黄昏
家庭的衰落只是最新的证据,证明了国家在压制非国家机构方面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独立的公社、自由的城镇、地方民兵、独立的修道院和教堂早已不复存在。在更近的历史中,即使是兄弟组织和地方慈善机构也变得越来越隐形,越来越依赖中央政府的税收。宗教仪式正在急剧减少。教会组织,如学校和教区,因此大大减少。家庭凝聚力下降,持久性下降。
相比之下,许多人最持久的经济和制度关系是与他们的国家政府。绝大多数税收都上缴给了中央政府。大多数医疗和养老金福利来自国家政府。现在,国家——而不是教会或当地显赫的家族——在经济上主宰着大学、医院和扶贫机构。
这一切都对国家有利,因为这意味着更少的人可以依靠家庭或其他地方网络来获得经济或社会保障。
它意味着,除了定义模糊、本质上是想象出来的国家“共同体”之外,对任何共同体的忠诚都更少。
因此,如果我们有意识地反对国家权力的滥用与入侵,就有必要鼓励、发展和维持那些国家无法轻易施加其巨大影响力的机构和组织。当人们支持当地教区、养家糊口、创业、创建互助组织或培养当地公民独立时,他们所做的工作对于对抗机构的国有化至关重要。
虽然说说国家权力的坏话,总是好的,但这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赞扬非国家机构,并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加强它们。
判定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合了什么法
**太不可思议了,最高人民法院说,**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面承诺,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到头来都得缴纳这个社保,搞不好还要加倍。
你觉得这是对劳动者最后的保障吗?别想得太粗暴简单了。
小朱到我的厂里就业,负责看大门。我们商量好了,社保这部分的费用就直接以补助的形式直接发给小朱,这样,小朱的现金收入就多一些,因为他现在急需要更多的钱。
结果你来了一个最高司法解释,非得要求交社保。社保大家都懂吧,就是个人缴一部分,用人单位缴一部分。其实这对我这个厂是没啥影响的,因为我该缴的那部分,无非是转移缴到社保机构了,但小朱也得从工资里扣出一部分。实际上,小朱当下的现金收入减少了许多,按粗略地计算,要减少三成。小朱本来在我厂里能拿5000,现在只能拿3500.
你觉得,小朱会乐意吗?
对此,最高法的解释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我怎么就没看出来这么搞对小朱是有利的呢,这么搞是怎么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呢?
这么搞,本质上是把小朱的收入强制性的拿走一部分,然后存到你的账户上,然后你承诺说,这个钱是为了将来小朱老了以后有个生活保障。问题是小朱现在的生活就过得不舒坦,你画那么大的饼给他,也得问问小朱,人家愿不愿意吧。做一个最坏的假设,假设年轻的小朱发生了意外,这被强制拿走的钱,他根本就没福享受,这不亏大了吗?
所以,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相当的不可思议。工厂和小朱双方约定好了如何支付工资,你强行破坏他们的约定,相当于强行撕毁他人之间自愿订立的契约。你有一百个理由破坏他人之间的合约,这些理由无非是说为了谁谁好,或者对谁谁谁有利,这叫功利主义立场,并不见得符合法理本身。
法理之所以叫法理,并不是因为它会产生什么符合你想要的结果就叫法理,法理之所以叫法理,是因为它是公理,不证自明。
我说三条,第一条,每个人的财产都归他们自己所有。第二条,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用他人的财产。第三条,凡双方自愿订立的契约,都有义务兑现和完成。
这三条就是大卫-休谟所说的正义三原则。法理支持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请问,强行破坏他人之间自愿订立的契约,符合什么法理呢?如果法律制度不能彰显正义,这个法律制度还有资格叫法吗?
还回到小朱的问题上。因为现金收入的减少,小朱要求厂里提高工资。但是,基于企业能够承受的工资成本,很难再为他加薪了。这时候,小朱该怎么办,他可能会跳槽。但是,谁能保证他可以找到更高工资水平的工作呢?
其实我们知道,实践中,有些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所以和员工进行协商。也有一些员工,像小朱这样的,不愿意参加社保,目的就是为了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收益,从而主动放弃社保。
再强调一次,这是企业和员工之间自愿的交易。
以前大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算了,但是现在你硬要扯出个司法解释,说这违反了什么强制性的规定、什么强制的法律制度,这个逻辑非常荒谬,这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蔑视。
其后果是,企业将尽可能地减少用人需求。一方面这会导致更多的失业,一方面,企业的规模会变小,创造价值的能力也会变小,从而引发经济的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