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马杜罗,为什么按美国国内法是合法的,而按国际法是非法?

马杜罗被美军特种部队从加拉加斯直接抓到了美国本土,这件事不仅是军事史上的奇观,更是法学界的一场争议。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件事把两个完全不同的操作系统——“国际公法”和“英美普通法”——搞得正面相撞了。

如果你去问一个联合国的国际法专家,他会告诉你:这是赤裸裸的侵略,是非法的。

但如果你去问一个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他可能会告诉你:这是合法的刑事执法,人只要带到了我的法庭,我就能审。

今天,我们要搞清楚,美国人到底是用了什么样的法律逻辑,把这件看似“无法无天”的事情,包装成了“法治的胜利”。

一)“国王不能审判国王”

站在国际法的角度看,美国这次行动简直就是在那本神圣的《联合国宪章》上踩了一万只脚。

国际法有一个基石,叫作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这个体系确立了一个核心原则:主权平等。

用拉丁文讲,叫 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翻译过来就是“平级之间无管辖权”。

你是国家元首,我也是国家元首,我们在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

我在我的国家里杀人放火,你可以谴责我,可以制裁我,甚至可以宣战,但你不能派警察来抓我,更不能用你的国内法来审判我。

这在法律上叫作“国家元首的绝对豁免权”。

这种豁免权不仅仅是为了保护领导人的面子,更是为了保护国际秩序。

你想啊,如果国家元首可以被随便抓,那普京去参加G20峰会,是不是可能被德国警察抓了?

拜登去访问中东,是不是可能被伊朗特工绑架了?

那样的话,外交就彻底断绝了,世界就变成了黑帮火拼。

所以在国际法庭(ICJ)的经典判例中,比如2002年的《刚果(金)诉比利时案》(逮捕令案),国际法院明确判决:现任国家元首拥有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权,即便他被指控犯有战争罪或反人类罪,别国的国内法院也无权审判他。

请注意,是“现任”。

所以,按照这套逻辑,马杜罗是委内瑞拉的现任总统,他的身体就是国家主权的象征。美军特种部队进入加拉加斯官邸抓人,这违反了两条铁律:

违反《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不得使用武力侵犯别国领土完整。

  1. 违反习惯国际法:侵犯了现任国家元首的人身豁免权。

如果在联合国安理会辩论,美国代表哪怕舌灿莲花,在法理上也是绝对的被告。这甚至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战争行为。

但是,美国人是傻子吗?显然不是。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律师团队,他们在动手之前,早就把那套能说服自己、也能在普通法体系下自圆其说的逻辑闭环给设计好了。

二)“柯-弗里斯比原则”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系有一个特点,它非常实用主义,它看重判例,看重结果,而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死抠法条的完美性。

为了审判马杜罗,美国祭出了一个在法学院里赫赫有名,但又臭名昭著的原则,叫作“柯-弗里斯比原则”。

这个原则源于两个古老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1886年的 Ker v. Illinois 和1952年的 Frisbie v. Collins。

故事大概是这样的:哪怕被告是被绑架来的、是被非法越境抓捕来的,只要他的人站在了美国法庭的被告席上,法院就不管他是怎么来的,法院只管他有没有犯罪。

也就是说,抓捕过程的非法性,不影响审判的合法性。

美国法官的潜台词是:“我是法官,我负责审理案件。至于警察或者是军队是怎么把你弄来的,那是你和警察之间的事情,或者是美国政府和委内瑞拉政府之间外交扯皮的事情,这不影响我对你贩毒罪行的管辖权。”

当年美国审判巴拿马总统诺列加的时候,用的就是这个逻辑。

诺列加的律师在法庭上大喊:“我是被非法入侵抓来的!这是战争行为!”

但美国法官两手一摊:“根据柯-弗里斯比原则,只要你在我面前,我就能审你。”

这招叫什么?这叫“司法割裂”。美国把“抓人”和“审人”切成了两半。

抓人可能是非法的(违反国际法),但审人是合法的(符合美国国内法)。

通过这种切割,美国就在自己的法律体系内,把一件国际纠纷变成了一桩国内刑事案件。

三)长臂管辖

有了“怎么审”的程序依据,美国还需要一个“凭什么审”的实体依据。

毕竟,马杜罗是在委内瑞拉,就算他贩毒,那也是在委内瑞拉贩毒,美国法院凭什么管?

这就涉及到了美国普通法里的另一个大杀器:“效果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长臂管辖”。

这个原则的逻辑是:虽然你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但如果这个行为对美国国内产生了“实质性的有害影响”,美国就有管辖权。

在2020年美国司法部对马杜罗的起诉书中,指控的核心罪名是“毒品恐怖主义”。

美国检察官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马杜罗领导了一个叫“太阳卡特尔”的组织。

  1. 这个组织与哥伦比亚游击队(FARC)合作,生产可卡因。

  2. 这些可卡因最终的目的地是美国。

  3. 这导致了美国街头的毒品泛滥,害死了美国人,破坏了美国的公共健康。

Bingo!只要证明毒品流向了美国,或者使用了美元系统进行结算,管辖权的链条就接上了。

这是一种极具扩张性的法理。

在古罗马法里,管辖权是属地的(我在我的地盘管事);

在现代国际法里,管辖权是属人的(我管我的公民)。

但美国的“效果原则”,把管辖权变成了“受害人导向”——只要我觉得我受害了,我就能管全地球。

通过把马杜罗定义为“向美国倾销毒品的恐怖分子”,美国成功地将他从“国家元首”降维成了“跨国罪犯”。

这时候,你再谈什么主权豁免,在美国法官眼里就不好使了。

因为在美国的法律文化里,没有任何身份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哪怕你是总统。

当然,这里指的是别国的总统。

四)“谁是总统”的认定权

读到这里,懂法律的朋友可能会问:不对啊,就算你是长臂管辖,就算你有柯-弗里斯比原则,但美国也是承认“国家元首豁免权”的啊。美国也有《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啊。如果法院承认马杜罗是总统,那按理说还是不能审啊。

问得好。这才是这次事件中最核心的法理操作。

在普通法体系下,尤其是涉及到外交豁免权的问题时,法院通常会听谁的?听行政部门(也就是白宫和国务院)的。

这叫作“行政建议权”。

在美国的宪法架构里,外交权属于总统。谁是委内瑞拉的合法总统?这不仅是个事实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

如果美国总统(行政分支)公开宣布:“我不承认马杜罗是委内瑞拉总统,我只承认他是篡权者。”

所以你明白了吗?为什么美国几任总统都宣称他不承认马杜罗是委国合法总统,原因在这。

那么,对于美国法院(司法分支)来说,马杜罗就失去了“国家元首”这个护身符。

这正是美国在过去几年布下的局。

大家回想一下,从2019年开始,美国就带头不承认马杜罗的连任合法性,转而承认瓜伊多(后来是其他反对派领袖)为合法临时总统。

这个操作在当时看起来是外交姿态,但在今天,它成了致命的法律伏笔。

当马杜罗站在美国法庭上说“我是总统,我有豁免权”时,美国检察官会拿出一份国务院的备忘录,上面写着:“合众国政府不承认被告人为委内瑞拉国家元首。”

法官会说:“对不起,在我的卷宗里,你只是尼古拉斯·马杜罗公民。既然行政部门说你不是总统,那你在我这里就享受不到总统的豁免权。”

看懂了吗?这是一套组合拳:

政治上:先剥夺你的合法性(不承认你是总统)。

  1. 刑事上:把你定义为毒贩(起诉毒品恐怖主义)。

  2. 程序上:利用长臂管辖建立连接点。

  3. 执行上:利用柯-弗里斯比原则无视抓捕过程的瑕疵。

这一套下来,在马杜罗踏上美国土地的那一刻,他在法律上已经被剥得精光,没有任何护甲了。

五)普“正义”的代价

这种法理操作,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帝国主义”。

它把美国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公法和他国法律之上;把美国的司法判断,凌驾于别国的主权选择之上。

普通法的精神原本是强调程序正义、强调对权利的保护。

但在马杜罗案中,我们看到的是普通法的另一面:极度的实用主义和霸权逻辑。

它传递出的信号是:所谓的国际法,只对弱者有效。

对于强者,法律只是工具箱里的一种武器。

如果这种模式被确立为新的国际惯例,世界会变成什么样?

想象一下,如果伊朗通过其国内法,认定美国某位将军参与了暗杀苏莱曼尼,是“恐怖分子”,然后派特工把这位将军绑架到德黑兰受审。

伊朗法官也引用“柯-弗里斯比原则”,也引用“长臂管辖”,你会觉得这是合法的吗?

美国肯定会说这是战争行为。

所以,著名的法学家卡尔·施密特说过:“主权就是决定例外状态的权力。”

我们普通人理解的世界,是靠规则运行的。红灯停绿灯行,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主权国家互不干涉。这叫“常态”。

在常态下,法律是最高的。

法官翻翻法条,就能告诉你什么是对,什么是错。

但是,施密特极其敏锐地指出:这个世界一定会发生一种情况,是所有法律都写不到、管不了的。那就是“例外状态”。

比如,发生了大地震,或者是外敌入侵,或者是瘟疫爆发,或者是像美国宣称的“毒品恐怖主义”危及国家安全。

这时候,原本的法律(比如“不能私闯民宅”、“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如果继续执行,国家这一组织就可能就完了。

这时候,只要国家组织存在,它必然会站出来说:“为了生存,现在的法律暂停。我要采取非常手段。”

这个时刻,就叫“例外状态”。

那么,谁有资格按下这个“暂停键”呢?

施密特说,这才是识别谁是老大(主权者)的终极标准。

在和平时期,总统、议长、法官,大家看起来都在掌权,甚至你会觉得法律最大。但是,一旦危机来临,那个有能力、有胆量站出来说“现在情况紧急,法律靠边站,听我的”的那个人,才是真正的主权者。

回到马杜罗这件事。

按照“常态”的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委内瑞拉是主权国家,马杜罗是总统,美国军队不能进去抓人。这是写在纸上的规则。

但是,美国做了一个动作:它“决定”这是一个例外状态。

美国说:马杜罗不是普通的总统,他是“毒品恐怖分子”;这也不是普通的外交纠纷,这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直接威胁”。

因为这是“例外”,所以“常态”的规则(主权豁免、互不干涉)全部失效。

请注意,施密特的这句话里,最关键的词不是“例外”,而是“决定”。

谁拥有“决定权”?谁能指鹿为马?谁能说“从这一秒开始,你不再是总统,而是罪犯”?

美国能。委内瑞拉不能。

所以,这句格言揭示了国际政治最冷酷的真相:虽然大家名义上都是主权国家,但在这个地球上,真正拥有“主权”的,只有那个能定义“例外状态”的超级大国。

其他国家,只是活在超级大国允许的“常态”里。一旦你被超级大国定义为“例外”,你的主权保护罩就瞬间消失了。

施密特描述的这个现象,其实有点像计算机系统的逻辑。

我们普通用户(普通国家),只能在操作系统(国际法)规定的权限内操作。我们不能删除系统文件,不能更改底层代码。

但是,总有一个人拥有“管理员权限”。他平时不怎么露面,让你觉得电脑是自己在运行。但当管理员认定系统出Bug了,或者有病毒了,他就能绕过所有用户协议,直接进入后台,想删谁就删谁。

在这个比喻里,美国就是那个拥有全球政治“管理员权限”的角色。

抓捕马杜罗,就是一次“管理员操作”。它不需要遵守用户协议,因为它是在维护(或者重置)系统本身。

这听起来很流氓,对吧?但在施密特看来,这就是政治的本质。

在国家主义意识形态之中,法律不能自我执行,法律必须依靠一个强有力的意志来执行。

这一句话也揭穿了所谓在现行的世界各国的地缘政治、包括各国的现状中的一个谎言,那就是根本不存在”王在法下“。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紧急状态法,都给予了”例外“的决定权。

只要到了某一种时刻,一切人间现有的规则、伦理,都可以报废。

“例外状态”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今天是为了抓毒贩,明天是为了抢石油,后天可能只是为了总统的选票。当“例外”变成了“常态”,暴政就诞生了。

不少国家的暴政,也是通过舆论宣传例外状态,比如马杜罗就开动国家宣传机器,宣布委内瑞拉之所以管制价格、超发货币、没收民企,都是因为美国在对委内瑞拉进行”经济侵略“和制裁。

所有的暴政,都需要解释例外,要给例外一个理由。

这个世界从来不是由一本《国际法》自动运行的,也不是由某个社会的基本规则来运行的。

规则,是给常态下的普通玩家遵守的。

而主权,是留给那个有能力在关键时刻打破规则、重新定义规则的顶级玩家的。

美国之所以能这么做,不是因为它的法理更优越,而是因为它拥有定义“例外”的权力。

它可以把马杜罗定义为“例外”,从而剥夺他的法律保护;而通过强大的国力,美国保证了自己永远不会被别人定义为“例外”。

各国之间,其实存在丛林法则。

那一句:真理的大炮射程之内,的确是各国之间丛林特性的说明。

但这个世界并没有走向国与国之间的普遍的战争和冲突,抓马杜罗这种事,还是偶发事件,还不是常态。

对于普通人来说,这是一个需要清醒认知到的世界。

不要再迷信什么”王在法下“的理想,王与法下,就是冲突的,是矛盾的,是一个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