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低价竞争?为什么要干预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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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有关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研究制定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对带头开展“恶意低价竞争”的企业进行成本调查和价格检查,甚至还要指导行业协会制定“成本测算标准”。

很多人看到这条新闻,可能觉得这是在整顿市场秩序。

但问题来了:一件商品,到底应该卖多少钱?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法》也明确规定,除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之外,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既然企业拥有自主定价权,那么一家企业愿意把商品卖80块,消费者也愿意花80块购买,为什么仅仅因为这个价格低于某个“他们指定的成本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低价?

这里必须反复重提一个颠扑不破的经济学常识:不是成本决定价格,而是价格决定成本。

坐在办公室里的专家,先把原材料、人工、设备、管理费用全部算一遍,然后告诉你:这件商品成本100块,所以至少应该卖100块。

但老板们不是这么做生意的,他们首先判断的是:消费者需要什么?愿意花多少钱?这个产品有没有市场?

确定了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之后,他才会反过来核算成本。

如果预计售价只有100块,而自己算出来成本要90块,他就去找更便宜的原材料,找更便宜的配套厂家,提高生产效率,想办法把成本压到70块、80块。

因为消费者不会因为你的成本高,就愿意多付钱。

价格是供需决定的,成本是企业为了满足价格而努力控制的。

那万一看走眼了呢?如果一款产品最终做出来,却没有达到预期,消费者根本不买,老板怎么办?

难道因为自己投入了100块,就坚决要求消费者必须花120块?当然是不可能的。

他可能90块卖,80块卖,甚至亏本大甩卖。

因为对老板来说,已经花掉的钱是过去的成本。现在最重要的是把库存变成现金,回笼现金流。

一件成本100块的商品,放在仓库里没人要,就一文不值;如果亏本卖80块,至少还能换回80块现金。

这不是“恶意低价”,而是一个企业在市场失败之后最正常的自救,也是企业的根本权利。

假设甲企业成本60块,乙企业成本100块。甲企业效率更高,愿意70块卖,消费者也愿意70块买。

如果因为有关部门算出一个100块的“成本标准”,就不允许甲企业卖70块,那么惩罚的到底是谁?

消费者失去了更便宜的商品,效率更高的企业失去了竞争优势,市场也失去了通过价格淘汰低效率企业的机制。

降价、促销、清库存、亏本销售,本来就是市场竞争的一部分。

再次重申,不是成本决定价格,而是价格决定成本。把自主定价权还给企业,管好那只闲不住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