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利益密码——成文法与普通法的千年战争

在人类治理的漫长实验中,封建时代展现了一种去中心化的智慧:国王权力受贵族议会严格制约,无权征税且依赖领地自治;臣民享有“用脚投票”的自由,流动性抑制了暴政。

这种多元契约体系催生了城市法典与誓约同盟(如瑞士创始州),而普通法与成文法的竞争揭示了法律可及性的本质——马克斯·韦伯犀利指出,法律晦涩化可能是律师群体的利益阴谋。

保险公司成为新时代的“秩序设计师”。它们通过契约推行防御性行动准则,拒绝为挑衅或纵火者承保,从而塑造统一的法律标准。

独立仲裁机构则在竞争中演化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框架,最终与劳动分工、货币体系共同完成经济社会的三重一体化。历史证明,自然秩序从未消亡,只是以更精密的契约形态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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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权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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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族议会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国王的主要职责包括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战之类的事务,但这必须得到议会中贵族们的一致同意。

此外,国王还承担着类似上诉法庭的职能,那些认为自己遭受不公之人,也包括认为自己受到领主不公对待之人,可以向国王上诉,寻求最终的公正裁决。

**早期的封建国王经常在各个城镇间巡游穿梭。**他们有点类似巡回法官。当时并不存在首都这样的概念。

以德国为例,在纽伦堡、奥格斯堡、拉登堡、法兰克福、布拉格、维也纳以及其他几个地方,会定期举行法庭庭审。所有这些地方的地位都很高,是人们寻求正义的地方,但却没有首都。

**此外,国王无权征税。**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并不存在。国王依靠自己的领地维持生计,就像所有领主都依靠自己的领地生活一样。

在战争时期,国王所能做的就是去找他手下的各位贵族,请求他们“给我一点(援助)”,而每位贵族都完全有权拒绝,并且拒绝后也不会有受罚之虞。

另外,经贵族们同意,国王的职责还包括决定战争事宜,在这些由领主和贵族组成的松散联盟的边界上,国王还会建立所谓的“联防村”。

居住在这些村庄的人通常是因其卓越的战斗能力而被选中,其主要任务是保护基督教世界免受外部威胁,例如抵御奥斯曼土耳其的入侵。

这些村子被称为“防御村落”(WereDörfer),即要塞式村庄。这些村庄的之所以存在的特别原因,是为了加强对抗外部社会的防御,而这些外部社会并未融入以封建契约关系为纽带的错综复杂的内部社会体系之中。

**不仅佃户对领主拥有反抗权,更重要的是,如果佃户觉得受到领主压迫,他们可以用脚投票,转而投靠依附邻近领主并寻求庇护。**当然,这从一开始就是免受压迫的最佳方式,因为你只需逃走,投奔其他保护者,就能摆脱原领主的压迫。

关于这一点——即个人可以逃离并依附于新的保护者——我想引用赫伯特·斯宾塞的观点。他在描述古罗马的情况时指出,古罗马在封建结构上与中世纪欧洲非常相似。

在古罗马,家主对其佃户、仆人,甚至对子女和妻子都拥有绝对的统治权,这一点也曾闻名于世。斯宾塞对早期罗马的这一情况有着详细的描述

“虽然在家庭及相关家族群体内部实施强制统治较为容易,但要将这种强制统治扩展到众多这样的群体却存在困难;因为这些群体彼此设防(当然,这些封建领主都设有一定的防御工事)。

此外,构成原始城市的各个社群(即每个氏族)内部的统治严格程度,因成员易于逃离一个社群并加入另一个社群而有所降低。正如我们在一些简单的原始部落中所见那样,如果统治过于严苛,人们往往就会选择逃离;

我们可以推断,在早期的罗马,每个定居点中较强大的家族对较弱小家族行使权力时会有所顾忌,因为他们担心人口迁移会削弱本定居点的实力,而增强邻近定居点的实力。

因此,当时的情况是,当为了城市防御而需要合作时,城市各个分区内的氏族首领们实际上拥有了平等的权力。最初的元老院是氏族长老的集体机构;‘这个长老议会是统治权力的最终掌控者’:它是‘国王们的议会’。”(赫伯特·斯宾塞,《社会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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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我要再次强调这一点。对西欧能够成功发展同样重要的另一原因,就是教会与国家的之间分离,这一点在全球范围内独一无二。

同时,西欧的蓬勃发展还得益于其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即成千上万的独立封建领主,通过契约彼此联系,但每个人都享有独立的权力。

此外,人们可以轻松地从一个领地迁移到另一个领地,这种流动性自然会促使各领主在统治上保持克制。每位领主都必须意识到,如果自己对属下过于严厉,就可能导致他们投奔其他领主,而这不仅会削弱自己的势力,还可能加强潜在的敌人。

因此,**这种权力的分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暴政的出现。**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值得提及,那就是城市的存在这些城市通常由主教、贵族、封建领主或商人协会建立,有些情况下,例如瑞士的情况,则是由“盟约共同体”(“Eidgenossenschaften”),即“誓约同盟”(“oath fellowships” )或邦联建立。

这就是瑞士最初的创始州所具有的结构,在那里所有自由民都宣誓,一旦遭受攻击,他们将相互援助。这些城市经常有成文法典,如《马格德堡法》或《汉堡法》或《汉诺威法》或《吕贝克法》等,因此搬到这些城市的人都知道哪部法典适用于他们。

也就是说,有些法典不仅成为一个城市的法典,而且成为众多城市之法典,因为这些城市采用了某个地方的最初范例,而这个地方率先将这些法律记录了下来。

****律师的利益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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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话题上,我想补充一点。在英语国家,如美国和英国,人们对所谓的普通法(common law)感到自豪。这种法律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属于“非成文法”或“判例法”。

相比之下,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长期以来有所不同,主要采用成文法体系,其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尤其是东罗马帝国首次系统编纂的法律

到了近代,拿破仑法典(Napoleonic Code)更是成为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尽管各国在实施时有所调整。长期以来,英美法系国家的人往往对成文法体系持批评态度,认为普通法优越。

但对此,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曾提出一个有趣的观点。他认为,普通法之所以长期没有被系统编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律师的自利动机——他们希望法律保持晦涩难懂,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

相反,成文法的存在使得普通人也能自行阅读法律条文,甚至可以亲自披挂上法庭,直接援引法律条款进行诉讼。看,这条法律白纸黑字写着呢。因此,韦伯暗示,盎格鲁-撒克逊人对他们普通法的高度自豪,或许有点言过其实了。

在惩罚方面,正如我之前所说,赔偿受害者是主要原则;社会较早便建立了一套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制度,并大体上遵循相称性原则。

例如,杀人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高于砍掉他人手臂的赔偿,而砍掉手臂的罚款又高于砍掉脚趾的罚款,依此类推。然而,大多数惩罚形式主要是罚款,既包括金钱赔偿,也包括实物赔偿。

现在,我要谈谈现代社会。很显然,我们无法回到封建社会。我之所以讨论这个话题,只想阐明,历史上确有一些社会,通过结盟体系发展出了相对有效的自我保护机制。

在现代社会,我们预期会有一个略有不同的架构,这个架构主要由三种制度性结构组成:

第一,商业保险公司;

第二,自由融资的警察部队;

第三,自由融资的仲裁和裁决机构。

我们可以设想,这三种机构彼此独立运作,却可通过契约彼此协作;或者我们也可以设想,这三种机构也可以纵向整合。

也就是说,一家保险公司可能同时下设警察部门和司法部门。无论是采用纵向整合模式还是独立模式,其实并不重要。

这里的关键要素依旧是,所有这些机构之间的关系都是基于契约且出于自愿,这与封建时代的状况类似。

我尤其想要强调的一点是,通过这样一种架构,我们将逐步实现类似法律统一的局面,就像世界通过统一货币走向一体化,通过全球劳动分工走向一体化一样,世界也会通过一套通用的法律标准实现一体化。

****新秩序的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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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将如何实现呢?我认为朝着这个方向的主要推动力将来自保险公司。现代世界中的所有机构、所有公司、所有企业主,只要经营企业,就都需要保险。

在现代社会,不投保几乎无法运营。只有规模极小的创业者才有可能完全不借助任何保险保障,仅凭一己之力开展业务。正因为如此,就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所有机构、所有地方都制定各自独特的规则和法律,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比如说,商场有商场的法律,学校有学校的法律,钢铁厂有钢铁厂的法律。在爱德华家,法律可能规定非请勿入,未经邀请的闯入者,有被自动射击装置直接击毙之虞。

但为何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当然会坚持认为,诸如此类的许多做法根本无法投保。**它们会坚持要求一定程度的标准统一,所有这些投保公司(它们的客户)都必须采用。

它们会摒弃在这个地方或那个地方适用的任意、武断的规则,坚持采用社会通用且广为人知的规则:一方面,是为了减少普遍存在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因为只有制定极其通用的规则,保险公司才能吸引大量客户,这当然是它们所期望的。

**其次,保险公司天然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动机,会要求每一位投保人遵守一套防御性行为准则。**其原因在于,保险只能覆盖那些投保人自身无法掌控结果的风险。

举个例子,我无法为“挑衅他人导致对方殴打自己”这一风险投保。

假如我先挑衅别人,结果被打伤,然后去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并强调:“你必须保持完全防御性的行为,只有在完全无端遭受攻击的情况下,我们才会为你提供保护。如果你在事件中有责任,我们不予受理。”

同样,我不能为“故意纵火烧毁自己房屋”投保。保险公司可以承保因意外火灾导致的损失,但不会允许我自己纵火,然后向其索赔。因此,保险公司会严格要求投保人遵守一套防御性行为准则,只有在符合这一原则的情况下,它们才会为投保人提供保障。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希望将损失降至最低。**降低损失风险是它们的业务根本之所在;否则,它们就得赔付。我们会看到,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其提供的契约类型上呈现一定的多样性。

例如,一家保险公司可能专门面向天主教客户,并对通奸行为规定某些特定的惩罚措施,而其他公司的契约条款中可能不会有此类内容。但是,它们所提供的行为准则在本质上不会有太大差异。

此外,由于不同保险公司的契约条款略有不同,不同保险公司的客户之间有可能会发生冲突,不同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唯一可行的和平解决方式就是诉诸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它们可能是提供此类仲裁服务的专门机构,且独立于涉事的两家保险公司。

这些独立仲裁机构相互竞争,没有哪家仲裁机构能确保自己会再次被选中。

显然,这些独立仲裁机构不希望失去客户,也就是发生冲突的两家保险公司,因此它们制定出一套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与哪家特定保险公司打交道,都能被各方接受的法律。

也就是说,这些独立仲裁机构会在竞争过程中,通过竞争逐渐形成一套普遍认可的法律体系,类似普遍有效的国际法,这将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一种全球范围内通用的统一法律架构。

至此,经济与社会一体化进程便臻圆满之境:**通过劳动分工实现一体化,通过货币实现一体化,以及通过将所有社会联结在一起的国际法实现一体化,**不管这些社会的内部法律结构可能存在多大差异。

此乃吾心之所往,于今世之间,可堪为守护个人财产权之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