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能被计算吗?

在立法听证会、政府的政策报告乃至法庭的判决理由中,我们法律人常常会遇到一个熟悉的幽灵。
它以各种面目示人:“公共利益”、“社会整体福祉”、“国家安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幽灵,便是“功利主义”。
它的核心思想,由边沁、密尔等思想家精炼而成,听起来极其简单,甚至充满了人道主义的温情:一个行为、一项法律或一种制度,其道德上的正当性,取决于它是否能够为其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带来最大化的幸福或效用总和。
简而言之,就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种思维方式,对现代社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了无可估量的影响。
它将法律从对抽象权利的形而上学思辨,拉回到了对现实社会后果的经验性考量。
一项政策好不好?
不要问它是否符合什么“天赋人权”,而去计算它给社会带来的利弊得失。
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虽然会征用少数人的土地,但如果它能极大地便利成千上万人的出行,促进经济发展,那么从“社会总效用”的角度看,这便是正当的。
禁止某种被认为“有害”的言论,虽然侵犯了个别人的表达自由,但如果它能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更大的福祉,那么这种限制也是可以接受的。
功利主义似乎为公共决策提供了一套科学、理性、可操作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
它将复杂的伦理问题,转化为一个看似可以计算的数学问题,从而为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强有力的“效率”与“民意”辩护。
然而,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对这种看似科学的“幸福计算学”保持最深刻的警惕。
因为在这个精巧的计算公式背后,隐藏着一个致命的理论缺陷和一个危险的伦理滑坡。
它不仅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更在实践中,为以“集体”之名侵犯“个人”权利,打开了最方便的大门。
幸福的度量衡: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
功利主义的整个大厦,建立在一个脆弱不堪的基石之上,那就是:幸福(或效用)是可以被量化、可以进行人际比较,并且可以加总的。
让我们来审视这个前提。
幸福,是一种极其主观的、内在的个人体验。
我此刻的幸福感,来自于聆听一首巴赫的赋格;而你的幸福感,可能来自于观看一场激烈的球赛。
我们能说我的幸福比你的幸福“多”2.3个单位吗?
我们能找到一个客观的“幸福度量衡”,来精确地测量和比较我们两人内心的感受吗?
答案是否定的。
经济学的“主观价值论”早已深刻地揭示,价值是主观的,不存在一个外在于行动者内心的客观价值尺度。
我愿意为一杯咖啡支付30元,而你只愿意支付10元,这仅仅反映了我们各自的偏好排序,我们无法从中得出“我从这杯咖啡中获得的效用是你的三倍”这样的结论。
“效用”仅仅是一个用于描述个人选择偏好顺序的序数概念,而非一个可以进行加减乘除的基数概念。
既然个人的幸福无法被精确量化,那么,将不同的人的幸福感进行“人际比较”,就更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智识任务。
张三因拆迁获得100万补偿款所增加的幸福感,与李四因失去祖宅所减少的幸福感,这两者之间如何通约?
谁能说前者一定大于后者?
任何声称能够进行这种比较的人,实际上都只是将他自己的价值判断,伪装成了一次客观的计算。
如果人际比较尚且不可能,那么,将所有人的幸福值“加总”,得出一个所谓的“社会总效用”,就更是纯粹的理论幻觉了。
这个“社会总效用”的数字,就像皇帝的新衣,除了那些自欺欺人的“社会工程师”们,它在现实世界中没有任何对应的实体。
因此,功利主义所承诺的那套“科学决策”框架,从其根基上就是不成立的。
所谓的“成本——收益”分析,在涉及不同个体的主观价值时,必然会蜕变为决策者(立法者或法官)个人偏好的专断。
他认为“经济发展”比“家园安宁”更重要,于是,前者的“效用”就被赋予了更高的权重。
他认为“社会稳定”比“表达自由”更重要,于是,后者的“损失”就可以被忽略不计。
最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悄然置换成了“最大权力者的最大偏好”。
权利的**“防火墙”:为何个人不能被牺牲****?**
功利主义在逻辑上的破产,还不是它最危险的地方。
它最危险之处,在于其内在的伦理结构,为牺牲少数、成全多数提供了理论上的通行证。
在功利主义的计算公式中,个体,不再是拥有神圣不可侵犯权利的主体,而仅仅是承载“效用”的容器。
每个人,都只是“社会总效用”这个大分母中的一个微不足道的分子。
只要能够让总和最大化,牺牲掉任何一个分子,在道德上都是可以被允许的。
这个逻辑推演下去,会得出一些令人毛骨悚然的结论:
如果杀死一个健康的无辜者,用他的器官去拯救五个濒死的病人,能够带来“社会总效用”的净增加,那么,这种行为在功利主义的框架下,就是道德上“正确”的。
如果严刑拷打一个恐怖分子嫌疑人(哪怕他有可能是无辜的),能够获得防止一场大规模恐怖袭击的情报,从而拯救成千上万人的生命,那么,酷刑就是正当的。
如果一个社会中,90%的人通过奴役另外10%的人,能够获得巨大的幸福感提升,且其总和超过了那10%的人的痛苦总和,那么,奴隶制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这些结论,与我们内心最基本的正义直觉——即罗尔斯所说的“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发生了剧烈的冲突。
这正是“权利”理论的伟大之处。
它在功利主义的幸福计算面前,竖起了一道坚固的“防火墙”。
它宣告,无论“社会总利益”有多大,都不能以侵犯个体的基本权利为代价。
权利,是功利计算的“边界”,而非其“变量”。
我的生命权、我的身体所有权、我的财产权,之所以不可侵犯,不是因为保护它们能够带来“好的社会后果”(虽然通常确实如此),而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正义的构成性要素,是人之为人的逻辑前提。
它们是绝对的、边际的约束,任何试图以“集体”或“多数”之名来突破这道边界的行为,无论其动机多么高尚,都是不正义的。
一个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时,他的首要职责,是查明事实,并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他不是一个社会效益的计算者。
他不能因为判决被告赔偿会“导致其工厂破产,影响数百人就业”,就减免其侵权责任。
因为原告的财产权,不能为了“保就业”这个功利目标而被牺牲。
结语:法律人的抉择
在今天的法律实践中,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无处不在。
它常常以一种温和的、理性的、注重实效的面目出现,诱使我们将法律视为一种实现特定社会政策目标的管理工具。
这种倾向,在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等领域尤为明显。
我们当然不能完全无视法律的社会后果。
一个好的法律体系,客观上必然会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合作。
但是,我们必须警惕一种本末倒置的危险:将“好的后果”作为评判法律正当性的最终标准,而不是将“尊重权利”作为法律不可动摇的根本前提。
因为一旦我们接受了前者,我们就等于默认了,权利是可以被权衡、被计算、被牺牲的。
我们就将自己从一个正义原则的守护者,降格为了一个社会利益的精算师。
而当多数人的喧嚣与当权者的意志,汇聚成不可抗拒的“公共利益”洪流时,我们手中将再也没有任何坚实的法理武器,去捍卫那个孤独的、可能不被理解的、但其权利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的“少数派”。
作为法律人,我们每天都在与“权利”打交道。
我们必须在内心深处,为这个我们赖以为生的核心概念,找到一个最坚实的锚点。
这个锚点,不应是浮动不定的“幸福总和”,而应是每一个个体那不容计算、不容牺牲的尊严与边界。
功利主义的幸福计算,是一个危险的幻觉。
它承诺给我们一个科学的决策天堂,最终却可能将我们引向一条以集体之名奴役个人的通途。
而我们法律人的使命,恰恰是站在那条道路的入口,手持个人权利的盾牌,对每一个试图用“最大多数人”的名义来碾压“每一个人”的企图,勇敢地说“不”。
因为法律的最高智慧,不在于如何计算幸福,而在于如何守护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