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程欠薪,为什么总是治不好?

中建七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消息,引起了不少人的惊讶。

湖北省人社厅10月12日公布的通报显示,襄阳耕读小镇项目拖欠118名农民工劳动报酬320.15万元。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后,企业逾期未改正,随后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其实,比“央企为什么也欠薪”更值得问的是:为什么从国企到民企,从大公司到小包工头,工程欠薪一直难以消除?

说到欠薪,最容易得到认同的答案,是老板太坏,处罚太轻,再出几道严厉的法令就好了。

可是,工资专户、实名制、总包先行清偿,已经有了规定。为什么问题还在发生?

先说明我的立场:工人干了活,约定的报酬就应当支付。经营困难不能把这项义务抹掉。正因为要让工人真正拿到钱,我们才需要看清,欠薪究竟是怎样形成的。

01、同一个工地,其实有三本账

第一本,是建设单位欠施工企业多少工程款。第二本,是施工企业付给分包单位、班组多少款。第三本,是每个工人应得多少、实际收到多少工资。

三本账相互关联,却不能互相代替。

总包说:“我已经把钱给包工头了。”工人说:“我没有收到工资。”两句话完全可能都是真的。钱付到一个中间人手里,并不意味着劳动报酬已经支付给真正干活的人。

中国就业网2024年公布过一个案例:建设单位已经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程款,经过资质借用、劳务承包等环节,工人卢某仍有4108元工资没有收到。法院最终判令承包劳务的个人与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支付欠付工资。

所以,不能一听欠薪,就认定一定是甲方没给钱;也不能一看到工程付款凭证,就认定工人在重复讨要。

工程款包含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用和利润。班组与企业的结算争议,也不全是工人工资。真正需要核实的是:谁干了什么,按什么价格计酬,谁收到了钱,谁还欠着谁。

这些事实如果平时没人记录,发生争议以后,几方拿着不同的账本,都能讲出一套道理。工人只知道自己付出了劳动,却未必知道自己的工资经过了哪些人的手。

02、欠薪的种子,可能在签约时就埋下了

设想一家工程企业,把签约额作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拿到项目,业务人员立即获得奖励;至于项目需要垫多少钱、多久才能收回、现场有没有能力管好,则留给另外一批人处理。

这会鼓励什么行为?

当然是先把合同签下来。

为了排名、融资和扩大规模,低利润项目可以接,垫资项目可以接,付款条件差一点也可以接。只要行业还在增长,新项目的预付款还在进来,旧项目的问题就有机会往后拖。

签约的人兑现了奖金,后来负责催款和处理纠纷的人,却要面对多年以后才暴露的损失。收益先兑现,风险后结算,所谓“拼搏”,很容易变成把账单留给后来者。

这里不需要假定每个人都存心作恶。只要考核奖励签约,而不是最终收回的现金和真实利润,人们就会围着签约转。

米塞斯的商业周期理论提醒我们,缺少真实储蓄支持的信用扩张,会诱导企业把更多资源投入无法持续的项目。房地产上行时,土地、房屋和应收款都容易被高估,企业也更容易把持续融资当成自己的经营能力。

但授信不是资本积累,合同金额也不是现金。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6年前八个月,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下降19.9%,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下降21.0%。当上游资金收缩,依靠后续回款维持的工程链条就更容易暴露缺口。

这不能证明每一起欠薪都由信贷扩张造成。但它解释了一个重要现象:为什么繁荣时留下的管理漏洞,会在行业下行时集中变成债务。

03、包工头有价值,但不能成为信息黑箱

有人据此认为,取消包工头、禁止分包,就没有欠薪了。

这又把分工本身当成了问题。

包工头能够组织工人、协调工序、安排设备、承担计件风险。这些服务有真实价值。一个总包企业不可能把所有工种、所有地区的工人都长期养在总部。专业分工可以降低成本,也让工人更容易找到活干。

问题出在:企业购买了组织服务,却连最基本的事实也一并交给对方控制。

现场有多少人,包工头说了算;做了多少工作,包工头报;应付多少工资,还是包工头编表。企业只看见请款单,却看不见真实劳动。钱付出去以后,究竟发给了谁,也没有人核对。

这样的安排,把虚报、截留和挪用的机会都留出来了。

保山市政府网站2023年公布的一起案件就提到,94名工人投诉被拖欠近49万元工资,调查发现包工头通过虚报工资表骗取劳动报酬后逃匿。这是具体案件,不代表所有包工头都如此,却足以说明,“钱已经拨了”为什么不能成为管理结束的标志。

尤其要注意,发现过虚报,不等于今后的讨薪都可疑。对于真实付出劳动的人,工资被中间人拿走,恰恰意味着他也是受害者。

企业要追查截留的人,不能拿自己的管理失控,要求工人再承担一次损失。

04、事后补一万张表,也补不回现场

工程企业最容易低估的,是知道事实本身也需要成本。

工人在场时,核实身份、工日、工序和计酬标准,并不复杂。工地结束两年以后,人散了、项目经理走了、聊天记录丢了,重新核实同一件事,成本可能高得多,甚至再也无法还原。

当初省掉的现场管理费用,后来会以重复付款、诉讼、停工和商誉损失的方式回来。

精益管理讲现场、现物、事实。对劳务管理而言,就是企业必须掌握自己买了什么劳动、劳动有没有发生、报酬有没有到达当事人。实名记录、工作量确认、工资确认和付款凭证,应当能够互相核对。

这些工具的价值,在于让企业和工人都能举证,而不在于向某个平台上传了多少张表。

如果现场实际无人核实,系统只是把包工头提供的数字再抄一遍,安装再多设备也没有用。反过来,没有打卡记录,也不能自动证明一个人没有干活,还需要结合施工、结算、沟通和其他证据判断。

企业知道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才会愿意为可靠信息付钱。若每次出现窟窿都能推给工人、分包商或者下一任经理,现场管理就永远只是可以压缩的费用。

05、为什么有人施工,却要借别人的资质?

再往上追,就会碰到资质制度。

一家队伍可能有技术、有工人,也有客户愿意找它施工,却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另一家企业拥有资质,但未必亲自组织这个项目。前者借后者的名义承揽,后者收取费用,就形成了名义承包人与实际经营者的分离。

资质管制给这种交易制造了需求。

如果客户能够直接选择愿意承担责任的施工者,交易就不必仅仅为了获得行政准入资格,再绕过一家出借名义的企业。罗斯巴德在《权力与市场》中讨论许可证制度时,指出的正是这种准入限制:许可资格本身会变成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

当然,施工能力、安全和质量都很重要。但一张证书只能证明符合某些准入条件,不能证明每个项目都有足够的资金和管理,更不能替任何工人发工资。

借用资质的风险在于,客户看到的是一家企业,现场实际作决定的却可能是另一个人。名义企业收了费用,却不掌握用工;实际经营者控制款项,却可能缺少足够资产承担损失。出了问题,大家再争论究竟谁才是老板。

不能据此说,取消资质管制就能消灭欠薪。没有行政牌照,欺诈和经营失败仍然可能发生。但减少这种准入门槛,可以减少为了借用名义而产生的交易,让客户更直接地审查真正施工的人。

批评资质制度,也不能成为出借资质者逃避责任的理由。既然让别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义,又收取了利益,就应当把由此承担的风险算进去。只想收费用,不愿意管现场、更不愿意承担后果,哪里是什么市场经济?

06、严厉追责,为什么仍不能包治欠薪?

现行规则并非没有规定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分包欠薪时总包先行清偿、出借施工名义导致欠薪时由施工单位清偿等责任。今年6月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相应工资请求的司法保护。

这些规定能够帮助劳动者追偿,也会促使企业重视管理。不能因为欠薪没有绝迹,就断言所有追责都没有作用。

但追责有它无法代替的东西。

它不能把当年的亏损合同变成赚钱合同,不能把已挪走的资金自动送回专户,也不能使几年前没有记录的工作量突然变得清楚。

对于截留、侵占和欺诈,应当凭证据追究。对于真实发生的工资债务,应当清偿。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则需要处置资产、厘清债权和退出。把不同问题全部归结为“处罚还不够严”,就不再追问钱从哪里来、管理为什么失灵。

我尤其反对一种经营习惯:企业用自己的名义签约时,觉得自己当然有权收款;一旦发生欠薪,却说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

权利义务不可能这样挑着要。企业内部怎样承包、怎样分成,不能让真实劳动者面对一个随时变换的付款主体。

07、让作决定的人,真正承担代价

工程欠薪难治,既有准入管制和信用扩张造成的激励,也有企业自己的经营失误。这些原因不能相互抵销。

制度层面,要减少迫使经营者借名交易的资质壁垒,平等保护工程款和劳动报酬债权。无论甲方是什么身份,已经作出的付款承诺,都不能随意拖延。

企业层面,则要停止把签约当成绩、把回款当别人的事。一个项目需要垫多少资金,最坏情况下能亏多少,现场是否有能力管理,必须在签约前算清楚。业务奖励应当更多取决于最终收回的现金和利润,不能把多年后的损失都留在公司的账上。

分包可以保留,责任必须落实。市场也可以发展自愿的信用评价、履约担保和保险,由真正承担损失的人审查施工者。客户购买的是能够交付的工程,工人出售的是自己的劳动,而不是对一张牌照的信仰。

对工人来说,最重要的是知道谁雇了自己、怎样计酬、谁负责付款,并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和报酬的记录。企业不能一边不提供清楚的约定,一边指责工人没有证据。

如果一个项目只能靠不断拖欠工资才能继续,它就需要停止扩张、确认损失。让工人的生活费继续填进去,并不会把错误投资变成财富。

市场经济允许经营者判断错误,但不会免除他已经承担的义务。减少管制,是为了让人们更直接地交易;落实责任,是为了让作决定、获得收益的人承担代价。

工资不应当成为工程项目最后一笔没有经过同意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