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政府,应该小到多小?

你信不信,只要你说主张小政府、大市场,立刻就会被人高看一眼,觉得你从骨子里就是尊重私有财产权、尊重契约和自由的高明之人。通常,大家会习惯性地认为小政府天然是正义的化身,是通往繁荣的康庄大道。

问题来了,小政府的这个“小”,到底要小到多小呢?

聪明的你可能立马就想到了一个比较玄学的答案,说“小”本身是一个相对概念,没办法进行绝对的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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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各路主张小政府的,也有了发挥才华的空间。有人主张,政府只充当守夜人角色,只负责国防、司法和基础的公共设施;有人主张“最低限度政府”,税收应降到足以维持基本秩序就可以了。

还有人主张“财政小政府”,政府支出占GDP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比如美国,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期,联邦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长期在2%-5%之间,这被许多人视为“小政府”的黄金时代,然而到了20世纪就上升到20%至30%,到70年代中期一度达到50%,小政府最终成了大政府。以至于现在,全球根本找不到所谓的“财政小政府”了。

所以这些“小”,根本就没有边界,都是人为划定的,没有任何逻辑支撑。为什么2%就叫小,而30%就叫大?为什么国防、司法算小政府该管的,而教育”、养老、就业就划到大政府的业务范畴?

这种划分,本质上是武断的。也可以这么认为,主张小政府的观念中,存在一种隐秘的逻辑错误,它本身是先贤们的自相矛盾,小政府的最终归宿必然是大政府,必然是管你生老病死吃喝拉撒的全能政府。

为什么说但凡主张小政府的,都有一种隐秘的逻辑错误呢,因为在界定政府要有多小才合适时,必须先界定政府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它的合法性在哪里,如果你连它存在的必要性、合法性都无法充分证明,那么,关于规模大小的讨论,就显得相当荒谬。

首先这里的政府是指国家或者王朝,无论它的规模多小,我们都可以是把它看作是拥有强制力的垄断者,也就是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只有它一家存在,它垄断了征税权,也是司法和安全的唯一提供方。

**接下来要问,**这样的组织为什么会存在呢?

这就不得不提到洛克的政府理论了。洛克论证了生命、私有财产和基于自愿的合作是人的自然权利,同样,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害也属于普遍且永恒的正义原则。

问题是谁来生产和提供保护,提供保护服务的机构**,**是否基于被保护者的自愿同意。

根据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保护者的正当性、合法性只能从与这些私有财产所有者订立的合约中获得正当性。对,就是保护者与被保护者之间订立的合约。洛克认为,政府就是社会契约的结果,是人民一致同意的结果。

这个逻辑表面上好像说得通,政府是为领土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提供保护的唯一机构,之所以存在,是基于大家的一致同意。但这里面有一个重大的疑问,既然是基于自愿,当初,人民什么不家或多家企业来提供这种服务呢

如果是基于自然权利中的自愿原则,至少可以得出三个必然的推论。第一,基于自愿,每个人都有可能通过与他人合作,寻求对自身财产更多更好的保护。第二,每个人都可以与任何其他更能提供高质量保护的企业进交易或订立合约。第三,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单方面终止类似合作或改变相关附属关系。

总之,自愿,是一切合约的基础。

因此,为了满足顾客们寻求保护这一需求,就会产生自愿向顾客提供保护、保险和仲裁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特定个人或机构,这理应是被允许的,并且在经济上是可能的,这些特定的个人或企业也会相互竞争,提高保护的质量或降低收费,以争夺更多的顾客。总之,顾客是可以自愿选择、自愿付费的,而且还可以讨价还价。

市场上有众多自愿提供保护服务的,费用可议价,服务可终止。

然而,一个王朝或一个政府不只是一个特定的企业。相反,它还拥有两个独特的特征。一是拥有领土范围内强制垄断的最终决策权,二是强制征税的权利。换句话说,这相当于对他人财产拥有排他性的终极管辖权,由于其强大的强制力,你没得选,也不可能有讨价还还价的空间,更可以单方终止,否则以罪论处。

所以你不可能是自愿的(保护生命和财产的权利,谁会彻底交给他人?)。

这种垄断本身就意味着它有权单方面为“保护”定价,也就是税收,而且基本上不用经被保护者的同意,所以,这根本不是自愿的契约或一致的同意。这是洛克政府理论的错误,从自然权利理论里根本推导不出有垄断特征的政府的存在必要性,哪怕是最小的政府。

综上,如果要问小政府到底要小到多小呢,答案是:基于自然法理论,应该小到等于零,等于无。毕竟,垄断(强制)和自愿,无法兼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