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应该浸猪笼吗?
在奥群因八卦讨论到朗咸平当年白嫖小三事件。
有感而发,写篇文章。
当下,中国有一个法律,叫小三条款。什么意思?就是找小三馈赠的财产,可以收回来,理由是,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因此,男人把财产给小三,未告知女方,侵犯了女方的财产权。
这个法律,是现代的浸猪笼条款,且是只浸女人(小三)的条款。
为什么这么说?
一般人看到这个法律,会认为很有道理,夫妻财产的确是共有的呀,一方不经过另一方,当然是有错的呀,但是,问题并不出在这里。
问题出在处理方法。
我们假设,两个人开了家公司,一人一半的股份,A股东将公司的财产送给了另一个人C,那么,B股东当然可以说,你不经我同意,将共有财产送给他人是不合理的,但是,这一笔交易不能回滚。
也即,侵犯B股东财产权利的人,是A股东。
因此,这是A股东与B股东之间的财产纠纷事件。
但小三条款,不是这么处理的。
男人把家里的共有财产给了小三,小三需要还回来,男人作为侵犯产权者,反而不承担任何后果,这是什么道理?
正常的法理应该是什么?
假设夫妻财产共一千万,且份额为五五分,男人拿到三百万给小三,未经妻子同意,这时,妻子应该主张,男人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变成了二百万,这三百万的支出,妻子不承担。
你看,妻子的财产份额并没有受任何损失。
且处罚了真正侵犯共有财产的男方。
但小三条款呢?处罚的是小三,小三不是侵权者,小三你可以在道德上指责她,这是民间道德,这个无所谓,但法律不能这么处理。
法律如果这么处理,就是实际意义上的对小三进行了财产性的处罚,这是一种道德性的审判,也就是相当于把小三抓起来浸了猪笼,且是单独只把这个小三浸猪笼。
这样的法律,将产权与道德混为一谈。
表面说的是共同产权机制,实际上玩的是浸猪笼这种道德审判。
当年郎咸平与小三之 间的纠纷,一审法院判定为自愿赠与,二审郎咸平把前妻加进来以共同财产名义,以要回当年的赠与,这就是流氓行为。
郎咸平是侵权者啊,小三没有侵犯任何人,她只是接受了一笔馈赠,法院却稀里糊涂地让郎和前妻当上原告,小三当上被告。
当年小三条款推出时,民间一片骂声,有各种反对声音,第一种认为,这违背善意第三人原则,什么意思?比如,老公未经老婆同意,借了一千万,这时,借钱的人就叫善意第三人,法院能撤销这一笔债务吗?不能!老公个人私产必须用来还债,善意第三方借给老公的钱,不能因为老公未取得老婆的同意,而被撤销,交易不能回滚。
小三事件与之同理。老公在外面的各种消费,如果家里很有钱,比如大额的消费,未经老婆同意,比如打赏一百万女网红,可以要求追回吗?不能!这叫正常精神消费。
但如果有线下见面,有性关系,可以要求追回吗?那可以!
不仅女网红收的打赏要退回,平台的钱也要退回。
你只需要细细分析不同情况的法律处理,就马上发现,其实中起着关键因素的,不是消费、打赏,还是给钱别的女人,而是有没有婚外性关系。
这就说明了法律的这一双标,他不是对未经同意的财产关系进行处理,而是对小三,且必须是发生性关系的小三,进行了财产性惩罚,即浸猪笼式的处理。
在郎咸平案中,其前妻应该向郎咸平索赔,而不是两个人向小三索赔,因为侵犯共同财产权的人是郎咸平。
结果是,郎咸平成为了原告,他是侵权者,却成为了法律诉讼的胜利者,这个法律的荒唐程度到了离谱的地步。
第二种意见是,女人们主张的,她们说,如果可以返还,那男人反而可以肆无忌惮地找小三,因为可以白嫖。
当时这一条款是以征求意见稿出现的,反对声音很多。
最终,在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中,这条备受争议的“小三条款”被正式删除
虽然这个征求意见没有通过,但法官们之后却普遍采取这种方式判案,最终,2025年,这一法律正式入法。
2025年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这一司法共识最终被立法所确认。202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法律对维护家庭的作用是不是有,我不知道。
但是,这一法律无视产权规则,却打着保护产权的旗号,实施古代的浸猪笼式的处罚,是一种历史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