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真的能限制政府吗——以美国州际贸易条款为例

许多人都有“宪法崇拜”,民主派更是张口闭口不离“宪政”,视美国宪法和分权制衡机制为约束政府权力的法宝。

可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美国宪法一直是他们口中超级稳定的宪法,所谓“分权制衡”机制也一直是那个机制,为什么现在的美国政府,却比建国初年权力膨胀了无数倍?现在美国政府的超级权力,若是让当初的美国的制宪者们看到了,他们会惊掉下巴。

这个问题绝对不能用所谓的“自我纠错”来解释。这套体系可能会在个案上实现制衡和纠错,但是总的方向和趋势却一直是:扩张。也就是说,权力有一套自身的逻辑,那就是不断地扩张,因为权力总是人在掌控;各个权力分支不是相互制衡,而是“心照不宣”地走向共同扩张,一个承认另一个的扩张,一个背书另一个的扩张。他们可能在谁能够行使某项权力上有争议,但是关于国家应当尽可能地扩张这个问题上,有着根本的共识。因为这样对他们是有利的,他们总是会从如何有利于扩张自身的角度去制定和解释法律。

我们举一个美国宪法“州际贸易条款”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但愿能对大家理解美国政府的权力扩张之路、进而理解国家的本质有所帮助。

美国宪法规定,**授予国会“监管对外、州际以及与印第安部落之间商业的”的权力。**这就是所谓的“商业条款”、“州际贸易条款”。

这个授权的原意是什么?也就是说,当制宪者们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它里面的“商业”的含义是什么?他们的立法意图和目的是什么?

制宪会议的记录和当年的解读,都清楚地指出这个商业的含义仅指州际间的贸易活动,而不是一州之内的商业活动。托马斯·杰斐逊指出:“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并不包括对一个州商业的内部监管……这只属于它自己的立法机构;而只包括它的对外商业,也就是说,它与另一个州、或与外国、或与印第安部落之间的商业。”

詹姆斯·麦迪逊则清晰无误地指出这个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州际’……源于进口州在对非进口州征税时的权力滥用,其目的是作为消极的预防性条款,防止各州之间出现不公正的现象,而不是作为一项用于联邦政府积极目的的权力。”

也就是说,该条款旨在美国全境建立一个巨大的自由贸易区,防止各州通过对其他州的货物征收歧视性税收等方式来阻碍贸易。

听起来很好是吗?

州际贸易条款,一般是作为推动形成国内自由贸易、“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正面典型被宣传的。

可是且慢!这个条款背后制定的动机却恰恰是贸易保护主义的。

我们知道,美国建国前后,一直是北方工业、南方农业的经济结构。南方生产棉花等农作物,大量出口欧洲,占到全球的份额达到40%以上,更加崇尚自由贸易;北方则是工业集团,当初在国际上并没有多大的竞争优势,因此更加主张贸易保护。北方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南方是一个重大打击,这也是亨利·克莱和林肯的国家主义、重商主义政策的根源,是引发南北战争的经济因素。 关税引发南北战争:从辉格党到林肯共和党的重商主义狂飙

北方人始终瞧不起南方人,认为他们都是乡巴佬;南方人则把北方人视为强盗,对北方人的观念很抵触。除了关税和自由贸易问题上南北双方的截然对立之外,还有两个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是工会问题。北方人要成立工会,要把工会会员的工资提高到市场工资率之上,排挤劳动竞争,然后要把这种方式强加到南方人头上,他们认为南方这是“低人权优势”,对他们造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是南方人根本就不吃这一套,他们认为工会是一种暴力组织,这种做法只会让南方的工人阶级处境变得更差,认为这是北方工业集团强加给他们的一个枷锁。因此,南方各州立法规定,成立工会是非法的。

二是知识产权。这在惠特尼轧棉机对南方人的专利敲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南方人直接称惠特尼为重罪犯、骗子和恶棍,佐治亚州甚至认为这就是北方佬对南方的敲诈伎俩。 精英与流氓之间,只差一个专利

把上面的北方和南方,换成美国和中国,一模一样,你就能理解所谓“贸易战”的一些本质。

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州际贸易条款,就是北方工业集团通过大企业与权力结盟的方式进行立法,试图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全国的一种方式。

美国现在的做法,你可以理解为把地球作为一个国家,推动“全球统一大市场”。因为在美国这个“世界政府”看来,你们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是它的“地方政府”。凡是哪一国税收比美国低、没有工会暴力组织、没有变态的环保法规、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工资率比美国低、生产成本比美国低,等等,那就是危害全球统一大市场,就是不公平竞争。

这根本不是什么公平贸易、自由贸易,而是要求对方强化干预,抬高监管门槛,向高税收、严监管看齐。一个国家如果对待本国公民和企业,比美国剥削得少一点、监管宽松一点,就变成了“不公平的贸易”。

这就是“统一大市场”的真相,也就是“消除税收洼地”的真相。其目的,是消除地方自治和地方竞争,让企业接受同等繁重的税收、同等严苛的管制和干预,别无选择地逃无可逃。

奥巴马和耶伦任内搞的全球最低税率,川普现在搞的贸易战,都是这种思路。

阻碍地方竞争和自治,实行中央集权的高度统一,这与联邦制、权力去中心化的基本原则,是完全相悖的。

整个州际贸易商业条款,就是这种思路的代表,它本身就是在北方工业压力集团的操纵下制定的。

因为在殖民地和邦联时期,各州的相互相对独立状态——有自己的货币、自己发行债券、甚至互相征收报复性关税,这不利于北方工业集团的利益,他们就通过影响最高法院,通过吉本斯诉奥格登案,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

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让北方的工业产品畅通无阻地销往南方各州,利益扩展到了美国全境。但是,同时要求美国作为一个整体,实行贸易保护政策,阻碍外国商品的竞争,以收割本国消费者,尤其是南方消费者。

这就是州际贸易和商业条款立法的背后动机。

国内许多法学学者,在理解州际贸易条款,以及美国体制上,完全是颠倒的、幼稚的。他们根本不理解权力去中心化,各州自决权和地方自治,意味着真正的自由。他们居然将美国最高法院的垄断性司法、一刀切地将自己的判决适用于美国全国,视为公正的象征,其根源是他们将一个统一的集权化的国家,当作自己心目中不容玷污的神灵。

例如著名的法学家张千帆,对这种全国统一的法令,给出的令人啼笑皆非的解释是:这保证了全国法治的统一……

难道说,全美国统一征收50%的所得税、全国统一不准留长头发,比各州之间竞争,有的税率是80%,有的是免税;以及有的州不准留长发,有的你随便留,还要好吗?这不是很荒唐吗?前者就是把美国全国变成了一座无处可逃、别无选择的巨型监狱,后者至少人们还有用脚投票的权利,孰优孰劣,不是一目了然吗?

好了,即便不论上述立法的背后动机,就从好的方面去理解这个州际贸易条款,它后来的走向,则更令人大跌眼镜。

前已述及,“州际贸易”和商业条款,根据立法意图,也是学界共识,原意是指一州与另一州之间的贸易,而不是发生在一州范围之内,且仅仅牵涉或影响其他州的商业。

但是,谁来解释宪法呢?最高法院。

于是联邦最高法院给这个条款施了一个魔法,将其变成了联邦政府无所不及的对市场的干预手段。

在最高法院对吉本斯诉奥格登案(Gibbons v.Ogden)(1824年)的裁决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指出:一个州的内部商业事务是保留给该州自身的事项,除非这些商业事务“影响到其他州”。

这个“除非”,找不到任何宪法依据。但联邦政府行政部门,则像鲨鱼嗅到了血腥味一样如获至宝,他们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其权力无限扩张打开了一扇大门:因为任何事情都可以说,“影响”到了其他任何事情;即都符合最高法院所说的“除非”的情形。

时间来到富兰克林·罗斯福时期。

罗斯福的《农业调整法》,保护农业产业集团的利益,对农产品实行补贴和价格干预,导致了一方面倒牛奶,一方面民众饥肠辘辘的悲剧。最著名的例子是“威卡德诉菲尔伯恩案”(Wickard v.Filburn)(1942年)。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说,根据“州际贸易条款”:一名农场主在本人土地上种植小麦供本人使用应受到管制。为什么?因为他如果没有消费自己的小麦,就可能会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小麦。因此,他不在市场上购买小麦的行为,影响到了州际商业,从而使他应当受到联邦的管制。

what!!!

最高法院,可真是美国政府的贴心小棉袄!

最近的一个重要案件是1990年通过的《无枪支校区法(Gun-Free School Zones Act)》,该法将在学校周围一千英尺范围内拥有枪支定为刑事犯罪(当时已有40个州制定了此类法律)。

联邦政府是怎么论述这个法案的合理性的呢?

州际贸易条款。

他们说:如果校园里有枪支,教育过程就会被扰乱,美国人口最终受教育的程度就会降低。如果美国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州际商业将受到损害。因此,联邦政府有权对学校枪支问题进行立法。

what!!!

加州对医用大麻实行了合法化的政策,联邦政府要干预,引用的条款也是:州际贸易和商业条款!

他们在扩张联邦自身权力上真可谓不遗余力,都是汉密尔顿的忠实信徒。汉密尔顿就说得非常直白:我们就是要彻底消除州权,联邦政府至上。

如果这样运用和解释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那么就没有什么不是联邦政府不能监管的了。

正如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在少数异议意见中陈述的:如果****国会可以根据商业条款对此进行监管,那么它几乎可以监管任何东西——联邦政府的权力就不再是有限的和列举的……最高法院裁定国会可根据州际商业条款管制既非州际的也非商业的活动,那么就放弃了执行宪法对联邦限权的任何尝试。

既然如此,为什么联邦政府不可以对生育、堕胎等问题进行规制呢?实际上,出生的人口数量对州际商业的影响,比农民消费自己的小麦和加州人抽大麻,要直接得多。如果接受对州际贸易条款的这种宽泛解释,那么有什么逻辑理由可以认为联邦政府不能管控妇女的子宫呢?

各位可能有所不知,优生学优育学,对残疾人和少数族群进行绝育和肉体清除,减少“生物学”上被认为“不适宜”的劣等人口,即纳粹的那套搞法,美国真的是鼻祖。可参见罗斯巴德《现代美国的起源》p263,其代表人物名叫查尔斯·本尼迪克特·达文波特。

行文至此,希望读者能力自行思考:美国宪法,还是那个宪法;所谓的“宪政机制”,还是那个机制;“分权制衡”,依旧是那个分权制衡。为什么一个州际贸易条款,能够演变到如今这个面目全非的程度?

制度主义者的根本性错误就在于,他们没有回答一个基本的问题:制度从何而来?制度依靠什么实施?

制度总是人创造的;制度不是依靠枪炮实施,而是靠人的观念支持。米塞斯说,**没有民众观念的支持,再好的宪法和人权表,都是一纸空文。**当人的观念败坏,你真的相信一个良好的宪法和机制就能长期起作用?他们难道不会根据“民主机制”修改宪法吗?难道不会通过行政命令和判例,实质性地使宪法失效吗?

权力真的如那些民主派们想象的那么美好,总是克制而具有公德心吗?他们总是一个盯着一个不准扩张,还是总是想方设法各自扩张、同步扩张呢?

我们想通过此文中的州际贸易条款的立法背景和扩张之路,引出一个重要但经常被回避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宪法、以及宪法机制,真的能限制政府吗?

类似的,例如“必要而适当条款”、“98年原则”(州可以裁断联邦立法是否在该州执行)、宪法保留的各州的条款(第九和第十修正案)等等,早已变得面目全非,整个美国宪法,现在真的还起作用吗?

正如托马斯·伍兹提出的重要观点:试想,给予一群人使用武力的合法垄断权,同时给予他们向全体人民征税的权力。然后试想一下告诉他们,他们的权力将受到一份文件的限制,而这份文件的解释权由他们自己独家垄断。

其结局,其实早已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