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尼·德·雅赛: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

安东尼·德·雅赛的《重申自由主义》是一部优秀而深刻的著作,他文字洗练精妙,一针见血,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是我多年来读过的、除奥地利学派著作之外,对自由的阐述最精准、逻辑最彻底的著作之一。

雅赛是经济学专业出身,曾在牛津大学讲授经济学,后来在巴黎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退休后生活在法国诺曼底,但退而不休,思考转向自由意志主义哲学,笔耕不辍。

我对他的了解不多,在老师的推荐下,只读了他这一本书。

但从他的书中可以看出,他非常熟悉古典经济学和奥地利学派思想,书中随处可见个人主义方法论、产权与契约理论、先到先得、帕累托改进等表述。我甚至怀疑他读过罗斯巴德,因为他的许多结论与罗斯巴德的名篇《法律 产权与空气污染》高度一致。

他肯定研读了奥地利学派的著作。因为他在书中批评哈耶克的所谓**“****必要的强制论”。称哈耶克的强制理论“**掩盖着不可弥补的模糊性”,“像印象派绘画似的飘忽不定”;他认为哈耶克称“政府可以提供有益的公共资财与劳务”的观点是“天真”的;哈耶克认为应由法律来规定最大化免受任意摆布的保障”,雅赛批评道:“但这条法律应当以正确的道德原则为指南”。

在论述惯例与习俗中,他甚至引用了卡尔·门格尔关于货币的起源的理论。

要论述自由这个命题,没有经济学基础,是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的。看到有些法学专业人士论述自由,洋洋洒洒几万言,却把国家当做一个无需进一步分析的给定存在,完全没有产权理论,我都替他们着急。不谈产权,不理解国家的本质,你到底如何谈自由?

全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松散的自由主义”。对权利这一概念的滥用和膨胀,导致的各种伪权利进行了尖锐的批评。第二部分是“严格的自由主义”,是正面立论。

民主、即集体决策,对自由的伤害,雅赛的论述最激进,令人印象最深,摘录几段:

如果社会大众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政府得到的授权就是这么简单的一句话:你应该做你为了赢得大多数支持而必须做的事。同意花费税金来保持政府的执政地位。

这种方式的结果是制造两个阶级:得胜者集团和失败者集团。

除非我们,或是我们当中的某些人,不得不承担相应的代价,否则,国家的任何一个义务都是履行不了的。归根结底,任何“集体选择”,即通过政治程序而非契约交易,而在权利上造成的变化,都是再分配式的。

选择责任人、代价承受人、选择受益人三位一体的关系,到了集体拥有所有权的时候就被割裂了,这就违背了人们必须对自己对自己所做选择的后果负全责的要求。

**为他人选择,就是政治原则。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能有逻辑一致的集体选择了,那就不可能有政治,只有市场。****政治原则的结果是受益者和贡献者显然不是同一人。这正是集体选择索要产生的结果,它不是副产品,而就是集体选择的主要目标。**有些人内心深处有再分配的倾向,这种倾向就是驱动政治的主要力量。

价值中立实际上就是不管价值,让价值自己照顾自己。将一些人的价值强加给另一些人,这不是像极权国家那样要人们充当为一项事业而效劳的奴隶,就是像好斗的教会那样用火与铁拯救人们的灵魂。

他令人敬佩地坚持逻辑一致,最终得出了“有限政府”的不可能和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结论:

**以民主的方式做出的决定与独裁政治的专断一样,都易于产生对个人的选择和支配,易于导致集体选择之权力的扩大。如果宪法涉及对于集体选择运作确实有决定作用,那么设计正确的宪法就会使民主的力量温和无害。**但是既然法律能够改变法律,法官制定法律,政治造就法官,利益和舆论又造就政治,那么归根结底,集体选择就总是能够制定自己的规则。集体选择的内在倾向就是制定和解释一个宪法的规则,以尽量充分发挥宪法为得胜者的利益服务的功能——一种为扩大政府职能提供程序上的合法性的倾向。

只要国家垄断存在,所谓宪政、所谓立法行政司法分立,是无用的,他们都属于国家,其实是一伙的,必然会制定有利于自身扩张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地位。有时候它会表现出一定的制衡机制,但是正如诺克所说,要看它是“波动”还是“趋向”,所有国家的长期趋向,都是扩张主义的,他们从来都是要维护国家这种建构本身。“有限政府”,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经验上,都是不可能的。

有限政府是既在程序上合法,也在实体上合法的政府。由于许多在程序上合法的东西可能超出了实体上合法的范围,遵守程序就无助于、甚至不可能有助于实体上的合法性。

对!看起来程序很严谨,然而实体上已经违法了。制定一个征收所得税的法律、或者向外国企业征收关税的法律,以及最低工资法、向公民发福利的法律,完全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得到了多数的投票认可,然而它却是实体上违法的。因为它摧毁了法律的根基:财产权。

他对垄断安保和司法的动机和后果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并对无政资社会的竞争性私人司法进行了热情赞颂:

关于自由市场强制与杯葛被垄断安保机构篡夺:随着强制执行由自发的过程转变为正式的国家机器,人们的态度变得越来越宽容了,社会制裁也逐渐消失了。一个有效的契约不再是一个双方握手言欢的协议,而是变成了律师们认为可以在法庭上站得住脚的东西。

**让强制执行成为公共事业而不是私人事业,绝对不是确保契约可信和可靠的唯一途径。**一个令人感兴趣的证据是,在传统的罗马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只有判决由法庭做出,而执行原则上是原告的私事。甚至就判决而言,我们所了解的那种国家法庭的垄断,也只是一个特殊实例:历史上有许多私人判决的例子,判决由受到信赖的同等人和对争执比较了解的半专业仲裁人做出。没有什么理由断定,这些私人安排不如后来的国家垄断来的公平和高效。

**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国家强制力,契约就无法强制执行,因此“国家优先于市场”,市场要受制度框架支配,而这个制度框架是由政府建立和支撑的。这好像是一个公认的真理,但确实彻头彻尾的主观臆断,没有理论支持,也被历史证明没有根据。**中世纪的商法就完全是“无国家”的,基本上是靠同等地位人的压力强制执行的。这一事例说明,由国家强制执行没有内在的必要,也没有内在的高效率。

国家的作用并不产生于契约的性质,而产生于垄断契约的强制执行有可能带来的丰厚收益,正是可能的收益驱使皇家法庭把强制执行契约的垄断权力弄到自己的手中。

事实上,只要一个人坚持逻辑一致,就不难得出无政资的结论。按照史蒂芬·金塞拉的观点:

成为无政资只意味着你相信侵犯是不正当的,而国家必然会使用侵犯手段。任何不是无政资的人,你必须在以下两种观点中选其一:1、侵犯是正当的;2、国家(尤其是最小国家)不一定会采取侵犯手段。

这本书翻译得不好,有不少错别字,有些语句翻译得不好;同时译者可能不懂经济学,他会把阿尔钦,翻译成“阿尔奇安”,把“帕累托改进”翻译成“帕累托较好”,把“囚徒困境”,翻译成“囚犯的抉择”。

让既懂外语,又懂经济学的人去翻译经济学著作,是最好的选择。罗斯巴德《经济学的争论》,那么好的书,生生被翻译给毁了,这实在是对罗斯巴德的一种羞辱。有时候想不通,罗斯巴德那么清晰透彻、简洁明快的写作风格,他们怎么能翻译成那样?!

无论如何,雅赛的《重申自由主义》这本书,值得每个人一读。四星级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