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领域,是中国极少数真正自由的地方

这两天讨论一夫一妻还是一夫多妻制,读者不少留言表明他们并不准确理解婚姻制度。

因为中国的婚姻制度,是在全世界少有的最自由的制度,在国内相对其他领域,可以说也是相对自由度最高。

比如,婚姻登记,本质上只是一种公证。

公证是什么?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也就是说,这不是一种约束,而是双方主动的行为。

你完全可以不办结婚证,就生活在一起,没有人管你。你主动去办结婚证,这就足以证明,这不是管制手段。

因为管制是一种限制个人自愿行动的强制性手段。

同时,即使办了结婚证,也并没有进入强制领域。

因为,婚姻状况公证,正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结婚证证明的是“这两个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这个事实,而不是这两个人的财产必须一人一半这个结论。

这只是一种证明关系,而不是一种强制分配财产的规则。

也就是说,登记机关只负责确认婚姻关系的存在,既不替你决定财产怎么分,也不强迫你接受任何财产安排。

它做的工作,和公证处出一份“某某与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的公证书,性质上并无二致。

很多事务要用到结婚证,是不是管制 呢?也不是。

比如,银行贷款。

银行要结婚证,不是为了查你的户口,也不是为了干涉你的婚姻自由,而是为了确认一个法律事实,谁是你的法定财产共有人。

因为结婚后,你们双方的财产关系是一个黑幕,只由你们双方共同决定。银行也不可能查你们的财产契约,且这个契约随时改变。

那么,既然一般来说,你的财产并非个人私有,而是夫妻共有,那么,还款的、债务的约定,就必须得以家庭共同财产权利人为借款方。

所以,当你已婚时,银行发放贷款时,需要评估的是家庭整体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而不是借款人个人的。

结婚证在这里扮演的角色,是银行要确认,你借的这笔钱,万一还不上,能不能从家庭共同财产里追偿?配偶是否知情、是否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当他要求你提供结婚证时,就是要求他有权从你家庭共有财产中追偿债务责任。

这跟婚姻不自由没有半点关系。它只是一个银行的风险控制手段。

因此,结婚证在银行贷款这里,也只是一个财产关系说明。

既然只是一个公证,那分配财产是不是法院说了算?是不是有国家强制性规则?

也没有。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婚姻财产问题上,法律奉行的是**“约定优先于法定”**的根本原则。

夫妻双方只要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了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离婚时财产分割等事项,这份协议就具有排斥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法律效力。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换句话说,婚姻法给你的不是强制一人一半,而是一个你可以自由选择财产制度的空间。你可以选择婚后各赚各的各花各的(分别财产制),可以选择部分共有部分私有(限定共同制),也可以选择全部共有(一般共同制)。

你可以在结婚前签婚前协议,也可以在婚后签婚内财产约定。法院就会尊重你们的约定。

这才叫真正的法律 。真正的法律,不是管着你要做什么,他只是在出现纠纷时,用逻辑来判断谁对谁错。

管着你要怎么行动的,那不叫法律 ,那叫管制。

比如离婚,只要你们双方签了财产分割协议,自愿离婚,那没有人管。

所以,在中国,你是真的有婚姻自由的。

你签了什么协议,法律就执行什么协议,这才是产权规则最基本的精神。

你对比一下《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听起来很美,对不对?

我告诉你,协商一致自愿签的合同,在中国的法院,狗屁不是,根本不理。

劳动法是有一系列强制规定,约定劳动合同必须怎么签。你们私下交易,对不起,无效。

而欧美国家,一大堆都有强制赡养费,也就是没有出现在双方协议中的规则,却可以通过法律来执行,这就是管制。

当然,现在中国的婚姻法也在走向不自由,离婚冷静期就是一种管制。

重婚罪也是一种管制,因为这只是民事财产纠纷,不应该进入刑事领域。

真要找多个老婆、抱怨中国未能实行一夫多妻的,认为这是管制的,我认为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你可以不去办结婚登记。

你完全可以自由的,你与无数女人共同生活,不办结婚证,没有任何法律风险,但你却要主动去办一个默认为唯一配偶的公证手续,同时还要再娶一个,那你这不是欺诈吗?

因此,中国有一夫多妻的自由,也有一妻多夫的自由。

没有法律说,一个人和多个女人同居,就有罪。

中国农村,不办结婚证过一辈子的,多的是。

当然,现在有些法官也侵入界线,一些自愿契约,有少数案例法官也不认了。

不管如何,婚姻法的架构还是在全球领先的,是相对最自由的领域,如果各行各业的法律,都能够向婚姻法学习,尊重双方自愿契约,那该有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