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经济学派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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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与版权)赋予创意和表达以垄断性权利,其正当性在经济学界长期存在争议。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学者从其独特的产权理论出发,对这种制度提出了深刻批判。奥派强调产权的基础在于资源的稀缺性,只有对稀缺资源才需要明确界定所有权 。而知识与创意因其非稀缺性,被奥派视为不应纳入独占产权范围的对象 。本文将系统阐述奥地利学派关于知识产权的批判性观点,讨论其理论根基、对专利和版权的具体批评,以及与主流经济学立场的对比。

稀缺性与产权:奥地利学派的理论基础

奥地利学派的产权理论以对“稀缺性”的强调为基础。在这一观点看来,只有在资源存在稀缺、因而可能引发人为冲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通过产权制度来界定使用权 。正如奥派学者霍普(Hans-Hermann Hoppe)所指出的:“只有因为稀缺的存在,道德法则的制定才成为问题;对于那些过剩的(‘自由’)物品而言,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也就是说,当物品或资源不具备稀缺性、人人皆可自由使用时,就无须以产权加以限制 。

在这一理论脉络下,奥派经济学家将实体有形物视为典型的需产权界定的稀缺资源。例如,土地、物品乃至人的躯体都是有形且稀缺的,其使用会产生你争我夺的潜在冲突,因而需要明确归属以避免纷争 。产权的社会功能正在于通过确定哪些稀缺资源归谁控制,来防止他人在未获同意时加以占用,从而化解利益冲突 。奥派学者由此得出结论:“产权规则只能适用于稀缺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奥地利学派将产权的起源归于“先占原则”(first-occupier homesteading rule)等自然秩序:最初占有并使用无主稀缺资源者,获得其所有权 。这一原则确保产权边界客观清晰,且赋予最初劳动占用者以正当性。通过私有产权制度,社会为稀缺资源的使用建立起排他性的规则秩序,以此消除“多人对一物”的冲突可能 。由此观之,奥地利学派认为产权制度的必要条件正是在于资源的有限性和竞争性使用;反之,若某种对象不存在争夺和冲突的问题,自然也就无须也不应受产权垄断 。

知识的非稀缺性:为何思想不应成为独占产权

与土地财货等实体资源不同,知识、思想和创意在奥地利学派看来并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性。这意味着一个人对知识的使用并不妨碍他人同时使用该知识;知识可以被无限复制而不会“用尽”或使他人无法使用它 。米塞斯曾以“配方”为例说明这一点:一条制作咖啡的配方或一种技术公式,其服务效用是“无穷尽的”,无论被使用多少次都不会减少其效力 。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已被发现或传播的知识并非稀缺物品,不具有必须用产权加以“节约”或分配的性质 。

“这些服务(指知识的效用)并不稀缺,人们无须因其使用而进行权利界定。正是因为其效用不可能被耗尽,传统上的私有产权考虑并不适用于它们。”

如上引述的米塞斯论断表明,知识之所以在历史上未被涵摄入财产范畴,并非因为其无形或非物质属性,而是因为知识的使用不发生排他性的竞争。一个人获取某项新知识,并不会减少原拥有者对该知识的占有或使用;正如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所打比方的:“一个人从我这里获得一个想法,就如同从我的烛火点燃他的蜡烛—我的烛火并未因此变暗” 。知识的这种“非排他、非竞争”特征意味着,在纯粹的自由市场中,思想和信息天然属于自由流动的“公共财”(free goods) 。除非通过外力强制,否则没人能被排除在知识的使用之外,也无人能以自身对知识的占有来排斥他人的同时使用。

奥派学者据此认为,将知识纳入排他性的“财产”范畴并无自然合理性。这一点早在20世纪30年代即有经济学者阐明:阿诺德·普兰特(Arnold Plant)在分析专利制度时指出,专利与版权等制度的特性在于:它们并非由于客观稀缺而产生,而是立法的人为创造。正常情况下,私有产权制度是为了解决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促使人们珍惜有限的物资 。但专利和版权则反其道而行:通过法律赋予原创者独占权,人为制造了原本并不存在的稀缺性,刻意阻止了知识产品被他人自由复制利用 。因此,从奥派视角看来,知识产权制度并非对预存冲突的“回应”,而是一种主动制造垄断的制度安排,它违反了产权的一般原则。

知识产权对物权边界的侵犯

奥派学者进一步批评道,现代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和版权)实际上会对他人合法拥有的有形财产施加不当限制,相当于侵犯了他人的物权边界 。斯蒂芬·金塞拉(Stephan Kinsella)在其代表性论文《反对知识产权》(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中以生动的例子解释了这一点:假设作者甲拥有对某部小说文本的版权,则他据此可以禁止公众中任何其他人乙,在乙自己合法拥有的纸张和墨水上书写出与该小说相同的文字 。换言之,通过知识产权法,创作者对他人有形财产的使用施加了控制。正如金塞拉所总结的:“知识产权赋予了‘图样或创意的创造者’对所有其他人有形财产的部分控制权”,使其能够禁止他人以某些特定方式使用自己原本合法持有的物品 。在版权情况下,作者甲并未购买或先占乙的纸张墨水,却因为法律垄断而“魔术般地”成为了这张纸的一部分共同所有者,有权干涉乙对其纸的使用 。

同样地,在专利制度下,发明人因取得专利权,可以阻止其他企业或个人即便独立研发出类似技术,也不得在自己的机器和材料上实施这一技术方案。 罗斯巴德就指出:专利是对首创发明者授予的独占特权,任何后来者即便完全独立地想出相同发明,也会被以暴力手段禁止使用自己的创意。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对其他人本应自由支配的实体资源(机器、原料等)横加干涉,将之纳入自己许可方能使用的范围。奥地利学派批评者认为,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对财产产权的再分配:将原属于广大个人的物的使用权,一部分转移到了拥有知识产权的创作者手中 。在他们看来,专利与版权法就是以政府立法强制“入侵”他人财产,为一方(作者、发明家)夺取对他方(大众物品持有者)的部分支配权寻找借口 。金塞拉据此断言,专利与版权充其量是一种政府授予的特权垄断,除非能提出强有力的正当化理由,否则这种对他人财产的侵夺难言道德合法性 。

“反对知识产权”:契约与竞争的替代方案

针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种种问题,奥地利学派的自由意志主义者提出了替代思路,其中合同自由和市场竞争被视为比政府垄断更优的机制。金塞拉等人主张,在没有知识产权法的情形下,创作者和发明者仍可通过契约安排来保护自身利益,但这类安排不同于带有普遍强制效力的“财产权”,而仅约束自愿签约的当事人 。

例如,罗斯巴德就提出,作者可以在出售书籍时与购买者签订合同,约定后者不得复制或出售该书的副本 。这样的版权契约源于购买者自愿接受的义务,具有正当性且在自由市场中无碍他人权利 。如果购买者违约擅自复制,作者可以据合同要求赔偿 。同理,对于发明,罗斯巴德设想企业出售一台带有“保密协议”的机器,买家承诺不向第三方泄露技术细节或自行复制生产 。在这些情况下,契约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创作者的利益,被视作知识产权的私法替代路径 。

然而,奥派学者也承认合同机制的局限:契约只能约束签约各方,对第三人不产生天然效力 。换言之,如果某项知识或创意被非签约的第三方获取,那么除非能够认定其行为涉及盗窃或欺诈,否则无法通过合同禁止其使用 。金塞拉指出,现代专利与版权恰恰是一种超越合同边界的“对世权利”——它无需他人同意即可约束所有人,如同物权那样普遍生效 。这种针对“不特定他人”的强制,正是自由市场所质疑的地方。罗斯巴德也强调,如果某人独立地想出了与他人相同的创意,在自由市场中他理应“完全可以使用和出售自己的发明”;仅凭他人已取得政府授予的专利,就剥夺这位独立发明者使用自己思想的自由,是“不折不扣的市场干预” 。

因此,奥地利学派自由意志主义者主张,与其用国家力量强制建立知识垄断,不如回归市场契约和竞争本身。创作者可以运用商业模式和技术手段来获利(如保密、订阅服务、先发优势等),消费者则通过市场选择来奖励真正有价值的创新 。正如罗斯巴德所言,自由市场本身具备激励创新的内在机制:企业家可通过抢先使用发明在一段时间内获得超额利润,而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会自动调节资源在研发与其他用途之间的配置 。与此相比,由国家“强制鼓励”某些创新投入(如专利制度试图做到的)反而会扭曲资源配置,妨碍消费者福利。因为一旦政府垄断某类创意,其吸引的资源往往超出自然市场水平,必然以牺牲其他未获垄断保护的创新领域为代价 。罗斯巴德尖锐地批评道:“用强制手段来鼓励研发投入,只会扭曲并阻碍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满足” ;若政府认为市场上的创新“不够”,完全可以由志愿者投资更多研发,但利用专利强制改变生产格局实质上侵犯了产权

综上,在没有知识产权法的体制下,奥派相信市场并不会陷入创新停滞,反而可能更加繁荣。任何认为“自由市场不足以激励创新”的主张,在奥派学者看来都是武断的低估 。以私有契约、商业秘密和首创者优势(先行者可以趁他人尚未模仿而获取报酬)等机制,已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创作者的成本 。而且,一旦创意传播开来,就应视为社会的自由财富,原创者只能保有其声誉和荣誉,而不应再试图通过垄断权利来剥夺他人对知识的使用 。正如米塞斯所述:“发明一经公开,便成为‘自由财’,发明者除了荣耀外别无他物” 。奥派主张最大程度让知识在社会中自由流动,以此发挥市场机制处理信息的长处。

知识分散与市场过程:哈耶克的视角

奥地利学派另一位代表人物哈耶克(F. A. Hayek)的思想可为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更广阔的视角。哈耶克著名的“知识在社会中的作用”理论指出,市场之所以有效率,正因为无数分散于个人手中的零碎知识能够通过价格机制得以协调利用 。每个人掌握的信息只是局部且有限的,集中式的计划难以整合全部知识 。因此,确保知识在社会中的自由传播和运用,是市场机制运作的关键。任何限制知识流动的制度,都可能妨碍价格信号的传递和资源的正确配置。

从这一思路出发,可以理解哈耶克为何对专利和版权等“将知识据为私有”的制度持怀疑态度。哈耶克指出,简单套用对有形财产的产权规则到知识领域,实际上助长了垄断,妨碍了竞争 。他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直言,无限制地将财产概念扩展到发明专利和版权等无形领域,已经“在极大程度上助长了垄断力量的增长”,若要维护竞争机制,可能需要对这些领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特别是在工业专利方面,哈耶克提出应严肃审视“授予独占特权是否真是激励科研投资的最适当形式” 。他认为,仅凭想当然地将知识垄断视为产权的一部分,是非常机械教条的做法;相反,我们应该回到市场制度的原理出发,审慎设计政府究竟应该保护何种“权利”才不会妨碍竞争与创新 。

“在诸如发明专利、版权这类近代才扩展出的产权领域,机械地沿用物质财产的现成公式是错误的……这种做法造就了许多不必要且有害的特权。”

哈耶克的担忧在当今数字经济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制度的复杂性,使得普通市场主体往往难以清晰界定哪些“创意”已被他人占有。例如软件行业中,数以万计的广泛专利令企业难以辨别自己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结果常常是在无意中卷入诉讼 。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一个产权制度复杂到让人们无法判断谁拥有什么,那么它就称不上真正的产权制度。真正明确的产权应当增加稀缺资源使用的可预见性,促进分散决策的协调 ;反观当代许多专利却让创新者如履薄冰,时时面临意外侵权的法律风险,反而阻碍了市场的正常运作。这一现象印证了哈耶克的观点:当法律人为制造过多干预和特权(如笼罩市场的专利丛林),结果只会妨碍知识在市场中的自由运用,削弱竞争带来的动态效率。

总而言之,哈耶克从知识分散性的角度补充了奥派对知识产权的批判。他提醒我们,市场经济之所以成功,不在于垄断知识而是在于激发更多人对已有知识加以利用和改进。任何试图通过法律独占来“集中”知识使用权的制度,都会面临信息不足和效率损失的困境——这与中央计划经济因知识问题而失败如出一辙 。奥地利学派据此主张,应慎重评估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市场过程的扭曲,避免过度的垄断保护扼杀了竞争所带来的创新潜能。

奥地利学派的内部分歧与主流观点之对比

尽管奥地利经济学派内部普遍质疑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但具体立场上仍存在一些差异。自由意志主义倾向的奥派学者(如穆雷·罗斯巴德、斯蒂芬·金塞拉等)持最为激进的批判立场,主张几乎彻底废除现行专利版权法,改以契约和市场机制解决 。罗斯巴德在《人、经济与国家》等著作中明确表示,“凡是超出合同范围的专利,在自由市场中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它禁止了本不构成盗窃的行为(如他人独立开发或使用同一发明) 。他断言:“专利与自由市场原则格格不入的程度,恰恰取决于它超出版权(合同)的程度” 。按照罗斯巴德的设计,理想的自由社会应废除现行专利法,而将发明创造的保护限定为自愿交易中约定的权利 。版权在这种意义上被视为购卖契约的附带条款,可在不侵犯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保护创作者的成果 ;但任何试图借由法律赋予发明人对独立他人的排他权,都被他视为政府对市场的侵入性干预

与此形成对比,古典自由主义取向或更偏重制度演进的奥派经济学者在语气上相对温和些。例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虽认识到知识天然为“非经济财”,专利版权属国家赋予的特许权垄断 ,但他也从功利主义角度理解了知识产权产生的动机。他在其巨著《人的行动》中探讨了没有版权专利时发明者和作者面临的困境:他们承担高昂的创造成本,而一旦创意面世他人即可无偿享用,这使得发明者创造的成果对自己而言几乎成为“外部效益” 。米塞斯指出,这种情形可能削弱一些社会必要的知识产品(如教科书、科技发明)的供给动力 。他进一步提及,专利与版权在法律史上属于近代发展出来的制度,人们对于它们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仍有争议,将其视为一种“例外的特权”并不奇怪 。米塞斯承认,专利可带来垄断定价等弊端,也存在奖励不公(只奖励最后完成突破者而前期贡献者无偿)的质疑 。但他同时认为,假如完全废除专利版权,许多专业的创造活动(尤其是昂贵的技术研发)可能会“大大放缓”。总之,米塞斯并未对知识产权给出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将其归结为如何界定产权边界的一个政策难题,需要权衡发明者作为“外部效益”生产者时所处的不利地位 。

上述差异体现了奥地利学派内部在方法论上的细微分野:罗斯巴德、金塞拉等从自然权利和道德原则出发,坚守形而上学式的产权正义观;而米塞斯、哈耶克等更注重制度的演进与功能,倾向于从后果出发讨论政策的利弊权衡。尽管立场基调不同,他们都承认现行知识产权并非真正的财产权利,而是一种政策性的法律安排(一种“特许垄断”) 。所不同者在于,如何看待这种垄断的功过得失:激进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几乎完全否定其合理性,而较为温和的自由主义者则认为需要谨慎平衡激励创新与避免垄断之间的关系。

最后,将奥地利学派的批判与主流经济学的功利主义辩护做一对比,有助于全面理解知识产权之争。在主流观点中,占据主导的是所谓“创新激励理论”,即认为创意和研发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缺乏排他性会导致正外部性,从而市场提供不足 。因此,政府授予一段时期的垄断权(专利或版权),以确保发明者有足够动力投入创新。这个论点在米塞斯那里也有所提及,即无专利时发明家“只有荣耀”,收益不足 。然而,奥地利学派批评者认为,主流这一功利主义立场存在数项问题:

1.忽视了市场自身的激励机制**:**正如罗斯巴德所言,断言“没有专利市场就不够创新”其实是一种武断判断 。利润动机、本身有限的先发优势以及消费者对创新产品的支付意愿,都在自由市场中提供着激励。历史上众多创新(如时序相近的多次独立发明)表明,人类的创造冲动不完全仰赖垄断利润来驱动。

2.难以计算垄断激励的“最佳水平”:即便承认一定激励有益,政府也无法精准知道需要多少年、多强程度的专利保护才“恰到好处”。罗斯巴德指出,试图为研发支出确定一个“正确”水平的想法本身就充满武断,因为消费者偏好和技术进步速度无法量化预期 。现实中,知识产权期限和范围往往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很难说体现了社会最优。

3.垄断的副作用:奥派强调知识垄断会带来资源错配和竞争抑制。正如前文分析的,专利将资源引向特定方向,实际上是以牺牲其它潜在创新为代价 。同时,垄断导致的高价和进入壁垒可能减缓知识的扩散和次级创新的出现,抵消了部分初级激励的益处。这一点在信息技术领域表现突出,大量重叠专利引发的“公地悲剧反转”(即反而成为反创新的障碍)已被广泛讨论 。

4.产权伦理与自由:主流功利主义往往聚焦结果效率,忽略了过程的正当性。在奥派看来,即便假定专利激励促进了一些技术进步,如果它是通过侵犯他人财产自由(不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材料模仿)实现的,那也存在道义瑕疵 。而且,以政府强制力重分利益给某些创新者,属于中央计划的思维,与自由市场精神相悖 。

需要指出的是,主流经济学也并非铁板一块。实际上,对专利制度功效的实证研究长期以来结论混杂,不少经济学家(包括一些新制度经济学派和法律经济学者)也承认专利制度存在利弊权衡。 例如,早在1950年代米塞斯弟子麦克卢普(Fritz Machlup)为美国国会所作报告就写道:“如果我们还没有专利制度,那么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最好不要建立一个。但既然我们已经有了,想废除它也不值得。”这种谨慎态度表明,即便在主流视角下,知识产权的净效应也是复杂的。反观奥地利学派,由于其方法论个体主义和对于强制垄断的一贯警惕,往往更强调知识产权的负面作用和非必要性,对主流以“公共利益”为由扩张国家干预的做法持怀疑态度。

结论

奥地利经济学派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批判,源自其对产权本质和市场过程的独特理解。奥派理论表明,产权之设立初衷在于解决稀缺资源的冲突,而知识与创意因不具备排他性而天然游离于这种冲突之外 。将知识强行纳入独占产权,不仅缺乏自然正当性,而且通过法律垄断制造了不必要的稀缺性,进而侵犯了他人对实体财产的正当支配权 。奥地利学派主张,以契约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完全可以替代并优化对创新的激励,而无须诉诸政府赋予特权垄断。正如哈耶克等人所强调的,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本身就是发现和传播知识的最佳途径,法律不应僵化地将知识当作物品来垄断处理 。相比之下,主流经济学以功利主义理由维护现行制度,但在奥派看来,这种立场低估了市场自发秩序的作用,并忽视了知识产权垄断带来的种种扭曲。

总而言之,奥地利学派的视角为知识产权之争提供了不同于传统功利分析的深刻见解。他们从基本理论层面质疑了知识“占有权”的正当性,并从动态竞争与信息利用的角度揭示了垄断式激励可能产生的反效果。这些批判性观点为当代关于专利与版权改革的讨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照。尽管在现实政策上如何权衡利弊仍有争议,但奥地利学派的论证无疑提醒我们:真正促进创新与繁荣的,或许不是对知识加之锁链,而是让知识在自由市场中充分涌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