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学派视角下的中国公司法改革思考

新《公司法》首次将“弘扬企业家精神”写入立法宗旨,引起了经济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政策层面反复强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然而,要让法律条文真正转化为企业家的创造激情,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思考:什么样的公司制度设计才能有效激励企业家?奥地利经济学派以其对企业家角色、产权和市场过程的独特洞见,提供了一个发人深省的分析框架。在此框架下,我们将围绕中国公司法与公司制度改革的核心议题展开观察与反思,从所有权结构到退出机制,一一剖析这些制度安排对企业家精神的影响。
所有权与控制权结构:产权保障与判断力发挥
奥地利学派强调,清晰的产权和企业家判断力是市场经济运转的基石。企业家之所以在经济中扮演关键角色,正是因为他们在不确定性中对资源配置进行独立判断 。马克·卡森等经济学家指出,企业家就是对稀缺资源作出创造性判断的人,他们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和洞见,在不确定环境中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创新、套利并创造市场 。然而,这种判断力唯有在明确的产权基础上才能充分施展——正如米塞斯所言,如果缺乏市场经济和私有产权保障,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僵化的文字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不保护私有产权的国家难以达到高水平的发展,而没有市场经济的地方,即使立意再好的法律条文也难有生气。
在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合理匹配尤为重要。只有当控制权掌握在承担风险的人手中时,企业家的判断才能对资源配置产生真正影响。为避免出现“拿别人的钱办企业,赚了是自己的利润、亏了却让他人承担”这种扭曲激励的情况,企业家不应是完全游离于产权之外的“职业经理人”,而应当是拥有资本权益的决策者。正如有学者总结的那样,从公司法视角看,企业家必须同时具备对企业决策的控制力和承担相应决策风险的责任 。在实践中,许多真正的企业家往往既是公司董事或高管,又通过持股、协议控制等方式掌握着公司控制权 。产权赋予的剩余索取权确保了企业家对决策后果负责,从而激励他们审慎而大胆地运用判断力。反之,如果企业家的决策不涉及自身利益,判断失误所造成的损失由他人埋单,那么企业家精神势必被削弱甚至扭曲。
董事会与经理人制度:在组织内分配判断权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如何在董事会和经理人之间分配决策判断权,关系到企业家精神能否在组织内部充分发挥。奥地利学派强调分散知识和判断的重要性,反对过度集中的决策模式。哈耶克著名的“分散知识”论断指出:每个人掌握的信息和知识只是整体的一小部分,不可能由某个中央权威获取全部信息并做出最优决策 。因此,公司内部也需要一种分权机制,让贴近一线且具备知识的人(往往就是企业家或代理其职能的经理人)拥有一定自主权来制定计划、调整决策 。这意味着,公司治理应赋权于真正具备判断力的人,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督来避免判断失误演变为巨大损失。
中国公司法的最新改革在治理架构上作出了一些富有意义的调整。例如,新《公司法》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删除了股东大会对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事项的直接决定权,转而赋予董事会更多战略决策权限 。这一转变体现出立法者希望提高决策专业性和灵活性的意图:由熟悉公司经营的董事会集中处理经营事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 。从奥派视角看,这有助于减少分散的所有者(股东大会)过度干预经营决策的低效,从而让企业家的判断更直接地引导资源配置。正如一位学者所言:“股东会中心”偏重所有者形式上的权威,而“董事会中心”则关注经营者对资源的判断权力 。这种调整在制度上为企业家决策松绑,提升了内部计划的响应速度。
然而,加强董事会权力并不意味着放松必要的制衡。董事会中的企业家(包括实际控制人、创始人等)如何与职业经理人协调,也是关键问题。奥地利学者承认代理问题的存在:当代理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掌握部分判断权时,需要通过制度激励和约束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企业所有者和长远利益。这方面,新《公司法》也引入了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强化和对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以约束企业家决策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不应只在防范风险,更应在激发创业创新。正如陈洁教授尖锐指出的:“完善的公司治理”传统上着眼于约束职业经理人,而最好的公司治理应该使企业家精神得到最大程度发挥,而不仅仅是“防止小偷” 。换言之,治理体系不能只有紧箍咒,没有助推器。如果对经理人的监督过严、责任过重,可能反而扼杀了他们作为企业家代理人应有的进取心。这就需要在董事会制度中引入“容错”机制,例如借鉴商业判断规则等做法,对善意的创新决策给予宽容空间 。只有在激励与约束间取得平衡,企业家才能既放手施展才华,又不致滥用权力。
企业家激励与产权安排:点燃创新的内部动力
奥地利学派一再强调利润激励对企业家行为的驱动作用:利润是改进的奖赏,使人们愿意冒风险;若取消或显著缩减这种奖赏,进步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公司制度设计的一个核心在于如何通过产权和分配安排,赋予企业家足够的激励去发挥判断、勇于创新。在现代公司中,这涉及股权结构、收益分配以及内部激励机制等多方面的安排。
首先,股权激励是激发企业家精神的直接方式。正如前文所述,企业家应尽可能在产权上“有皮肤”,才能真正关心企业兴衰。中国的公司改革实践也证明了这点:许多成功的企业都通过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方式,将关键决策者与企业利益紧密绑定。例如,有研究指出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存在平均主义“大锅饭”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缺乏激励。而改革开放以来,为提高效率,中国企业逐步探索“新三样”的激励机制——员工持股、管理层股票计划、科技成果分红 。这些安排的共同点在于:让人的贡献与收益相关联。所谓企业内部机制,说到底就是企业效益与经营者、员工利益正相关的关系 。当同样的资本和劳动力,由不同的经营者掌舵时,结果可能一个盈利兴盛、一个亏损倒闭;可见“资本+企业家+劳动者”三要素缺一不可 。基于这一认识,新《公司法》在公司自治层面引入了授权资本制、类别股等制度,为灵活的股权激励提供了可能 。例如,允许公司根据需要发行不同表决权的股份、或预留授权资本以引入投资者和激励团队,从而保障关键人才获得相应的产权激励。
除了股权激励,利润分享也是重要机制。许多企业在实践中采用了超额利润分红权的方式:即对超过目标的新增利润,拿出一定比例奖励管理层和员工 。这种利润提成制确保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大大提高了员工积极性,被证明是激发自主创新的强劲动力 。奥地利学派认为利润是企业家洞见未来、改进服务的结果 。当企业的制度允许真正有贡献的人分享利润时,等于认可了他们的判断价值,从而激励他们继续发现新的机会。米塞斯也强调,在市场经济中谁服务消费者越成功,谁就赚得越多 。相反,如果企业家明知创新带来的超额收益大部分要被收走(例如过度的行政干预或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将利润截留),那他冒险和创新的意愿必然降低。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有企业和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尤其重要。一些央企的改革经验表明,只有通过机制改革,让经营管理者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才能真正激发出类似民营企业的活力 。宋志平等企业改革专家指出:“混合所有制不能只停留在股权层面的混合,更要把市场化的机制引进来”,让企业有活力、有动力才是根本目的。例如,国内领先的化工企业万华化学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20%股份,与国有股相当,实行内部股权激励和利润分享,使员工和核心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业绩高度绑定 。正是这种机制的奥秘,使万华能够持续创新、业绩卓著 。可见,通过合理的产权和激励安排,把“企业家精神的火种”洒向每一个有才能、有担当的人,企业内部就能形成竞相创造价值的生动局面。
公司边界与混合所有制:资本异质性与知识互补
企业的边界究竟在哪里?这是一个横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经典问题。科斯的理论指出,企业存在的理由在于内部组织可以替代市场交易,节约交易成本。然而,奥地利学派带来另一层启示:企业边界的扩张受限于企业家知识和判断力的边界。每一位企业家都有所长和所不长,所控制的资源组合也各具异质性。资本在奥派视角下并非同质的抽象量,而是错综复杂、独一无二的具体要素,需要企业家根据主观判断进行组合 。因此,当企业内部某些活动所需的知识超出企业家及其团队的掌握范围时,借助外部市场之手往往更有效。这就涉及公司边界的动态调整:企业应专注于自身具有信息和判断优势的核心业务,对于非核心环节,则可以通过市场化外包、合作等方式引入外部专业知识与资源。通过这种分工,企业家利用市场价格机制获取分散在外部的知识和能力,从而实现整体效率提升。
在中国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讨论公司边界和治理的一个独特视角。混合所有制试图将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结合,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型企业形式。理论上看,国有资本往往拥有雄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民营资本则带来灵活的机制和企业家才能。如果能取长补短,确实可能产生“1+1>2”的效果。这类似奥地利学派所说的知识互补:不同所有者各自拥有特殊的知识和能力,通过产权合作共同投入生产,可以拓展彼此单独无法实现的机会。然而,奥派也提醒我们,不同性质的资本背后隐含着不同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国有资本可能更看重社会效益和政治目标,民营资本则注重市场盈利和效率提升。这种异质性如果处理不当,反而可能导致内部摩擦,甚至让企业陷入比纯国企或纯民企更复杂的困境。
为此,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在于“混资本”更要“改机制”。正如国资监管机构所强调的,混改不是简单股权混合就灵验,最重要的是引入市场化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换言之,混合的真正目的在于激发活力,而非形式上的你中有我。我国产权改革中有一些成功案例值得借鉴:上海绿地集团的混改中,尽管国资方合计持股接近48%,但上海市国资委有意不与另两家国企结成一致行动人,而是放手让掌握36%股份的民营企业家张玉良出任董事长 。国资监管者清楚地认识到:“张玉良是企业家,如果由他掌舵,投资人就会更有信心,股价会上涨,企业价值和国有资本价值都会增加。” 这一“开明的东家”选择,充分体现了对企业家知识和才能的尊重:让最了解市场的人决策,使国有资本也分享到更大的蛋糕。从奥派角度看,这正是利用了分散知识和判断力:与其由缺乏一线经验的官僚来控制,不如让深谙行业的企业家掌舵,国资退居支持股东的位置。事实证明,绿地集团混改后的发展验证了这种机制的有效性 。
此外,混合所有制企业在确定公司边界时,也可以更多运用市场手段。很多国企已开始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社会专业公司,使自己专注于关键领域研发、市场拓展和战略规划 。这实际上是缩小内部边界、扩大外部合作的一种方式。在奥派看来,这种做法利用了外部专业知识和竞争压力,避免了大而全所带来的低效。例如,一家大型国企可以把后勤服务、基础数据处理等外包出去,让外部企业以合同形式提供服务 。这样一来,企业内部人员可以将精力投入更具竞争优势的领域,而外包商因为处在市场竞争中也更有动力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通过界定清晰的合同关系,企业家实际上把部分计划职能交还市场,从而达成企业内部计划与市场协作的最佳结合点。
总的来说,混合所有制和公司边界决策需要围绕“谁更适合承担企业家判断”这条主线。无论是让民营企业家持股控盘,还是通过市场化外包引入外部知识,都应服务于一个目的:让最有判断力、最贴近市场的人来支配资源。只有这样,资本的异质性才能转化为真正的互补优势,而不是彼此牵制。正如有专家指出的那样,混改要取得实效,必须在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上下功夫,触动深层次的体制机制,让企业充分市场化、员工积极性充分调动 。这与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通过制度优化来释放企业家才能的主张可谓异曲同工。
利润归属机制:用收益信号衡量企业家绩效
利润对于奥地利学派而言,不仅是会计数字,更是市场对企业家判断正确与否的信号。米塞斯将利润形象地称为源自对未来洞见的报酬 :那些比他人更准确预见未来需求、有效调整资源的人会赚取利润;反之,判断失误的人将遭受亏损。这一市场过程的意义在于,利润激励了正确的行动方向,而亏损促使资源从低效的用途退出。因此,设计合理的利润归属和分配机制,实际上是在塑造一种鼓励准确判断、惩罚错误判断的制度环境。
在公司治理中,利润归属机制主要体现为利润在股东、经营者和员工之间如何分配。传统上,股东作为资本提供者,在公司盈利时理所当然享有红利。然而,如果利润分配只顾及资本贡献而忽视了人力资本和企业家才能的贡献,那么长期来看会削弱企业的创新动力。一方面,企业家(包括核心经营管理者)理应获得与其创造价值相称的利润份额。他们在决策中承担了不确定性风险,付出了智慧和判断。如果公司的制度使得无论企业多么成功,企业家个人都难以从中获得超额回报,那么就可能出现两种后果:要么优秀的创业者流失,另谋他途;要么他们缺乏动力去大胆创新,只求循规蹈矩保住饭碗。这样的企业注定无法长久保持生机。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引入了董事、高管持股和期权激励的更大灵活性,并强调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薪酬制度,目的就是让企业家群体分享价值增值的收益,激发其带领企业成长的动力 。
另一方面,员工尤其是核心员工分享利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奥地利学派认可劳动、资本、企业家在创造价值中的缺一不可 。如果一线员工和技术人才对企业的贡献无法通过利润分享得到回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会大打折扣。宋志平在谈及国企改革时一语中的:“有人一提员工分红就联想到国有资产流失,这归根结底是没有确立人力资本的概念,只承认资产资本。” 事实上,劳动者分走的正是他们自己创造的那部分财富;如果劳动者不能分享劳动成果,资产资本最终可能沦为“废铜烂铁”。这番话揭示出利润归属的一个要义:让创造价值的人分享价值,既是公平使然,也是激励所需。在不少发达国家,法律甚至规定企业必须拿出一定比例利润给员工分红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硬性要求,但政策层面已多次鼓励企业探索员工持股和利润分享。比如混改试点企业中,实行员工持股、技术骨干入股的案例屡见不鲜 。这些探索的结果表明:当企业建立起收益共享机制后,员工主人翁意识和创新积极性显著提升,企业绩效也随之改善。
当然,利润的分配需要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平衡,但“蛋糕做大后再分”应成为共识。奥地利学派相信,在市场竞争中大家的利益并非零和:企业家成功带来新增的财富蛋糕,资本、劳动力都可从中获益。关键是制度要塑造一个鼓励做大蛋糕的激励结构。例如,对于国企来说,与其担心多分给经营者和员工会“损害”国有资产,不如认识到正是这种分享激励能够保值增值国有资本 。当经营层和员工因为分享利润而更加努力工作、创新创效时,国家作为股东最终也将受益。因此,公司法及相关制度在设计利润分配规则时,应注重信号传递的准确性和激励作用:利润应该更多流向那些直接推动企业创造价值的人,而不应被不相干的行政摊派或不合理的分红机制所稀释。只有这样,利润这一市场信号才能有效指引资源流动,反映企业家绩效,促使企业不断在竞争中进步。
企业家自治权与动态计划调整:持续试错中的灵活性
经济环境瞬息万变,企业家每天面对的都是不确定的信息和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奥地利学派将市场视为一个动态过程,而非静态均衡:企业家不断根据对未来的预期做出计划,执行中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这种灵活的、持续的计划调整正是市场活力之源。哈耶克曾深刻指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计划”,而在于由谁来计划、如何计划——是由中央权威制定一个统一计划,还是由许多个人根据各自知识来分散地计划 。奥派主张让众多个人分散制定计划,即通过竞争过程让最有效的计划胜出 。在企业层面,同样需要赋予企业家一定的自治权,使其能够根据市场信号自主调整经营战略。在现实中,这意味着减少过度的行政管制和僵化规定,为企业家预留制度弹性去试验和纠错。
中国的企业制度环境近年来也在朝这个方向改进。一个显著例子是“宽容失败”的理念逐渐被纳入政策考虑。企业家在创新过程中难免有判断失误的时候,如果因为一次失败就招致过度惩罚甚至身败名裂,那么无人愿再尝试新事物。对此,新《公司法》在指导思想上强调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这与奥地利学派对市场试错机制的理解高度契合:允许一定程度的失败,才能发现更优的路径,整个经济才能在试错中前进。米塞斯和哈耶克都反对政府对企业活动的过度干预,因为那会妨碍企业家根据变化自发调整计划的能力。他们强调,政府不可能掌握企业家所掌握的具体情境知识,过细的管制往往会滞后于市场实际,反而束缚了企业家的手脚 。因此,给企业家充分的决策自主权,让他们在实践中摸索,是提升经济活力的不二法门。
举例来说,很多科技型企业需要根据技术和市场变化不断调整研发方向和商业模式。如果法律法规过于死板,例如严格限定公司必须遵守某种固定的发展规划或投资比例,就会使企业难以及时转舵。相反,灵活的章程自治和契约安排能使企业在必要时果断变革。新《公司法》已放宽了一些这方面的限制,例如允许公司章程自主约定经营方针调整程序,鼓励董事会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临机决策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提高公司制度对动态调整的适应性。正如哈耶克所言,“不知道的东西是无法被计划的” ——既然未来充满未知,就不应要求企业现在把一切都规划死,而应建立一个让计划“自我纠偏”的机制。
奥地利学派还有一个相关的重要观点是经济计算问题。米塞斯在批判社会主义时指出,没有市场价格信号的指引,理性计算无从谈起 。类似地,如果企业家的自治空间被过多取代,关键决策都由上级机关或繁琐程序决定,那么企业家就如同被蒙住眼睛,难以及时根据市场价格和成本信号来调整内部资源配置。这不仅降低了企业效率,也削弱了整个经济体系对变化的适应能力。因此,我们需要在制度上划清边界:政府和监管机构应专注于维护市场环境和法治秩序,而企业经营决策特别是战术层面的调整,应尽可能留给企业家判断。只有当企业家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他们才能快速响应消费者偏好变化、技术革新和竞争态势,通过不断修正自己的计划来趋利避害、开拓进取。
市场退出机制与资源重配:试错与新陈代谢
奥地利学派将市场过程比喻为一个不断试错和进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家的决策有成功也有失败。成功者获取利润,扩大经营;失败者遭受亏损,面临退出。然而,这种残酷的淘汰机制恰恰是市场活力和秩序形成的源泉。“亏损”是市场给予错误判断者的反馈信号,也是促使资源重新配置的触发器。正如经济学常识表明的,在正常的市场中,低效企业会被迫重组或退出,将资源让渡给更高效的企业 。通过这一过程,整个社会的资源逐步流向那些能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领域,达到帕累托改进的效果。
从制度角度看,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确保这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能够顺畅进行。具体而言,一方面需要健全的破产法,使资不抵债、丧失生机的企业能依法有序地退出市场。另一方面,要避免行政力量出于稳就业或维稳等考虑对亏损企业进行过度保护。奥地利学派批评政府救助“僵尸企业”会扭曲市场信号,因为当失败不被允许时,成功也就失去了明确的标准。如果一家企业无论效率多低都能靠政府输血存活,那么勤勉的企业家和碌碌无为的管理者将无从区分,资源错配将日益严重 。相反,让亏损者破产退出,不仅不是市场的“残酷无情”,恰恰是市场纠错功能的体现。退出释放的劳动力、资金和设备,会重新流入更有生产力的新企业,实现“腾笼换鸟”式的资源重配。而退出本身也对其他企业家起到警示作用:哪些策略行不通,哪些错误需避免,这些知识都蕴含在破产案例之中,从而帮助幸存者更理性地规划未来。
中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方面也有不少举措。破产法的实施和司法环境的改善,使破产清算和重整案例逐渐增多,“僵尸企业”处置被纳入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任务。尽管如此,现实中退出难依然是制约企业活力的因素之一。一些研究指出,由于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的管制以及公共补贴、信贷错配等原因,不少低效企业仍被“吊着”不退,导致整体产出低于应有水平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继续破除退出障碍。这包括:减少对企业裁员和关闭的行政阻力,完善社会保障以安置退出企业的员工;清理对落后产能的补贴和隐性担保,让“该死的死”;引导金融机构严格风险定价,不再无原则地支持长期亏损企业等。当退出机制顺畅后,市场竞争才能形成正向循环:失败者及时止损,成功者迅速崛起,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旧的低效产能不断淘汰。
奥地利学派还有一点值得强调:退出机制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秩序问题。正是因为有退出渠道,市场中的参与者才会对风险保持敬畏,对决策更加慎重。亏损威胁和破产可能性就像市场经济的“纪律之鞭”,时刻提醒企业家对资源负责。而当一个国家的制度明确传递出“失败了可以退出再来”的信号时,创业者也更愿意尝试新业务,因为他们知道失败并非末日,社会对失败是宽容的、资产可以通过破产保护重新配置。这样的环境反而鼓励了更多的试验和创新。可以说,容许企业退出,是整个市场系统自我修复和迭代升级的必要条件。没有退出,就没有真正的市场选择和进化。
结语:企业家在制度建设中的核心作用
透过奥地利学派的理论之镜,我们重新审视了公司法与公司制度改革中的诸多议题。从所有权结构到治理机制,从激励安排到退出规则,不难发现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尊重和发挥企业家精神。企业家作为资源的组织者、判断的执行者,在市场经济中居于核心地位。正如奥派经济学家所主张的,市场的良性运转有赖于无数企业家的创造性活动;制度变革若能顺应企业家才能的发挥,经济便能获得源源不断的活力。
中国当前的公司法改革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将弘扬企业家精神确立为立法宗旨,并在诸多具体制度上作出了创新尝试。这体现出决策层对市场规律和企业家作用更深刻的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归根结底是要为企业家松绑赋能。当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新《公司法》关于企业家精神的制度设计还不完善,未来仍需在激励和约束的平衡、权责匹配的细化等方面持续探索 。奥地利学派的洞见提醒我们,在这些探索中应谨守这样几个原则:产权明晰,才能让企业家放心投资未来;权力下放,才能让决策贴近一线信息;激励到位,才能让创新者勇往直前;允许试错,才能让市场自我校正。
归根结底,制度为人所用,而非相反。公司制度的改革成败,取决于其能否营造出一种生态:在这种生态中,企业家能够凭直觉和判断大胆尝试新方案,能够因正确决策而获得回报,也能从错误中及时退出、汲取教训。只有当企业家精神如燎原之火在制度的沃土中自由燃烧,中国经济这片森林才能保持生机勃勃、常青常新。奥地利学派给我们的启示是宝贵的:以市场为师,以企业家为本,持续完善公司法律和治理架构,让每一位具有创业才能的人都愿意挺身而出、施展才华。这既是对个人创造力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繁荣的最大保障。制度建设的终极关怀,应当回到人本身——回到企业家那双洞见未来的眼睛和改变世界的双手。在未来的改革征途中,只要我们牢牢抓住企业家这个经济活动的灵魂,中国的公司制度创新就一定能结出丰硕的果实,助推经济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