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幼儿园案,如何惩罚相关责任人?
天水幼儿园事件,令人十分痛心。如果通报情况属实,我支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死刑。
我并不是出于义愤或者迎合公众舆论,而是出于对产权理论,以及由此推导出的犯罪与惩罚理论的无可辩驳的逻辑的信服。
如果背后还有隐情,以下讲述的理论与逻辑,仍然适用,只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可。
我们支持正义的犯罪与惩罚理论。受害患儿的家属可以选择同态复仇。
也就是,他们首先可以选择将毒药灌进肇事者的肚子里,让他们也铅中毒,变成傻子。如果患儿家属愿意这样做的话,他们完全可以这样做。因为它是正当的。
其原因是,侵犯者在这个时候被“禁止反言”。
所谓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中关于犯罪与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它的意思是:阻止或排除某人提出与先前行为不一致的法律主张。即任何人不得、也无法反驳自己的行为。正如科克勋爵(Lord Coke)所说,“禁止反言 “一词的使用 “是因为一个人的自身行为阻止或封住了他的嘴,使他不能主张或申辩真相。”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提出的某些主张与先前的行为是前后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那么他就会被禁止提出这些主张。说某人被“禁止”提出某些主张,不是说不让他说话和辩解,而是说,这意味着这些主张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它们自相矛盾,你不可能说A是非A,不可能逻辑一致地断言两个相互矛盾的说法都为真。
举个典型和简单的例子,比如杀人犯。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通过行动表明他认为杀人是对的,否则他就不这么做。那么受害者或者他的代理人,就可以合法地杀死杀人犯。这个杀人犯如果这个时候说,你不能杀我,他就必须论证和举证:1、为什么自己不应当被杀,他要负责举证;2、杀人是不对的。
那么这个时候他自相矛盾了。他不能既认为杀人是对的(对于他杀别人而言),又说杀人是不对的(别人杀他就不对)。他被禁止反言。
换到铅中毒事件,是一样的。侵犯者你要反对受害者家属给你灌毒药,你必须说,灌毒药这件事是不对的。好了,你已经认罪了。如果你认为灌毒药是对的,那对你灌毒药当然也没有错。
这个理论已经完全证明了对等惩罚的正当性,当然,更加证明了自卫的绝对正当性。
现在我们进入第二个层面:如果受害者不愿意做如此暴力之事,他可能是一个坚决的和平主义者,可能厌恶对别人实施侵犯,也就是不愿意实施同态复仇,该怎么办?
受害者及其代理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惩罚。
这是因为,并不是受害者自己主张用这种方式让自己受伤害的,他的受害不是自己自愿选择的,他也并没有选择被置于只有这一种惩罚方式的可悲境地。这一切都是侵犯者造成的。这时候,如果禁止受害者选择用其他方式惩罚受害者,那就是对受害者的再次伤害。
比方说强奸犯。按照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法则,应当让受害者反过来强奸一次强奸犯。这时候,受害者感到恶心,强奸犯则巴不得如此。那么剩下两种选择:1、不能惩罚、无法惩罚;2、换一种方式惩罚。显然,2才是正确的。因为强奸犯这时候同样被禁止反言,他无法否认受害者有惩罚他的权利,并选择自己认为的惩罚方式,因为不存在同等的惩罚。
那么,受害者可以选择割掉强奸犯的鸡鸡;可以选择将强奸犯公开鞭打、示众、监禁;可以强制奴役强奸犯一段时间;可以威胁使用最严厉的惩罚,来迫使强奸犯提供足够多的金钱补偿,来换取对他的免于惩罚或者减轻惩罚。
这些方式当然也可以组合使用,使强奸犯处于极大的不确定性之中。这也没什么问题。因为这些不确定,不是受害者造成的,而是强奸犯他自己造成的。
你要想规避这种惩罚的不确定性,很简单,别去侵犯你的同胞即可。
因此,天水案受害者家属,可以威胁给侵犯者灌双倍的毒药,甚至威胁杀死他们,换取足够多的金钱补偿;可以选择将侵犯者强制奴役,以补偿他们的损失,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
须知,不论如何惩罚,都没法改变受害者已经受害这一事实,这是不可逆的;即使对不法行为者进行了报复,受害者仍然是受害者。任何惩罚都无法挽回已经造成的伤害。因此,不应人为地或轻易地限制受害者的惩罚选择范围。
受害者永远有权做出自主的选择:包括惩罚与否以及如何惩罚,而不应当受到公众舆论和情绪的影响。我们始终要记住,一个正义的惩罚理论永远关注的是受害者,即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而不是所谓的威慑、改造、警示——这只是惩罚的结果,而不是惩罚正当性的理由;更不是莫名其妙的“社会利益”,“社会”没有利益,“社会”也没有受害,有利益的、受害的,总是受害者自己。
那么现在进入第三个层面:为什么受害者家属甚至可以杀死侵犯者?
侵犯行为越严重,造成的后果越严重,侵害者就越被禁止反对惩罚。因此,可以合法地实施更高一级的惩罚。也就是,可以实施死刑。
一些“文明人”基于错误的“人道主义”——只对侵犯者讲人道,而不对受害者讲人道;代替别人讲人道——主张只能对罪大恶极的战争罪行、反人类罪行、大屠杀罪行、连环杀人犯实施死刑,对“次一级”的恶行不可以实行死刑;他们甚至荒谬地主张废除死刑。这其实是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到受害者之上,并错误地将“生命权”赋予了根本没有这种权利的凶手。
诚如约翰·洛克所言:在违反自然法则时,犯罪者已宣布自己按照理性和普通公平以外的另一种规则生活……因此,他可以像狮子或老虎一样被消灭,他是那些野蛮的野兽中的一员,人们既不能与之为伍,同时也毫无安全感。
尊重受害者意志,对犯罪分子实施严厉惩罚,才是真正的文明和人道。
那么,对盗窃犯可以实施死刑吗?特定情况下可以。例如,一个患者准备了10万块钱准备明天的手术,如果不施行这个手术,将必然死亡。一个小偷盯上了他,在明知没有这10万块钱患者就会死的情况下,偷走了这10万块钱。那么这个小偷有可能被处以极刑。
再如,在西进运动时期的美国西部,马是牛仔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没有马,他就会失去生存手段,甚至会直接冻毙于荒野。当时西部公认的法律是,偷牛仔马者死。
还如,假如一个犯罪分子,砍掉了一个受害者的手,而他明知这个受害者是个画家,断了他的手,就是断了他的活路。那么,对这个犯罪分子,可以砍掉他的四肢,甚至直接处死。
在天水案中,如果通报一切为真,造成众多儿童受害,这甚至是比杀死他人更加严重的罪行,因为它造成的身体、心灵伤害将会伴随孩子和父母的一生,让他们长期遭受酷刑般的折磨。那么,受害者父母可以选择杀死他们、对他们实施酷刑、强制奴役;或者以杀死他们相威胁,换取最大限度的赔偿。选择何种方式,一切取决于受害者及其代理人意愿,是否原谅,也听从受害者及其代理人意愿。
在实务中,由于侵犯已经发生,无法弥补,受害者和司法当局一般会选择对侵犯者判处刑罚(直至死刑),并且附带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总体上尊重受害者的意愿,将是否取得受害者谅解、以及经济赔偿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是正确的。
社会公众喊打喊杀也好,期望原谅也好,是绝对不应当取代受害者意愿的,因为你不是受害者。侵犯已经发生,即便杀死侵犯者,对于受害者也已经于事无补。那么,如果能够给予受害者更大额度的经济赔偿,由此对侵犯者减轻处罚,对受害者是有利的。让我们再次重申,始终应当牢记,犯罪与惩罚理论首要的、核心的关注点,是受害者的意志,是受害者应当得到补偿,而不是公众的意见,更不是把侵犯者的资产没收缴入国库。“社会”没有受害,“国家”更没有受害。
由此,还引发需要思考的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如果这是一个全国连锁、乃至国际连锁的大型集团公司幼儿园,对受害者就更好。
首先,当这是一家大型企业,犯这种错误的几率就更小。因为大型企业有更好的内控机制,更加关注自己的商誉,犯错的成本太高,一次错误,可以让整个品牌价值归零,投资者承受不起,因此他们会更加审慎地对待消费者,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假如它还是犯错了,那么,将其财产全部冻结,用来赔偿患儿家庭,支付患儿的后续治疗费用,这终究比一个“个体户”的偿付能力强大太多,患儿和家庭也有了更好的后续保障。
那我们就要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幼儿园的“个体户化”呢?
因为幼儿教育,是一个被高度管制的行业,它是一种牌照许可。严苛的审批条件、严格的价格管制,导致幼儿园供给不足。这导致两个结果,一是高度的政策干预和不确定性导致大企业无法投资幼儿园产业;二是个体户幼儿园也供给不足,且由于拿到了牌照、排斥竞争而丧失了改进的动力,幼儿园看似民营,实际上已经高度国有化,被“管制俘获”,更不用谈现在很多私营幼儿园本身已经被收归国有、或者拿着政府补贴。
这要求必须放开教育领域的管制政策,在自由竞争之下,有利于大企业的成长,同时有利于小企业的进入和竞争,由此不断提升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呼吁开办更多公立幼儿园,都去上公立幼儿园,这是一个经济学ABC问题,导致的结果就是幼儿托教的全盘国有化,税收负担加重,资源被错配,质量的不断下降,没有改进的动力,所有儿童将别无选择。
在关涉我们孩子的健康和教育问题上,我们应该像相信市场给我们提供物美价廉的各种商品一样,相信市场经济,而不是相信远在天边整天只考虑怎么保住自己官位和压住舆论的官僚系统。有些民主派,对官方的一切东西都高度怀疑,但是对要求国家承担教育、医疗、养老等责任,这多少有点精神分裂。
市场经济是责任非常清晰的机制,公立机构就存在大量的责任转承问题。例如假如是公立幼儿园,办法是处分几个官员、抓捕几个幼儿园负责人,然后对家庭的赔偿和孩子们的后续治疗费用会怎么处理呢?国家来负担。国家来负担的意思就是,全体纳税人来负担。这在伦理上是说不通的。为什么让无辜的纳税人来承受代价呢?他们并没有实施侵犯行为。这就是把利益内部化,而把代价社会化。
第二个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之道。
我们要清楚,到底是什么让我们的食品更加安全了?是市场经济。
企业,在食品安全——以及各种质量管控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它是消费者的受托人。
你去超市买食品,发生问题了找谁呢?直接找超市。因为超市要对它售出的商品质量概括负责。至于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来自哪里,那是超市再进行追溯、追偿的问题。依此类推,超市的上游供货商、上游供货商的供货商,一直可以追溯到最初的生产者,这些“中间商”,又是这个环节的质量管控人。
道理很简单,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质量,超市就会进什么样的货,否则消费者就不付费,出了问题还会损害商家的商誉。层层传导到上游的上游的上游,如果上游不按照这个质量来生产,下游就不要它的产品。每一生产环节,都在层层替消费者把上游的关。
消费者也不用懂食品安全和营养学知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干,市场经济劳动分工就可以解决。
消费者主权,实现了对企业、专业人士的驯服,让他们听令于消费者的偏好行事。
由此我们发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消费者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后,企业就争先恐后生产越来越安全的食品。他们开始竞相打广告,公开自己的制作过程,公开自己的配料表,公开自己的品控机制,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
企业对质量的控管,提升品质,不是为了别的,就是为了利润。商誉就是它的生命线,没有了商誉,就只剩破产一条路。道德说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社会运行不能依靠人的良心,更不能依靠公务员的恪尽职守和大发善心,而要依靠一套有效运行的机制。它就是市场经济。
我们并不是说,这套机制就一定不会出问题,市场不是万能的,但市场从不失灵,它总是会向着最合乎消费者需求的方向靠拢,总是会把较差的生产者淘汰出局,由此将风险降到最低。
我们要承认市场的不完美。而试图通过政府监管,打造一个完美的无风险的世界,才是最大的乌托邦。
可以回想,我们小时候的食品比现在安全吗?我们的祖辈就生活在一个监管无处不在的环境中,他们的食品安全了吗?那时候因食品问题死的人不计其数,只不过没有微博和微信而已。
遇到食品安全事件,不论它是何种情况,社会舆论就一窝蜂地呼吁强监管,这是对市场的无知和拜国家教。
难道给每一家工厂、每一个餐厅、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幼儿园都配两个公务员吗?这个成本我们能否负担得起?到时候能把社会资源消耗殆尽,连吃都吃不起了,还讲什么安全?再说了,这些人什么都不懂,他们几乎是文盲,然后懒惰成性,又哪里会知道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让他们监管食品安全,不过是食品安全的马奇诺防线。
带给我们更加安全的食品的,从来不是监管,而是市场。我们要学会理解这个社会的运作方式,学会看清真相,强监管从来不是食品安全的解决办法,更不是其唯一的出路,国有化幼儿园更不是万能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