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益网络为劳动争议案向劳动法开炮!
多益网络又“搞事情”了,这次是因为解雇员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直接怼法院、甚至怼劳动法。
多益网络真是太吊了。怼得漂亮!
关于事件的来龙去脉,其实在多益网络的这则声明中已经基本说清楚了,就是因为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雇了,仲裁认定公司要赔偿,多益网络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维持了仲裁的决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多益网络的微博上看,附有判决书全文。
司法的维稳思维
法院针对劳资双方关于解雇理由的几点争议,在判决书中认定:
1、原告(成都利为网络科技)主张被告(刘林柱)存储色情照片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尚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不予支持;
2、原告未就刘林柱电脑安装VPN软件严重危害网络信息安全进行举证,本院不予支持。
3、被告离开工位电脑未锁屏问题,法院认为,员工手册说必须严重警告两次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刘林柱虽然是三次,但公司未举证对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所以不符合员工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被告在工作时间大量刷抖音、B站,但并不能证明刘柱林系大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亦未能证明该浏览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
5、刘林柱私下讨论薪资,他认为公司制度有不合理性,法院认为公司制度应当有合理性并符合比例原则,原告未能举证询问工资的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负面影响,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具有不合理性,亦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6、考勤作假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已经提交了检讨书,公司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调离工作岗位后,未向刘林柱提供工作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不支持。
所以,这家公司在劳动仲裁败了,在法院继续败。劳动仲裁,本身也履行的是司法职能。判决总之就一句话:员工的行为都有合理性,公司的行为都不合理,所以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万。
非常奇怪的就是,一个员工已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了,却必须证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难道违反规定本身,不是负面影响吗?难道一家互联网公司规定员工不得擅自使用VPN,必须等到出现重大信息安全问题,导致经济损失了才行吗?难道擅自使用VPN本身,不是违反员工手册吗?一个公司的员工都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这个公司就没法运转,这是不是负面影响呢?这又不是计件工资,如何“量化”负面影响呢?设定无法达到的举证标准要求,实际上就是消灭了权利本身。
上班刷抖音、刷B站,充分证明该员工没有全面履行公司和自己的契约,说明他在上班时间摸鱼,说明他在剥削企业。那么他要不要把摸鱼的时间的工资退还并赔偿企业呢?
并且,司法机构已经开始超越自己的职权,在评判一家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手册是否“合理”的问题了。它在教企业家做事,在按照自己想象的偏好和对社会政策的理解——而不是以产权为基准的基本规则——在随意判案。这意味着,司法机构可以凌驾于每一个市场主体之上,统一实施一种“富有同情心的、人道的、正常的”规则,至于什么是同情心、人道和正常,由他们来定义,并且根据其变动不居的主观偏好随时变化。
在几乎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和法院,都在拉偏架,按照劳动法设定的武断规则站在了劳动者一边。
这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一个执行法律的机构,只是按照法条规定来判案,至于法律到底应当是什么样子,不假思索。所以他们实际上并不会真正地思考正义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是“法律复读机”。
他们为什么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呢?因为垄断性司法机构本质上就是维稳机构,他们必须维护立法规定,才能维护体制本身,而他们就是体制的一部分。
于是他们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首先预设了一个立场,那就是企业是强势方。让强势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会使得事情更容易得到解决。让企业出点血,劳动者得点利,有利于平息矛盾,达到“稳定”的目标。至于正义到底是什么,早已置之脑后。
因此号称客观公正的司法,其实是在为自己喜欢的一方服务,让他们得到“公正”。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采取了不同的证据标准,以严格的规则对待企业,以宽松的原则对待劳动者。劳动者战无不胜,可以“合法地”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由此还能达成另一个效果,让那些得到不正当利益的人,由此成为依附于国家、崇拜国家、支持强制力的力量。劳动者相对于企业家,毕竟人数众多,众多的支持,可以更好地达成稳定的目标。
侵权行为中的严格因果关系和“转承责任”理论
司法机构在判案过程中,经常会和稀泥,希望他们认定的强势一方、有钱的一方多承担责任,而他们认为的弱势的一方少承担责任。这样做没有什么正义的考虑,仅仅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社会稳定”,平息矛盾,并且有利于自己拿最多的钱,干最少的事,受最少的麻烦。
正义的产权理论要求,一项侵权行为,必须实行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归责原则。
A杀了、打了、或者撞了B,对B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直接侵害,这时候很明显,A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在这个过程中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能否定他直接侵犯了一个无辜者B。如果由于C的某些行为,导致了A做出了侵犯B的行为,A仍然无法从B受到伤害中免责。至于C应当承担多大责任,是一个追诉和司法实践问题。
这就是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归责原则。
举个例子。
A受到了C的侵犯,这时候B来阻止C,但A却误认为B是来共同侵犯他的,所以拿刀捅了B。
这时候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会说:A捅了B。至于A是在什么动机和情况下捅了B,都不能改变A捅了B这个事实,因此A不能免责。至于A赔偿B之后,向C主张赔偿问题,是另一个问题。
错误的归责原则就成了,由于A是在某某特殊情况下对B实施了侵害,因此A应当免责。问题是,B又何辜?同情了实际侵犯者A之后,B的权利如何保障?
可悲的是,司法机构在侵权责任归责的过程中,越是涉及到劳资关系问题,越是没有适用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而是使用了“转承责任原则”。
这种情况下,不是去追究直接责任,而是去无限追溯,甚至根据自己的所谓哲学和社会认知去寻找一个“实际的”、“深层次”的原因。
再举例子。
A今天出去杀了B,因为A心情不好,跟B吵架了,激情杀人了;A为什么心情不好呢?因为他出门前跟老婆吵了一架;他为什么跟老婆吵架呢?因为老婆嫌他穷;老婆为什么嫌他穷呢?因为他的公司每月才给他发5000块。所以A的犯罪,是有“实际原因”、“深层次原因”的——一切都是公司的过错!
公司为什么有过错呢?因为都是市场经济的错,要是消灭私有财产就好了。
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其实我们社会中的“道德家”,就是这样思考问题的——
一个反社会的公交车司机驾车从桥上冲进河里,导致几十个乘客死亡;或者,一个反人类的渣滓在小学门口对手无寸铁的孩子们大开杀戒。道德家们开始表演了:这不是他个人的过错,这是社会的过错,公司让他入不敷出甚至失业了,社会对心理变态的人缺乏关爱,社会对他不公,甚至,分析到了他的原生家庭……
然后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这些人居然不去看直接的因果关系——他杀害了无辜者——反而因为所谓的“实际原因”而为明确的侵权行为辩护,忘记了真正的被侵害人。他们也唯独忘记了,这一切,都不是他杀人的理由。
道德家们把所有的“同情心”都给予了那个犯罪的人,唯独不同情那些受害者。
道德家把一切都归罪于社会,似乎他们看待问题更加“深刻”。他们忘记了基本的伦理准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更奇怪的是,那似乎是在说,这个犯罪的人没有犯罪,而那些组成社会的没有犯罪的人反而犯罪了。
美国不就是这样吗?黑人打砸抢,是因为社会给他们提供不了就业,不给他们分房子,不给他们发钱,甚至是因为他们的祖辈受到了歧视。唯独那些打砸抢的黑人自己,没有过错!
由于是社会的错,他们开始要求政府进行各种管制和干预。给他们特权吧,把他们养起来吧,不要批评他们啊,他们那脆弱的小心脏不能批评,由“社会”——即没有犯错的人缴纳税金——来承担他们个人过错的代价。
司法机构,不幸地也在按照“转承责任”原则和道德家设定的剧情在判案。
一个员工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契约,那么这个劳动者在外面犯下的一切过错,企业都要承担责任,一告一个准。
一个美团的骑手在外面撞人了,美团也要赔偿。这在大家看来都已经觉得是天经地义了。问题是,它符合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吗?
首先,撞人的是某个骑手,不是“美团”。“美团”没让他撞人,美团的老板和股东没有撞人。
其次,是骑手雇佣了美团,美团就是连接商家、骑手、顾客之间的一个平台,是给这几方架起桥梁介绍生意的。骑手是老板,美团是给骑手打工。老板犯错了,让员工去赔偿吗?你在家里跟老婆打架,要怪婚姻介绍所吗?
第三,因为雇主从雇员的行为中受益了,所以雇主也应当承受相应的损失。这种说法违反了自愿交换的本质:交换必定是双方受益,而不光是雇主从雇员的活动中受益。把这个似是而非的理由颠倒过来就会发现它的荒谬,那么,如果雇主受损了,破产了,雇员要不要去和老板一起还债甚至跳楼呢?
第四,“美团”这家公司并不会行动,能够行动的总是个人,让美团承担责任,犯了概念实在化的错误。只有每个人,才必须、也应当、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司法实践中这种不讲直接因果关系的转承责任理论和模糊归责,导致一个社会连基本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都变得模糊不清,培养了一大帮社会巨婴。法律由此失去了锚定,法官可以按照自己对社会政策的看法来任意地判案,而不受任何规则的制约,人们对自己的未来失去了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走向溃败的前兆。
劳动法,有利于劳动者吗?
劳动法有利于谁呢?
有人说,那还用问,当然有利于劳动者啊。司法机构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都判劳动者胜诉,劳动者欢呼雀跃。
可是真的如此吗?
各种打着保护某一类人的法律,最终伤害的都是它声称要保护的人。
经济学不讨论目的,我们可以以最大的善意,假定立法者就是出于良好的意图,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经济学不关心你的目的,它揭示的是,你所采用的手段与目的是匹配的,还是目的与手段的背离。
不幸的是,这类政策的结果,都是事与愿违。
一个很明显的道理是,拉偏架的法律,在看起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侵犯了企业的产权。企业无法自由地签订契约,无法自由地雇佣和解雇员工,因此失去了其产权的重要权能。
产权必须被平等地保护。侵犯企业产权的结果,就是企业家的时间偏好会提高,因此会减少资本积累,减缓技术进步,降低劳动生产率,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减少雇佣,并且降低工资率。
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就直接不玩了,撤资了,搬走了,劳动者全失业。失业增加后,资本还减少,意味着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由此进一步拉低了工资率,降低了生活水平。
无法自由地解雇,那就意味着雇佣的减少。法国为什么上菜慢?因为很大的餐厅,只有一两个服务员,上菜慢的让有些不耐烦的顾客甚至杀了老板和服务员。为什么?因为请神容易送神难,把人雇来了,癞蛤蟆踢不掉了,那就干脆少雇佣。至于失业多少,关我何事呢?
就业市场中的“反歧视”规定,同样是在侵犯企业产权。一家企业就是莫名其妙地不雇佣左撇子,这是他的产权范畴,不论他是什么理由,都不容外人干涉。你说他是歧视,必须雇佣某一类型的人,甚至为各种类型的人设置相应的配额,这就是赤裸裸的对企业的剥削行为。我明明就不想要你,你为什么以强制力为威胁要求我给你发工资?
自由市场自然会消除歧视,因为它检验一个企业家才能的标尺就是利润指标,衡量一个人的是他的生产能力,而不是肤色、种族、信仰等等。如果一个黑人、LGBT、左撇子、穆斯林,明明比其他人更有生产力,你不雇佣他,就是把他推向竞争对手的怀抱,就是在减少自己的利润和竞争力,结果就是倒闭。所以市场经济才是消除歧视的根本办法。
通过立法强制手段消除歧视,并不会消除歧视,只会使歧视转入地下,加深了内心深处的歧视,在强制力威慑下的行为,最终会埋下冲突的种子,有朝一日爆发,就是针对某一群体的集体杯葛甚至杀戮。
反歧视的做法当然也不会保护那些声称要保护的劳动者,事情恰恰相反,企业会减少雇佣这些刺儿头,要是还不行,我不干了还不行吗,你总不能强制我去做生意雇佣人?
最低工资法声称要保护低收入群体,但问题是,那些无法创造相应边际价值的劳动者,将由此被排除出劳动力市场,自始至终得不到雇佣,或者被解雇。所以最低工资法的结果,恰恰是伤害了低技能的劳动者,让他们找不到工作,或者成为打黑工的,将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都置于违法的危险境地中。
工资,不是靠立法强制就能提高的,如果是那样的话,倒好了,直接立法规定每月工资10万多好?工资的提升依靠的是资本积累,以及由此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了最低工资法的地方,之所以并没有出现大规模失业,不是因为有最低工资法,而是因为那个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市场工资率——它是形同虚设的。
最低工资法,是制造大规模长期失业的罪魁祸首。
以上啰嗦了半天,论述了打着保护劳动者名义的立法,最终反倒会不利于劳动者。其实,多益网络用一句话就说得很清楚——
多益网络至少未来三年内,绝不提高员工总数。
我惹不起躲得起,减少雇佣还不行吗?
所以,打着保护劳动者名义出台的劳动法,最终恰恰伤害了劳动者。也正如多益网络声明的那样:劳动法有极多问题,对经济发展有极大负面(影响)……
那么,一项法令的出台,必定会制造一个获利的群体。劳动法没有造福企业,也没有造福劳动者,它造福了谁呢?
它造福了一大堆劳动纠纷律师。
这是恶法管制催生一个行业的典型例证。知识产权法,催生了依靠知识产权敲诈勒索的知识产权律师;劳动法,催生了劳动争议律师群体,他们依靠这个法律整天碰瓷企业,勒索企业,把企业锤得死去活来,并且以正义的面目出现。
他们已经完全不去思考“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这个问题,而是不假思索地服从和运用现行的立法。这是对人类理性的背叛,就是主动地去配合这种立法的实施,说到底,他们信奉的是强权即真理。
它还造福了一大堆“富有同情心”的“良心知识分子”。
例如那些鼓吹劳动立法和工会运动的秦晖主义分子,他们由此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和社会地位,上可货与帝王家,下可到处走邪骗经费。这些经济学白痴永远不明白,没有企业的产权保障,就没有劳动者的福利增进,侵犯企业产权,最终最不利于的,并不是企业家,而是劳动者;工会暴力组织从来不是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的手段,反倒是维护工会会员特权、排斥竞争、导致更多失业和工资率降低的罪魁祸首。
一项法律如果没有人们的支持,就是一纸空文。正是这些劳动者和他们的代言人的积极支持,使错误的法令得以落地实施。所以他们是恶法的共犯。例如鼓励相互告密的法律,如果人人唾弃之、无视之、藐视之,这项法律就失效了。问题就在于,有些人总想借助强制力实现自己的愿望。于是在他们的怂恿和呼吁下,执法部门的权力得以扩张。
这就是另一个、也是立法活动中永远的受益者:利维坦。
劳动力是原始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对于一国经济进步和劳动者福利增进,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我们都站在劳动者一边,希望所有劳动者都有更好的工作,更高的工资,更好的生活。问题只在于,采用什么样的手段能够实现这个目的。
重要的是要记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要想就业增加,工资率提高,那就保护产权鼓励投资,让企业变多啊,任何生产都离不开人,企业多了,就会竞争劳动者,竞争的办法就是开出更高的工资,否则劳动者就不来,这样大家不都有工作了,工资还提高了吗?
你侵犯企业产权,把企业都搞死了,谁安排就业呢,谁给劳动者发工资呢?这不是很简单的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