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有一种邪恶内涵?
垄断后,企业就会把价格提得高高的,然后割韭菜。这不仅是大部分国人的看法,甚至是全球绝大多数人的看法?
实际上呢?
自由市场下,消费者的需求是无限的,企业只要想赚更多的钱,那就永远有动力降价增质(包括降本)以提高市场份额。
企业的商业逻辑是,他并不必然追求单价的上升,而是追求总利润的上升。理解了这一点,就不可能担心哪个企业大了以后提价伤害消费者了。

什么是垄断?关于这一主题有大量的模糊和含混。很少有经济学家表述过一个符合逻辑的、有意义的垄断定义。
这种混乱定义的一个通常的例子是:“当一家企业对它的价格有控制时就存在垄断。”
这一定义是混乱和荒谬的混合体。
首先,自由市场上的交换中,并不存在对价格的“控制”这样的东西;在任何一次交换中销售价格都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每一方都没有实施“控制”;唯一的控制是每个人对自己行动的控制–源自他的自我主权–因而是他对自己在任何假想价位上参与还是不参与一桩交易的决定的控制。
因为价格是一种相互现象,因此不存在对价格的直接控制。
另一方面,每个人都绝对地控制着他自己的行动并控制着他为得到某一具体财货而试图开出的价格。任何人都可以为其所销售的任何数量的财货,设定所想要的任意价格,问题只在于他是否能在那个价格找到足够的买家。同样,任何买家当然也可以设定他购买某一特定财货的任意价格,问题只在于他们能否在那个价格上找到卖家。
事实上,正是这相互要价和还价的过程产生了市场上的日常价格。
你能控制自己但控制不了价格
一个常见的例子是,享利-福特和一位生产小麦的农民,在各自的控制能力方面将会有巨大差异。通常,福特不被当作一个绝对的垄断者,而是被视为一个拥有模糊程度的垄断权力的人。
首先,说这个农民和福特对价格的控制方面有所不同,是完全错误的。两人在控制和无力控制方面的程度是完全相同的:也即,两人都对其生产的数量和想要取得的价格有绝对的控制;对最终发生的交易中的价格和数量则绝对无法控制。
在自由市场中,每一种产品的生产者都是自由的,可以生产他想要的尽可能多的产品,或可以购买再力图出售,并以他能取得的无论任何价格卖给他能找到的任何人。
自然,如我们反复所说,每一个销售者都力图在尽可能最高的价格上卖出他的产品;同样,每一个购买者都力图以尽可能最低的价格购买财货。
正是这些卖家和买家的自愿交易构建起了消费者财货和生产者财货的整个供需架构。控诉福特或一家自来水厂“索要情况允许的最高可能价格”,并以此作为垄断的信号,完全是无意义的废话。
因为这正好是经济生活中每一个人的行为:生产小麦的农民、劳动者、地主等等“索要情况允许的最高可能价格”,只不过是索取能自由获得的高价的更富感情色彩的同义语。
在任何交易中谁正式设定价格,是一个完全无关紧要且不相关的技术问题。梅西百货每天公布其价格,并不意味着它拥有某种超乎消费者之上的对其价格的神秘控制权。事实上,公布价格只是给潜在购买者和销售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而非作为控制的手段。
所以,各个单独的生产者都对自己的行动拥有自主权;他可以自由的购买、生产并销售他喜欢的任何东西给任何愿意购买的人。
**只要一个生产者希望最大化其货币回报,他就要将自己置于消费者的控制之下,并依此确定其产出量。**就此而言,福特并不比农民对消费者有更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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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第一种定义:唯一售卖者
在此,我们试图给垄断本身一个定义。存在三种对垄断合乎逻辑的定义。
第一种源自它的语言学词根:monos(唯一)和polein(出售),即任何给定财货的唯一售卖者(定义1)。
这无疑是一个最合理的定义,但也是一个十分宽泛的定义。它意味着,无论何时,只要各个产品之间存在任何差别,个别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是一个“垄断者”。
汤姆-威廉斯,一位医生,就是其提供的独特的医疗服务的一个“垄断者”。依此类推。帝国大厦的所有者就是其大厦的租赁服务的一个“垄断者”。因而,这一定义将消费者对个别产品之间的所有区别都标示为获得了“垄断”。
必须提醒的是,只有消费者能判定市场提供的两件商品是一种财货还是两种不同的财货。这个问题不可能通过对产品的物理检验来解决。财货的基本物理形式可能只是其属性中的一个,而绝大多数情形中,在它的许多顾客看来,一个品牌、一家具体公司的“商誉”或者商店里一种更令人愉悦的氛围,都会将产品与其对手产品区别开来。对于消费者来说,该产品因而变成了不同的财货。
因此,对“垄断”的定义1几乎没有任何办法能够有效地使用。使用这个定义会导致一个关于垄断的贫乏的定义,** **
即每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的排他的所有权—而这会很荒谬地让每一个人都成为垄断者!
垄断的邪恶内涵源自特权
其实,“垄断”这个术语对大多数人来说具有不祥和邪恶的内涵。下面我们来看垄断的定义2,虽然它和定义1有关联,但又有非常值得注意的差异。
实际上,它就是垄断的原初定义,而且正是这个定义要对其公众心目中的邪恶内涵负责。
让我们转向17世纪伟大的法官科克爵士(Lord Coke)对此的经典表述:
垄断是一种国王以其许可、委任或其他途径……给予任何个人或群体、国家或法人的制度或默许权,以独占地购买、销售、制造、制作或使用任何东西,同时试图限制任何人或群体、国家或法人之前所拥有的自由或阻碍他们的合法贸易。
换言之,按照这一定义,垄断就是一种由国家授予的特殊的特权,将某一特定的生产领域保留给特定的个人或团体。其他人被禁止进入这一领域,而且这一禁令由国家宪兵强制执行。
这一垄断定义可以追溯到普通法并在16世纪和17世纪的英格兰获得了极大的政治重要性。当时自由意志主义者和国王之间发生了关于生产和企业的自由截然相反的垄断问题的历史性斗争。按照这一术语的定义,“垄断”在公众的心目中的涵义成了危险的利益和暴政也就毫不奇怪了。大量的生产和贸易限制以及国家所建立的垄断阶级成为数世纪激烈攻击的对象。
这一定义在经济学分析中曾经是重要的。比如美国第一批经济学家之一的弗朗西斯-魏兰德就说:
垄断权就是授予某人或一群垄断者的排他性权利,从而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们的劳动或资本。
在一个不受国家干涉妨害的自由市场上,这种类型的垄断永远不会出现。因而按照这一定义,在自由经济中,不可能有“垄断问题”(没有人能获得这种权利)。
定义2的内涵:垄断是暴力机构授予的一项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