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性司法,本质上都是维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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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民法上,都有“追诉时效”的规定。按照教科书的通行解释,这是为了: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对自己的权利应尽到注意义务;2、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履行职责;3、维护财产权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否则将使权利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这会让社会陷入无限的讼争之中,造成预期不稳;4、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但是也有很多例外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产权,没有时效限制

产权问题是不受、也不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产权是永久的、对世的、排他的权利。一个有时效的“产权”,与产权这一概念本身是冲突的,就不成其为产权。

这就是说,一件财产,如果权利人或者他合法的继承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属于自己的,而被别人据为己有,哪怕这件财产是秦始皇时代的,都应当立即返回,并且对当前占有人,不应当进行任何补偿。

这才是符合私产原则的。一个人通过先占、生产和交换取得的财产,就是他的私有财产,就合法地拥有了这件财产的所有权,并拥有该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那么,产权人将这件财产通过继承、赠予方式转移给继承人、受赠人,这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继承人和受赠人也当然地合法地拥有了该财产。

平等主义者认为继承人未经个人努力就取得了巨额遗产或者遗赠,有违他们的“起点平等”原则,因此应当征收没收性的遗产税,这完全是乌托邦思维、毫无产权意识的野蛮人言论、并且是在卑鄙地偷换概念。

并没有什么“起点公平”,人与人之间是不可能平等的,有的只是权利平等。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问题不是继承人努不努力、能不能全额地继承遗产的问题,而是被继承人有没有权利处分自己财产的产权问题。所以平等派是在侵犯被继承人的产权。

在经济上,这种胡言乱语同样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一个人之所以继承了遗产,是因为他的先辈积累了财富。在市场经济中,他积累财富的方式就是服务于消费者。那么只能说明,人家的先辈在服务消费者的能力上更强,获得了消费者的自愿金钱投票。那些平等主义者之所以没有遗产可继承,真要怪的话,只能怪他们的先辈不争气,服务消费者的能力太差。所以造成了人一出生,财富就有差距。这很公平。强行抹平这种自然的不平等,才是最大的不公。

如果征收遗产税,其实就是对消费者的宣战,对富裕生活的宣战。谁越是能服务消费者,就越是打击谁,这不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吗?它将造成全社会时间偏好提高,倾向于吃干喝净,不进行财富的积累和代际传承,也就是毁灭资本。由此,摧毁了代际之间财富传承的家庭纽带,实际上就是摧毁家庭这个自由的最后堡垒;摧毁我们社会经济进步的基础,让所有人陷入贫穷的深渊之中。

一个父亲勤勤恳恳积累财富,留给自己的后代,到底有什么错,凭什么征他的税?

谁主张征遗产税,谁就违背伦理道理,并且就是消费者的敌人,就是所有人的仇敌。

以上,证明了正反两个方面的命题:

只要一个人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那么就不应当受到侵犯,不论经过多少代人,该财产也合法地属于他,或者他合法的继承人。

反过来说,只要财产不是通过先占、生产、交换,及其后续的合法继承取得,那么就必须返还财产,也不论经过了多少代多少年。

奉行产权原则,不会造成天下大乱

马上就会有人提出反驳,如果任何时候的财产,都要按照正义的产权原则物归原主,那整个当下的财产不是都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中,不是天下大乱了吗?就像诉讼时效的规定中说的那样,这不是会造成无休止的争讼,浪费司法资源吗?

对这个问题的首要回答是:那又如何?

我们是不是为了稳定,而牺牲正义?再说,这种稳定,真的是稳定吗?监狱里的秩序非常稳定,是不是人类需要的秩序?

为了维护当下的所谓稳定,就意味着必须牺牲原有产权人的利益而维持现状,这对产权人公平吗?

持“稳定”观点的人,其实都是保守主义者,伦理相对主义者。在他们看来,只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就应当予以接受,否定任何通向正义的社会变革;在他们眼中,真正的正义并不重要,那虚无缥缈的“社会秩序”才是正义。他们认为没有客观的伦理准则,一切伦理准则都是因时因势而变的,由此丧失了判断正当性的基准,也就没有了对政府行为进行合法性检验的标尺。

但是你会发现,他们的主张是自我驳斥的。

当他们说要维持现状的时候,没有提出任何伦理主张吗?并不是。他们的伦理主张是:只要是“习惯的”“习俗的”、经验的、当下状态的,就是正确的;当下的社会和经济等级秩序,是必须维护的;在有关产权问题上,只要政府定下来的就是对的。

自由主义在左,保守主义在右。保守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死敌,是自由主义要摧毁的对象。

其次,他们会自我辩护:我们也不是不要正义,但是正义并不是无代价的,这样做社会成本太高了。你们不是也整天说,凡行动皆有成本吗?

这又陷入了功利主义的泥潭之中。

我们所说的成本,是个人主义的,是主观的成本。这个成本是“机会成本”,行动人为了实现一个较高价值排序的目标,而放弃的次要的目标的价值,就是本次行动的机会成本。价值,是排序的概念,不是基数的概念,它无法量化,也不能跨人际进行平均和加总计算。

那么,你如何去判断别人的成本呢?你凭什么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代替他人的价值判断呢?哪里又有一个加总计算的“社会成本”呢?

按照他们的成本和价值测量的功利主义方法,才真正会使社会陷入大乱之中。因为按照他们的逻辑,只要他们认为的“社会成本”较低,就可以计算社会的效用,来实现他们心中的“正义”。

一个村子里,有一个红发男孩,大家都很讨厌他。将他杀死或者囚禁在地下室,没有对大家的福利造成伤害,即便有,成本也很低,那么杀死他或者囚禁他,就是合理的。

问题是:这个村子里还有十个残疾人,杀死他们成本也很低。残疾人已经开始瑟瑟发抖。

你的房子占据了一个位置,现在有人要实现自己的宏伟目标,要建一座标志性建筑或者一条道路,居民们都很拥护,那么按照成本测量的方法,你的房子被强拆也是合理的。

问题是:一旦把这个权力授予政府,那么它就可以为了实现所谓的社会目标,而拆掉任何人的房子——毕竟,社会大多数的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嘛。

再往前推导,把600万犹太人和吉普赛人关进集中营,当然也是合理的。把地主老财的家产瓜分了分给穷人,更不用说,非常合理了,社会效用大啊。

抛弃伦理原则和主观价值论的所谓功利计算,结果就是恐怖的人吃人。

第三,当今社会的一切财产,往前无限追溯——尤其是在国家建立以后——可能都来自于抢劫。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限追溯就会造成产权的全面重组,社会秩序的大乱。

保证社会秩序和平运转而不会天下大乱的基础,恰恰是同样是私产原则。

假定张三的房产,被政府没收、或者其他人抢夺后,交给了李四。这时候很明确,正义的产权理论要求,李四必须返还财产给张三,并且不会得到任何补偿。事实上,如果李四在这个过程中主动侵害了张三,不但应该返还财产而不会得到补偿,反而应该对他进行额外的惩罚来补偿张三。

接下来我们来向前追溯。

张三假如已经死亡,但是他留下了合法的继承人小张三。很明确,只要存在可识别的侵犯者李四和可识别的受害者小张三,李四就必须将财产返还给小张三。

同理,哪怕是张三的孙子的孙子,与李四的孙子的孙子之间,仍然要按照上述原则返还。虽然李四的孙子的孙子并没有实施侵犯行为,但由于他的祖先的所有权来源是非法的,那么只要张三有合法的可识别的继承人留存于世,那么李四的后代,就必须将财产交换给张三的后代,并且不会得到任何赔偿。

现在我们深入到更为复杂的情形。

张三的财产被政府或者李四抢夺后,张三以及他的后代全部没有了,已经没有了可识别的继承人。这时候,正义的产权理论会如何处理呢?

李四照样不能保留他非法侵占而来的财产,这时候该财产成为无主财产,按照先占原则确立产权。唯一的限制是,李四作为非法占有人,没有先占的资格。

现在我们已经来到了当今世界最复杂也是最现实的情形:如果李四的确从张三那里抢走了财产,但是张三已经没有了继承人,产权经过流转后,已经到了李四的孙子的孙子的孙子,或者王五的孙子的孙子的孙子的手里。

这时候,由于李四和王五的后代本身并没有实施侵犯行为,而张三已经没有了继承人,那么李四和王五的后代由此按照先占原则合法地取得了该财产的产权。

由此我们证明,即便假定现有的所有财产,都来自于强制和盗窃,现有的所有者仍然是该财产合法的产权人。只要他们自己本身没有事实侵犯行为,并且最原始的产权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已经消失在了历史中。而这正是当今世界的情形。

因此,实施正义的产权理论,并不会带来产权的大量更迭和天下大乱。

现在还剩两个小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说明。

第一,李四的后代已经占有财产很久了,这时候要求他返还财产而不进行补偿,合理吗?

合理。

正义并不是按照谁占有时间长来衡量的,而是按照产权原则来判断的。如果对他进行赔偿,恰恰是对真正的产权人的不公正。如果以国家之名,对李四的后代进行补偿,那就更不公正,因为这就是让毫无责任的纳税人出钱,来补偿一个侵犯者的后代。

19世纪的废奴运动中,英美发生了解放黑人奴隶、还他们以自由的强大舆论。这时候一批国家主义和保守主义者说,应当补偿奴隶主,因为奴隶是他们的财产,当时一个壮年黑奴,价值800美元,那在当时可是一笔巨款。

唯有坚守产权和自由放任思想的曼彻斯特学派,发出了掷地有声的反对意见:难道应当被赔偿的,不是奴隶吗?

第二,这个财产是我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历史文献能够证明这一点了,怎么办?

没办法。

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并且排除合理质疑。你都拿不出来证据,当然不能说这个财产是自己的。

即便是秦朝的财产,只要有明确的证据,就应当返还给产权人。

并且,这不是否定产权理论的理据,反倒恰恰是认同私产伦理的证明。因为你已经认同,这个财产只要有确切的证据,就是应该返还的。由于没有证据而无法在司法实践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当然不是否定私产原则的理由。

垄断性司法机构的维稳本质

当今世界的司法机构,都是非市场化的、非竞争性的,而是国家垄断的司法机构。

垄断性的司法机构,是“国家”这一建构的组成部分,就在国家之下;或者我们可以直接说,它本身就是“政府”的一部分。不论其是否实行所谓的“三权分立”,都不能改变“国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本质。所谓司法独立的神话,只不过是国家建构下给所有人喝下的甜味毒药,让人们误以为有一个机构在公正裁判,在自己与国家之间主持公道。

这一本质揭示了,垄断的司法机构必定是维护国家建制的,长远地说,它总是会做出有利于国家建构的裁断。否则它何以自处呢?它会自我毁灭的。所以指望垄断性司法机构做出反对自己所代表的国家的判决,就像让一个人抓住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

让·巴蒂斯特·萨伊一针见血地指出:

zf事实上是在为自己或是自己偏向的一方提供服务,因此它的所有支出都是政客和官僚的消费支出,并且这种支出是以牺牲纳税公民为代价取得的。

由此本质出发,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垄断性司法机构必然是一个维稳的机构。这不是说“维稳”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在说,其稳定的目标是不要正义,维护当下现状。换句话说,只要能够“稳定”下去,正义是无关紧要的。

比如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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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站在秋千上,将秋千荡的很高,而她的监护人极其不负责任,导致女孩死亡。但是最终的判决是,游乐设备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07万。

在各类劳动纠纷中,几乎无一例外,都判的是企业败诉,劳动者住在了“有理村”。

这首先是因为他们预设了一个立场,那就是企业是强势方。但是从来没有见过这么窝囊的强势一方,一个强势方整天输官司。但是更重要的事,这样判,让企业出点血,劳动者得点利,有利于平息矛盾。至于正义到底是什么,一点都不重要,他们也不关心。

由此还能达成另一个效果,让那些得到不正当利益的人,由此成为依附于国家、崇拜国家、支持强制力的力量。他们人数众多,众多的支持,可以更好地达成稳定的目标。

这不是说,垄断性的司法机构就不会做出任何符合私产伦理的正义判决——因为任何司法裁断都不可能不顾民情舆论和人们的生存常识,否则其判决将会被激烈反抗或者消极抵制而不会得到执行,这恰恰会危及其稳定目标——而是在说,即便如此,其终极的目标仍然是:稳定。

最后说说所谓的节约司法资源问题。

正是由于垄断司法,才存在“节约”司法资源这一说。与垄断性的医疗、教育、道路、电力、供水等等一样,我们经常会听到他们“教育”消费者:要节约资源。然后经济衰退的时候,他们又会怪罪消费者,你们怎么不把存款拿出来消费?教育消费者,你们怎么不爱国,不体谅国家的难处?

你见过任何一家私营机构对消费者说,要节约资源吗?你见过任何一家私营机构动辄就教育消费者应该如何做吗?

一个饭店,如果门庭若市大量排队,他们是不会节约蔬菜和米面油资源的,他们高兴都来不及,马上会扩张生产,大量地雇佣资源,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他们更不会教育消费者,你们怎么就不体谅我们很忙呢?

怎么到了垄断机构,马上就变了一番模样?

他们总是喜欢干最少的事,拿最多的钱。

你要是听到他们抱怨,案子多得审不完,工作繁忙得要吐血的时候,要知道他们说的真实意思是:要是能让我不干活,还拿这么多钱,该有多好。

因为他们没有私营机构的利润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到底应该投入多少资源来干某件事,他们也不知道,因为没有像私营机构那样的经济计算,所以必定人浮于事,充斥着浪费和腐败。

当他们教育消费者说,这是浪费司法资源的时候,是极其武断的。

你怎么判断浪费呢?人们可能会为司法服务花费更多的代价,但是你怎么知道这些代价值不值呢?值与不值,都是个人的主观判断,外人无从得知。一个行业到底应不应当扩张,要看消费者愿不愿意付费,只要消费者愿意付费,必定是因为他们从中得到了利益,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这怎么能叫浪费呢?

所以问题是,本来有旺盛的司法需求,但是由于被垄断了,不允许私营机构去做,造成的结果就是质次价高效率低排长队,而且也无法保证公正和质量。

司法没有什么特殊的,它无非就是提供一种服务而已,裁断服务,说理服务。它当然应当迎合消费者的需求,通过消费者自愿付费的方式决定其行为方式和是否扩张。

立法和司法裁断,必须以私产伦理为基本原则,否则就失去了锚定,随着民情、市场变化和立法者善变的意志而变动不居,产权没有长远保障,就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

事实上,经济衰退、或者经济进步没有达到应有的速度,就是由于立法和司法裁断违背了以私产伦理为根基的自然法,由此让人们对未来的预期降低,提高了全社会的时间偏好,减少了资本积累,因为人们根本不知道朝令夕改的立法会带来怎样的改变,所以更加倾向于今朝有酒今朝醉,消耗了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