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丛林世界里消灭战争,需要的全球普及正确的经济学理论
在俄乌战争这一场大戏中,我们明显能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
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就是丛林法则决定的。
尽管,这个世界建立了联合国、国际法院和无数条约试图创造秩序,但当利益受到威胁时,强权政治往往占据上风。
俄乌冲突、以巴战争、纳卡战争、也门冲突等持续不断的冲突使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在拥有如此发达的国际法体系和密集的跨国机构网络的情况下,国际政治仍然表现出明显的"丛林"特性?
为何强权逻辑似乎总能在关键时刻压倒法律规范?
这是一个事实
人类世界不是一个丛林,正好相反,正是因为走出丛林,人类才形成了社会。
但国与国之间,在当下的世界,就是丛林,这是一个事实。
社会的形成要素之中,法律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来源于现实世界的制约,因为相对于人的欲望而言,这个世界上大多数满足人欲望的手段,总是稀缺的。
稀缺性,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抢劫,就是抢劫犯认为你家的财产应该让他来使用,是你和抢劫犯之间关于财产的冲突。
而社会就是合作,合作的方式就是分工、交易,各取所需,而不是通过抢劫,抢劫与社会不相容,因此,社会存在的前提就是法律的出现。
不管是何种社会,只要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必然有法律的存在。
但国际政治的本质,就如国际关系理论家斯坦利·霍夫曼所言:“国际政治是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维持秩序的永恒挑战。”
对的,作为全球所有的政府,至少在国际关系上,他们头上,并不存在法律的约束。
这时,我们先要理解国家与政府。
不管是马克思、韦伯还是米塞斯、罗斯巴德,他们对国家的认知都大同小异。
国家有几个要素,第一,特定领土,第二,垄断合法暴力、第三、禁止私人暴力执法、第四、垄断警察、司法及军队。
任何国家的国内政治,都是集权与等级制的领域,当下各国内部的秩序就是由国家的基本要素、集权、等级制形成的。
这是当下人类主流观念认知的天花板,即一国要追求内部和平,必须建立一个垄断暴力的组织,才能带来长久稳定的秩序。
那么,在这一观念的制约之下,国际间就必然成为了分散和无政府的领域。
有政治学家认为,国际政治体系是无政府的,无秩序的,不是因为它混乱或充满暴力,而是因为它缺乏一个能够制定并执行法律的中央权威。
赫德利·布尔在《无政府社会》说:“国家形成一个社会,因为它们在其互动中意识到某些共同利益和价值观…然而国家之间是一个无政府的社会,因为它缺乏一个能够保证协议实施的中央权威。
这种无政府状态是大多数政治学者理解国际政治的基本出发点,认为在这种无政府状态下,迫使国家主要依靠自助来保障安全。
简单来说,大多数政治学者们认为,在国家内部,暴力由中央权威控制,并创造本国内部的秩序,而在国际层面,不存在拥有合法暴力垄断权的全球性实体,这使国家之间的关系被定义为"无政府状态”——丛林。
那么,这些政治学家是正确吗?
表面上,的确是正确的。
缅甸各地方政权,都是保护自己的势力范围,同时在进一步争取更大的势力范围——权力,这就是国际间政治的缩影版。
现有国家之间的政治,如同所有政治一样,是对权力的斗争。无论政治家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权力始终是他们的直接目标,他们在国内的工作及在国际上的工作,并无性质不同,都是权力的获取、维持和扩张。
这是现有国家建构后,从内部权力获取延伸到国际上的逻辑必然。
为什么这么说呢?
当下世界各国内部的“秩序”,都通过对少数人的强制的实现,比如在美国禁止堕胎的人,就要对允许堕胎的人实现强制,反对赌博的人,就要对喜欢赌博的人进行强制,反对外来移民的人就要对欢迎外来移民的人进行强制。
也即,在国家内部,任何国家都在实施一种多数人(强者)对于少数人(弱者)的压迫和强制。
这种压迫与强制,本身就是一种丛林规则。
他不会因为采取了某一种政治决策手段,就不是丛林了。管你是怎么决策的,是沙特国王乾坤独断,还是美国人民投票决定,都是强者是欺凌弱者。
那么,凭什么国际上就不能这么做呢?
联合国、欧盟,甚至联邦制这种制度,都是一种跨国家组织,虽然权力程度不一样,但其本质依然是按照现存国家的制度进行建构的。
美国十三个殖民地先组建了邦联,即国家之间的联合,然后转变为联邦,即中央集权,现在美国联邦仅税收就达到各州内税收的两倍以上,并且拥有了强大的权力。
欧盟是次一等级的类国家的权力机构,他有货币发行权,有在不同国家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权力,以对欧盟之外的国家制定关税的权力,这些权力无一例外,其结果依然是一部分人强制另一部分人。
欧洲普通民众购买农产品的价格不便宜,但乌克兰的农产品在战前无法零关税进入,即使战争发生了,也在2024年继续调高关税,以保护欧盟区内农民的利益,但同时伤害欧盟区内所有消费者的利益。
联合国也一样拥有权力。
联合国安理会的部分决策,只要五大国同意了,就带有强制性。这时,联合国其他成员,若违背了这些决策 ,就会出现各国参与的制裁及军事行动。
以上,你看到的所有国际间追求秩序的模式,依然是以一种国家建构的思路进行发展。
如果我们认同这些政治学家的观点,要改变国际间的丛林状态,那么,建立全球中央统一集权政府就是一种必然之方向。
但是建立全球中央集权政府,就消灭了丛林吗?
但这依然是一种悖论。
假定建立了全球统一集权政府,那么,这依然是一个多数人(或强权)压迫少数人(或弱者)的权力逻辑,他并没有改变人与人之间丛林的状态。
不少人以为,有一个政府,就不能叫丛林了,错了。
侵占一国的领土,是为了利益,叫作侵略,但难道通过权力抢劫另一国平民的财产,不也是侵略吗?
我们来进行一下思想试验,假设全球政府成立,这个政府会采取什么决策模式呢?难道会采取现在一国一票的联合国大会式的表决模式吗?不可能。
印度是一个十四亿人口的大国,如果按国家之间来投票,其周边一堆几百万,几千万人口的小国,印度人投不过这些小国,印度人会接受吗?
不会!只会引发更大的冲突。
那也就是一定会走向每一个人参与投票的结果。
那么这种投票就不是丛林了吗?一样是丛林,因为人口大国不就可以决定人口小国民众的命运了吗?这与现在五大国决定世界秩序,强权决定世界,有何区别呢?
这时,我们就会发现,国际间丛林的本质,并非源于无政府,并非源于缺乏一个中央权威,即使有这么一个中央权威,丛林之性质,不但没有改变,反而会变本加厉。
这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选票发动对另一国公民的强制。
在一国内搞福利制度,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是一种温情脉脉的照顾弱者的制度。但如果,建立一个全球中央集权后,第三世界国家的民众,可以投票要求征收发达国家民众的税收用于补贴他们,这时,哪怕再支持福利制度的人,也会断然反对。
非洲去欧洲的难民还需要跑去欧洲享受福利吗?不需要,只需要投票,就可以直接抢劫欧洲更富有的人的财产。
这是秩序吗?这才是抢劫,这才是丛林,这是通过权力之手进行的全球性抢劫行为。
这种侵略行为,比起国家之间的侵略更容易发生。因为抢劫者本身无代价,侵略战争,还需要付出本国士兵的生命,还需要本国民众同意将子女送上战场,而这种侵略呢?投个票就可以了,没有任何损失。
侵略战争难以长期持续,他必然受到一国资源、人口之制约,而这种福利主义侵略可以持续几十年、几百年、甚至几千年。
在希腊财政危机后,欧盟政府就给予了希腊政府巨额的财政援助,这些援助主要来自于德国、法国这些经济更为强大的国家,这时,德国人的福祉就受到损失了,而这是在欧盟拥有财政权、货币权的一种结果。
这对于德国人来说,就是丛林法则,凭什么抢我的钱去给希腊人花?新崛起的德国选择党,就此要求退出欧盟。
你构建起一个全球中央政权只会导致更大的冲突和疯狂的退出。
你看,是不是无解了?
那么谈到这里,我们就需要深入丛林理论,了解国家的建构及人类社会的各种理论。
丛林论的思想史
谈到丛林论,必须要提到这个人——霍布斯。
托马斯·霍布斯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中提出了影响深远的"自然状态"理论。
霍布斯描述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种状态下,人类生活是"孤独、贫穷、肮脏、残忍且短暂的"。
霍布斯详细论述了自然状态的三个根本特征:
第一,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平等,即每个人都有能力伤害甚至杀死他人;
第二,资源稀缺;
第三,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权利和欲望。
他写道:“在所有人平等的情况下…如果两个人想要同一个东西,而两者不能共同享用,他们就成为敌人;为了达到目的…他们会努力相互毁灭或征服。”
针对这种状态,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们会理性地选择放弃部分自然权利,建立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主权者(利维坦),以保障和平与秩序。
霍布斯认为,只有通过这种主权国家的建立,人们才能摆脱自然状态的恐怖。
然而,霍布斯认为,即使在国内建立了秩序,国家之间仍然处于类似他定义的自然状态的关系中。
在《利维坦》第十三章,他说:“在没有共同权力的情况下,国王和主权国家始终处于相互猜疑的状态中,像角斗士一样,武器指向对方,目光相互注视,边界堡垒和持续侦察就是这种姿态的体现。”
另一位思想巨匠对霍布斯的理论提出了反对意见。
约翰·洛克在1689年发表的《政府论》提出,自然状态并非完全的无序与战争,而是存在自然法,赋予人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他写道:“自然状态有一种支配它的自然法,这种法律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而理性,即自然法,教导所有愿意求助于它的人类,既然人人平等独立,任何人都不应该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式的国际秩序观设想了一种缺乏中央权威但存在共同规范的状态;这种观点成为了后来英国学派’国际社会’概念的理论源头。
国际关系理论家布尔·赫德利在《无政府社会》中明确借鉴了洛克的思想,认为国际社会虽然是无政府的,但存在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观,通过条约、外交惯例和国际法等维持秩序。
他写道:“就像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国际社会存在共同规则但缺乏共同执行者;这种状态不理想但也并非必然导致霍布斯式的战争。”
这类的理论,就推出了国际和平法则。包括禁止秘密和平条约、禁止通过继承获取国家、逐步裁军等;而决定性条款则要求:所有国家必须采用共和制宪法、国际法应基于自由国家联合体、世界公民法应限于普遍友好待客的条件。
这派的学者认为,共和制下,如果需要公民同意才能决定是否应该发动战争,那么没有什么比需要自己承担战争一切灾难的人犹豫是更自然的了,相反,在非共和制度下,臣民不是公民,战争是世界上最容易的事情。
这一观点成为后来"民主共和和平论"的理论源头。
可是他没有想到的是,在全球共和制化后的二十世纪,一开始就爆发了两场世界大战,并且死亡人数远远超过了几个世纪君主制战争的总和。
后世的国际联盟及联合国,就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之上。
当然,大量的学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组织往往沦为强国的工具,而非真正限制强国行为的约束。当然,这就是当下的现实。
在当下,无数学者对和平的前景表达了悲观。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一个由主权政治单位组成的无政府世界中,各单位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需求不得不获取更多权力,这反过来增加了其他单位的不安全感,导致了权力竞争,而这种竞争并非源于任何一方征服世界的欲望。"
这是一种解释国际丛林社会的悖论的理论,也即,国家为增强自身安全而增加军事实力,却反而降低了整体安全,因为其他国家会对此做出反应,导致军备竞赛和相互猜疑。
安全困境的悲剧在于其非意图性后果——即使所有国家都只求自保,也会产生一个充满敌意和危险的国际环境。
这种理论,即是修昔底德陷阱观念的来源。
这一理论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安全是国家追求的最高目标…由于力量是相对的,一国安全的增加意味着他国安全的减少。这使得安全竞争成为零和博弈,推动了核军备竞赛的疯狂逻辑。
在《命运之路》一书中,阿利森将这一分析应用于当代中美关系,警告道:历史上的大国竞争表明,安全困境往往导致所谓的’修昔底德陷阱’——新兴大国与守成大国之间的结构性冲突。
你可以看到,政治学者们的争论,只能说明,政治学家们,在这个问题上,和一个无头苍蝇一样,要么妄想,要么悲观。
法学家们的妄想
在不少国际法学家眼里,政府之上,应该还需要有法律。但各国政府本身就是本国法律的执行者和最高权威,哪来的法律约束他们呢?
国际法的概念就应运而生,比如普京就被国际法庭判处有罪,但没有什么用,没有人理,也没有人执行得了。
这一问题,不仅针对俄罗斯,美国也是如此。
2003年美国绕过联合国安理会入侵伊拉克的案例成为国际法执行困境的经典例证。
虽然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使用武力需要安理会授权(除自卫外),但当美国决心采取行动时,国际法机制未能有效阻止。
美国国际法学家理查德·法尔克当时尖锐批评道:“伊拉克战争代表了联合国宪章体系的严重倒退,它表明当强国决定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时,现有制度无法提供有效约束。”
但是,国际法的根本悖论在于,它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要限制国家行为。这两种目标在本质上是矛盾的——如果我们认真对待主权,就不能真正约束国家;如果我们认真约束国家,就不能完全尊重主权。
比如,认定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只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是否能对其开战?用对待平民的普通法法理来看,我们不能对一个手里有刀、但还没有伤害他人的人进行处罚。
在现实面前,不少法学家早已怀疑国际法的功能了。
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埃里克·波斯纳在争议性著作《国际法的局限》中写道:“国际法规则主要反映了强国的利益,并且只在符合这些利益时才被遵守。国际法并非像许多国际法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种约束国家行为的真正法律体系。“
当下的世界是,国际法并不是解决国际问题的工具,而是国际权力结构的表现。当我们谈论国际法’执行’时,我们必须问:谁的法律,由谁执行,为了谁的利益?我们会发现,只有强权才能使用这些工具。
从古罗马到大英帝国,再到美国霸权,国际秩序往往围绕主导强权构建。这些霸权虽然提供了某种程度的稳定,但也常常通过武力维持其特权地位。
国际法这种体系,根本是无法制约任何大国的。
这一现实说明一个事实,国际政治中的所谓’和平’往往不过是霸权国家定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其权力不受挑战。
所谓的国际和平机制实质上是维护现状的工具。
法学家们的妄念,被现实扑灭了。
不仅如此,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争斗,在伦理上,也彻底暴露其邪恶之特征。
在本国范围内,论邪恶程度 ,除内战外,再严重的暴政,都比不上国家之间的暴力冲突。
在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中,道德相对主义比较少。
但是在国与国之间,可以说,道德是荡然无存的。
当下的世界,人们不接受偷窃、抢劫和杀人,但是,国家为了生存和安全可以采取在个人层面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比如各国之间普遍采取间谍行为,偷窃对方的重要情报。
在战场上,占领平民建筑、企业工厂作为工事,视为理所当然,一切战争手段都可以被使用,包括暗杀,祸及平民的轰炸,以及打击任何让平民无法生活的基础设施。
一些阴谋诡计,认定为军事策略,甚至擅长者成为了军事家。
可以说,一切人类社会因为合作而产生的道德价值,在国家之间的争斗中,全部消失。
马基雅维利就曾主张,统治者必须学会"不善良"以保全国家。
在俄乌战争中,平时天天喜欢个人权利的人,对两国政府的征兵行为表示了容忍,认为,这是保护国家之必须。
问题来了,如果个人不能为了利益而杀人,不能非法拘禁他人,为何国家可以为了国家利益而发动战争、强行将人们当奴隶赶上战场?
道德如果对个人有约束力,为何对国家的约束就可以放松?
法学家们,也无法处理国家之间的伦理问题,更无法对在战争期间大量击杀平民的政府进行处罚。
当下的现实是,战争的对错不是由客观的法律来判断,而是由主观的正义观来判断。
”正义“的战争
从奥古斯丁到现代国际法,正义战争理论试图为武力使用提供道德框架,当然,这必然失败。
奥古斯丁在公元5世纪首次系统阐述了基督教正义战争观,认为战争虽然悲惨,但在某些情况下是正当的。
他在《上帝之城》中写道:“真正的正义需要服务于和平与善,即使这可能需要通过战争实现。但追求和平的人不会喜好战争,而是迫不得已地使用它。”
托马斯·阿奎那在13世纪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正义战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由合法权威宣战、基于正当理由、具有正确意图。
这一框架后来被格劳修斯、普芬道夫等自然法理论家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对武力使用的规制。
现代国际法将这一传统部分编纂为规则,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承认国家的自卫权,但同时在第2(4)条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然而,真实的战争中,每一方几乎都能为自己的行动找到"正义"理由:
战争的悖论在于,它是一种道德规则普遍被违反的活动,但参与者却通常声称自己遵循更高的道德原则。
几乎每一场战争都由双方同时宣称为’正义战争’。”
自二十世纪发来发生的战争,每一场战争,不管是哪一方,本国民众大多认为这是一场正义的战争。俄乌两国支持政府立场的人都超过了七成。
战争的道德判断面临双重困难——一方面,我们缺乏超越国家的中立裁判;另一方面,战争事实通常复杂且争议性,使得道德评判难以达成共识。
然而,正义战争概念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因为战争本质上是暴力的无限扩张,而发源于社会法律中的正义则意味着节制和比例原则。
你不能因为一个人偷了钱包,就杀死他,但却可以因为对方元首某一句话,杀死对方的士兵,现代国家战争根本不存在普通法中的节制和比例原则。
更麻烦的是,在任何标榜”正义“的战争中,找不到责任者。
战争中的道德责任往往被国家结构稀释,形成丛林法则下的又一伦理困境。
士兵"奉命行事",领导人声称为"国家利益"服务,个人道德责任在这一过程中被系统性地消解。
汉娜·阿伦特在研究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案时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平庸之恶"概念,描述这种责任稀释的现象。
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阿伦特观察到艾希曼并非狂热的反犹主义者或病态杀人狂,而是一个平凡的官僚:“令人震惊的不是艾希曼的邪恶,而是其平庸…他的特点不是愚蠢而是思想的缺席。“在官僚体系中,责任被分散,每个人只负责流程的一小部分,谁都不对整体负责,这使得巨大恶行变成了日常程序问题。”
现代国家暴力与个人暴力完全不同,国家通过官僚程序和分工将个人与行为后果分离,使参与者能够逃避道德反思,它使行动者与后果分离,使决策者远离实际暴力场景,从而消解了传统道德限制。
国家不仅垄断暴力,还垄断了对暴力的道德判断,使得公民在’爱国’名义下参与本应被视为犯罪的行为。
军事训练和国家意识形态共同作用,创造了一种道德环境,在其中服从被视为美德,质疑则被视为叛国。
普通的士兵仅仅因为在执行命令,可能成为一个可怕毁灭过程的代理人,而且即使这些行为与其基本行为标准相悖,他们仍然能够继续这种行为。
国家权威的存在可以显著降低个体的道德自主性,创造"代理状态”,即个体将自己视为执行他人意志的工具而非自主行动者。
一个服从命令的官僚和士兵,杀死了对方的平民、士兵和建筑物,算是有罪的吗?这已经成为了战争追溯责任的难题之一。
没有德国普通平民、士兵的配合,希特勒仅仅动了一张嘴,怎么可能发动世界大战?
将战争罪责任归于少数’坏人’能解决战争问题吗?
在战争开始初期,各国参战人员往往是踊跃参军,这些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吗?但现实就是,战后,普通士兵,往往不承担任何责任。
那些汹涌民意支持与XX国一战的民意,不会认为,他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爱国嘛,讲几句话,有罪么?
正义这一概念,在个体身上,无法按普通法原则进行执行。
即使是战后赔偿,那些不参与战争的平民,或是平民的后代,又凭什么承担战争的后果呢?
追究不了平民的责任,有时还会滥用法律。
普通法原则中,儿子不需要为老子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国与国之间的”正义“原则下,一国平民甚至要几代人来承担后果。甚至这个民族的所有人,都要承担后果,比如二战时的美籍日本人。
这一切,都说明个人主义出发的正义原则,在战争任何阶段,其实是完全不存在的。
我的观点
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国家与政府,是本国民众实现目的之手段。
目的,当然是追求国内和平与秩序。但这一手段的选择才是关键,如果选择了中心化与唯一垄断之形式,那么,这一机构的性质,就具备有黑帮性质。这时,就构成了一个悖论,你创造了一个黑帮,却试图消灭黑帮之间的争权夺利?怎么能做到呢?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有全球最大规模的军事系统,遍布全球的军事基地,有征召兵员的权力,有征用工厂的权力,有征收本国税收用于国际冲突的权力,那么,你如何来限制这一头巨兽。
有人说,需要人民监督。
但这时,国会议员即成为了权力拥有者。权力监督也是一个悖论,因为不管你怎么监督,总有人成为最高权力者。
另一些人说,国会议员受制于人民选票,那么人民就可以制约他们。
俄罗斯普通的民众中,大多数人有强烈的爱国主义观念及大俄罗斯主义之观点,对这场俄乌战争的支持率高达70%以上,即使是俄罗斯的反对党,思想家,只要谈到民族问题,甚至比普京还要激进。
那个在牢里被关死的,被西方国家视为普京最大的政治对手的纳瓦利内,在谈到乌克兰的问题时,是主张要将乌克兰全部吞并的。
人民就是正确的吗?怎么可能?是人就会犯错,怎么人一多就不会犯错了?认为大多数人民就一定正确,这是最为彻底的错误。
正确与错误,是要靠科学来检验、判断的。而不是比人头。
在垄断和中心化的政府管制下,不仅人民不是国际战争的制约者,反而更容易成为国际战争的发起者。
因为在这一政治体制下,民众们往往根据情绪而非理性来支持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的对抗。
所有国际间的对抗,都源于民间汹涌的对外国政府的仇恨情绪。
乌克兰国内,充满着强烈的仇俄情绪,而俄罗斯国内,则充满着大俄罗斯主义情结,对乌克兰人的”背叛“怒不可遏。
小国有这种情绪,还能自我抑制,因为打不过外国政府。全世界反美的情绪很普遍,不管是在南美、非洲、东亚、俄罗斯,都有汹涌的这种情绪。
但当地政府也不敢和美国政府干一架。
只要在战场上无法赢得战争,那么针对美国的政府战争,并不容易发生。
最容易发生战争时,是还认为本国政府可以轻松打败对方或在外部援助之下可以与之一战,这种战争才会得到普遍的支持。
普京发动对乌克兰战争时认定,这是一场闪电战,不需要后方,直插基辅就好了,来一个城下之盟,结果没想到打成了长期战。
乌克兰军队,也认为在远胜于俄罗斯军力的欧美的支持下,可以把俄罗斯军队赶出乌克兰,但也没有料到,死了这么多人,被占领土还增加了。
这时,我们能发现
战争的秘密之一,国家太大了。
国家这一机构的庞大,导致了国家军事能力的强大,从而让政客有了在国际上争权夺利的能力。
我们假定世界上都是小国,都是新加坡这样的城市国家,不是说不会有军事冲突,但受限于本国的人口、军事资源,都难以发动大规模的战争。
因为实力太小,代价太大。一打,本国就全毁了,一个城市就消失了。
当然这不是最重要的原因,古代小部落都还打架呢。但如果国家很小,在当代的全球化时代,战争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够小的国家,九成的商品、甚至水和蔬菜都是由其他国家供给的,怎么可能打呢?
这就涉及到了第二个战争真正的成因。
那就是紧密合作的利益关系,才是阻止战争的最重要的手段。
世界不需要一个中央政府,不需要一套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也不需要一个霸主美国来维持秩序,世界需要的是统一的市场。
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中,必然要有法律,不如此,市场无法形成。没有法律,哪来的交易?法律是市场交易的必备品,因此,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中,必然会在需求之下,建立起符合绝大部分人意愿的统一法律。
这不是中央权威规划的,而是由民间自发构建的,只要有不符合民间需求的法律,必然导致当地贸易受损。
而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下面,只要给予足够的时间,在比较优势的驱动下,分工就会越来越精细化,一个商品的生产,可能要经过数十个国家民众的加工,最后才变成了消费品。
任何一个地方,都无法自给自足。比如,中国乐从的家具业,这个地方只生产家具,别的什么都没有,那么,他们要获得东北的大米,义乌的小商品,只能通过贸易的方式。
这样一个高度分工的全球市场,战争会带来全球所有人的反对。
如果今天乌克兰那里有台积电、有阿斯麦、有电动车电池厂等,且全球就这里比较优势最好,效率最高,成本最低,那么,俄罗斯打乌克兰,全球各国都要疯狂跑过去揍俄罗斯,因为全世界的产业链都会因此停摆,所有人都有损失。
当然也打不起来,因为俄罗斯平民也马上能知晓,他们将成为明显的受害者。
因此,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们试图构建中央权威的方法是完全错误的,这只是一种短视思维,他无法从长远解决问题。
小国林立不是问题,不需要核武器,需要的是全球市场,需要的是全球的专业化分工,让分工细化到每一个城市,都与全世界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这时,战争就从地球上彻底消失了。
所以,消灭战争,需要的全球普及经济学理论,需要的自由市场观念深入人心,需要的是国界不阻止各种商品、生产力要素包括人的自由流动。
只要国界成为了这种限制,那么,战争有的瞧啊。真正让世界变成丛林的,是人们共同的利益被分割成不同范围圈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