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经济自由和代议制政府
哈耶克:经济自由和代议制政府(一)
经济自由和代议制政府(一)
作者 | 哈耶克
毁灭的种子****
30年前我写过一本书【指 The Road lo Serdom(《通往奴役之路》),London,1944。——译注】,以一种不少人视为危言耸听的方式讨论了当时清晰可辨的集体主义倾向对个人自由造成的威胁。我很高兴这些担心至今尚未变成现实,不过我并不认为这证明我错了。首先,同许多人对我的误解不同,我并不认为只要政府一干涉经济事务,它必定会径直走向极权主义制度。我不过是想用较为直率的语言,表达出“如果你不改弦易辙,你必定会倒大霉”这层意思。
无论是在英国还是西方世界的其他地方,战后事态的发展大体而言未走上流行的集体主义教条所预示的方向。当然,战后的前20年出现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复兴,甚至比它最热情的支持者所希望的还要强大。虽然我乐于相信,在知识领域里为这项成就而工作的人,如温考特(Harold Wincott)——这个讲座便是为纪念他而设——对此做出了贡献,但是我并不想夸大思想争论能够获取的成果。至少德国的经历很可能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依靠市场经济,迅速成为欧洲最强大的经济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这类组织在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上所作的实际努力,大概还有欧洲经济共同体所表现出来的意愿,即使它没有实际的行动。
结果是过去 20到25年的大繁荣,我担心将来它会像今天我们眼中 30年代的大萧条一样,成为一个很罕见的事件。至少在我看来很清楚,截止到6至8年前,这次繁荣完全归功于经济系统中自发力量的解放,而不是此后几年的通货膨胀。有一件事情今天经常被人遗忘,因此我或许可以提醒各位,在这个大繁荣时期的鼎盛阶段,直到1966年以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价格平均每年的升幅一直低于 2%。
我相信,甚至这种温和的通货膨胀率,也不是维持繁荣所必需的,而且如果我们满足于没有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所取得的成果,不采用扩张主义的信用政策去进一步刺激通货膨胀的话,我们今天应当有持续繁荣的更好前景。而这种政策却造成了一种状况,使人们认为必须采取一些会破坏繁荣的基础,即运行良好的市场的控制手段。当然,那些被视为克服通货膨胀——仿佛通货膨胀是对我们发动攻击的外敌,而不是我们自己造成的问题——的必要措施,使自由经济在不久的将来会面临毁灭的危险。我们发现自己处境尴尬,在市场经济比以往更成功地迅速提高了西方世界生活水平的时期过去以后,它在未来几年中维持不变的前景却十分渺茫了。我对保持有效率的市场经济的机会——这也意味着保持自由的政治秩序的前景——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悲观失望。尽管自由制度受到的威胁,其来源和我 30年前所想到的有所不同,但是其严重性却比那时有过之而无不及。
系统地贯彻一种收入政策,意味着终止价格机制,迅速用中央指令经济取代市场,这在我看来是不必怀疑的。我在这里无法讨论可以使我们避免这种过程的方法,或使我们有可能这样做的机会。虽然我认为,每个经济学家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战胜通货膨胀——并且要说明为什么受抑制的通货膨胀比开放的通货膨胀更糟,不过我还是想把这次演说用于另一项任务。我以为,通货膨胀仅仅是加快了市场经济受到的破坏,但这个过程还另有原因,并且已经到了这样一个时刻:我们正在看到中央指令经济所引起的经济、政治和道德后果,因此必须考虑一下,如何才能在一个更稳固、更持久的基础上重建市场经济。
无限政府的危险
我曾一度相信,使市场经济受到毁灭性威胁的,不只是形形色色的集体主义有意想用计划经济取代市场经济的努力,也不是新货币政策的结果。西方世界现行的政治制度必然会导致这种趋势,要想终止或阻止这种威胁,只能对这些制度进行变革。我后来逐渐同意了熊彼特30年前的看法,认为,在民主和资本主义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不是民主本身,而是如今被视为惟一可能的民主制度的特定形式的民主组织,会导致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控制不断扩张,即使人民中的大多数希望保留市场经济。
其中的原因是,现在人们普遍想当然地认为,在民主制度中多数人的权力必须是不受限制的权力,握有无限权力的政府不得不尽力维持多数人对它的支持,利用它的无限权力为特殊利益群体服务,如特定的工会、特定地区的居民等等。只要我们考虑一下这样的情况——在一个社会中,人民大众赞成市场秩序,反对政府指令,但通常总会发生大多数群体都想得到对自己有利的例外——我们就会对此有清楚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希望掌握并维持权力的政党,几乎别无选择,只能利用它的权力收买特殊群体的支持。他们这样做,并不是因为多数人都是干涉主义者,而是因为执政党如果不通过许诺特殊利益去收买特殊群体的支持,它就根本不可能保住多数地位。在实践中这就意味着,即使一个全心全意服务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的政治家,也会不断感到必须满足特殊利益,因为他要想成就他认为真正重要的事情,他只有这样做才能保住多数的支持。
因此,罪恶的根源在于现代民主国家中立法机构的无限权力对于这样的权力,多数派会不断地以它的大部分成员未必喜欢的方式加以利用。由此可见,我们所说的多数人的意志,其实是现行制度、尤其是握有全权的最高立法机构中的人为现象,由于政治过程中的某些机制,它不得不做出它的大多数成员并不真正赞成的事情,这仅仅是因为对它的权力没有正式的限制。
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全权的代议制立法机构是民主的必要属性,因为要想对代表机构的意志加以限制,只能再设立一个高于它的机构。法律实证主义这种当前最有影响的法学理论尤其声称立法机构拥有最高权力具有逻辑上的必然。然而这同代议制政府的古典理论的观点毫不相干。洛克曾十分明确地表示,在自由国家里,即使是立法机构的权力,也应当用明确的方式加以限制,即它只能通过那些平等地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公正行为之普遍规则这个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任何强制之具有合法性,只能是因为它符合这个意义上的普遍的法律规则,这已成为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对于洛克、后来辉格派和权力分立的理论家来说,为强制实施法律提供了更多理由的,是它有着平等地适用于一切人的公正行为的普遍规则这一特点,而不是它的来源。
在过去一个世纪里,对一切权力都有必要进行限制,因此要求立法机构仅限于负责普遍规则——这种古老的自由主义观,已经几乎在不知不觉中逐渐被一种截然不同但又不易区分的观念所取代,它认为多数人的赞同就是对立法行为惟一并且充分的限制。不但旧观念被遗忘了,甚至对它的理解也不存在了。据认为,一旦立法权被交到多数人手里,那么对它的任何实质性限制都是不必要的,因为据说多数的赞成就是其公正性的明确验证。在实践中这种多数意见通常并非是对原则有真正的一致,而不过是讨价还价的结果。甚至原来设想应当由民主制度加以防止的专断行为也改变了含义:它的对立面不再是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规则,而是多数人对某条命令的赞成——似乎多数不会专横地对待少数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