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为什么要反对社会正义?

按:哈耶克反对的,并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一个正义的社会显然是美好的,是人人向往的。哈耶克反对的,是政治哲学中“社会正义”这一理念,因为这一理念是一种有毒的思想语言。
实现正义的终极手段是确保财富分配的公平与正义,这就要求一个社会中的任何财富分配都具有正当性。从直觉出发,人们一般会认为,平等分配财富、或趋向平等、对贫弱者有利的财富分配制度安排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大保障。事实上,所有社会正义理论均是以此为目的建构而成的。但哈耶克却对社会正义理念持坚决否定的态度。
要理解哈耶克为什么如此坚定地反对社会正义理念,就必须深刻地理解社会正义的本质。对于社会正义的本质,有两种认识路径。一是直接在哈耶克的理论中寻找答案,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的《社会正义的幻象》一章中,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理念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另一种认识路径则是对罗尔斯、德沃金等平等自由主义者的社会正义主张进行深入的解析与批判,若我们能够从本质上理解到他们所提出的社会正义不过是以原始情感为基础的幼稚思想,由此产生的正义理论不过是他们大脑中的幻象,我们同样能够深刻地理解哈耶克为什么要坚决反对社会正义这一理念。
哈耶克指出:“我认为,仅仅指出那些试图实现’社会正义’的特定努力不会奏效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还必须对这样一个问题做出解释,即社会正义这个说法本身就是毫无任何意义的,而且使用这种说法的人,如果不是愚昧,那就肯定是在欺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P2,译邓正来)”在这段阐述中,哈耶克从两层意义上对社会正义理念做出了反驳。首先,从现实出发,明确指出了人们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而进行的努力是无效的;其次,是从人性与人类社会的本质出发,指出所谓的社会正义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因此,这种说法本身就毫无意义。事实上,在深刻理解了哈耶克的分析批判之后,我们就能理解到,社会正义这一理念非但对人类文明演化发展毫无意义,相反,在对人类文明的破坏上,社会正义这一理念却十分奏效——社会主义者的美好理想正是要实现社会正义这一乌托邦空想。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的第二卷正是以《社会正义的幻象》为标题的。在这一章中,哈耶克通过严谨的分析论证,从理论上指出了社会正义这一概念的谬误——人类社会的本质决定了所谓的社会正义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或者说,一旦一种所谓的社会正义理论被统治者作为美好宏大的社会理想加以实施时,不正义就已经或即将产生了。哈耶克写到:“这样一种‘社会’正义观念,乃是那种拟人化或人格化(personification)认识进路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当然,所有幼稚的思想都是根据这种拟人化或人格化的认识进路来解释各种自我有序化的过程(self-ordering processes)的。坦率而言,我们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这些原始概念的影响,,,,,而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我们的心智尚未成熟。(《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九章《社会正义的幻象》译 邓正来)”哈耶克绝非是在情绪化地随意使用“幼稚”,“原始”,“心智尚未成熟”这样的词语。相反,这些词汇是理性而客观的,极为深刻地揭示了社会正义这一理念的深层思想根源。
一个学术现象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即在中国学者中,对哈耶克思想理论的误读与错误批判广泛地存在着。这一学术现象所反映的,首先是中国学者因方法论错误导致的幼稚与肤浅,其次是中国文化教育造成的中国学者在心智上的不成熟——妄自尊大与致命的自负,这让中国学者很难透彻地理解哈耶克的思想理论。因此,中国学者首先应该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是:我是否已经具备了理解哈耶克以及西方文明的思想力?当我们自负地认为“天才地”发现了哈耶克的分析论述中存在的问题,乃至错误时,究竟是哈耶克的思想不够慎密、不够深刻?还是我们因幼稚和心智尚未成熟无法深刻地理解哈耶克的思想理论?在面对哈耶克的思想理论时,每一个中国学者都应该进行这样的反思,尤其是研究哈耶克思想理论的中国学者,更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
接下来,我将从基本人性出发,对“社会正义”这一理念的谬误进行深入的剖析。让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从根本上说,正义感是一种本能的原始情感,还是一种理性的、经过深思熟虑的文明理念?一位身处边远山区、没有受过教育、一个字都不认识的农民,具有正义感吗?答案是肯定的,并且,其正义感完全可能超过一位受过良好教育的都市文化人。中国古典小说《水浒传》中描写的那些绿林好汉们,个个都有着强烈的正义感——所谓路见不平一声吼!但他们显然都不具备任何现代文明理念,更不会理解什么是社会正义。显然,正义感不过是人的本能,是一种原始情感,并非现代文明的产物,与教育无关,与现代文明无关。左翼自由主义理论家提出的社会正义理念正是在这种原始情感的孕育下经由理性建构产生的。但人类社会这一事物的本质却天然地决定了社会正义这一理念根本不可能存在,它只能存在于建构论理性主义思想家的幻想中。米塞斯正确地指出:“社会本身既不是一个实体,也不是一股什么力量,更不是一个行为的存在。唯独个人有行为。……社会并不存在于人的思想与行为之外。社会没有什么’利益’要关切,也没有什么目的想达成。”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社会是由无数单个的人所组成,但社会与人之间存在着根本性区别,社会的本质是个体的集合,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描述的是众多具有独立意志的个体之集合状态。与状态相关的只能是现象,状态与现象都不会产生思想,不会有行动,不会有人格。因此,伴随着社会这一状态而产生的,只会是社会现象,而绝不会有正义感这样的主观意识。
另一方面,从基本人性——人的本质——出发,我们同样可以论证出相同的结论。
自私、利己与逐利乃是人的本质,这决定了个体在社会中的利益是各不相同、相互冲突具有竞争性的。因此,作为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竞争的个体之集合,人们在社会中总是会采取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所谓利他主义行为,只是在特定环境下出现的特殊行为模式。因此,社会既不存在统一的利益,也不存在统一的意志,当然,也就不存在统一的行为(ducai、jiquan统治下的社会另当别论)。这正是社会这一事物的自然属性或曰社会的本质。社会的这种自然属性决定了社会不可能具有人格属性。而正义感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个体之人格特征。因此,社会正义这一理念中蕴含的,正是以拟人化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并不具有人格属性的社会。米塞斯同样深刻地洞察到了持社会正义观点的人们的这种拟人化思维。他在《人的行动》中写到:一些哲人与思想家“沉溺于某种错误的方法而不能自拔。他们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或者把人类与民族、种族或教派这些组织性概念等同起来。为引导这些整体性的人类行为,他们十分武断地设定了某些必趋的目标。但是他们却无法满圆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是哪些因素迫使各种不同类型的行动着的个体,不得不为实现其所属整体的不可阻挠的进化目标而行动。”(《人的行动》P3)米塞斯的“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正是哈耶克所明确指出的:以拟人化、人格化的认识进路来认识社会现象。正是这种拟人化或人格化地认识人类社会的思维方式,导致了社会正义这一错误观念的产生。我们看到,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否定在学理上与米塞斯的人的行动理论是完全一致的。哈耶克深刻地洞察到了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的本质,认识到社会作为人的集合是不具人格特征的,正义感这一人格特征只能存在于具有主观意识的人的大脑中,而没有人格特征、没有思想、没有行为的社会是不会具有正义感这一人格特征的。因此,拟人化或人格化地观察思考人类社会现象就犯了方法论上的根本性错误,这正是哈耶克彻底否定社会正义思想的理论依据。拟人化与人格化这两个概念正是我们理解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理念批判的起点。
简而言之,社会的确是由千百万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体构成的集合,但作为集合的社会只是一种自然现象或事物,并不具有人格特征。除非强制,社会中的个体行动人将按照其各自的意志采取自利行动,显然,由人性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决定了正义这一人格属性不可能成为社会的自然属性,因此,社会正义理念不过是一种妄想,它只能是一种由建构论理性主义思维构建的社会幻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