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老板们的莫名仇恨,究竟源自哪里?
在学习行动学的过程中,有个问题令我费解。
为什么有那么多受雇阶层的人——也就是劳动力服务提供者——仇视向他们提供工作岗位的老板。
正常情况下,在劳动力市场上,打工人是劳动力服务的出售者,企业主,也就是用人老板是劳动力服务的购买者。
注意,成为劳动力商品的不是劳动者这个人——人不可能成为商品——而是这个人提供的劳务技能。
比如,老板让人事部招聘到一位程序员,其实是企业主购买了程序员的编程技能,谈好的合同是按月付费。
这种买卖关系,与我们去超市购买一箱牛奶,当场付款,并无本质区别。
如果仅仅因为出售劳动技能的是人类,劳动者就需要被特殊对待,得到更多来自老板的人文关怀——爱与慈悲这种——那按同样的逻辑,购买劳动技能的老板也是人类,老板可不可以同样要求来自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呢?
除非,我们认为同样生而为人的劳动力服务购买者与提供者不一样,劳动力提供者天生有权得到更多关爱与照顾。
但为什么会这样,难道劳动技能出售者拥有某种超然的权利?
是谁赋予了这种特殊的权利?
有人可以告诉我吗?可以在评论区说。
当然,咱不能否认,普遍来讲,企业主比被雇者拥有更多生产资料,财力上优于后者,大部分只具备通用技能的劳动者,在面对企业的时候确实通常处于弱势。
具体表现为在劳动力市场里,被雇者往往是谈判筹码较少的一方。
但这不是企业主的错,而是经济规律中的供需关系使然。
作为劳务出售方,劳动力大军乌泱泱的,总是大片大片。
作为劳务购买方,企业数量通常较少。
毕竟,能整合生产资料,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还能挣到利润的企业,是更加稀缺的存在。
企业少,劳动力多,这样的供需状态,决定了大多数行业的普通劳动者处在谈判弱势,他们没有实力挑三拣四,很难取得高于市场价的价码。
他们能做的,大抵只有按照岗位要求,兢兢业业地履行职能,最低限度不被老板开除,不被别的劳动者抢走饭碗。
这样的状态,我们只能说,纯粹由市场决定,雇佣与被雇佣也是劳动力的买卖双方在权衡自身处境之后的最佳合作状态。
有时候,作为劳动者这一方,因没能掌握主动权,在情绪与情感上感觉委屈,觉得尊严低于老板,自卑,这些都可以理解。
甚至,面对穿金戴银一呼百应的老板,产生羡慕与妒忌,都是人之常情。
但理性的人在羡慕妒忌之后,比如我,能迅速调整心态,想明白一件事:
老板站在那里,只是因为这一刻他创业成功了,他接住了市场风浪的无情冲击,暂时领先于同行,拿到了结果。
但在拿到结果之前,他经历过的那些惊涛骇浪,作为一名打工人,也许并不想承受。
讲真,人与人天生不同,起点与禀赋,志趣与能力,习惯与毅力,等等,所有这一切的差异,让其中一个人成为劳动技能的出售者,选择了打工,低风险,稳稳当当拿月薪。
让另一个人成为了市场中的搏鹰人,创业者,高风险,失败则一无所有,可能还得负债累累,但成功了收益也更高。
这种天然的差异,正如天与地日与月,阴阳互济,他们本该相亲相爱,合作无间。
因为谁都离不开谁,只有合作,才能让彼此的处境更好。
然而,我观察到的现实却并非如此,甚至不乏敌对状态。

这种仇视,恕我无法理解。
也许是这位叫“黎明静悄悄”的读者先入为主地被一个前提绑定,他可能认为:“法,一定是对的。”
一定对吗?
在泰国,衣着过分暴露会被罚款;
在加拿大,不允许全部用硬币结账;
在英国,禁止圣诞吃肉馅饼;
在文莱、印尼和马来,公共场所不能吃榴莲;
在我国,改开前养鸭子不能超过三只,出售自家白菜也算犯法。
现在,仍有很多正式颁布的法或令,都值得商榷。
换言之,法定的,并不代表正确。
正确的规则,应该以产权为界,也即,每个人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自己作主。
但现在很多的法令,都是以爱为名,“保护劳动者,关心劳动者(的晚年)”,实际上是觊觎企业主/个人的私产。
这样的围猎多了,想想会是什么后果。
不要说,“你不办企业,有的是人办企业。”
谁呢?
只要是个正常人,谁的行为不受经济计算的约束。
劳动力成本太高,累加别的成本,让经营企业逐渐滑向无利可图之时,谁还会像傻子一样坚持下去,最后还不是关门大吉。
而劳动者呢,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今天本可以拿到手上的实实在在的收入,还有可能是一分赖以生存的活计。
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要保护劳动者,保护他真正的财产权就够了。
真正的财产权之一,就是“交还是不交”的选择权利,可你都强制了,没得选,这哪是保护,这分明是保护的反面——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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