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黑人,有没有煽动抢劫白人的言论自由?
特朗普在与到访的南非总统拉马福萨的会谈中,播放了一段南非黑人号召干掉白人、占领白人农场的视频,并展示了一沓南非杀死白人的图片资料,以证明当今南非政府存在对白人的种族歧视和迫害问题。
拉马福萨回应说,视频中播放的,是南非的一些党派和团体的言论,并不是南非政府的政策,那些煽动暴力的政客是极少数,南非是一个民主社会,南非宪法保证言论自由。
我们先看看特朗普播放的这段视频:
拉马福萨在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一个社会得以和平合作的基石是什么?是私有财产。任何煽动杀人和抢劫财产的言论,都将瓦解劳动分工,摧毁社会和平合作的根基,将社会推向动物丛林,并最终走向毁灭。私产社区绝对不允许反私产的言论存在,这种人将会被驱逐。
因此,煽动杀人和抢劫,不能以“言论自由”为辩护。拉马福萨作为南非政府的代表,若要维护南非政府的合法性——其来源于对私有财产和契约原则的保护——就必须严厉谴责这种言论,打击任何煽动侵犯私产的行为,否则就是在否定自己的合法性。
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南非的政客、团体、知识分子,有没有煽动“杀白人、杀农场主”的言论自由?进而,假如其后真的发生了“杀白人、杀农场主”的事件,他们要不要承担责任——不光是观念和道德上的责任,还有法律责任?
我们首先对言论自由问题做一个简要分析。
什么是自由?
如果用一个词概括自由,那就是财产。
这意思是说,一切自由,都建基于财产权之上,并没有一个脱离了财产权的“言论自由”存在。事实上,脱离财产权而谈及所有的自由、权利,例如言论、宗教、出版自由等等,都是耍流氓。
你有言论自由,你能跑到别人家里胡说八道吗?你有宗教信仰自由,你能到一个天主教徒家里去宣扬你的伊斯兰教信仰吗?你有抽烟——伤害自己身体的自由,但是你要到一个禁烟的场所抽烟,人家就不准你进入;你是一个凯恩斯主义者,你到一个自由主义者开办的出版社和印刷厂里出版自己的作品,那你就滚蛋。
你有在你家里脱裤子跳舞的权利,不是因为你有“脱裤子跳舞的自由”,而是因为你的家是你的财产。你的家、你们小区禁止同性恋者、有纹身的人进入,完全可以,因为这是你的产权范畴;反过来,穆斯林饭店禁止你吃猪肉喝酒,也没有任何问题,因为那是人家的地盘,你得按照人家的规矩来。
更没有罗斯福流氓式的“免于匮乏的自由”,因为要想让你免于匮乏,必须让别人变得匮乏,即以侵犯别人的财产为前提,这就是抢劫。抢劫是侵犯产权的,所以世界上没有抢劫的自由。这就是反对一切福利主义的根本原因。
这里面的关键区别在哪里?就是私有财产。
想想看,空洞地说什么什么自由,根本是无用的。如果报纸电台都被国有化,那么你谈言论自由就是一句空话;如果所有印刷厂和出版社都是公有的,那就没有出版自由;如果你想盖一座教堂,但是繁文缛节的审批和各类检查罚款让你的教堂根本就盖不起来,那就没有宗教自由;如果学校和教育全面受到税金资助,你谈学术和教育自由就是白日做梦。
因此,脱离财产权谈言论自由,恰恰会削弱言论自由;而捍卫产权,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产权,才能切实地增进言论自由。
当今世界泛泛而谈的言论自由,都是民主化导致的公地悲剧的结果,它起到的基本上是反面的作用:鼓励人们通过公开言论觊觎和劫掠他人的财产,对他人财产主张权利,由此进一步推动了国有化进程。
知识分子最喜欢谈言论自由,将其置于一切价值之上,那只是因为他们的武器就是嘴,言论即权力、舆论即权力,言论就是他们争夺权力的利器;他们反复宣扬言论自由,只是让自己胡说八道免责而精心编制的政治正确。
我们坚决反对一切侵犯私有财产的言论,它走在了自由的反面。但人们通常认为,即便如此,一个人也有言论自由,因为说话本身,并没有侵犯产权。对产权的侵犯,总是物理侵犯,影响产权人的行动完整性,单纯说话并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人们认为,发表侵犯产权言论的人,要对错误政策的出台和历史的倒退负责任,也指的是观念上的道德责任,而不是说要把他们抓去坐牢。
这大体上是对的。
但是当你看到南非的黑人政客——或者知识阶层、以及任何有影响力的人——公开煽动杀人和抢劫的时候,你是不是对此有了一点怀疑?他们恐怕不光是要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被钉到历史的耻辱柱上的问题了,而是不是应该把他们关起来?也就是说,公开煽动杀人和抢劫,还是不是言论自由的范畴,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我们认为,这些人的煽动行为属于言论自由,不负法律责任,那么马上问题就来了:
一个人开枪杀人了,我们为什么说这个人是杀人犯呢?
明明是枪和子弹杀的人啊。
如果用物理学的方法去看待一起枪杀案,得出的结论就是法医式的:受钝器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因为物理学不关心人的问题、动机问题。但是在人的行动领域,则必须去探究和理解。
对于经济学来说,一个人的目的是极据,但是人有相同的心智逻辑结构,正因如此,我们可以理解他人的行动,推断他的目的。我们可以识别出一个人开枪这个动作,到底是在打靶、游戏还是在杀人,因为我们同为人,可以理解他的行动逻辑;我们看到一群运动员在跑道上奔跑,马上就可以理解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好成绩,而不会描述为:一群直立哺乳动物在撒欢。
我们为什么不说,是一把枪或者一颗子弹杀死了人呢?就是因为我们可以“理解”。正如美国持枪权运动反对禁枪的理由:杀人的是人,而不是枪。
由此得出一个一个结论:A枪杀了B。枪,只是A杀B的手段。
其构成要件是:
1、A有明确的动机要杀死B,他的行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行动;
2、A明白物理学的外在法则——开枪射击与致人死亡之间有确凿的因果关系;
3、A遵从了这个物理法则,选择了合适的手段,实现他的目的,即造成了B死亡的后果;
4、A对实现这个目的有明确的预期,他的行动与B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由此,我们判定:A杀死了B,A是杀人犯。
那么看以下这些案例:
雇凶杀人:
A对B说,你帮我去杀掉C,我支付你100万元。B同样用枪,这样做了。这时候我们会做出怎样的判断呢?
我们不会说,是枪杀死了C,也不会单纯地说,是B杀死了C。我们当然会说,A才是杀人的主犯。
长官向士兵下令:向谁谁谁开火呢?
这意味着指挥官打算让受害者死亡,并选择了合适的手段——他的士兵——来实现这一目的。
同样地,杜鲁门向美军下命令,让美国士兵向广岛投掷原子弹呢?
杜鲁门是主犯。
在上述这些案例中,你有没有发现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雇主A,并没有直接动手杀死C,C是被杀手B干掉的,A只是说了一句话,这是他的言论。
有人说,那A支付金钱了。其实这并不重要,A还可以并不支付金钱,B出于任何原因不取报酬答应了照做了,价值是主观的。所以归根结底,A并没有直接杀死人啊。我们却为什么说,A杀人了呢?
因为B,以及B使用的枪,都是A实现杀死B这个目的的手段。
同理,长官和杜鲁门,也都只是言论,具体实施杀人的是长官的兵和杜鲁门指挥下的美军,他们都是前者实现目的的手段。
也就是说,枪是杀人的手段(在直接杀人的案例中),人也是杀人的手段(在间接杀人的案例中)。一个人既是目的,也是别人的手段。
社会中的每个人,其实都既是目的,也是实现别人目的的手段。滴滴司机把我送到目的地,他自己既是目的,也是我实现目的的手段;我开小餐馆卖饭,我是目的,也是别人实现吃饱饭这个目的的手段。
所以,雇主A、长官和杜鲁门,都是杀人犯。
那这里面还有一个“漏洞”:杀手B、军士和投掷原子弹的美军士兵,他们都是有自由意志的啊,总是他自己控制着自己的意志——别人要控制他们的意志,也必须通过他们自己才能发挥作用——做出的杀人的决定,我说让你去杀人,你就去啊?我只是在发表言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财产,你才是杀人的人,所以,单纯的煽动不是犯罪,暴徒总是自己做出决定的。因此,因果链中有了另一个人,所以因果链中断了。
这是包括罗斯巴德和瓦特·布洛克都支持的观点。
但是正如上文指出的,枪是杀人的手段,人也是杀人的手段,因果链并没有中断。
卡耐基的霍姆斯特德钢铁厂罢工事件中,工会领导人在广场上发表煽动言论,工会会员由此展开对工厂的围攻、破坏机器设备、暴力攻击“工贼内奸”、袭击不愿罢工自愿进入工厂的工人,他们的手下甚至闯进工厂,向钢铁厂的主管开枪。
现在我们要问:这个工会领导人,难道仅仅是在发表言论吗?他不需要为流血冲突负法律责任吗?
那同理,如果南非的政客高喊着“杀白人、杀农场主”,然后人群中他的马仔马上抄起家伙去把白人农场主给干掉了,难道这些政客仅仅因为在发表政治言论,所以就能免责吗?
显然不可以。因为如果这样认识问题,那么希特勒实际上可以说:我只是下达了命令,这是我的言论,怎么选择总是你们自己做出的。的确,希特勒并没有亲手杀过人,也没有亲手把一个犹太人送进毒气室,那都是底下人干的。
是不是很荒谬?
现在我们把这个问题拓展到知识分子。
当今世界人们自由的不断式微,知识分子反复宣扬侵犯私有财产的观念,要负主要责任。因为普罗大众有对产权的朴素认知,那些侵犯产权的观念,总是知识分子发明创造并传播的,他们将其包装成公平、平等、正义等高尚的名号,蛊惑民众,民众选择了他们的观念,形成公众舆论,决定了政策和历史的走向。
对知识分子在历史进程中作用的揭示,重大意义在于,仅仅指责那些暴力机器的掌控者,是不够的,必须找到背后的观念根源。这也决定了实现自由社会的行动策略,如果你仅仅认为权力是唯物主义的枪炮,那就会想着,换一个人上去;而如果你认识到决定政策和历史走向的是公众舆论,而公众舆论是知识分子塑造的,那么手段就是在观念战场上击败他们。因为如果没有正确的观念传播,那么换谁都一样。
通常认为,揭示知识分子对大众观念塑造的作用,只是在说,他们的影响力被大大低估了,只是让他们负上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说要把他们抓去坐牢。
但是我们考虑以下情形:
如果一个教授,在某个言论平台和教室里,不断宣言反私有财产的观念,煽动人们去瓜分富人的财富,他负有什么责任?
假如一个知识分子,终于如愿以偿地成为国师,变成了一个对政策制定有直接发言权的决策者,这时候他制定了一个平等主义的政策,得到了底层民众的大力拥护,由此采取法律的手段将富人的财富合法地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这个知识分子有罪吗?
还有,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一个强大的个人自媒体,影响力堪比10个CCTV,鉴于言论即权力、舆论即权力的基本认知,如果他们的言论能够一呼百应,他们就是真正的统治者,那么他们发表错误言论,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
比方说司马南,他就是真正的舆论领袖,他以前在全网有几千万粉丝,而是都对他顶礼膜拜。他的作用力,跟南非那些黑人政客是一样的。假如没有对他的限制,他能分分钟号召成千上万人将联想和柳传志生吞活剥了你信不。
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他能因“言论自由”而免责吗?在一个实体广场上煽动抢劫,且假如直接造成了抢劫的后果,按照司法判例中的“现实而且迫切的危害”原则,我们认为这是有罪的。那么,网络其实是一个更大的广场,又怎能说他无罪呢?
所以,上述问题的答案并不一致,并不显而易见,都要视具体的个案而定。要考虑到事件的背景、习俗、社会等级及现实等各种因素,综合从动机、目的、手段、因果关系、现实而又迫切的危害等做出综合判断——这是经验范畴——而不是简单地以“言论自由”而让知识分子逃脱法律惩罚。
我们并不是说,通过行动学分析,就能在任何情况下找到一个先验有效的方案。而是提醒大家,从行动角度来审视知识分子的言行,有助于我们提出正确的问题,并做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