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刚升:多数人暴政只是民主的最坏情形
包刚升,1976年出生。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理论、比较政治与政治史。本文来自2016年凤凰评论《高见》栏目第57期。此为系列访谈之二,访谈之一为
《避免寡头统治的三种方法》
。
访谈员|张弘(凤凰网主笔)
包刚升:多数人暴政只是民主的最坏情形
01
国家要有效能,但要受到制约
凤凰评论《高见》:《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一书认为,要想让民主制度实现底层授权并发展包容性政治制度,政府首先需要一定的集权,使得挑战现有机制的社会运动,不会立即造成法律制度的缺失。另外,还需要多元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独立自由的媒体。在中国,有关民主的论述中,强调分权和权力制衡比较多,《美利坚是怎样炼成的》显示,汉密尔顿一直强调要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对此你怎么看?
包刚升:政治要搞好并非易事,很多国家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把政治搞好。
不少发展中国家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国家或政府无力统治,难以控制严重的社会冲突,无法构建有效的政治秩序;另一个极端是国家或政府权力过分集中,无视社会的诉求与呼声,缺乏起码的政治约束与制衡。
如果走向这两个极端,国家的公共生活将会是一场悲剧。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是2012年西方流行的一部学术畅销书。两位作者德隆·阿西莫格鲁和詹姆斯·罗宾逊是知名经济学家,但他们讨论的很多内容都是政治问题,或者说是政治经济学问题。
他们一方面强调政府需要一定的集权,另一方面强调多元政治和媒体自由,也是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换句话说,政治权力必须要有效能,同时政治权力必须要受制约。
其实,这也是《联邦党人文集》的主要观点,但国内学界过去更重视《联邦党人文集》对政治自由、共和政体、分权制衡和联邦主义的论述,较少提及他们对当时的美国需要一个有效的联邦政府的呼吁。
因此,更务实的政治智慧在于寻求某种平衡:一方面,国家要有力量,但这种力量不至于强大到足以压制社会和侵害自由;另一方面国家的政治权力要受到制衡,但又不要使其无力采取必要的行动。
当然,这样的政治原则是容易论述的,而真正实践起来的难度则相当之大。
很多国家的教训是,要么是政治权力过大而完全失控,要么是政治权力由于过度竞争或过度制衡而丧失起码的效能。
如何在参与和效能、分权和集权、民主和有效政府之间寻求平衡的确是一个重要课题。
02
经济起飞需要正确的政治激励结构
凤凰评论《高见》:钱乘旦《世界现代化历程》中,研究了世界各国现代化过程后提出,现代化意味着经济的“起飞”,一个国家要想“起飞”,在政治上至少需要三个基本条件:统一、独立自主和克服专制。你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包刚升:经济起飞需要何种政治条件?这个问题很重要。
钱乘旦教授这里所讲的“经济起飞”(take off)是借鉴了经济学家瓦尔特·罗斯托的说法。
罗斯托在《经济增长的阶段:非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经过一个关键的“起飞”阶段。
他认为,实现这个起飞需要有主导产业、发明创新等诸多条件,而一个最重要的经济条件则是投资率要达到10%——这主要是一个资本积累的指标。
如果说经济学家更关心经济起飞的经济条,那么政治学家更关心经济起飞的政治条件。
经济起飞是否需要某种特定的政治条件呢?如果是,这个政治条件又是什么?
在《世界现代化历程·总论卷》中,钱乘旦教授认为,经济起飞需要有“合适的政治结构来保证”,这个政治结构主要是三个基本条件:一、这个国家是统一的;二、这个国家是独立自主的;三、这个国家克服了个人专制。
作为世界史和现代化理论的专家,他的这种归纳主要是立足于对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欧和北美现代化进程的考察。
在比较政治学框架中,统一可以理解为完成国家构建,结束政治上的封建格局或可能的冲突状态;独立自主就是政治上的自主或去殖民化;克服个人专制可以理解为要打破无规则的独裁,使政治生活步入法治轨道。
钱乘旦教授的观点,让我联想到很多政治经济学家的见解。
同样基于西欧历史经验的比较,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把界定和保护产权视为经济增长的条件,而只有在立宪体制、有限政府与法治等政治条件下,产权才能得到确定无疑的保障。
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强调,在无政府状态下,经济发展是不可能的,因而国家是必需的,但执掌国家权力的统治者又可能胡作非为。
所以,在奥尔森看来**,用民主与宪政来约束政治权力是持久繁荣的政治条件。**
他在《权力与繁荣》一书还阐述了另一个观点: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者互为有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低谷。
我们上文提到的《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一书也表述了类似观点,即对国家长期繁荣来说,包容性制度要远远优于攫取性制度。
这些讨论大概代表了几位重要政治经济学家的观点。
无论他们的具体观点怎样,我想他们都大致同意一个原则:塑造正确的激励结构,应该是实现经济起飞与增长的关键条件。
这种激励结构,应该把人的时间精力引导到生产性的、创新性的努力方向上,而非再分配的、甚至是掠夺性的努力方向上。
举个例子,比如,有的国家,企业家主要靠从事更好的生产和创新来挣钱;有的国家,企业家可以靠攫取资源和获取特权来挣钱;有的国家,位高权重者就直接控制了资源和利润的流向,企业家就只有靠边站了。
在这些不同模式之下,一个社会的长期经济绩效当然会有很大的不同。
按照这种逻辑,政治上最重要的是,为经济起飞与增长创造一种正确的激励结构。
当然,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它们的经济起飞需要的具体政治条件可能不同。
比如,对一些非常落后国家来说,通过对先进国家的学习模仿和不同部门之间的要素转移,就能获得较快的经济发展,甚至创造快速增长的经济奇迹。
但是,当这样的国家接近先进国家的发展水平时,学习模仿和要素转移的边际效应,就会减弱,将不得不更多的依靠效率改善和技术创新——这一点更需要以正确的激励结构作为基础性的发展条件。
从消极方面讲,正确激励结构的首要原则,是防止各种直接的和隐形的掠夺,所以,基本的秩序是重要的——可以防止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掠夺;法治和有限政府是重要的——可以防止政治权力对私人部门的掠夺。
从积极方面讲,正确的激励结构需要塑造一种在个人的有效努力与其经济回报之间的正向反馈系统,因而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制度,也是一个关键的政治条件。
03
多数人暴政只是民主的最坏情形
凤凰评论《高见》:民主制度诞生至今,一直有人担心,大众民主会妨碍自由,举得最多的例子,就是苏格拉底之死。你如何看待这一难题?
包刚升:苏格拉底之死是古典民主的悲剧。苏格拉底之死,或许还影响了他学生柏拉图对雅典民主的基本态度。
自从民主首次出现以来,人类对民主的质疑和声讨就从未停止过。一批杰出的学者和思想家,往往还是反民主的主力。
在他们看来,把政治权力交给普通大众怎么靠得住呢?质疑民主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民主有可能侵犯自由,多数暴政就是最为常用的概念。
由于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和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的讨论,多数暴政的观点已广为流传,深入人心。
关于民主与自由的关系,我在《被误解的民主》一书中有过简略的讨论。必须承认,民主有可能侵犯自由。
民主强调的是政治参与和多数决定,但当民主政体下的决策超越应有边界,侵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时,民主就有可能破坏自由。
历史上也发生过此种情形。较为著名的例子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群众政治,他们未经审判而仅凭演说与呼声,就把一些贵族和政治活动家送上了断头台。
这促成了英国思想家埃德蒙·伯克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进而使保守主义学说在欧洲的思想舞台上正式登场。
正是由于这种风险,现代民主实际上已经发展出一系列防止“民主侵害自由”的保护措施。
特别是在发达国家,现代民主实现了与宪政、法治和分权制衡的联姻。宪政和法治所崇尚的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原则,不仅确定了政府权力的边界,而且规制了民主参与、多数决策可能的边界。
政治权力也不会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手中,不同模式的民主政体(比如无论议会制还是总统制)都有一整套分权制衡的制度安排。
所以,作为一种制度组合,现代民主政体不惟独强调政治参与和多数决定,还强调宪政、法治与权力制衡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就是防止民主侵犯自由或多数暴政的刹车片。
还需要提醒的是,当我们讨论民主侵害自由时,大家容易忽视的是,非民主政体侵犯自由的可能性更大。
后者已经被大量历史事实所证实。对自由侵害较少的非民主政体,其实只是一种特定类型,即在近代欧洲所兴起的合乎法治原则的君主制政体。
但在世界的其他地方,与民主政体相比,威权政体从来是自由更危险的敌人。
从人类政治经验来看,严格意义上的多数暴政非常罕见,但历史长河中的少数暴政则比比皆是。
当多数暴政几个字脱口而出时,他们所说的其实是民主可能的最坏情形,但当他们这样说时,却常常忘记非民主政体可能的最坏情形。
凤凰评论《高见》:有人担心,在民主制度下,多数人可能侵犯少数人的权利。比如,由于财富分配的不均衡,占绝大多数的平民可能想瓜分少数富人的财富。对此,需要以宪政来制衡。那么,民主的边界在哪里?
包刚升:民主或民主决策的边界在哪里?这个问题颇难回答。民主意味着人民是主权者,主权者的权力需要边界吗?
卡尔·马克思曾认为,资产阶级民主必定是虚伪的,因为如果资产阶级民主是真实的,占有人口多数的无产者将会通过政治手段来剥夺资产阶级的财产。
马克思这一论述背后的逻辑,值得我们去细细地体会。
19世纪中后期,英国的很多保守派思想家也对工人阶级可能会获得普选权表示忧虑。
他们的一个主要担心是,工人阶级获得普选权后是否会破坏英国的财产制度与自由市场体系。
实际上,从19世纪的欧洲,到20世纪的拉丁美洲,不少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都充斥着这种政治权利与财产权利之间的较量。
结果是,这些国家最终形成了一个上层阶级与下层阶级之间的“政治大妥协”——获得普选权的下层阶级,同意不再把剥夺上层阶级的财产权作为政治诉求,上层阶级则同意有差别的所得税等制度安排,以及为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福利。
时至今日,这个政治大妥协,仍然是发达民主国家维系“民主政治加市场经济”这一制度框架的基础共识。
与之相关的另一个共识是,民主决策应当被限定在宪法框架之内。
即便是民主规则下的多数决定或公共决策,亦不能侵犯宪法所赋予的每个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
任何情况下,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都应该受到确定无疑的保障。
这种制度与观念把人的基本权利置于人为的制定法或民主的多数决策之上,即便是多数人,也不能通过民主或立法方式对此加以剥夺。
当然,这通常是成熟民主国家的理想状态。
对新兴民主国家来说,能否把民主决策限定在宪法框架之内,仍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对这样的国家来说,即便宪法明确规定了民主决策的范围与边界,这仍然只是一种脆弱的平衡。
还可以进一步讨论,民主决策固然不能剥夺富人阶层的财产,但民主决策却可以对富人阶层征收高额的所得税、一定的财产税和高额的遗产税,并通过再分配方式将其补贴给中低收入阶层。
此种情形下,合理的税率或再分配率又在哪里呢?
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但无论怎样,这种民主规则之下的再分配率至少应该符合两条原则:第一,不致引起上层阶级的激烈反对;第二,不致严重削弱一个社会的正常激励结构。
倘若违背了这两条原则,民主规则之下的再分配要么容易引发激烈的政治冲突,要么容易导致经济增长乏力。
这样,这种再分配就是不可持续的,甚至会反过来损害民主政体本身。
04
有怎样的政治精英,就有怎样的政治
凤凰评论《高见》:欧洲国家的民主化,基本是先从封建到专制,再到民主。但是,中国的制度,是从封建到专制,然后两千多年没有变,直到近现代之后,走向民主的道路曲折坎坷。回顾近一百多年来的历史,你觉得有哪些经验是尤其需要吸取的?
包刚升:你的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过去,而且关系到未来。
欧洲很难说经历过东方意义上的专制,英国的宪政体制就是从封建主义结构上生长出来的。欧洲的问题,此处暂且不论。
中国的政局,粗略地说,从秦汉到明清都在重复一种既定的模式——尽管这种模式的很多细节都在变迁。
现代中国的觉醒是从晚清开始的,1840年的中英战争,构成了中国历史的新起点。此后,中国的政治经济变迁不再是一个孤立的进程,而是被卷入了某种全球进程之中。
回顾中国过去170余年的变迁,很多人关心:我们究竟能从历史中学到什么政治经验?这个问题要回答好,至少需要一部专著,零星的回答大概只能是盲人摸象。
首先,政治决非知识界良好的愿望所塑造的,而是现实的力量对比、权力争夺乃至武力角逐所塑造的。
公共舆论场往往为一流知识界的声音所占据,但他们在真实的政治权力结构中,往往只占据较小的影响。
知识界在政治上的良好愿望能否成为现实,更多还需要考察现实政治中的力量与权力结构。
更为冷峻的现实是,中国近现代的政治进程揭示,武力从来都是最重要的政治力量之一。
一流知识界通常都对现实政治抱有某种善良意图和美好期待,但这种意图和期待,缺少政治条件配合时就会落空。
自1912年以后,中国近现代史反复揭示着这样一条重要的法则。
其次,**政治不是独立于社会的,而是镶嵌于社会之中。**因此中国的政治变迁时刻都受经济、阶级、教育、边疆问题及国际格局等诸种社会条件的影响。
或者可以说,政治进化与这些因素是互为因果的。
比如,19世纪的西方入侵、20世纪上半叶的中日战争、20世纪中叶的中苏结盟、西方对中国从20世纪50年代的封锁到80年代的重新接纳,无不影响着中国国内的政治变迁。
这方面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当中国与全球性的民主大国维系良好关系时,中国更有可能步入政治经济的良性成长轨道。
再比如,经济发展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市场经济与工业革命推动的是更加多元化的社会力量,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就越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自愿合作而非强制力量。
李普塞特的研究揭示,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更有可能推动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韩国就是一个从经济发展到政治转型的成功例子。
中国自邓小平时代以来工业革命的初步完成、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初步实现,对未来的政治生态是极重要的。
这也使今日中国处于与一个世纪之前完全不同的社会场景之中。
第三,对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政治精英的角色尤其重要。
在每一历史过程中,政治精英们不是产生好的作用,就是产生坏的作用。
美国学者约瑟夫·熊彼特在研究民主维系的社会条件时,专门讨论过政治阶层的重要性。
从这个视角看,有什么样的政治阶层或政治精英,就会有什么样的政治。
很多国家的转型经验揭示,民主的实践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治精英们的民主信念、正确选择与良性互动。
美国的制宪史也证实,共和政体正是借助一批杰出政治人物的手,才成为一项永久的制度安排的。
当然,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反面的案例则更多。
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主要教训是,政治精英缺少坚实的民主信念,又缺少知识和训练上的充分准备。
政治精英阶层民主理念和训练的缺失,还直接影响到政治领导集团的互动模式。
那些最初只是获得一点职位或权力优势的人,可能借此成为大权独揽者,其同僚中无法发展出实质性的政治制衡力量。
这样,由于政治领导集团互动模式的威权化,整个政体的政治属性也随之改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当该国政治精英阶层能够担当起政治再造者的角色时,该国才有机会步入现代政治文明的正常轨道。
包刚升:总统制好还是内阁制好?
包刚升,1976年出生。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理论、比较政治与政治史。本文来自2016年凤凰评论《高见》栏目第60期。此为系列访谈之三,之一为
《避免寡头统治的三种方法》
,之二为
《多数人暴政只是民主的最坏情形》
。
访谈员|张弘(凤凰网主笔)
议会制比总统制更稳定
《高见》:从威权到民主的转型过程中,由于民众尚未形成根深蒂固的民主观念,容易受到眼前利益的诱惑,重走威权政治的老路,比如德国民众选择希特勒。
如何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
包刚升:老实说,很难避免。从经验上看,新兴民主政体的民主衰退或逆转随时可能发生。
我现在经常讲,政治是在过程中塑造的。拿转型来说,政治演进的路径极少是预先规划和设计的。
即便起初有一个主要的设计者,当这一设计者要跟其他政治力量博弈时,政治演进的实际路径就很少会按预先的设想进行。
只要政治转型的时间窗口开启,政治过程的不确定性总是很高的。
当然,很难避免不等于无法避免。
德国魏玛共和国的民众投票支持希特勒是有原因的。除了魏玛时期民众的民主信念不足以外,当时民主政体运转不灵、绩效不佳是一个主要因素。
当新兴民主政体遭遇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或困境时,就会有更多人怀念过去和渴望回到威权统治的老路。
并不是希特勒引发了魏玛共和国的危机,而是魏玛共和国的危机为希特勒提供了可能上台的政治机会。
一句话,正是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困境,成了孕育法西斯主义的温床。
我2014年出版的《民主崩溃的政治学》一书,就专门研究民主政体失败的问题。
一个主要的发现是,当选民政治分裂引发严重的政治冲突,而不合理的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无法塑造有效的国家能力时,民主政体更有可能走向崩溃。
对一个民主政体来说,如何防止民主的挫败和希特勒的崛起呢?
这项研究的主要启示是两条:第一,要尽可能缓和民主政体下的贫富分化与阶级冲突,缓和不同族群、宗教与语言集团之间的政治分歧;第二,要尽可能采用有效的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安排,以便在确保政治参与和政治竞争的基础上,使民主政府获得足够的效能或有效性。
当然,这只是一个特定的视角。一个民主国家的法治传统、政治文化、国际环境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该国民主的稳定性。
过去,国内学界对民主政体的实际运转研究较少。一种有欠成熟的观点认为,政治转型一旦启动,民主就会自动运转起来。
实际上,不少新兴民主政体面临着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困境。
根据我最新的估算,到目前为止,第三波民主化中大约有略高于三成的转型国家,遭遇过民主转型的挫败。
所以,使民主政体有效运转起来,使其获得稳定性和治理绩效,是防止出现希特勒这类人物再次兴起的关键。
《高见》:你在比较总统制、半总统制和议会制民主制度的优缺点时,引用了白芝浩、胡安·林茨等人的研究,认为总统制埋下了行政权和立法权冲突的隐患,而英国的议会制更为稳定。
但是,《政治是什么?》中提出,近年来,更多的国家都是从议会制转变成总统制。实情是否如此?为什么?
包刚升:总统制好还是内阁制好?早在1910年代,中国爆发过一场大论战。
根据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的不同,全球范围内的民主政体,可以区分出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议会制、总统制与半总统制。
19世纪晚期,英国宪法学者瓦尔特·白芝浩曾比较过英国议会制与美国总统制的优劣,他盛赞英国议会制模式,而对美国总统制模式颇有微词。
到了20世纪90年代,关于议会制与总统制的论战重新获得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这种热度一直保持到今天。
早期的研究更多强调议会制的政治优势,英国是议会制的典型。
耶鲁大学胡安·林茨教授认为,议会制下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合一,既保证了民主又兼顾了效能。
其他很多学者也指出,无论是民主政体的稳定性指标,还是政府效能或治理绩效指标,议会制总体上要优于总统制。
当然,上述判断更多是概率意义上的。有学者也指出,当议会制与碎片化的多党制结合时,民主治理的有效性就会很低。
美国则是总统制模式。总统制模式下,总统的直选往往赋予了这种体制以极大的合法性。
由于美国后来的巨大影响力,总统制模式自1787年诞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以陆续扩展,比如拉丁美洲的多数国家都采用美国式的总统制。
但总统制模式通常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当总统所在政党无法控制国会多数议席时,行政权与立法权就可能发生严重冲突。
如果反对党占据优势的国会,总是否决总统的预算案、内阁人事任命案及重要法案,该国就有可能陷入某种政治僵局,甚至是严重的宪法危机。
当然,并非所有的总统制政体都容易导致这种政治僵局或宪法危机,美国就是一个相对成功的总统制案例。
我过去的研究更支持林茨的看法,即认为议会制优于总统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议会制在任何条件下都优于总统制。
究竟何种政府形式最优,或者说何种政府形式更适合一个特定的国家,恐怕还要考虑很多其他因素。
蔡东杰教授在《政治是什么?》一书中认为:“部分内阁制国家似乎正准备朝向总统制转型。”
但实际上,在全球范围内,从议会制转变为纯粹的总统制,或纯粹的总统制转变为议会制的案例都非常少。
与他的观点最为接近的一个趋势是,在第三波民主化中,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半总统制的数量与比例呈现大幅增加。
学术界一般认为,半总统制较为接近总统制模式,而非议会制模式。这是第三波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新现象。
半总统制,从好的方面说,可能结合了总统制与议会制两种模式的优点;从坏的方面说,则可能集中两种模式的缺陷。
这一轮半总统制模式的大量兴起,有其特定的原因,比如非洲的半总统制更多是受到了法国半总统制模式的影响,原苏东地区的半总统制,则起源于此前“党国体制”下的双元首制。
但到目前为止,半总统制政体并没有表现出更好的治理绩效。
国家构建比民主转型更具优先性
《高见》:构建现代国家与构建民主制度同步进行时,福山认为,构建现代国家具有优先性。但是,印度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巩固,就并非如此。
你在《民主崩溃的政治学》《被误解的民主》中认为,民主制度的具体设计更重要,即向心性的民主制度,如,内阁制比总统制更稳定;在选举上,简单多数制比比例代表制更有利于塑造稳定的两党政治。
如果构建现代国家与构建民主制度同步进行,要进行成功的政治转型,还有哪些条件是必备的?
包刚升:一个国家在转型关头,必须应付的政治任务越多、越艰巨,政治转型的失败率就越高。
政体转型本来就是一项艰难的政治任务,如果该国同时还不得不面对国家构建方面的挑战,重大的国际政治危机,严重的族群与宗教冲突或异常激烈的阶级对抗等,这种政治转型通常很难成功。
就福山讨论的问题而论,一个威权政体垮塌过程,既可能是非民主政治体系的垮塌,同时又可能伴随着原有国家体系的松动乃至解体。
国家构建尚不成熟,国家认同基础不够,地方势力过于强盛,或不同族群宗教集团呈现地区分裂的国家,这种国家体系发生松动或解体的可能性更大。
这时,该国就不得不应付政体转型与国家重新构建的双重任务。
当这两个任务同时出现时,国家构建与民主转型相比往往具有优先性,即这样的国家需要优先解决政治统一和中央政府权威再造的问题。
这也是我在2012年一项研究中的观点,与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的观点比较接近。
但我不赞同福山的是,他认为民主转型与国家构建是两个独立的政治过程,而我倾向于认为,民主转型与国家构建从时间上看可能同步进行、从逻辑上看可能密切互动。
这意味着,国家构建过程有可能影响政体转型,政体转型也可能反过来影响国家构建。
正如林茨所说,民主作为一种政体是附着于现代国家之上的。
国家构建影响政体转型的一个主要逻辑是,重新完成国家构建的方式,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民主转型的成败。
如果以武力方式重新完成国家构建,对于一个尚未充分民主化的国家,这种方式很可能会导致军人集团的崛起、军人政治的勃兴,提高民主转型失败的概率。
但如果能够以和平协商的方式——比如不同地区或派别的政治集团以谈判方式——来完成国家构建,这种方式反而可能促成民主转型的实现。
至于你问的问题,我担心恐怕没有什么政治上的万灵药。还是那句话,政治是在过程中塑造的。因此,不确定性本身就是政治转型过程的一部分。
“永不服输的败选者”非民主之福
《高见》:你认为,选民政治的高度分裂和离心式民主政体的制度安排,两者的结合倾向于导致民主政体的崩溃。
一方面,“千呼万唤,不如街头一站”,街头政治的作用无可替代;另一方面,在你的书中,多次引用泰国的案例说明,“永不服输的败选者”导致了民主僵局。
如何避免这种状况出现?
包刚升:选举政治运转的一种理想状态是,胜者当选,败者服输。
这不仅表明公平参与、多数获胜的规则得到了尊重,而且当选者能较为顺利地就任相应的职位和行使政治权力。
对于败选方来说,服输的做法彰显了他们对民主规则的信仰。
“胜者当选,败者服输”的背后,是主要政治力量既懂得政治参与和政治竞争,又能够做到合法服从——即服从经由民主途径产生的政治权威。
这本身就是民主政治有效运转的关键。
但是,在第三波民主化中,少数国家出现的新现象是“永不服输的败选者”。
当然,这里只讨论那些拥有自由而公正的选举规则的国家。如果选举既非自由亦非公正,那就另当别论了。
“永不服输的败选者”通常会选择选后动员和街头政治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甚至试图通过大规模的街头运动,促成政府与秩序的瘫痪。
对一个几千万人的政治体来说,即便只有1%或1‰的败选者积极参与首都的街头政治,就足以让现有秩序面临瘫痪的危险。
问题是,这样的做法显然是对民主原则和政治规则的破坏,是少数人通过无底线的抗争对多数人的绑架。
出现“败选者永不服输”的现象,通常有几个成因。
一是这种社会内部的撕裂程度往往是比较高的。
如果无论谁当选的政策差异都不太大,就不容易引发这种现象。“永不服输”的背后,是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严重对抗,这种对抗甚至是难以妥协的。
二是这一现象的背后,往往是政治精英们在扮演着政治鼓动者的角色。
选举结果公布之后,败选的候选人与政党的表现非常重要。
如果他们能做到愿赌服输,能安抚支持者,就不太会引发这种现象。但如果他们公开声称选举已丧失公正性,否认选举结果的合法性,甚至直接呼吁街头抗争,就容易导致这种局面。
三是普通选民的规则意识还比较薄弱。
如果选举是自由和公正的,选民败选后仍然“永不服输”,背后是民主规则意识的匮乏。
倘若每一场选举的败选者都不服输,民主实际上是无法运转的。
因此,克服“败选者永不服输”的问题大致有两个思路:一是尽可能缓和社会分歧,缩小贫富差距和实现族群宗教和解;二是培育新兴民主政体下政治精英与普通选民的规则意识,有效民主不仅意味着参与和竞争,也意味着规则意识与服从合法权威。
此外,法院和司法系统或许应该在抑制“永不服输”的街头政治方面扮演更有效的角色。
按照美国学者拉里·戴蒙德的说法,民主政体具有相当的脆弱性,因为“民主依赖于最少的强制与最多的共识”。
民主能否有效运转,高度取决于政治家与选民以何种方式参与政治,而“永不服输的败选者”决非民主之福。
历史更多地站在民主政体这一边
《高见》:亨廷顿在《第三波》中说,一个国家,第一次民主通常会失败,但第二次的时候,成功的可能性更高,因为政治精英会吸取以前的教训,避免极端,从而容易达成政治妥协。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包刚升:人类在试错中进步。塞缪尔·亨廷顿强调的是政治精英在民主转型过程中的学习能力。
他相信,通过实践与试错,人类会在政治转型的道路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还有其他学者指出,包括政治精英和普通选民在内的“集体政治学习”,在拉丁美洲20世纪晚期的转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比如,在此前的民主时期,拉美地区的很多普通民众都会提出财产再分配的要求,而此举很容易把富人阶层推向民主的对立面。
但在20世纪晚期开始的民主转型中,普通民众的政治要求趋于温和化,他们不再试图通过政治手段剥夺富人的财产。
这一变化对新一轮拉美的民主转型产生了积极作用。
尽管如此,亨廷顿说第二次尝试转型的成功率较高,并不等于第二次尝试就一定会成功。民主转型能否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
它不仅是政治精英与普通民众进行政治学习、完成政治进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涉及诸多因素的复杂政治过程。
我过去的一篇论文指出,一个国家平均要经历1.5-1.7次的民主崩溃,才能实现民主转型与民主巩固。
这一数字是较早启动民主转型的18个大国的平均值。在经验世界中,有的国家转型更顺畅,有的国家转型更艰难。
长期来看,亨廷顿的观点似乎预示着一种相对乐观的情绪。
对多数政治体而言,经过民主的尝试、挫败与再尝试之后,实现民主转型的可能性总是在增加。
更有理由感到乐观的是,人类迄今为止的经验是,民主一旦巩固,除非遭遇重大的外部冲击,再次遭遇挫败的概率就会很低。
然而,威权政体即便再成功,也不得不面对合法性的困境与未来可能的转型。
所以,历史更多地站在了民主政体这一边。
民主政治离不开和解
《高见》:美国著名的宪政学者阿克曼在《自由革命的未来》中研究了东欧国家的民主转型。
他提出,民主化之后,对于前政权的官员不宜过多追究,这可能是一个痛苦的选择,但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宪政民主,就不能把这些人推到反对宪政民主的阵营中去。
但是,要限制他们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在民主政府中任职。你是否同意他的见解?为什么?
包刚升:你提到的阿克曼的相关论述,涉及的是民主转型过程中的三个关键议题。
第一,要尽可能建立足够宽广的转型联盟,这个联盟越大越好。
第二,如何落实转型正义的问题,即如何惩处旧制度下的公共罪行与私人罪行。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一个正义的起点,转型本身的合法性就会遭到质疑,甚至会被认为不过是换了名称的老一套。
第三,旧制度下的政治力量加入新政府后可能会成为阻力,因为加入转型联盟的旧政权高官,更有可能蜕变为反对转型的力量。
就此而言,成功的政治转型管理必须要考虑上述因素的平衡。
原苏东国家政治转型的一个教训是,那些旧政权高官,占据新政府主要政治职位的国家,后来的转型过程往往更为艰难,走向逆转的可能性也更大。
不少这样的国家采用了新的民主宪法,改变了代议机构和首席行政官的名称,解散了旧政党并组建了新政党等,但很多政治领导人并没有在政治上采取新的做法,他们仍然习惯于独断专行、打压异己,用恩惠庇护主义网络培植亲信,等等。
这样,尽管宪法与头衔称谓改变了,但实质性的政治转型并没有发生,或者至少可以说民主转型并未走向深入。
所以,阿克曼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他说要限制前政府高官在新的民主政府中任职,主要理由应该就在于此。
但是,阿克曼阐述的这一原则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转型模式的不同。
实际上,旧政权高官在新的民主政府中扮演何种角色,很大程度上是不同的转型路径决定的。
按照塞缪尔·亨廷顿的说法,民主转型有三种主要的路径,分别是变革(transformation,是指旧政权执政者发起和主导的转型)、置换(replacement,是指反对派取代旧政权执政者后发起和主导的转型)和移转(transplacement,是指执政派与反对派在谈判基础上联手发动的转型)。
在这三种主要转型路径中,只有“置换”是排斥前政权高官的——在此种模式下,反对派领导人取代了旧政权的执政者,成为后续政治转型的主要操盘手。
在其余两种转型路径之下,前政权高官基本上都会在新的民主政府扮演重要角色,要排斥他们实际上不太可能。
随之而来的挑战,是如何让这一仍然占据高位的旧政治力量,成为政治转型的新动力而非阻力。
很多人还关心如何落实转型正义的问题。寻求正义是一种“原则政治”。
转型正义的落实,要求惩恶扬善。依此原则,旧制度下的公共罪行与私人罪行,都应该得到基于法治的审判与惩处。
这样做的好处,是使政治转型获得一个合乎正义原则的新起点。借助媒体传播,这一过程也是一种民主的公民教育过程。
但是,这样做的坏处,是有可能进一步撕裂一个本来已略显脆弱的转型社会。
考虑到旧政权高官的数量规模与影响力,由此引发的政治冲突可能会非常剧烈,推动后续政治转型的难度可能会更大。
在这个问题上,南非的成功做法是寻求更多的和解。寻求和解是一种务实政治。
1994年,南非成立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主席由圣公会大主教图图出任。
该委员会给自己界定了三大任务,包括:调查1994年前因种族隔离而侵犯人权的真相,救助那些被侵犯的受害者,以及对那些讲出真相的“作恶者”实施大赦。
图图大主教认为,委员会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在弄清过去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促进全国团结与民族和解”。
寻求和解,成了南非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和民主转型过程的关键词。
南非前总统、民主运动领袖纳尔逊•曼德拉,同样鼓励南非人民放下仇恨,原谅过去,走出历史。
他在回忆录中这样说:“当我走出囚室,经过通往自由的监狱大门时,我已经清楚,自己若不能把悲伤与怨恨留在身后,那么我其实仍在狱中。”
站在转型的关头,回望历史,历史的日历上记满了美德与恶行。惩恶扬善的历史正义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人们能够借此创造一个怎样的未来。
包刚升:避免寡头统治的3种方法
包刚升 失語者Aphasia 2024年10月31日 12:03 湖南
包刚升,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理论、比较政治与政治史。本文来自2016年凤凰评论《高见》栏目第57期。
访谈员|张弘(凤凰网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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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评论《高见》:《政治学通识》和《被误解的民主》结合了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在国内政治学者中,这样的做法似乎并不多见。这也是近年来政治学研究的方向吗?这样做的好处有哪些?
包刚升:但凡公共领域的资源,经常得不到高效的利用,这就是所谓“公地悲剧”。
能否有效应对“公地悲剧”,关系到公共资源管理、环境污染治理等一系列问题。
过去,中央集权的国有化和彻底的私有化,被视为两个主要的应对之道。但是,有些公共资源难以通过完全的国有化或私有化来进行管理。
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存在着一种自主的自治结构,能够解决此类公共资源的管理问题,她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等作品中,阐明了相应的理论模型和制度设计原理。
正是凭借这一杰出贡献,奥斯特罗姆创造了政治科学系教授荣膺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奇迹。
她是印第安纳大学政治学教授,研究的是典型的公共问题,但她的主要研究路径却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
实际上,奥斯特罗姆是一位横跨政治学、经济学与公共管理三大领域的杰出政治学者。
在国际或国内的政治学界,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尝试用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或广义社会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政治问题。
政治现象与具体学科之间的关系,如同问题与工具之间的关系。政治现象的复杂程度比较高,如果政治学者的工具箱中只有一类工具,他能够处理的议题也就非常有限。
从我的研究体会来说,不同学科在处理不同议题上各具优势。
比如,2014年台湾地区爆发“三一八学运”,引起了媒体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学生占领台湾地区立法院和行政院的行动,更是激起了学术界的论战。
我后来就此与很多台湾学者做过交流,听取他们对“三一八学运”的看法。结果发现,研究社会运动、抗争政治的学者,与研究宪法、宪政秩序的学者的见解差异很大,但他们的见解都有一套自成一体的逻辑。
这也说明,不同的学科背景可以提供了对同一事件的多元视角。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指出:“你能否观察到一件事物取决于你所运用的理论。正是理论决定了什么是能被观察到的。”
若仅以今天流行的“狭义政治学”范畴来理解政治现象,就会忽略很多重要的变量与影响因素。
比如,在理解英国近现代政体演进方面,如果仅仅从单纯的政治学视角出发,学者们会更重视贵族与国王的政治冲突、议会政治的变迁、工人运动的兴起等对英国政体演进的影响。
但是,如果有深厚的法学背景,就更容易理解英国普通法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若抛弃了立宪主义、法治传统与权利观念,就难以理解英国近现代政治转型的诸多关键问题。因此,多学科的理论视角确属必要。
凤凰评论《高见》:《政治学通识》和《被误解的民主》两书,都对民主制度给予了肯定。但是,台湾学者蔡东杰在其《政治是什么?》中,对民主制度多有保留,他多处引用了寡头统治铁律的概念,人类到目前为止所设计的制度,一直都维持着寡头统治的特点,只有少数人能触及并操控权力核心。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包刚升:应该由多数人统治还是由少数人统治?
这一问题涉及一场古老的争论。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所著的《历史》一书,对此就有讨论。
当时的波斯发生内乱,政治巨头们随即就应该选择民主制、寡头制或独裁制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如今,这场论战在一些国家仍然没有平息,并屡屡造成公共舆论场的分裂。
实际的政治权力只能由少数人来负责行使,这几乎是一个物理现象。人类社会从古至今,未曾有哪个社会其政治权力的日常行使,是由多数人直接掌控的。
即便在以直接民主制闻名的古代雅典城邦,具体政治权力的行使,仍然是由抽签或选举产生的少数行政官员具体负责的。
如果放开历史的视野,就会发现不同模式的精英“统治”乃是人类社会的常态。
但是,单纯的精英统治可能会带来很大的问题。简单的说,没有约束的统治精英,有可能沦为一个掠夺性的寡头集团。
按照人性的一般逻辑,服务于自身利益乃是极自然的现象,精英们亦不例外。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早就预见,精英统治若不能兼顾其他阶层的利益,就容易从贵族制蜕变为寡头制。
他同时认为,此种统治不仅不合乎正义、属于“变态政体”,而且长期中是难以维系的。
在另一种文明传统之下,这种精英统治受到天道的约束。但实际上,这种依靠抽象约束的精英统治,实际依赖的乃是精英阶层的伦理自觉,而这通常不那么可靠。
那么,如何能让似乎不可避免的精英统治免于沦为掠夺性的寡头统治呢?
人类过去已经发明了三个主要办法:一是民主的办法,民主被视为约束精英统治的主要措施;二是精英内部分权制衡的办法,这样就能防止少部分手握大权的精英滥用权力;三是法治的办法,也就是通过宪法与法律约束执政精英的所作所为。
如何既让统治精英们行使政治权力,又防止他们滥用权力或彻底堕落?民主、分权制衡与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的主要政治经验。
蔡东杰教授喜欢讲“寡头统治铁律”,这一概念来自于德国思想家罗伯特•米歇尔斯的同名作品。
米歇尔斯认为,即便是民主社会,也无法逃脱所谓的“寡头统治铁律”。他发现,民主政体实际上是以政党统治方式在运转,而政党从内部看几乎无一例外是由少数人(亦即政治寡头们)掌控的政治组织。
米歇尔斯揭示了上面已经讨论过的问题——人类大概难以摆脱某种精英统治的固有模式。
但是,我更关心的是,如果某种精英治理不可避免的话,那么民主的精英治理与非民主的精英治理究竟有何不同?
我在《政治学通识》中曾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简而言之,两者的主要差异是:第一,此种精英治理的授权是来自于民众,还是精英集团自身?第二,此种统治精英集团的开放性怎样?
其中,第一条标准是核心标准。当精英统治权来自于民众的授权时,他们才更有可能照顾到普通民众的权利、利益与诉求。
实质性的政治平等不可能
凤凰评论《高见》:如果说,你注重的是形式上的政治平等,蔡东杰先生更注重实质性的政治平等,那么,在你看来,实质性的政治平等能否实现?
包刚升:政治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重要诉求,并成为很多思想家创作各种“政治乌托邦”作品的重要动力。
人类能否实现政治平等?或者说,人类可能实现何种政治平等?这也是一代又一代政治哲学家们思考的基本问题。
你的问题是“实质性的政治平等能否实现”?如果一定要回答,我倾向于说“不”。
已故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将权力定义为“影响力”,实质性的政治平等,就是政治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实现政治影响力的均等化。但是,这种情形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出现。
任何政治共同体中的不同个体,总会存在智力知识的高低、财富资源的多寡、组织能力的强弱、在政治领域投入时间精力的差异等等,这些都使其影响力不可能是均等化的。
我较为保守的看法是,人类能够实现的政治平等,主要是形式平等或资格平等,大致上包括:每个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享有同等的其他自由权利,以及在法律上被一视同仁。
大家不要低估此种政治平等的价值。实际上,这也是人类历史上的稀有事物,主要是一种现代的政治现象。
这种政治平等出现之后,已经从根本上再造了人类社会的政治结构——过去是统治者与臣民的关系,此后则转向了民众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人类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政治时代。
当然,重视形式上的政治平等,并不意味着实质性的政治平等可有可无,两者亦非截然对立。
我认为,绝对意义上的实质平等是无法实现的,但不同社会的确存在实质性政治平等程度的高低问题。
比如,一些社会比另外一些社会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实质性政治平等,这种说法是成立的。
我也赞同,在一个社会实现适度的实质政治平等是有益的。如果不同社会集团在财富资源、知识资源与组织资源上的差距过于悬殊,即便一个社会已经获得了形式上的政治平等,这种平等也是容易被架空的。
特别是,如果某一特定精英集团在上述方面拥有绝对优势的话,那么民主就可能流于形式,或运转不畅。
在政治领域,权利是首要的,但权利不是惟一。民主的原则在那些贫富差距较小、普通民众能更自如地谋生、教育更为普及的社会更易落实,也是这个道理。
相反,从经验来看,民主更难在那些高度贫富悬殊的社会中存续。在这样的社会,实质性政治平等的程度极低,严重的政治冲突更可能被触发,不同社会集团更难达成底线意义上的基本共识。
民主方法的一个特质是,主要靠自由讨论与和平协商,来解决重大的政治和政策问题。
贫富悬殊过大时,一个社会就更难借助自由讨论与和平协商来达成一致。此时,贫民阶层更可能会提出革命性的政治要求,而富人阶层更可能会走向极端的保守化,两者的政治诉求就难以调和。
这样,对两派来说,用非民主的方法解决问题的诱惑就会上升,某种排斥性的而非包容性的制度安排,更有可能登场。
大国搞全民公决已没有技术壁垒
凤凰评论《高见》:与直接民主相比,美国的议会,以及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都属于代议制,相对而言,代议制的优点有哪些?
包刚升:直接民主要比代议制民主更民主。
既然民主已成为人类的优先价值,为何民主演进至今的主要形式,是代议制民主而非直接民主?
思想层面,很多杰出的学者都支持代议制民主。比如,被视为美国杰出立国文本的《联邦党人文集》,就对直接民主抱有某种程度的敌意。
一部主张捍卫自由和共和政体的经典文献,为什么会敌视直接民主呢?
过去一种流行的见解认为,直接民主之所以不可行,主要是因为国家规模的问题——对大国来说,直接民主在技术上是难以操作的。
但是,最近20年以来,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妨碍直接民主的技术条件已发生根本变化。完全电子化的民主投票方式已首先在部分发达国家出现。
这意味着,上千万乃至上亿公民参与的瞬时、频繁的投票在技术上已经完全可能。即便如此,迄今为止,发达国家并没有出现普遍采用直接民主的政治潮流。
这又是为什么呢?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统治是一项专门的技艺。这也是很多人的共识。
无疑,治理国家是一项需要相当专业性的工作。对现代国家来说,理解财政与货币现象需要经过良好的专业训练,理解税收与福利政策的长远影响,也需要具备相当的分析能力,立法与司法工作同样需要特定的知识和经验,等等。
既然治理国家需要专门的技艺,某种程度的精英治国或专家治国,就是一种可能的选择。
实际上,代议制民主所寻求的,乃是民主统治与精英治理之间的平衡。孙中山先生身兼实践家和思想家的双重角色,他的一个主张是“主权在民、治权在贤”,大概也有这个意思。
另一个问题是,直接民主下的政治,更容易受制于群众的情绪,很多政治文献对这一问题都抱有相当的警惕。
保守派的思想家对群众的情绪普遍表示不安、忧虑、乃至恐惧。
比如,在一触即发的外交问题——要战争还是要和平上,几乎不能根据这种群众的情绪来进行决策。
如果让这种群众的情绪来支配日常政治,注定会结出政治上的苦果。
一个政治上的悖论是,当群众情绪主导的直接民主,沦为政治闹剧或悲剧时,野心勃勃的独裁者往往又获得控制权力的最佳时机——因为群众情绪主导的民主,业已被证明为无法实现有效的治理。
这样的一幕幕场景,在20世纪的人类政治史上并不罕见。
凤凰评论《高见》:全民公决是否只适用于人口和面积有限的小国,而不适于大国?
包刚升:全民公决,通常是指所有成年公民就一个国家的重大政治问题进行的直接投票,是直接民主制的一种政治参与方式,简称公投。
公投涉及的政治议题通常包括:宪法(特别是转型宪法),比如哈萨克斯坦1995年曾就政体变更和宪法转型进行公投;国家统一或领土变更,比如英国苏格兰地区2014年曾就是否独立进行公投;国际组织身份,比如英国2016年将就欧盟成员国身份进行公投;重大公共政策,比如希腊近些年曾就是否接受欧盟新救援方案进行公投,等等。
全民公决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公投事项通常是重大的政治事项,因为就一般事项的公投毫无必要;第二,公投事项往往是国内主要政治力量缺少充分共识的事项,否则国会或立法机构就直接决定了;第三,与其他公共决策形式相比,公投具有最高的合法性,因为公投是一项全民参与的民主决策。
过去一个流行的说法是,全民公决主要适用于小国而不适合大国,这主要出于技术上的考虑。
如今,低成本而又可靠的电子投票技术已经出现。所以,只有小国才适合全民公决的观点应当发生改变。
技术条件的变化,使得全民公决在大国已经完全可能,国家规模不再是决定全民公决是否适宜的关键因素。
尽管21世纪以来,全民公决的频率在增加,但发达民主国家并未把全民公决作为实施直接民主和进行日常公共决策的主要形式。
一句话,全民公决至少到今天为止,尚未成为民主演进的一种主要趋势。
我们既可以看到英国这样频繁全民公决的国家,又可以看到美国这样从未实施过全民公决的国家。
那么,全民公决有什么利弊呢?
全民公决的一个主要优势,是能够提供最高的合法性。
从经验上看,公投较适合在“宪法政治时刻”采用。不少国家以全民公决方式,决定采用一部新宪法或启动政体转型,相当于是一种全民制宪,可以为新宪法、新政体提供最高的合法性。
在一些国家,当国内高层精英——比如保守的精英与改革的精英——就国家政治方向选择处于胶着状态时,全民公决往往成了关键性的“临门一脚”,决定性地促成了该国政治变革的方向。
上述情形往往发生在“宪法政治时刻”。
那么,“日常政治”中,是否适合频繁地使用全民公决,甚至把全民公决作为例行的民主决策方式呢?
这一提议恐怕会招来很多异议。一个主要的担心是,频繁举行全民公决,首先意味着代议制的运转不佳。
若代议制民主运转良好,就没有必要频繁举行全民公决。这里又涉及到人民主权与精英治理、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上文已有讨论。
一个反面的例子是,希腊近期就欧盟救援方案再次进行公投,却被有的国际媒体批评为“这是政治家不愿决策、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
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全民公决还会带来另一个负面效应。若公投事项是“一边倒”的政治议题——也就是说支持与反对的比例悬殊,那么此种公投毫无意义,完全可以由国会投票来决策。
但是,若公投事项是“势均力敌”的政治议题——比如两边的支持率都高度接近于半数或落在45%:55%这一比例之内,那么此种公投更可能引发国内社会的进一步撕裂。
无论哪个方案胜出,国内社会都有接近比例的选民不赞成公投的结果。
一个国家把这样具有高度争议性的议题,放到全民公决的议程中,实际上冒着激化不同社会集团政治分歧的巨大风险。
公投结果宣布后,如果受挫的少数派阵营(可能有超过四成五的人口)就此发动大规模的社会运动,该国有可能被抛入了持续冲突的政治漩涡中。
所以,“日常政治”中是否适合进行全民公决,我认为应该慎重。
政体通常源于战争或国内冲突
凤凰评论《高见》:在前苏联,党员对于党组织有一种依附关系。这种组织形式的政党,与英美等国现代意义上的政党组织有何异同?
包刚升:现代政治基本上是政党政治。政党与政党体制的分化,构成了世界范围内不同政体分野的主要标志。
回到你的问题,应该说这两类政党都是现代政党,只是它们属于不同类型的现代政党。
大家都知道,只要有政治,就会有派系或宗派。但现代政党不仅是派系或宗派的概念,同时还具有相当的组织规模与对群众的动员能力。
现代政党的一种类型区分,就是群众型政党与干部型政党的不同。
你讲到的前苏联政党是干部型政党,英美政党是群众型政党。与干部型政党相比,群众型政党主要是作为一种选举组织而存在的,通常对应的是竞争性的政党体制。
从党内权力结构看,干部型政党通常更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威,更强调党员的政治纪律,所以其组织力量通常要比群众型政党更强。
有人更希望对这两类政党进行优劣比较与价值判断。
其实,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有的国家兴起的主导政党是干部型政党,有的国家兴起的却是群众型政党?
这大概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该国现有政体的起源,二是现有政体与主要政党之间的关系。
标准的群众型政党,通常是在既有的民主政体下产生的,而干部型政党不少都是现有政体的主要创建者。
这就是“以党建国”的问题,也是很多国家“党国体制”的由来。
再进一步讲,为什么现有政体的起源方式是不同的呢?
我们恐怕很难用一些国家的政治选择更好或更坏来解释,而是要系统考察该国现有政体起源的内外环境。
我有一个尚未论证的理论猜想:很多国家的现有政体,通常都有着战争起源或国内冲突的起源。
现有政体往往是作为终结战争或严重冲突的解决方案出现的,是终结战争或冲突之后达到的某种政治均衡。
这个问题当然很复杂。简单的说,如果威权化政党作为战争或国内冲突的解决方案,出现在历史舞台上,那么此后就更容易形成威权化政党主导的政治体制。这样,民主这一选项就被排除在外了。当然,我的观点还只是一种猜想。
过去,国内学界更喜欢讨论政治应该怎样;如今,很多学者的研究重点已经转向,他们更关心政治实际上是怎样,以及它们为何如此。
20世纪以来,为什么不同国家会形成不同的政党与政党体制类型,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由此,我们也看到了政治领域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
民主越成熟,政治捐款越规范
凤凰评论《高见》:在民主制度下,政党参与政治竞争和政治活动的资金如何取得?政治捐款是否容易影响政治,或者说民主政治是否容易变为“金主政治”?
包刚升:任何政党都需要一定的财务资源,否则就难以运转。
民主政体下的政党,不仅有或大或小的党务机构,而且需要在大选年份支付巨额的选举费用。
没有钱,政党是难以为继的。
通常,政党的资金主要依靠党员的党费与支持者的政治捐助。
如果一个政党的党内组织关系是较为松散的,也就是上面讨论的群众型政党,普通党员与一般的公众支持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线。
比如,在美国,如果一个家庭每次都投票给民主党,男主人过去几年也在巴拉克•奥巴马或希拉里•克林顿的竞选网站上捐款,即便他没有参与过民主党举办的其他活动,这个家庭实际上也是民主党的铁杆支持者。
他们会自称“我们是民主党人,而非共和党人”。
值得关注的是,在所有捐款中,有一种捐款比较特别,它们来自于企业、机构或特别富有的人士。他们的单笔捐款金额通常会比普通支持者高出很多。
这些捐款,一种可能是为了表达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立场或政策认同等,另一种可能是捐款人为了搞好与政党、竞选人之间的关系。比如,有企业或亿万富翁同时给不同政党与候选人捐款,就是后面这种情形。
但这会引发一个实际的问题:如果财团或富豪进行政治捐助,这种金钱支持是否会支配选举结果,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共政策呢?
要知道,金钱的力量在选举过程中是不容低估的。更多的竞选资金,往往代表着更出色的竞选团队、更显眼的户外广告、更多的报纸版面、更长的视频时段以及更大的政治集会。
为了防止这种政治捐款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很多民主国家都设定了政治捐助的上限,目的是防止财富力量——包括企业财富和私人财富——过度影响选举结果或公共政策。
以美国为例,美国相关竞选法案规定了个人和机构在每次选举中对每一名候选人政治捐款的上限。
比如,按照2015-2016年度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的规定,个人或机构在一场选举中直接用于一位候选人的政治捐款,不得超过2700美元。2014年前,美国还有个人或机构在每一个两年选举周期中的政治捐款总额的上限,这个上限是123200美元。
但随后,该限额被美国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大法官裁决所推翻。最高法院认为,美国政府有责任防止政治腐败及金钱腐蚀政治,但该政治捐款总额的上限,违反了美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
当然,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裁决充满了争议。
与之相配合,这些国家的法律通常还要求政治捐助透明化,政党经费来源透明化,以及政治候选人竞选经费透明化,等等。
比如,德国就规定,政党获得政治捐助达到较大金额,甚至要马上向联邦议长报告,捐赠者的信息还需要刊登在联邦公报上。这些做法当然会产生有益的效果,但有时仍然难以避免黑箱操作。
比如,某个财团鼓励管理层和员工,以私人方式给特定竞选人捐款,同时给管理层和员工的这种捐款提供变相补贴;或者某个财团自行拍摄对某特定候选人有利的宣传片,并自行购买电视或视频网站时段进行播放,等等。
当然,考虑到相关的政治透明法案,以及独立的媒体力量,这样做也要冒相当大的风险。
总的来说,越是成熟的民主国家,在限制政治捐款和政治透明度方面越是规范,越是新兴民主国家,就越可能存在舞弊的空间。
为了防止私人财富对政党行为或选举结果影响过大,有些国家还对主要政党,或主要候选人实施公共补贴计划,目的是通过政府提供专项政党或竞选资金的办法,来隔离私人财富的过度影响。
比如,德国就对较大规模的政党,根据其选票份额与规模、所获捐助或党费收入情况,提供相应比例的公共补贴。
政党获得公共补贴的门槛,是获得全国选举中0.5%的有效选票或州选举中1%的有效选票。
目前为政党与竞选活动提供公共补贴的国家还包括美国、瑞典、以色列、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西班牙、法国、日本、荷兰、波兰等国。
中国台湾地区也对地区领导人选举和立法机构选举中,符合选票比例的竞选人与政党提供相应的选举经费补助。
比如,在2016年地区领导人选举中,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给予符合选票比例的每组候选人以每票30元新台币的竞选费用补助。
依此计算,蔡英文和朱立伦团队将分获2.68亿和1.14亿元新台币的“选票奖励”。
所有这些做法的初衷,都是为了减少私人财富对政党政治和选举政治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