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特权正在毁掉劳动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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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和一个员工打了场官司。我们签了合同,我完全按合同执行,但他却以我没按《劳动合同法》签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当时我想把案子搞到法院去,要求按《合同法》保护我们之间的自愿契约。但公司事务太忙,就算了。

即使打官司,我也不容易赢。因为确实,以中国的法律,我已经失去了与劳动者自由签合同的权利。

这就是问题所在。按《合同法》,劳资双方是"平等主体",可以自愿订立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却说:不行,你们必须按我的规矩来。

这不是保护,这是特权。而这种特权,正在毁掉劳动者自己。

全世界都有这种现象,也即,在劳资的合作中,采取了给予劳动者特权的一种保护形式,所谓劳动保护,不是指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不能欠(这是平等交易主体之必然),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给予一方特权。

保护二字之义,就是特权。

《合同法》说得很清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听起来很合理吧?平等主体,自愿协商,谁也别强迫谁。

但《劳动合同法》一出来,直接推翻了这个原则。它说劳动关系必须按我的规矩来,不许自由协商。

这两部法律直接打架。而在这场打架中,合同自由败了,劳动特权赢了。

问题是,这种"胜利"真的对劳动者好吗?

现在的劳动法律体系给了劳动者一大堆"特权":

强制签书面合同,不签就罚双倍工资。 试用期各种限制,老板不能随便试用。 解雇难如登天,各种程序各种赔偿。 最低工资标准,不许市场定价。 加班费翻倍翻三倍,不管实际贡献多少。

听起来很爽是吧?劳动者被保护得死死的。

但这些"保护"的代价是什么?

代价就是合作关系被彻底破坏了,合作变成了对抗。

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什么?是合作关系!

老板有资本、技术、市场渠道,工人有劳动力、技能、时间。双方合作,创造价值,分享收益。这本来是个双赢的买卖。

但现在呢?法律把这种合作关系变成了对抗关系。

老板想:这个人我不能随便解雇,试用期还有各种限制,加班费这么高,万一出事还有工伤赔偿…算了,我少招点人吧。

员工想:反正老板不能随便炒我,工作差不多就行了。出了事还有各种赔偿,法律保护我。

你看,合作的基础没了。双方不再是合作伙伴,而是提防的对手。

这些看似保护劳动者的特权,实际上在伤害劳动者自己:

用工成本这么高,风险这么大,老板当然少招人。能用机器就用机器,能外包就外包,能不招就不招。

结果?失业率上升,找工作更难。

既然解雇成本这么高,老板招人时就更谨慎,给的起薪也更低。反正招进来就很难赶走,当然要压低成本。

强制的书面合同、各种条条框框,让工作关系变得僵化。想要灵活的合作方式,对不起,法律不允许。

最终,企业负担重了,竞争力下降,最终可能倒闭。公司都没了,还谈什么保护劳动者?

创新往往需要灵活的用工方式,需要能者多得。但各种特权制度让这变得困难,最终阻碍了创新。

那些劳动保护最"完善"的国家,往往失业率最高。

法国的劳动法保护得很完善吧?结果呢?青年失业率常年居高不下。为什么?因为企业不敢招年轻人,怕解雇困难。

德国曾经也是这样,后来进行了劳动法改革,允许更灵活的用工,失业率才大幅下降。

意大利、西班牙,都是活生生的例子。过度保护劳动者,最终伤害的是劳动者自己。

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是什么?不是法律条文,是市场竞争。

当企业之间激烈竞争时,它们必须竞争优秀的员工。这种竞争自然会提高工资、改善待遇。

当劳动者可以自由流动时,他们就有了最大的议价权。不满意?跳槽!这比任何法律保护都有效。

当合同可以自由协商时,双方都会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这种博弈的结果,往往比强制规定更合理。

拿强制书面合同来说。法律说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防止老板赖账。

但实际上呢?

在纯粹市场环境下,如果老板经常赖账,很快就没人愿意为他工作了。市场会惩罚这种行为。

而强制书面合同,反而增加了合作的难度。

小企业招个临时工都要走一套程序,签一堆文件。结果?小企业更不愿意招人了。

那些最需要工作机会的人——没有技能的工人、农民工、毕业生——反而更难找到工作。

试用期限制更荒谬。法律说这是防止老板滥用试用期。

但试用期本质上是什么?是让双方相互了解的时间。老板了解员工能力,员工了解企业文化。

现在法律限制试用期时间,还规定试用期工资不能太低。结果呢?

老板想:既然试用期这么短,还要给这么高工资,那我招人时就必须更挑剔。

原本可以给新人机会的岗位,现在只招有经验的。那些没经验的年轻人,机会更少了。

解雇保护看起来是好事,但实际上是双刃剑。

当解雇变得困难时,老板招人就会极其谨慎。他们宁可让现有员工加班,也不愿招新人。

结果?

在职的人确实更稳定了,但失业的人更难找到工作。

而且,当一个员工知道自己很难被解雇时,工作积极性往往会下降。“反正老板不能炒我”,这种心态对谁都没好处。

更要命的是,这种保护往往保护的是关系户、老员工,而新人、外来人员更难获得机会。

最低工资听起来很人道,但经济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价格管制必然导致短缺。

当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时,那些劳动生产率低于最低工资的工人就失业了。他们本来可以通过较低工资获得工作机会,在工作中提高技能,但现在连门都进不去。

谁最受伤?恰恰是那些最需要工作机会的低技能工人。

而且,企业会想办法规避。比如减少福利、延长工作时间、要求更高学历等。表面上工资提高了,实际福利可能下降了。

加班费设定得这么高,本意是限制企业让员工过度加班。

但实际效果呢?

企业要么不让你加班(宁可招更多人),要么想办法规避(比如让你"自愿"加班不算钱)。

而那些真正愿意多赚钱、想多工作的员工,反而失去了机会。

更奇怪的是,很多工作根本不适合按小时计算。创意工作、研发工作、管理工作,哪能严格按8小时算?强行套用工业时代的标准,既不合理也不现实。

工伤保险确实有必要,但现在的制度设计有问题。

无过错责任看起来很人道,但也带来了道德风险。当员工知道无论什么原因受伤都能获得赔偿时,安全意识可能会下降。

而企业面临巨大的工伤赔偿风险,就会倾向于避免雇佣高风险员工,比如年龄大的、身体条件差的。这些人反而更难找到工作。

强制社保听起来很好,但谁在承担成本?

表面上是政府和企业在承担,实际上成本最终会转嫁给劳动者自己。

企业社保负担重了,能给员工的现金工资就少了。与其拿这些钱去交社保,很多人宁可直接拿现金。

而且,强制社保本质上是剥夺了劳动者的选择权。凭什么不能让劳动者自己决定要不要参保、参保多少?

怎么办?答案很简单:回到合同自由的原则。

让劳资双方平等协商,自由选择。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保证合同履行,而不是规定合同内容。

具体来说:

取消强制性规定。让双方自己决定合同形式、试用期长短、工资水平、工作时间等。

简化解雇程序。让企业能够灵活用工,也让员工能够自由流动。

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竞争比政府管制更能保护劳动者利益。

强化合同执行。政府应该专注于确保合同得到履行,而不是规定合同内容。

有人会说:这样岂不是回到了野蛮资本主义?

不是的。现代社会有完善的信息传播、教育体系、社会监督。

这些都会约束企业行为。

而且,真正的竞争市场中,企业必须善待员工才能吸引人才。苛刻的企业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

看看那些真正成功的企业,哪个不是主动提供优厚待遇来吸引人才的?它们这样做不是因为法律强制,而是因为市场竞争的需要。

劳资关系的本质是合作,不是对抗。

当法律制造对抗时,损害的是双方利益。当法律促进合作时,双方都能受益。

那些看似保护劳动者的特权,实际上在阻碍合作。它们让企业不敢投资,不敢创新,不敢扩张。最终受损的还是劳动者自己。

真正的保护是什么?是让市场自由运作,让竞争充分展开,让合作关系更加顺畅。

只有在这种环境下,劳动者才能获得更多机会、更高收入、更好发展。

所有的特权都有代价,所有的保护都有成本。问题是谁在承担这些代价和成本。

现在的劳动法律体系让我们忘记了这个常识。它让我们以为可以通过法律条文创造财富,以为可以通过强制规定改善福利。

但现实是残酷的。当企业负担过重时,它们会想办法减少用工、提高门槛、转移成本。最终受伤的还是那些最需要保护的人。

是时候回归常识了。承认劳资双方是合作关系,承认劳动者与企业主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承认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承认市场竞争比政府管制更有效,承认自由选择比强制规定更公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真正有利于劳动者的制度,而不是那些表面光鲜、实际有害的"特权"制度。

真正的保护劳动者,就是让他们在自由的市场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应有的回报。这才是最大的尊严,也是最好的保护。

让他们可以自由自愿签订合同,这么不可理解吗?非得设一个特权?难道劳动者不是成年人,没有资格、理性来签署一份有利于自已的合同吗?

法律不要变成管制,法律只需要评判双方是否遵守了契约不就行了吗?

每一年都要倒闭几百万家企业,无数企业家破产,他们哪是什么强势群体呢?

强制劳动合同这种东西,可以说是损人不利己的典型管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