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要硬,还是要公正?

9月1日,胡锡进评论重庆一名员工被踢出845个工作群的事件。他最后说,各地劳动部门要强化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要“真正依法硬得起来”,为劳动者提供强大的合法保护。

这句话听上去很解气,也很符合今天的舆论口味。涉事员工在公司工作六年半。据公开报道,她被搬走电脑、停止安排工作、陆续踢出845个工作群,离职前半个月只收到55元工资。她经过劳动仲裁和两审均获支持,用人单位后来支付了判决确定的费用。

如果这些事实成立,这家公司的做法当然没有什么可辩护的。员工已经提供劳动,企业就应当支付约定工资;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也应当履行。

但胡锡进从这个个案推导出的结论,仍然值得警惕。

劳动仲裁要“硬”到什么程度?对谁硬?如果所谓“硬”,只是查清事实、执行有效合同和生效裁决,那本来就是仲裁的职责。可如果“硬起来”意味着劳动仲裁要预设劳动者是弱者,主动站到劳动者一边,那么仲裁就不再是仲裁,而成了另一种劳动者保护机关。

仲裁最重要的品质不是硬,而是公正。

01、仲裁不能先有屁股

仲裁机构只应根据证据确定事实、根据规则界定权利。企业拖欠已经到期的工资,就确认债务;员工的请求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就予以驳回。无论结果有利于谁,适用的都应当是同一条产权规则。

胡锡进还特别强调,大部分劳动纠纷通过仲裁解决,而且员工和机构打官司,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员工赢。可胜诉者集中在哪一方,从来不应当成为一个仲裁制度的荣誉。仲裁不是比赛,更不能用某一方的胜率证明自己有价值。

更何况,“845个工作群”事件恰恰不能证明劳动仲裁太软。员工已经在仲裁中胜诉,随后一审、二审继续胜诉,用人单位最终履行了判决。这个案件暴露的,是程序耗时、履行迟延以及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恶意,而不是仲裁机构没有站队。

02、已经挣得的工资,是劳动者的财产

按照罗斯巴德和霍普的契约理论,劳动者拥有自己的身体和时间。双方自愿达成劳动契约以后,劳动者提供服务,企业便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劳动已经完成,工资就成为一项确定债权。奥地利经济学派反对强制,不等于给老板赖账提供理论工具。保护有效契约,本来就是保护私有产权。

劳动者有权取得已经挣得的工资,并不等于他因此取得了企业未来岗位、未来收入和未来资本的所有权。企业没有权利强迫员工继续劳动,员工也没有权利强迫企业永久维持一份已经失去经济基础的劳动关系。

已经提供的劳动和尚未发生的未来,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前者可以形成确定债权,后者仍然取决于双方是否愿意继续合作。把这两者混为一谈,劳动合同就会从自愿合作变成一方不得退出的强制关系。

03、恶意赖账和真的没钱,不是一回事

现实中的企业欠薪,至少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原因。

一种是有钱不付。老板试图通过拖延、逼迫辞职、制造违纪记录等手段逃避已经形成的债务。这种行为应当按照合同和产权规则处理。

另一种是企业真的没有钱。订单下降、客户拖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企业账户里的现金已经不足以覆盖工资、社保、税费和供应商款项。此时企业仍然欠工资,但问题的性质已经从恶意侵占,变成了资不抵债或者流动性枯竭。

我最近在经营管理中也正在承受这种压力。行业下行,项目减少,回款放缓,企业开始难以按原来的节奏发放工资。员工看到工资没有到账,企业看到一大串没有回来的应收账款。双方都焦虑,但账户里没有的钱,不会因为任何一方更生气就突然出现。

不想付与付不起,在法律结果上都可能表现为欠薪;在经济分析中却必须区分。对有钱不付的人,强制执行可以迫使他交出财产。对已经没有现金的企业,再强硬的裁决也只能重新排列债权人的顺序,不能创造新的财富。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的相关指导意见中就承认,对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企业,可以促成分期支付或者以其他方式和解。裁判可以确认权利,但财富仍然受现金和资产约束。

04、工资最终来自客户,不来自法律

工资从哪里来?

米塞斯分析工资时反复强调,工资不是对劳动者人格价值的评定,而是劳动服务在市场中的价格。它最终受劳动者能够创造多少消费者价值,以及企业拥有多少资本所约束。

企业通常要在产品售出、工程款收回之前先垫付工资。这种垫付来自过去的储蓄和资本。资本越充足,设备、技术和组织效率越高,企业之间对劳动者的竞争越激烈,工资才越高。

反过来,当订单减少、资本耗尽、回款中断时,原来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和岗位数量就需要调整。可以协商降薪,可以减少工时,可以转岗,也可以结束合作。没有一种办法能够让已经消失的客户订单继续支付原来的工资总额。

劳动法和劳动仲裁可以限制企业调整,可以给退出附加更高价格,也可以在纸面上确认更多债权。但它们无法提高劳动的边际生产率,更无法命令客户付款。

劳动者在经济下行时更容易陷入困境,根本原因不是仲裁不够硬,而是企业减少、资本匮乏,争夺劳动者的雇主变少了。一个人只有一个潜在雇主,再强的劳动法也只能让他抱住一份恶化的工作;面对一百家争相招聘的企业,他才拥有真正的议价能力。

05、“硬起来”只会让劳资双方更像敌人

我现在最烦恼的,并不只是现金不足,而是劳资关系迅速从合作变成攻防。员工保存聊天记录和工资凭证;企业强化考核、收集违纪证据。管理者不再思考怎样服务客户,双方都在等对方先犯错。

这正是强制性劳动制度最坏的后果之一。它把本可协商的问题,变成了谁先提出解除、谁能拿到N、谁可能承担2N的法律博弈。岗位已经没有足够业务支撑,双方却还要维持劳动关系的表面形式。企业继续失血,员工继续等待,最后一起走向更大的损失。

更合理的处理方式,是把真实情况摊开。企业说明订单、回款和现金缺口,员工根据自己的家庭负担和机会成本作出选择:接受延期支付、阶段性降薪、减少工时、转岗,或者离开。所有方案都只能基于真实信息和自愿同意,不能由企业单方面强迫员工接受。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新契约,就结束合作,清算已经形成的工资债务;如果企业资产不足,就进入明确的债务和破产程序,而不是假装它仍有能力维持所有岗位。

退出成本越高,协商空间反而越小。企业越担心调整带来不可承受的补偿和诉讼风险,越不敢说明真实困难,也越不敢在业务恢复时重新招聘。所谓保护,最终变成了对劳动机会的提前消灭。

06、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是企业争夺劳动者

这并不意味着劳动争议不需要裁判。

有效合同需要执行,欺诈和侵占需要追究,已经取得的工资需要保护。但仲裁机构应当中立、准确、迅速,而不是带着“保护谁”的预设立场。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则按照清楚的债务程序分配剩余财产。

劳动仲裁不需要更硬,它需要更公正。

真正保护劳动者,也不是让企业退出更难,而是让创办企业、投资、招聘和重新配置劳动力更加容易。减轻税费和强制社保负担,降低雇用与解雇成本,允许双方根据真实经营情况重新谈判,才会有更多企业愿意创造岗位。

胡锡进的说法满足了公众对坏老板的愤怒,却没有回答工资从哪里来,更没有回答企业真的没钱时怎么办。法律可以帮助劳动者拿回已经属于他的财产,却不能把一个亏损岗位变成有收入的岗位。

工资不是仲裁出来的。岗位也不是判决书创造的。

仲裁再硬,最多增加一些胜诉裁决;只有生产、储蓄、资本积累和企业家经营,才能增加真正可以支付的工资。把企业打到只剩下一摞判决书,不叫保护劳动者。让更多资本敢于招聘,才是劳动者可靠的保障。

一项制度如果只会分配正在减少的财富,它越强硬,冲突就越激烈。只有允许人们继续生产财富,劳资双方才有真正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