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是好意,但干预都带来的都是非其本意的结果

2025年8月1日,最高法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场面一如既往的庄重、肃穆,领导们念着稿子,字正腔圆,每一个标点符号都透露着“我们为你操碎了心”的温暖。

这次推出的,是堪称劳动关系领域“年度史诗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官方通稿和律师朋友们的解读总结了六大亮点,什么“稳定劳动关系”、“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契约精神”、“保障劳动者权益”,每一个词都闪耀着人性的光辉,仿佛只要这个文件一落地,天下从此再无996,老板和员工手拉手、心连心,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明天。

场面很感人,PPT很漂亮。

我看到的却是一场盛大而精巧的“系统补丁升级说明会”。

每一次这种“自上而下”的善意,都会在现实世界中,通过无数个体的“趋利避害”,演变成一部光怪陆离的变形记。

一切劳动关系的管制,本质上都是对“劳动”这一商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干预。而任何对价格和交易条件的干预,都必然带来非其本意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后果。

**问题一:****“无固定期限”**的紧箍咒

官方说法:

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防止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从而稳定劳动关系。

我的翻译:

之前你们这些老板玩“假续签”、“换马甲”的花活儿不好使了。只要事实连续,两次合同之后,员工要签“铁饭碗”,你就得给。

听起来是不是对打工人天大的利好?稳定!多么美妙的词。

但,“稳定”这个词是有毒的。市场经济的活力恰恰来自于“不稳定”,来自于不断的试错、调整、创造性毁灭。强行追求的“稳定”,本质上是僵化和停滞。

让我们用脚指头想一想,当一个老板知道,招一个员工,两次合同之后就可能变成一个“除非公司倒闭否则送不走”的终身雇员,他会怎么做?

这不是在玩模拟经营游戏,这是真金白银的成本和风险。

一个理性的老板会瞬间把招聘的门槛提到地狱级难度。

以前招人,觉得差不多就行,不行三个月试用期走人,或者合同到期不续。现在不行了,每一次招聘都像一场豪赌,赌这个员工不仅现在能干,未来十年也能干,而且不会变成“老油条”。

于是,背景调查会更严,面试流程会更长,学历、经验、甚至星座和血型都可能成为隐形的KPI。

最终结果是,那些最有需要工作、经验最少的年轻人,连牌桌都上不去。

既然两次之后是“雷区”,那就在“雷区”之前把人干掉。

于是,一年一签的合同可能会变成主流,而且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公司会用尽一切“合法”理由(比如绩效不达标)让你走人。这和“稳定”的初衷是不是背道而驰?劳动关系非但没有稳定,反而更加“短视”和“紧张”了。

最后,外包与灵活用工将获得全面胜利。

这才是真正的王炸。

既然直接雇佣的风险和成本高到离谱,那我为什么还要直接雇佣?

我把所有非核心业务全部外包,我用“灵活用工平台”,我找“劳务派遣”。我买的是“服务”,不是“人”。

这样一来,我既得到了劳动力,又完美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的所有紧箍咒。

所以,《解释二》关于“无固定期限”的补丁,其意在“锁死”雇主,其结果却是让大量本可以进入正式就业市场的劳动者,被推向了更不稳定、更没有保障的非正式就业。

你看,政府试图用强制手段“创造”一种权利(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成本并不会消失,它只会被转嫁给那些最无力承担的人——那些尚未获得第一份、第二份合同的求职者。

这不叫稳定,这叫把求职变成一场“大逃杀”,赢家获得“稳定”,输家连入场券都摸不到。

**问题二:****““二倍工资”**的小修小补,治标不治本的典范

官方说法:

厘清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员工自己作妖不签的不算。

之前有些规则太“一刀切”,用力过猛,现在往回找补一下,打得更精准一点。

从表面看,是好事,对于“二倍工资”的修正,堵上了一些劳动者“碰瓷”的漏洞。

但这恰恰证明了“干预主义”的困境。

政府对市场的每一次干预,都会扭曲市场信号,导致一系列意想不到的坏结果。然后,为了修正这些坏结果,政府又不得不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干预……如此循环,直至整个市场被管得死死的。

“二倍工资”的初衷是惩罚不签书面合同的企业,结果却催生了利用规则漏洞的“职业维权人”。

现在的《解释二》,就是在为过去的干预“打补丁”。这值得表扬吗?当然。但这更值得反思。

问题的根源,从来不是“补丁”打得够不够好,而是那个“程序”本身是不是就有问题。

这个程序的核心就是:试图用一套统一的、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规则,去管理亿万个千差万别的、动态变化的、自下而上的劳动关系。这本身就是一种“致命的自负”。

现实中的交易是复杂的。

市场的本质是自由议价,是双方根据自身情况找到那个“愿打愿挨”的平衡点。

而法律的干预,就像一个固执的裁判,吹停了比赛,然后宣布:“从现在起,所有人都必须用左脚踢球,而且必须面带微笑。”

结果呢?比赛变得难看,球员们开始琢磨怎么假装用左脚但实际用右脚发力,或者干脆消极比赛。

问题三:特殊待遇赔偿,契约精神的**“选择性”**回归

官方说法:

企业提供了培训、住房等特殊待遇,员工提前跑了,可以要求赔偿。这是维护契约精神。。

这一条最有意思。

在前面几条里,法律的精神是“限制资方,保护劳方”,强调的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高于“合同约定”。

到了这一条,风向突然变了,开始强调“契约精神”和“信守诺言”了。

这是一种精神分裂吗?

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但《劳动合同法》及其一系列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用“法定标准”取代了“契约自由”。

比如,你不能和员工约定“自愿放弃社保”,你不能随意约定解雇条件,等等。

这导致了一个奇特的局面:在大部分领域,契约被法律强制扭曲;但在少数领域(比如这里提到的培训服务期),契约又被想起来了。

为什么?

因为第一次干预(限制解雇自由)导致了一个后果:员工的流动性变强了,反正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跳槽成本很低。

这使得企业不愿意在员工身上做长期投资(比如昂贵的培训),因为风险太高,怕“为他人做嫁衣”。

企业不愿意投资,员工技能得不到提升,长期来看对整个经济不利。怎么办?

于是,第二次干预来了。就是这个《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支持企业的索赔权,来降低企业投资于员工的风险。

看到了吗?这又是一个典型的“干预循环”。用一个新的管制,去对冲上一个管制带来的负面效果。

就像一个医生,给你开了一种药,副作用是头晕。为了治疗头晕,他又给你开了第二种药,副作用是恶心。为了治疗恶心,他又……

最后,你身上挂着七八个药瓶子,步履蹒跚,医生还拍着你的肩膀说:“你看,在我的精心调理下,你的生命体征多么‘稳定’。”

问题四:社保

官方说法:

约定不缴社保无效,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索要补偿。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我的翻译:

别扯什么“自愿放弃”,社保是强制的。老板不给你交,你不仅可以随时走人,还能反手告他,要一笔钱。

这一条,是所有劳动关系管制中最核心的一条。

强制社保,是对劳动力价格的直接管制,是一种变相的“最低工资法”,其净效果必然是增加失业。

让我们把逻辑链条分析一下

对企业来说,雇佣一个员工的总成本,是“到手工资 + 企业缴纳的五险一金 + 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这个总成本,才是企业愿意为这个员工的劳动产出所支付的“价格”。

强制社保,就是国家强制性地从这个“总成本”里,切走一大块,放入一个由国家管理的资金池。它规定了企业“必须”支付这部分成本。

假设一个低技能工人的市场价值(他能为企业创造的边际产出)就是4000元/月。企业最多愿意支付4000元的总成本。如果法律规定,在这4000元里,必须强制缴纳1000元的社保。

那么,这个工人拿到手的工资最多只有3000元。

现在,问题来了。这个工人可能急需用钱,他宁愿不要那个遥远的、不确定的养老金,只想要4000元现金。企业也愿意支付4000元现金。这是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帕累托改进”。

但法律说:不行!你们的约定无效!

结果是什么?

企业不雇佣了。

因为支付“工资+社保”的总成本超过了4000元,超出了这个工人的产出价值,雇佣他是亏本的。于是,这个工人失业了。

象很多国家一样,大量地走向地下经济。

企业和工人达成“黑市协议”,支付4-5000元现金,但不签合同,不交社保。双方都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解释二》第十九条,就是要把这种“黑市协议”彻底堵死。

它赋予了劳动者强大的武器:即使你当初白纸黑字写了“自愿放弃社保”,你也可以随时反悔,不仅能解除合同,还能拿到经济补偿。

看起来是保护了劳动者,但实际上是彻底摧毁了低技能劳动者的议价空间。

它把一个本来可以选择“低保障、有工作”的选项,变成了唯一的“高保障(法定)、没工作”的选项。

对于那些在就业市场边缘挣扎的人来说,强制社保就是那根压垮骆驼的最后的稻草。

法律用“为你好”的名义,剥夺了他们唯一拥有的、可以用来交换工作的筹码——接受更灵活的薪酬结构。

**问题五:****“混同用工”**的责任兜底

官方说法:

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最终要找到一个“大老板”来承担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

我的翻译:

别想用复杂的公司架构甩锅,只要我看不清,你们这些有关联的公司就一起赔。

这一条,堪称对市场规避行为的“终极围剿”。

但它也提出了一个终极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奇奇怪怪的“复杂用工形式”?

答案在前面已经说过了:

因为直接、正式的雇佣关系,已经被各种法律法规捆绑得太死、成本太高、风险太大了。

“混同用工”的出现,不是因为老板们天生喜欢复杂,而是为了应对复杂的管制而做出的理性选择。这是一种制度套利。

现在,《解释二》说,这条套利的路我也给你堵上。

那么,市场的力量会就此消失吗?当然不会。

水被堵住,只会寻找新的缝隙流出去。

可以预见,未来的用工形式会变得更加“去中心化”、“平台化”、“项目制”。企业会进一步分解,变成一个个更小的、更灵活的法人实体或者合伙企业。劳动者将不再是“员工”,而是“合作伙伴”、“独立承包商”。

法律试图画一个圈,把所有看起来像“雇佣”的行为都圈进来。而市场则会不断创造出新的、看起来不像“雇佣”的合作形式,来逃出这个圈。

这将是一场永无止境的、极其耗费社会资源的“猫鼠游戏”。

律师们会更忙,法官们会更累,企业的法务和HR部门会变得空前庞大。

而这一切成本,最终由谁来买单?

答案是:消费者(因为产品价格更高了),和那些最需要稳定工作的劳动者(因为入门级的工作岗位更少了)。

结论只有一个,这是一条善意的地狱之路

回到最初。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起草者们,毫无疑问是怀着善良的初衷。他们看到了劳动关系中的种种不公,试图用更严密、更精巧的法律条文来纠正它们。

然而,经济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善意并不能豁免于经济规律的惩罚。

所有的劳动关系管制,都不可避免地指向同一个结果:提高雇佣的门槛和成本。

这会系统性地伤害三类人:

年轻人和低技能者:他们是第一个被高门槛挡在门外的人。

中小微企业:他们是第一个被高成本压垮的人。而他们恰恰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

所有消费者:因为企业增加的合规成本、风险成本,最终都会体现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

我们得到的,不是一个更和谐、更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一个更僵化、更对立、诉讼更多、地下经济更庞大的市场。

一个只有少数“精英打工人”能在体制内享受“稳定”,而大多数人不得不在体制外“灵活就业”的世界。

《解释二》不是解药,它只是又一剂强力止痛片。它能暂时掩盖一些症状,但会让底层的病灶变得更加严重。

真正的出路在哪里?

放松管制,回归契约自由。

相信市场,相信每一个理性的个人(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都有能力为自己做出最好的选择。政府的角色,不是去规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而是提供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去保障已经自由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

当然,我知道,在今天这个时代,谈论“自由”已经成了一种奢侈。

所以,我们还是老老实实地学习《解释二》吧。毕竟,对于我们这些游戏玩家来说,最重要的不是抱怨规则不合理,而是搞清楚新规则到底是什么,以及,如何在新规则下,玩好我们自己的那一把。

只不过搞笑的是,无数劳动者将迎来更加困难的就业市场,当下他们却在社交媒体上欢呼,这是劳动者的胜利。

你限制和打压一个你的消费者(企业是劳动力产品的消费者),怎么可能会有利于你呢?

大不了,他不办企业了,行不行?

你真把企业主当作机器人了?

我现在招程序员,再不也招劳动关系的程序员了,而是在淘宝上外包项目。一些有技能的劳动者,你们的机会来了,那就是成立一家企业,以外包的方式去接业务,保证你会忙不过来的。

你将会在众多的劳动者中脱颖而出,受到企业主的热烈欢迎的。

你只要承诺按效果、按结果付费,那企业主愿意付比你去企业应聘更高的收入。

在劳动法管制多的地方,比如希腊,法国,阿根廷,要么年轻人失业率迅速升高,要么,地下经济无比发达,非正式用工甚至占据半壁江山。

如果进一步管制,那么,劳动法管制越多的地方,新的创业者、企业主越少,这难道不能警醒你吗?

你看无数政策之间在打架,一方面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一方面不允许民营企业有劳动契约自由权,一方面看到无数企业效益在降低,要刺激消费,一方面又通过劳动法管制提高企业的用人成本,让企业更难活下去。一边说要降低失业率,一边通过这种方式制造失业率。

唉!政策的一致性取向,你们真的懂吗?最高法,还是不懂经济学,他们不能认知到,人会因为管制的增加而改变自己的行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