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该如何保护我们的未来之花?
近期发生的两个未成年人事件,让我们看到了魔幻的现实世界。
校园霸凌事件总是如此相似,江油校园霸凌事件也一样。8月2日几个小姑娘把另一个女孩拖进小黑屋,殴打、侮辱、拍视频一条龙,业务熟练得像是“职业选手”。
结果呢?一个批评教育,一个治安处罚,轻飘飘像羽毛落地。受害者父母撕心裂肺地跪在地上,而法律,像个高冷的服务器,冷静地弹出一个窗口:操作合法,流程结束。公众的愤怒像火山喷发,但喷完之后,一切照旧。
很多人问,这到底是为什么?别问了,这是“为了孩子好”,“要给他们一个机会”,“他们心智不成熟”。
另一边,深圳华强北前段时间兴起了儿童送外卖热潮。华强北有大量的上班族点外卖,但此处地形复杂,高楼密布,写字楼里如迷宫,骑手如果直接将外卖送到顾客手中,要排队等电梯,而且到了楼里面还容易迷路,这样就容易送餐超时被处罚。
放暑假的孩子们没事干,就接过外卖小哥的接力棒,凭借熟悉地形和楼内结构的优势,打通了送餐服务的“最后100米”。
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交换。外卖小哥节省了时间,付出一两块钱,但是可以送更多的订单;孩子们自食其力,增加了对市场的体验和对社会的感知力,赚得了零花钱,减轻了父母的负担;上班族顾客们更不用说,体验到了更加快捷的外卖服务。
然而,这个市场杰作,被许多人打着高尚的名义叫停了,成了昙花一现的现象。他们担心儿童的安全,担心别人压榨他们,担心外卖的安全,担心孩子不上学,各种担心。
在这两件事之间,看似毫无关联,实则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一个深层次、结构性的失衡问题: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正在走向两个极端——一边是对施暴者的过度宽容,一边是对自力更生者的过度干预。
这种失衡不仅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剥夺了部分未成年人通过劳动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更严重的是,它让“保护”二字逐渐脱离了“促进成长”的本意,沦为对行为的机械回避与责任的系统性推卸。
四川江油一起校园霸凌事件震惊全国。一名14岁女生赖某某被同龄人刘某甲(15岁)、彭某某(14岁)等人强行脱衣、扇打、拍摄视频并上传网络。施暴者甚至在过程中叫嚣:“又不是没进去过,不到二十分钟就出来。”警方调查后,仅对两名主要施暴者作出治安拘留、罚款处理,并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另一名13岁的参与者则仅被批评教育。
这一处理结果,表面上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实则暴露了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在面对恶性暴力时的“保护性失效”。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类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本案中的殴打行为虽造成身心重创,但因未达“轻伤”标准,无法构成刑事犯罪。这使得法律在面对“非致命但极具羞辱性”的暴力时,几乎无能为力。
更令人担忧的是施暴者的态度——“进警局十多次”。这句话背后,是多次轻微违法行为被反复“调解—教育—释放”的循环。每一次处理都停留在治安处罚层面,既未形成有效威慑,也未建立行为档案。久而久之,施暴者形成一种认知:“只要不到16岁,打人不会坐牢。”这种“未成年免责”的心理预期,正在助长校园暴力的重复发生。
对于未达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现行制度主要依赖“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然而,这种措施本质上是教育性的,而非惩罚性的。矫治周期通常为6个月至3年,内容以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为主,缺乏强制性与社会隔离性。与成年罪犯可能面临的数年监禁相比,这种“保护式隔离”更像是“换个地方上学”。
更重要的是,整个过程完全忽视了被害人的感受与诉求。赖某某遭受的是公开羞辱、身体伤害与长期心理创伤,而施暴者却在短时间内回归社会,甚至可能继续在同一地区生活、学习。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及其家庭任何参与裁决的权利,也没有建立“修复式司法”机制来促成道歉、赔偿或心理和解。
这正是当前制度最致命的问题:我们在决定如何对待施暴者时,把“年龄”当作唯一标准,却把“伤害”和“正义”排除在外。
与江油事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深圳华强北出现的一群“跑楼儿童”。这些年龄在10至14岁之间的孩子,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放学后或暑假期间,帮助外卖骑手将餐品送上高楼,每单收取1-2元酬劳。他们熟悉楼宇结构,行动灵活,极大提升了配送效率,受到骑手和部分居民欢迎。
然而,当地街道办很快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高温烫伤风险”为由叫停该行为,并组织暑托班、延长图书馆开放时间作为替代方案。
这一干预看似出于“保护”,实则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善意暴力”。
街道办声称叫停是出于安全考虑,但并未公布任何实际事故数据。事实上,这些儿童多在熟悉小区活动,路线固定、时间短、报酬低,属于高度可控的社区协作。他们并非在车流中穿行,而是完成“最后100米”的步行递送。
更重要的是,这些孩子是自愿参与的。对他们而言,这不仅是赚取零花钱的方式,更是融入城市、建立自信、锻炼社交能力的过程。一个孩子说:“我帮爸爸多赚点钱,还能请同学吃冰淇淋。”这种通过劳动获得尊严的体验,远非被动接受托管服务所能替代。
政府推出的暑托班、图书馆延时服务,表面上提供了“安全去处”,实则将儿童置于“被照看”的客体地位。这些服务缺乏互动性、创造性,也无法满足务工家庭子女对经济参与和社会连接的需求。
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切断了底层儿童通过劳动实现微小经济自主的可能性。在一个阶层流动日益困难的社会中,连送外卖都要被禁止,意味着这些孩子从起点就被剥夺了“靠自己努力改变生活”的路径。这不是保护,是制度性固化。这是“何不食肉糜”的现代版。
为何我们一边纵容暴力,一边禁止劳动,实施善意的暴力?难道我们要保护的是暴力行为吗?
江油与深圳两起事件,映射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根本矛盾:我们用同一套“未成年身份”逻辑,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断。
这种双重标准的根源,在于立法思维中对“行为”与“主体”的混淆。我们不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来判断是否应受限制或惩戒,而是简单依据“是否为未成年人”来决定是否豁免或禁止。
这导致两个极端后果:
- 对暴力行为者:无论其主观恶意多强、行为多恶劣,只要未达刑责年龄,一律轻罚,甚至不予追究;
- 对劳动实践者:无论其劳动多么安全、自愿、有益,只要涉及“工作”,一律视为剥削,必须禁止。
法律本应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工具,而不是制造身份特权的机器。
要破解当前困境,必须跳出“年龄至上”的教条,建立以“行为性质”为核心的分级治理体系。
所谓“以牙还牙”,并非鼓吹私刑或肉体报复,而是强调:正义的实现,必须回应受害者的痛苦与期待。当前司法体系最大的问题,就是把被害人排除在决策之外。
我们应推动以下改革: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借鉴英美法系经验,对于已满12周岁、明知行为违法且具有明显恶意的未成年人,经司法机关评估后,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本案中施暴者公然宣称“进过多次警局”,说明其清楚行为违法且无惧后果,应视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建立被害人参与机制。在处理未成年人暴力案件时,必须听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是否调解、是否移送专门学校、是否公开道歉等,都应纳入协商范围。法律不应单方面“代为决定”什么是对孩子“最好”的处理方式。
唯有如此,才能让法律不再是施暴者的“保护伞”,而是被害人寻求正义的“支撑点”。
儿童参与劳动,不应被简单等同于“童工剥削”。在非危险、非强迫、低强度的前提下,适度劳动是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层面明确:12岁以上未成年人可在监护人同意下,从事安全、自愿、低强度的社区服务类劳动(如跑腿、派发传单、公益协助等),不视为违法。
今天我们讨论的,不只是两起孤立事件,而是整个社会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的问题。
在江油,我们看到法律对暴力的软弱;在深圳,我们看到政策对自主的压制。两者看似方向相反,实则同源:我们都把“未成年人”当作需要被隔离、被管理、被定义的特殊群体,而不是拥有权利与责任的独立个体。
真正的未成年人保护,不应是单向的“ shielding(遮蔽)”,而应是双向的“empowerment(赋权)”:
- 对施暴者,要让他们明白:年龄不是免罪金牌,伤害他人必须付出代价;
- 对劳动者,要让他们知道:你可以靠自己的双手赢得尊重,社会不会因为你年幼就剥夺你的机会。
因此,我们必须确立新的原则:
> 对暴力,以被害者之痛为尺度,实现正义;
>对劳动,以儿童、父母之愿为前提,尊重自主。
这不是冷酷,而是成熟。一个健康的社会,不会用“保护”之名纵容恶行,也不会以“安全”为由扼杀希望。它懂得区分:什啊,么行为必须惩戒,什么选择应当尊重。
当每一个孩子都能在规则中学会责任,在自由中获得尊严,我们的保护体系才算真正完成了它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