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怎么论证成功的,为什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根据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我们界定了鲁宾逊的财产所有权包括:1、对自己身体、劳动力及理性享有所有权(意志自由)。2、对自己首先发现并开发的土地,享有所有权。3、经由过程1和2生产出来的产品,享有所有权。
由此,罗斯巴德提炼出伦理的的三条原则:
1、人身自有权-生命权。你自己的身体、意志,归你自己所有和使用,不容强迫和侵犯。
2、先占(到)先得。对无主之地的率先占有,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成果,归先占者(先到者)所有。
3、自愿交易。基于1和2,若想获得他人财产,必须征得他人同意,通过交换来获取。
很显然,这就是上篇中所界定的财产权。
为什么要界定财产权呢?因为稀缺。
即便鲁宾逊在小岛上,他也并没有享之不尽的食物。如果陆续有人来到这座小岛,稀缺性问题将更加严重。
要么自愿交换;要么争战,直到一方胜利,甚至暴力奴役一方或者消灭另一方。后者当然是不义的。
所以,界定财产权的意义在于,定分止争!通俗地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下面进行论证。
*生命自主权是第一财产权*
由上可知,私有财产包括,对自己的身体、率先发现的无主之地及利用自然资源生产出来的劳动成果,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相互交换。
毫无疑问,这些都指向一个意思,私有财产不容侵犯。
为什么私有财产具有正当性?或者,财产为什么不能被公有(公有: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这个问题是如何论证成立的呢。
结合上一篇用《公理论证,人为什么应该追求活着!》的论证方式,我们来展开论证。
先说明一下前提:
1、人身自有权。这是指你的身体或意志归你所有,我的身体和意志归我所有。强迫是非义的。
2、只要是在人际之间,以及必然存在的稀缺性问题(一个人只有一个身体,站立的空间也是稀缺的),这就需要一套伦理规范。
下面提供罗斯巴德的论证。
如果一个人要否定私有财产和先占原则,那就只有两种可能:
一:某人A拥有某人B的身体、意志以及B先占的财产;
二:A和B共同所有。
第一种情况,很明显,B是A的奴隶。上等人(主人)和下等人(奴隶)适用不同的规则,这种不能抽象、普遍地人人平等适用的规则,会第一时间被排除(因为规则不能普适,所以不能作为伦理的普遍原则)。
第二种情况,即共同所有。
共有,虽然符合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然而每个人都是(被)公有的(他属于全体,不属于自己),这意味着,你要做事(比如呼吸、说话或吃饭),就要先取得他之外的所有人的同意,而他之外的所有人要同意,又要征得其他所有人的同意,如此往复。你要征得别人同意,别人的同意又要征得你的同意……荒谬绝伦。
而一个人要表达同意(需先征得别人同意),却连自己的身体都不能支配,因此也无法表达同意。
所以人类会在这种循环往复中立即灭亡。这意味着,普遍communism(共*主义)是不可能的。
在上一篇中,其实已经证明了人必须拥有意志自由,每个人的意志(理性思维)由自己掌握。** **
*一个人如果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他就无法思考,他甚至无法表达任何主张。不管是反对还是赞同,都预设了他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即预设了他对自己拥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所以,共同共有,是不可能的。
由此证立,一个人对自己拥有自主权(如果不理解,请多读几遍)。
由此,财产权的第一要义-生命权,生命归每个人自己所有,这是不言而喻的。
*为什么是“先占先得”*
下面将证立2和3。
2即先占先得原则。
针对所有身外之物,假如它们是处于无主状态(无明确所有者),那就采取****先占先得的规则,谁先取得谁就合法占有。****
如果是土地的话,那就是第一个到达这片土地上并付出劳动的人(混入他的劳动),将合法占有土地。
假设你反对这一原则,那意味着你的主张是“后占先得”,即后来者优先。
这就意味着,对无主物,相对于先到的人,后来者反而拥有财产权。
比如说,你可以主张“对无主土地,谁较晚获取谁就拥有它”,你甚至可以主张“谁长得高谁就拥有,谁长得帅谁就拥有”或者“谁拳头大谁就拥有”。但不管怎样,这些主张都认为后来者可能具有更合法的权利。
如果遵循这样的伦理规范(后占先得),将意味着没有人可以稳定地占有任何一个身外之物了。
假如我先占据了某块土地,你比我后来,是不是你就拥有了这块土地呢?不是的,因为根据后到者先得的原则,你不能确定在你之后,会不会有其他人比你更晚到达呢?
同样的,“谁长得高谁得”、“谁长得帅谁得”、“谁拳头大谁得”在逻辑上也无法成立。因为后来者之后永远有可能有更晚的后来者,你无法确定后来者的状况(高矮、拳头、长相)。
如果彻底贯彻这些“后来者原则”,那就没有人可以合法拥有任何财产。而假如没人可以拥有身外之物的话,人类将无法生存(你没法使用那些资源,无法决策和行动,以至于饿死)。
人类都不复存在,如何去进行论证,如何通过辩论去主张伦理呢?
所以,这种假设失败,对于无主物,个人通过行动才能占有无主物,这种先占先得的规范得到了证明。
3即自愿交换原则 。
对所有已经有主的身外之物,必须取得主人自愿同意才可获得财产权。主人可以自愿地赠送,或者双方自愿地交换。
对有主之物,则需取得原来主人的同意才能合法占有它。如果你强行夺走他的财物,那你必然会强迫、侵犯他,而这违背了第一条原则,建立在生命自主权基础上的互不侵犯原则。
以上的论证,由罗斯巴德和他的学生霍普完成,远胜于历史上那些基于神学的论证。
由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人的自然权利,并不需要上帝来赋予,而人的理性能够严谨证立的黄金法则。
*这可以称为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