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是文明的必需品吗?——财产权、地役权与防御性契约如何塑造文明

当利维坦缺席时,社会并未陷入混沌,反而演化出精妙的自我规制体系。财产权从“身体主权”的直觉中萌芽——我们天然掌控自己的肢体,继而将这种控制延伸至亲手打造的工具与开垦的土地。

地役权规则则彰显了古老的博弈智慧:先到者享有污染排放权,后到者若求洁净须付费协商,这套“先占优先”原则已运行千年。

更令人惊叹的是防御地理学与社群正义的共生。威尼斯借沼泽筑城、瑞士凭山谷藏枪,圣马力诺以悬崖为垒,皆证明人类善用地理条件构建自治堡垒。

村庄权威自然涌现,行业仲裁高效运转——苏联谷物商因违约遭全球协会封杀,印证了“社会排斥”比监狱更具威慑力。

最终,封建契约金字塔揭示去中心化治理的本质:通过多层互助协议与贵族选举国王,形成无需垄断暴力的保护网络。

这套自然秩序不仅存在,更以赔偿替代惩罚、以协商替代强制,反照出现代利维坦机器的臃肿与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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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体主权到土地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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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的主题是自然秩序下法律与秩序的生成。**也就是说,在无利维坦状态下法律与秩序的生成。明天,我会讲述利维坦的起源,但在这里我们仍在探讨自然演化的社会机制。

就如同劳动分工的自然演化,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自然演化,资本积累在相对有利的环境下会发生,而在不太有利的环境下则难以实现。所以,我们同样可以预见,每个社会都会发展出防御机制,以应对反社会个体。

只要人类的本质不变,就会有一部分人投身生产活动,一心只想成为生产者。但与此同时,就总会有人试图打闷棍、抢劫和强奸他人,而每个希望长期存续的社会都必须采取措施应对此类反社会行为。

我将先简要回顾财产与财产权这个主题,因为在自然秩序中,我们想要捍卫的就是财产以及人们对其财产所拥有的权利。我们已经看到,从最原始的社会状态开始,**人们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拥有自己的身体,**其原因在于我们与自己的身体存在直接联系。

人们也从未怀疑,自己制造的工具属于自己,而非他人。当人类发展到定居农业阶段,这种观念也延伸到了土地。

随后,人**们开始通过一些标识来宣称某些地块归自己所有,这些标识通常表现为对土地进行一些明显的改造,**以便其他人能够看出这并非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而是已经有人劳作过的土地。有人对它做了些什么,这我能看到。

当然,你肯定会承认,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区分一块被人类以某种方式耕种过的土地和一片荒野是相当容易的。比如说,驾车穿越落基山脉,你会看到大多数地方完全未被开发,毫无人为痕迹,这种情况一目了然。

另一方面,驾车穿越欧洲类似的山脉,比如在奥地利和瑞士。你会看到人们确实将山地一直开垦到了山顶。改造痕迹显而易见。当然,人们会清楚表明自身意愿,抵御、抗击那些试图夺走他们这些已开垦土地之入侵者。

我要再次强调,为什么我们需要财产规范。如果物品是稀缺的,那么围绕这些物品就可能产生冲突。如果我们希望在使用稀缺资源时避免发生冲突,那么只有一种办法,制定关于稀缺资源排他性使用的规则。

也就是说,制定规则明确一个人可以对其做某些事,而其他人则被排除在外。如果我们所有人都能随意获取稀缺资源,冲突就不可避免。因此,在此意义上而言,财产规范是避免冲突自然且必要的制度。

最先生产出某物、最先占有某物之人,顺理成章成为所有者,而非后来的其他人(比如第二个人、第三个人,或者让其他人分享最初占有者的成果)。

你可以通过这样的认识来理解这条规则的自然性:如果人类从一开始就希望在无冲突的状态下行动,那么,先使用某物之人成为其所有者,是唯一能让这种无冲突状态成为可能的规则,也就是说,人类从一开始就可以设想在无任何冲突的情况下行动。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规范是自然规范或自然法则。没有其他法则具备这样的优势,能从人类诞生之初就使得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成为可能。

****污染排放权的“先到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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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产权冲突问题时,我只想再提出一个额外的考量因素,**那就是地役权问题。**假设我拥有一块土地,目前周围没有邻居,我在这里、那里、各处随意排放烟雾。

一段时间之后,有人(B)在我旁边定居,这个人(B)能否指控我(A,先定居者)对其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答案是否定的。在此情形下,B无法提出这样的指控,因为A已经获得了所谓的地役权。

A先到此处,且其最初的活动并未损害任何人的财产。那么,现如今B到来,那么从一开始,B所占用的就是已被污染的土地。

如果 B 想要未被污染的干净土地,那就必须付钱给 A,要求A 停止排放。但是,A 先到此处,若 A 愿意,其便已获得继续这项活动的地役权。B 必须付钱给 A,才能让 A 停止。

如果情况相反,即B先占据此地,而后A才在B旁边定居,并开始把烟之类的污染物排放到B的财产范围内,那么情况就不同了。

B最初获得的是干净的财产,并且他对其财产享有保持清洁的地役权。在这种情况下,B可以向A发出禁令,要求A必须停止这种行为,否则A必须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此B才允许A继续这种行为。

**这些基本规则已经被人类社会认可、践行了几千年。**当然,有时会出现争议,关于究竟是谁先来谁后来,但这些规则被视为处理财产权纠纷的基本原则,诸如谁拥有、谁被允许做什么、以及谁不被允许做什么之类的冲突。

当我们谈论自然秩序中的安全保障时,我指的就是对这些原则的捍卫。谁先占有某物,谁就有权利捍卫它。谁先到某地定居,且当时没有邻居,那么他就享有负外部性的地役权,或者假如后来有人造成了负外部性,那么初始所有者有权阻止这些负外部性。

****从威尼斯沼泽到瑞士山谷的生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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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秩序中,我要指出的首要之事,并非仅仅只涵括自卫。我已经提到,只要我们掌控着某些事物,就会自然而然地抵御那些试图夺走我们控制权之人。

从一开始,我们在选择财产所在地时,这些地方所处位置防御的难易程度,亦是我们会考量的一部分。

举个例子,威尼斯位于沼泽地,对于入侵者来说,尤其是在技术能力非常有限的时代,要入侵这样的地方,无疑非常困难,因为你必须穿越水域,而水面开阔,你又不熟悉周围路况;这样的地方易守难攻。

所以,许多地方的选址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这是易于防守之地吗?当然,如果方圆数万英里都荒无人烟,**只有你独自生活,那么选择特定地点时,这可能就不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如果你周围有其他人,这类考量就很关键了。**低地国家荷兰也是如此。

通过淹没某些区域,使陆地入侵变得极为困难,这也为防御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另一个例子是崇山峻岭中的山谷。有些人定居在瑞士的山谷中,那些海拔很高且非常偏远的山谷,正是因为他们知道这些地方相对容易防守,很难被占领。

**即便在现代,这也有重要意义。**德国可能因国土面积体量更大,本可以入侵瑞士这样的小利维坦,但一方面,瑞士有民兵,每个男子都武装起来,家里备有半自动机关枪,壁橱里还有弹药。

当然,像瑞士这样的利维坦,因其多山的地形,很难被入侵和长期占领。你也可以看到,我们在阿富汗的英勇士兵是如何翻山越岭寻找他们要找之人。

另一个例子是圣马力诺,这座建立在海拔千英尺高的山顶之上的小国,四周围绕着坚固的堡垒,仅有约8000名居民,却能在长达1500年的时间里成功抵御外敌入侵。

****小型社会如何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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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我想讨论的是小型社会如何实现正义。**我们总是听到人们说,为了实现正义,利维坦的存在必不可少。但现实中有成千上万个例子表明,这种想法荒谬至极。在每个只由少数人组成的小社会里,很快就会有几人脱颖而出,获得某种权威。

他们比其他人更勇敢、更聪明、更成功,也更受信赖。无论在哪个村庄,都能看到这种情况。当冲突发生时,比如A偷了B的东西,或者A推倒了B,双方争执不下,虽然他们可以选择以私力救济的方式,比如当场打起来,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会这样做。

**因为如果事后无法向村里其他人证明自己的正当性,他们就会陷入困境。**因此,他们往往会寻求社会中更有权威的人来裁决。这些权威人士可以称为贵族、贵胄,或精英,名称并不重要——关键是他们在社区中具有领导地位,因而承担起裁决者的角色。

这些裁决通常是免费的,纯粹出于他们作为小型社会领导者的责任感。基于这些权威人士的判断,他们的裁决会自然地得到执行。大多数情况下,甚至不需要动用暴力,裁决就会被接受。

被认定有罪的人通常愿意提供赔偿,因为如果拒绝执行,他可能会被逐出社区,成为社会弃民。在这些小型社会中,被驱逐是最严重的惩罚之一。同样的现象,即“社会性排斥”机制,在现代社会的许多职业领域依然运作良好。

我曾有一次在瑞士遇到一位大型谷物经销商。他与世界各地的谷物经销商有业务往来,据他讲述,他们曾与一位苏联的谷物经销商就谷物的某些品质和延迟交货问题发生争执。

当时苏联还未解体。这起纠纷并未诉诸常规法庭,而是经由谷物经销商协会来处理。仲裁过程在苏联进行,最终裁决一致认为那位苏联商人存在过错。

裁决生效后,此人被逐出了这个谷物经销商同业协会。此后,再没有谷物经销商会与他有任何业务往来。仅仅是行业内排斥与抵制,就足以解决问题。

当然,有时也会遇到冥顽不灵之人,在自然秩序下,这类人基本上是被强制要求向受害者作出赔偿。赔偿受害者是一种惩罚原则。

然而,**现如今的犯罪者却往往不需要对受害者进行任何赔偿。**事实上,受害者反而要支付更多的钱来维持这些犯罪者的牢狱生活,使他们能在狱中打乒乓球、看电视、健身,甚至享用燕麦片等食品。

这与自然秩序下的情况大相径庭。不过,即便在这种相对原始的层面,我们仍能预见到自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人们会希望依靠专业的防卫提供者。

**在这个领域,人们也想利用劳动分工。**并非每个人都擅长保护他人。这就是为什么酒吧通常会让身材高大的保安充当门卫,负责确认人员进出,而不是让瘦小的老太太来担任这项工作。所以,没错,防卫领域和其他行业领域一样,劳动分工同样至关重要。

****去中心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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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做的,首先是描述在封建时期,也就是中世纪,这样一个不存在利维坦,只有大量高度去中心化的领主和封臣等的时代,这种抵御侵略者的体系是如何运作的。

接下来,我将借鉴封建秩序中的一些要点,解释这样一种防卫体系在现代社会中如何运作。

**在封建时代,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雇佣佃户、佃户。**双方通过契约联系在一起。我们对封建主义的了解大约是片面的,甚至说很多内容充其量只能算是半真半假。

封建主义声名狼藉,但这名声并不公允。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契约通常规定,地主提供保护,佃户为地主劳作一定时间,一旦发生冲突,佃户也愿意并准备为地主一方作战。

当时,法律被视为既定赋予(given)。**人们不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是一种永恒存在、只需被发现的东西。**人们通过学习来了解法律是什么。

新法律从一开始就被视为可疑的,因为法律必须是古老的,必须是一直存在的。任何提出某种新法律之人,都会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有极大可能是个骗子。

臣民,也就是佃户,有反抗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并非无条件地服从领主,因为正如我所说,**存在着一种永恒有效的法律,它对佃户和地主的保护一视同仁。**如果地主违反了这条法律,那么佃户就有权利反抗,甚至可以杀掉地主。

反过来,地主也通过契约与其他地主相互关联。可以说,地主们也有上级领主,这些契约大体上规定了互助条款。如果发生某些事,某个领主需提供一定数量的农民士兵,而另一个领主则需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此便形成了所谓的“封建金字塔”。**也就是说,与可能更有权势的人签订另一份契约,在这种情况下,更有权势之人是指拥有更大面积的土地和更多佃户的领主,直到国王为止。

**不仅如此,人们常常与不同的领主,也可以说是相互竞争的领主签订契约,以此作为某种保障。**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人对我不利,我还可以依赖另一个领主作为保护者。

鉴于存在这种种多重联盟关系,**他们通常约定,如果他们效忠的两位领主之间发生冲突,他们将保持中立。**那些没有通过某种保护协议与特定领主直接关联的农民,即孤立的农民,通常会选择国王作为他们的保护者。

换句话说,虽然国王与他们的关系较远,但通过直接与国王建立联系,仍然能获得某种法律保护。

此外,还存在所谓的自有土地所有者,即凭借自身实力成为大领主且不效忠于任何人的人,可以说他们与国王平起平坐。

他们拥有的土地可能比国王少,为他们劳作的佃户和士兵也更少,但在与国王打交道时,他们与国王地位平等。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对领地拥有完全管辖权,囊括生活于该领地的所有人。

也就是说,他们是自己领地上农民、武士、家仆等的法官。不允许干涉领主的内部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的地位类似于如今的大使馆,比如美国不能随意进入中国大使馆并为所欲为。

在中国大使馆内,由中国人自行管理。领主掌管着自己的领地,并在对外事务中代表他们的佃户或封臣。国王通常来自一个特别高贵的家族,一个被公认为成就卓著的家族,而且总是从这个家族中挑选,但并非世袭制,并非明确知道谁会成为下一任国王。

实际上,决定谁能成为国王的是其他所有与国王家族有契约关系的贵族,他们会统一决定哪位王室成员最适合成为国王。

最终,这种将世袭元素与选举元素相结合的原则消失了,要么是世袭元素占了上风,要么是纯粹的选举元素取而代之。

**但在最初的利维坦形态中,是这两种元素的结合,**国王总是出自同一个家族,但家族中谁会成为国王,则取决于领主们之间的选举结果。

这些推选国王的领主大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我们如今所认为的议会的前身。当然,只有贵族,即领主本人,而非佃户,才有推选国王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