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寄生虫打造的思想牢笼——为何民众默许“坐寇”征敛上千年?
人类合作源于劳动分工带来的互利,而非天然和谐。生产性活动——先占无主资源、转化物质价值、自愿交换——使所有人受益且无人受损。
但寄生行为始终诱惑着人类:从食人、奴隶制到犯罪,其本质都是损人利己。利维坦则是寄生行为的终极形态:它垄断仲裁权并自我授权征税,甚至能裁决针对自己的冲突。
真正谜题并非利维坦为何产生(寄生动机显而易见),而是它如何被民众长期容忍?
利维坦对民众的统治,并非仅仅依靠赤裸裸的暴力(尽管暴力也起到一定作用),现代利维坦的统治根基,本质上来自被统治阶级“自愿戴上的思想枷锁”。
当封建国王从自然仲裁者蜕变为暴力征税者,民众竟接受这种转变,才是文明史上最深刻的悖论。
如米塞斯所言,人类每日都在文明与野蛮之间抉择,而利维坦寄生体系的存在,证明我们尚处蒙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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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人类选择生产而非互相毁灭?******
我今天的主题是寄生现象与利维坦的起源。到目前为止,我关于当今世界的重构,**其中还欠缺一个重要元素。**我们已经理解了人的本质,探讨了财产、基于财产的劳动分工、货币的发展、资本积累、法律与秩序的生成,以及由此产生的自然秩序。
现在,我们必须谈谈历史上出现的干扰因素,也就是那些在某种程度上使自然发展趋势偏离正轨,让历史背离其自然进程的事件。
先提醒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人类社会为何会出现趋向自然秩序的倾向。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分工与人类合作对所有参与者都有益。劳动分工意味着更高的生产力,为人类彼此间的和平合作提供了理由。
否则,若不存在因劳动分工带来的更高生产力,我们确实会陷入某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持久战争状态。例如,米塞斯写道:
若不是基于劳动分工所带来的更高劳动生产力,人类将永远是彼此的死敌;在竭力获取大自然提供的有限生存资源时,会成为不可调和的竞争对手。
每个人都会被迫将其他所有人视为敌人;满足自身欲望的渴求,会使他以邻为壑,与所有邻人都陷入一场无法缓和的冲突。在这种情形下,绝无可能产生任何同情之心。
再此强调,**正是由于这种更高的生产力,人们无需将彼此视为死敌,而是可将彼此视为合作伙伴,甚至是朋友。**为了进一步强调这一点,让我再次简要引用米塞斯的一段话——尽管之前在稍有不同的语境下已经提到过,米塞斯说:
如果有人认可一种能让所有德国人……或所有无产者联合起来,并将个体组成一个特殊民族、种族或阶级的原则,那么就无法证明这个原则只在集体群体内部有效。
反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那些在某种程度上强调人类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的理论)回避了这个问题,它们只是假定群体内部的利益一致性是不言而喻的,无需进一步讨论便可接受,而只致力于证明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存在,以及冲突作为历史发展唯一动力的必然性。
但是,假如战争是万物之父,是历史进步的丰富源泉,那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它的积极作用却只局限于利维坦、民族、种族和阶级内部。如果自然需要战争,为什么不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而只是群体之间的战争呢?
论述至此,在进入我真正的主题之前,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一个事实:人们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彼此能够和平合作这一原则,并不一定意味着所有群体都必须紧密相邻而居。
也就是说,即便人们因各种原因相看两厌、彼此仇恨,他们依然能够在一定距离之外实现和平合作。**换言之,接受和平合作原则,绝不意味着提倡多元文化社会。**事实上,多元文化社会很可能是极其危险的社会形态,因为不同种族或文化背景的人并不一定喜欢彼此。
但是,**在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的基础之上,人类整体依然存在一种具有压倒性优势的团结关系,**即我们所有人都能从彼此的和平合作中受益,而无需在全球任何一地建立多元文化社会。
****为何人类选择生产而非互相毁灭?******
到目前为止,我所有的演讲,除了偶尔稍有偏离,基本上都集中于我们所谓的生产性活动。何为生产性活动?在此,请让我再次简要说明,以便将其与所谓的寄生性活动区分开来。
生产性活动是指那些在不降低其他人福祉的前提下,至少能增加一个人福祉的活动。
你会意识到,根据这个定义,我们避免了各种效用的人际比较。这种表述与所谓的帕累托标准的表述类似,帕累托标准同样假定我们无法跨人际比较你我二者的幸福程度。
假如无法跨人际比较幸福程度,那么我们能否断言社会福利增加与否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我们认识到,通过我的活动,我之福祉增加,而他人福祉并未稍减,那么我们无疑可断言称社会福利有所增加。
不降低任何一个人的福祉,却至少让一个人的福祉提升,这样的改进有三种行动能够达到。
**第一,先占行动。**也就是说,我是首个将此前无主资源投入某种用途之人,在此意义上而言,这属于帕累托改进。
这让我的状况得到改善,不然我不会去占有获取之物,同时这并未从其他人处夺走任何东西,原因在于,其他人原本亦有机会占有此物,但他们的不作为清楚表明,他们并未赋予该资源以足够价值。
所以,先占行动并未侵占任何人的东西,结果却是肯定有一人之境况得到改善,与此同时,并未有其他人因此而受损。
**第二种帕累托改进,则是从事生产行动。**我运用自己的身体,借助先占的资源,将价值较低的事物转化为我预期价值更高的事物。
显然,我因此变得更好,否则我不会进行这种生产行动。而且,没有侵占其他任何人之物;在我进行生产行动之前,其他人所能支配的资源与行动之后完全相同。一个人变得更好,而没有人变得更差。
**最后,自愿的契约交换行动同样具有生产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两个个体都期望从交换中获益,否则这种自愿交换行动就不会发生。
并且,两个个体之间的这种自愿交易不会影响任何第三方所能支配的资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到有两个个体的效用和满足感得到提升,而没有人的效用或满足感受损。
正因如此,这三类行动可被称为生产性行动,即能够增进社会福祉的行动。
相比之下,**当然也存在所谓的寄生性活动。这里我所说的“寄生性”,与我早前提到的卡罗尔·奎格利所使用的含义略有不同。**大家是否还记得,奎格利将寄生性活动定义为以某种方式减少现有物品数量的活动,比如采摘浆果却不补种。
按照我当前的定义,我会把这种行为归属为生产性活动,因此他对这个词的用法与我略有差别。之前我引用该概念时,意图与现在与现在不同。
在当前语境下,我所指“寄生性”是:使一部分人受益,但却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活动。
显然,这些活动包括夺走他人先占之物,掠夺他人的生产品,或者未经潜在交易方同意,直接抢夺其所有物。 在此种情形之下,凡此种种情形之下,明显存在一人得利而另一方受损的局面。
从食人魔到奴隶主的****寄生进化史
在探讨与利维坦制度相关的一种特殊的寄生行为之前,我先简要提及三种在历史上影响重大的典型寄生行为。
比如,最极端形式的寄生行为就是同类相食,即人吃人。正是人类的洞察力和智慧促使这种行为遭到摒弃。人们意识到,从短期看,同类相食或许有利,但从稍长远的角度来看,奴隶制比同类相食更可取。
实际上,这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阶段,我们有人类学证据可以证明。大多数同类相食者,在略微聪明一些之后的某个时刻会意识到,除非当下极度饥饿,否则奴隶制绝对比同类相食更于己有利。
**但最终人们无疑抵制了这种诱惑,发展出了奴隶制。**同样,也是理性思考促使人们摒弃了奴隶制,因为他们意识到,奴隶制大体上是一种非生产性的人类互动体系。
当然,从短期来看,如果我能在一段时间内把你当作奴隶使用,那么奴隶制确实可能带来好处,即便我意识到从长远来看,如果我们都成为自由人并相互合作,我会过得更好。
当然,从短期看,奴隶制具有一定优势,而要放弃奴隶制可能带来的这种眼前利益,就需要智力达到一定发展水平,同时我们的时间偏好也有所降低。
除了奴隶制,最常见的寄生行为形式无疑是普通犯罪,抢劫、诈骗以及诸如此类行径。
同样,我们可以说,大多数人之所以避免这类行为,是源于他们的洞察力,源于他们意识到从长远来看,此类行为根本无利可图。
如果抢劫普遍化,我们所有人都会陷入糟糕的境地。即便我们知晓短期内或许能逃脱抢劫和欺诈行为的惩罚,我们依然克制自己,不会如此行事。
同样,人类要抵制这类寄生行为可能带来的诱惑,无疑需具备洞察力、一定的智慧以及延迟满足的自制力。
正因如此,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智慧,我们发展到了这样一个阶段:食人现象基本消失,奴隶制几近绝迹,欺诈和抢劫也仅仅是极少数反社会个体的罕见行径,大多数人都不会涉足。
所以说,文明需要理性的洞察力来维系,这就要求我们的智慧需发展到某种程度,同时能够将时间偏好降低到一定水平。
我再给大家引用一段米塞斯的话来阐明此观点,然后如我承诺的那样,探讨利维坦起源的问题。米塞斯说:
可以承认,原始人天生就有杀戮、破坏的倾向,以及天生的残忍本性。我们也可以假定,在远古时代,侵犯和杀戮的本性有利于生存。
人曾经是野蛮的动物。但我们不能忘记,从体能来讲,我们是弱小的动物;如果没有理性这一独特武器,我们根本无法与大型食肉动物抗衡。
从动物学的角度来看,人是理性的生物,因此不会毫无节制地屈从于每一种冲动,而是根据理性的思考来安排自己的行为,这不能被称作违背自然。
理性行为意味着,人在面对无法满足自己所有冲动、欲望和渴求的现实时,会放弃那些他认为不那么迫切之欲望的满足。
**为了不危及社会合作的运行,人不得不克制自己,不去满足那些会阻碍社会制度建立的欲望。**毫无疑问,这种克制是痛苦的。
然而,人做出了自己的选择。他放弃了一些与社会生活不相容之欲望的满足,优先满足那些只有在分工体系下才能实现,或者能得到更充分满足的欲望。……
**这一决定并非不可逆转,也非最终章。**先人的选择不会妨碍后人的选择自由。后者可以推翻前者。
每一天,他们都可以重估价值观,弃文明而择归野蛮,或如某些作者所言,选择情感而非理智,迷信神话而非理性,偏爱暴力而非和平。人们必须择一而选,无法既要又要还要,同时拥有彼此互不相容之物。
**如今,人类大体上已发展出足够的理性来开展合作、构建社会。**但另一方面,这也引发了一种诱惑,即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剥削体系,或制度化的寄生体系,或者如一些人所称的“坐寇”(stationary banditry)。
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身处一个富足社会,才会对某些人产生诱惑,他们想要利用社会积累的财富,建立一种牺牲广大生产性民众从而能够系统性肥己的体制。
垄断仲裁与征敛的暴力合法化
这就引出了利维坦这一制度。首先,我想给出一个较为公认的定义,这是几乎所有讨论这一制度的人都会采纳的定义。
利维坦可被定义为:利维坦被界定为一个组织或机构,它在特定领土范围内对终极管辖权、终极审判权或冲突案件的终极仲裁权拥有垄断。
尤其要强调一点,在涉及利维坦自身与社会中其他成员之间的冲突案件时,它同样也是终极仲裁者。
作为该定义的第二个要素,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已隐含在第一个要素之中,即利维坦是一个在特定领土范围内垄断征税权的组织。
也就是说,它能够不经他人同意,单方面决定该领土上的居民必须向利维坦机构缴纳多少费用,以换取利维坦在该领土上作为终极法官和仲裁者所提供的服务。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马上就能意识到,不难解释为什么人们可能有动机去创建利维坦这样一种制度。想象一下,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只要你们彼此之间发生冲突,就必须求助与我,由我来裁决冲突。**更重要的是,我能够单方面决定你们需为此支付多少费用,并且无需征得你们同意。这无疑是一种极其有利的地位。
而且,这种权力的便利性甚至更进一步——即便是我自己引发了冲突,比如我打了某人一拳,对方仍然必须找我来裁决。我自然可以判定自己是正确的,而对方投诉、抱怨被打才是错误的。
随后,**我甚至还能告诉对方,他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我提供的这项“公正裁决”服务。**要解释为什么不断有人试图建立这样的制度,简直易如反掌,因为对于有寄生倾向的人来说,还有什么位置能比掌控利维坦这样的机构更加妙不可言呢?
解释为什么有人试图建立利维坦是一件非常容易之事。真正值得深思的解释难点在于,为什么这样的机构能够长久存续,为什么人们没有阻止这样的机构出现。
十人武装集团如何催眠百人群体
现在,我要着手解释为什么民众竟然能容忍存在这样的一种制度。一旦你认识到以下我称之为“寄生基本法则”的内容,这个解释就变得愈发让人难以接受。
寄生基本法则很简单:一个寄生虫可以轻松地依赖一百甚或一千个宿主生存,但我们无法想象成千上万的寄生虫能依赖一两个甚至三四个宿主过上舒适的生活。
在那种情况下,它们的日子也会很悲惨。所以从这条寄生基本法则中我们认识到,那些渴望创建利维坦这种制度之人,**必然始终希望自身规模维持在一个小团体,**这个小团体有能力统治、剥削、征税,并对一个比他们自身规模大得多的群体行使仲裁垄断权。
如果是这样,即与被剥削群体相比,**利维坦必须始终试图保持为一个非常小的团体,那我们就会有另一个基本认知。**显然,一个非常小的团体,仅仅依靠暴力和武器是无法长期压制一个大群体的。
没错,短期内也许可行。我们可以想象,十个全副武装之人,的确能够控制几百个手无寸铁之人,并让他们臣服。但从长远来看,无疑很难维持。
也就是说,我们必须预计到这几百号人也会想办法武装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十个人单纯依靠武力又如何能统治成百上千个同样手持武装、具有自卫能力之人呢?那么,基于暴力的解释、基于纯粹蛮力的解释难以自圆其说。
相反,我们应该认识到,寄生阶层,也就是这一小撮寄生虫群体,若想长期维持对大众的统治,其权力基础必须建基于普遍的民意。
换言之,他们至少需要取得民众的默许——人们或出于某种理由容忍其存在,甚或在某种程度上认同其统治的合理性。
这种统治得以延续的关键,在于民众必须接受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这一观点可追溯至法国思想家艾蒂安·德·拉博埃西(Étienne de La Boétie)和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并在奥派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和默里·罗斯巴德的著作中得以深化。
其核心洞见在于:利维坦机器对民众的统治,并非仅仅依靠赤裸裸的暴力(尽管暴力也起到一定作用),现代利维坦的统治根基,本质上来自被统治阶级“自愿戴上的思想枷锁”。
那么,任务就变成了解释从一种自然秩序 —— 正如我昨天所描述的,在封建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利维坦组织 —— 如何转变为一种利维坦制度已然形成的稳定状态。
我们不妨先假设,在尚无利维坦存在的情况下,最有利于利维坦形成的情形是什么。我所假设的场景如下:我们设想有一位封建国王,他是自然垄断的冲突裁决者。
所谓自然垄断,我的意思是,每当人们彼此发生冲突之时,实际上都会去找国王,说:“来吧,您是最有声望、最睿智且经验最丰富之人。我请您来解决我与他人的争端。”
人们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仲裁者或法官,但实际上,他们都会向国王寻求解决之道。这种情形依然属于我所说的自然秩序。
在这个体系中,国王的收入来源仅限于他自己的领地租金,来自于他的封臣柜组与佃户,而其封臣的收入亦只来源于他们的佃户,此外再无其他收入。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剥削。
**国王不会对任何独立于国王财产之外的人征税,也不会制定任何法律,也就是说,他不立法。**当然,他会制定其佃户必须遵守的规则,但这就好比一所房子的主人,当然会制定租客必须遵守的某些规则,诸如必须每周清扫楼梯之类。
因此,在这个阶段,国王仍然属于自然秩序的一部分,还未成为利维坦意义上的国王。他既不征税,也不立法,只是收取租金,仅仅只是为他名下的 “房子” 制定规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