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的从头再来和失业者到底该如何“从头再来”?

刘欢离世后,大家都在讨论他唱过的歌。当年他给那些在国企改革中下岗的人唱了一首《从头再来》:心若在,梦就在,天地之间有真爱;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

其实,千千万万的个体从业者、打工仔、农民,整天都在面临饭碗的问题,他们没有那么脆弱,也没有那么矫情。失去工作后没有谁安慰他们,也不需要谁安慰,手停口停,连眼泪都顾不上流,马上就寻找下一份工作,再就业了。自由市场,失业都是主动的。失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价格问题,只要你愿意工作,广阔的市场上有充分的资源未被利用,劳动力是不可或缺的互补要素,必然有工作可干,只看你愿不愿意“屈尊纡贵”。

那为什么要单给这些国企下岗工人唱一首歌呢?

因为他们过去是铁饭碗。他们没有真正地参与过市场,一旦失去这个铁饭碗,很多人的确就变成了废物。他们哀怨自己把青春乃至一生都奉献给了“国家”,可是,与其说他为谁奉献了一辈子,不如说纳税人把他供养了一辈子。他控诉的不是自己没有工作和收入了,而是在说:为什么不让我继续享受特权?

任何改革都会触动既得利益。我们需要甄别,这个既得利益是来源于市场的合法所得,还是来源于特权的非法租金。若是后者,那么消灭它才是正确的。

当年国企改革,对于那些在国企中工作的有本事的人,何尝不是一种解脱?他们参与到了市场化的洪流之中,打开了一片新天地。大多数下岗工人,只要勤劳肯干,也快速适应了市场。重要的是,他们从一个掠食者,变成了一个生产者,从价值毁灭者,变成了价值创造者,纳税人的负担由此减轻了,稀缺资源也得到了释放和重新配置,一切服从于消费者主权了,由此才有了大众物质福利的改善。

所以当年的国企改革,是正确的;让低效的国企破产改制,让要素被市场化重组——这意味着要素的失业——是正确的。这世界上,本来就不应当有不能破产的企业。一旦有不能破产的企业,意味着消费者主权不但丧失了,反而还要上交贡品供养它。这就不是市场化的企业了,而是行政机构。

因此,如果说当年的国企改革还有什么问题,那么问题就在于许多国企没有彻底改革,而是被保留了下来,还在不断地消耗资本,不断地接受税金供养。如果真的要“从头再来”,那就回归自由市场的本来面貌,让一切财产都走向私有化,让所有人自负其责,让市场机制——而不是行政命令——来决定每个人的收入水平。

这告诉我们,并不是政府行为都要一概批判。正确的做法从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分析的基准是,它是不是在边际上靠近私有财产的方向。

当政府减税时,当然应当支持;当政府减少补贴国企、减少养闲人时,当然应当鼓励。警察职能、司法职能,即便在一个无政资社会,照样存在,只不过它是由市场化、竞争性的私人企业提供。公有道路上安装红绿灯、摄像头,在私法社会,私人道路运营商同样会安装。

因此错误的并不是安保、私法、服务功能本身,而在于对这些功能的垄断。我们完全可以承认,安保、私法、公共服务、公共道路等是必要的,但是不能由此推导出它必须由垄断暴力的机构提供。这是不合逻辑的。

为什么说彻底走向私有财产才是正确的方向呢?

这不是由于我们偏爱私有财产这种价值观,而是因为有严格的逻辑论证。

一切冲突皆因稀缺性而起。经济学和伦理学共享一个根基,那就是稀缺性。

人与人不会因为没有稀缺性的东西而冲突,就像我们俩不会为一般意义上的空气而冲突一样。因为空气是人类生存的一般条件,没有稀缺性。产生人际冲突,原因就在于两个人想要以不相容的方式使用同一稀缺财货。

这时就必须定分止争。

定分止争的规范,就是私有财产。

唯有私有财产,才能在稀缺性条件下避免冲突。即使在遍布稀缺性的条件下,拥有不同利益和想法的人们依然可以和平地共处,只要他们认可私有(排他性)财产和先占原则。

如果世界上的一切财产都是私有的,都有着清晰的私产边界,那么当今世界存在的公地悲剧、移民问题、福利主义、贸易问题、战争等等,根本就不成其为问题。

反过来说,当今社会冲突的根源,都在于公有化,私有财产的边界不清,存在大量“公共财产”,那么该谁来控制和使用这些公有财产,就是一个永远无法厘清的问题,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做到公正,冲突就必然发生,只有规模和程度的区别。

“规范”的含义,以及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冲突。如果一种规范不但没有消弭冲突,反而制造和加剧了冲突,那就不成其为规范了。那还不如直接干仗。

因此,只有私有财产的伦理,才能称之为规范。朝着这个规范前进的方向,才是正确的方向。事实上,私有财产,是一切人类文明的基础。

那么,国企改革的方向,当然是将它变成彻底的市场化的私营企业,让它“从头再来”。

指出这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告诉我们,在现实条件下,一切必须向这个原则靠拢,才是正确的,才不至于引发新一轮的更大冲突,或者掩盖和延后矛盾。反之,如果偏离这个基本原则,就会导致新一轮的冲突,就是在错误之上叠加错误,就是在用更大的干预掩盖原有的干预造成的恶果。

但是,仅仅阐明这个原则,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深入到具体的社会情境,阐述一种实现私产社会的具体理论和路径。也就是,不但要形成一个自由主义的纲领,也要设计一套自由主义的实现路径,并且从逻辑上论证它。要一以贯之地运用私产伦理学,证明到底什么样的变革,才是朝向私有化的方向,什么样的变革,是南辕北辙。

就像某理论,反复说未来的某种乌托邦是“历史必然”,但是它从来没有进行过逻辑论证,也没有论证过它到底如何运作,只有断言和幻想。当我们深入到具体如何运作的逻辑时,才会发现,假若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交换形成的价格、也没有桥接价值与价格的桥梁——货币、无法经济计算,它必然会陷入无尽的混乱之中,死亡和匮乏随之降临。这正是它从来没有涉及的重要主题。

所以,我们必须回答下面这个问题:如果要进行国企改革,原有国企的这些巨额财产,到底该如何处理,才是市场化的方向?它的实施路径是什么?

首先假定一个完全公有化的社会,这里除了牙刷、衣服之外,没有任何私有财产,一切都是公有化的。经过长时期的公有化和极端控制,一切过往的财产沿革资料都以灭失,任何人都拿不出证明属于自己产权的证据。该如何进行私有财产的改革呢?

这时候,实际上所有人都是“公务员”。

那么很简单,政府大楼归其工作人员,工厂归工人,农民占有的土地归农民,房屋归居住的人。

这里面的原则是,任何财产都必须被与它有直接的客观联系和控制的人占有。即便这些财产在一夜之间变成了无主财产,那么很显然,那些在大楼里、工厂里上班的人、在土地上耕作的人、在房屋里居住的人,第一时间通过先占取得。

第二种情形是较短时期的公有化之后,产权和法律的沿革尚未被抹去。

那么只要有产权证据,不论经历了多少流转,都必须无条件地返还给当初被剥夺的产权人,或者他们的继承者。

如果在原有的产权之上有资本扩张与改良,例如在原有土地之上建造了房屋,如何分配呢?

双方协商。这是因为后来的占有者,并不是直接的侵害者,他们对后来的增值部分享有合法产权。如果协商不成,交由市场化的司法机构裁决。但无论如何,原有产权人的权利,必须得到优先保障。

第三种情形,是最常见和最复杂的混合经济,既有公有资产,又有名义上的私有财产。

公共财产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纯掠夺性的公共机构。由于他们是纯食税者,就没有对这些公共财产的合法要求权,他们必须“净身出户”。这些财产,应当按照纳税额,被分配给纳税人相应的份额。

另一类,是从事价值生产的国企。如果没有可识别的原有产权人,国企从业者可以获得相应的产权份额——因为他们与这些公有财产之间有客观的主体间可识别的联系。国企接受税收供养,那么缴纳税金提供补贴的净纳税人,也应当分得相应的份额。

实施上述改革路径中,有几条原则必须贯彻始终:

第一,必须实现帕累托改进。即至少有一人处境变好,而没有人处境变差。例如公共道路,原有地役权人的既得利益应当得到保障,在此基础上,实行道路私有化,不影响原有产权业主的通行。

第二,民众不再为任何公共服务纳税,当然也不再纳税补贴任何产业。一切交给市场契约,交给消费者行使经济民主主权。

第三,山川河流、浅海滩涂、草场林地、名胜古迹等,根据先占原则确立产权。凡是占有的,就是对其评值高的,凡是不占有的,就是认为其无价值的。因此先占行动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产权,且增加了价值,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至少在改革开始,大部分此类公共财产会因此而被当地居民拥有,即被居住在特定财产附近,以及最了解其潜在价值生产力的人所拥有。这是合理的,因为他们与此类财货的客观联系是紧密的,长白山附近的人主张对长白山的所有权,比山西人显然更加合理。

第四,国企和公有资产,不能由政府售卖增加财政收入。

尽管我们承认,将国企和公有资产以任意价格转让给某个私人,都是边际改善。因为它意味着纳税人负担的减轻,意味着它将回归消费者主权,接收它的人,除了满足消费者需求,无法继续保有这些财产。这里回到了米塞斯和科斯的功利主义思路上来了:在自由市场上,财产交给谁掌控无关紧要,因为它最终会流转到最能增加其价值、对其评值最高、最会服务消费者的人手中。

第五,纳税人按照净纳税额分得的产权份额,必须可交易。

可交易十分关键,它的意思就是,可以退出。一旦不允许交易和退出,那就是强制,就是公有化。当今世界“公共服务”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它无法交易和退出,你必须纳税接受其“强制服务”。

可交易的题中之义,就是可以不交易,而共同保有。例如一条道路两边的民众,可以共同持有这条道路的产权份额,利益共享,成本共担。这是“共有”,不是“公有”。

所以,到底是保留还是出售这些所有权份额,是自我决策的范畴,这就是自由。私有财产最鲜明的特征和权能,不是别的,就是处分权。如果你不能处分,那就无法宣称这是你的财产。那个允许或者不允许你处分、为你处分财产设置种种限制的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这跟成文法上的所有权,是两个概念。

通过可交易、可退出,这些财产份额,最终会流转到对其估值最高的人手中,并在交易中形成市场化的合理定价。

第六,不论何种情形,那些命令和实施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将被剥夺占有这些公共财产份额的资格。原因在于,他们是罪犯,私人警察机构将逮捕他们,他们的份额,将被用于赔偿受害者,对他们的惩罚,将由市场化的司法机构判决,并由受害者或者其家属决定如何惩罚。

必须承认,这个过程将异常复杂和艰难,价值评估将剧烈波动和不确定,客观主体、净纳税人和食税人的识别,也很可能是一本糊涂账。例如复杂的地域间转移支付问题。但是正所谓“好事多磨”,必须走在正确的道路上,而不是为了容易操作而损害原则,那实际上就是对错误的妥协,将埋下无尽的隐患。拉丁美洲几百年的战乱与冲突,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彻底贯彻私产原则,导致了特权阶层并未被消灭和清算,而是换了一拨人。

自由意志主义的一个现实主张是:如果没有彻底消灭劫掠的办法,那么,让劫掠到此为止。不能为了纠正过去难以识别的劫掠,而增加新的劫掠。一个抢劫犯拥有非法财产,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权去瓜分抢劫犯的理由,它必须由受害者来主张,否则就是进一步的公有化。

有人担心并恐吓,贯彻私有财产和先占原则,一切回归私产伦理,现有的财产安排将彻底重构,财产的稳定预期将直线下降,不但损害资本积累,而且会导致天下大乱。

其实不会。

首先应当明确——正如罗斯巴德所说——自由市场的正当性,最终根植于自然权利,而非福利计算。效用最大化并不是自由市场的规范性依据。

其次,回归私产原则,必须有清晰的、可识别的产权主体和传承关系,同时,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现有财产关系应当予以改变。不可否认,现有的许多私有财产,若往前不断追溯,可能都来自于征服、劫掠和偷窃。如果现在仍然有可识别清楚的产权证据和继承关系,那么即便是秦始皇时代的财产,也必须归还其继承人。然而经过历史的演变和时间的流逝,要么现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后代已经消亡、或者无法识别;要么,财产经过流转,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那么这时候,现有财产的占有者或者继承人,就已经变成了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这方面以前写过文章 贯彻私产伦理,就会天下大乱? ,不再赘述。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贯彻私产原则,当今社会的绝大多数私有财产仍然会维持原状或者和平承继,私有财产的稳定预期不会被破坏,反而会由此增强,因为这会从理论根基和法理上,进一步确立了当前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