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个知情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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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语义清晰与拆解概念。影响语义清晰的是那些所指含糊不清的用词以及各种比喻,解决前者只需重新界定用词,精确所指为何,而后者(也就是比喻)往往会造成偷换概念。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是纯逻辑的推理,重要的是把道理讲清楚,推理可以完全抛开具体事物,更不需要玄之又玄的隐喻。

经济学的第一个训练,就应该是尽量抛弃举例说明。

当我们说,消费者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商家生产何种标准的商品的权力,但是有对商品的相关知识的知情权。

这个看似公允的要求,我们要如何分析它?

首先明确所指,买家,卖家,商品,商品的相关知识,知情权。

在自由市场中,买卖双方自由交换,商品的产权明确无误,这没有任何问题。

重要的是商品的知识与知情权,它们到底是什么东西?

先来拆解知情权这个概念,这里的“权”自然是产权,而“情”指的就是商品的相关知识,也就是说商品的知识以及知情权指向的都是一个问题,即知识有没有产权。

如果知识有产权,产权在谁呢?在卖家的话,消费者就无所谓知情权,如果在买家的话,消费者就可以要求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强制商家公开消费者希望知道的商品的相关知识。

也就是说,知情权要讨论的,实际上就是知识是否拥有产权的问题。

我们可以继续拆解产权这个基本概念,一物明确属于某具体的个人或多人,他人不得侵犯,此物之产权的存在,在于定分止争,此物之产权的确立,在于该物具有稀缺性与排他性。

对于无主之物,产权的确立遵循先占原则,对于拥有明确产权的,产权的变更则依据契约进行交换或赠予。

产权为解决纷争,继而达到一个动态的合作秩序,避免互相抢劫的零和博弈。

就像战国的思想家慎到所说的,“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这里说的是兔子,如果是阳光和空气呢?这些东西对人来说当然很重要,但是不具有稀缺性,它们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就没有产权。

同样的,我拥有了一物,并不妨碍别人同时拥有,那么该物不具有物理上的排他性,那么它也就没有产权。

知识就是这样一种事物,它改变的是人的精神性的理解,你理解了并不妨碍我同时理解。我理解了,别人也无法从我脑袋里夺走这种理解,也就是说知识的传递,并不会损失知识的含真量。

我们对于知识是否拥有产权的迷惑,在于经常混淆知识的发现或创造者、知识的载体以及知识本身。

在此三者之中,唯有知识本身不具有产权。知识的载体,例如一本书,那是有明确产权的;知识的发现或创造者,也就是那些科学家与发明家们,他们可是具有稀缺性的人才。

我们花高价聘请老师来教课,并不是他对其脑袋里的知识拥有产权,而是他这个人以其专业具有了稀缺性。

导演把某部文学作品搬上荧幕,要给原著作者一大笔版权费,这也不是掏钱购买该作品当中的知识,而是为了影视作品能在市场中大卖,希望原作者能出来背书而付的一笔合作费用。

只要搞明白了知识不具有稀缺性,知识没有产权这个道理,那么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他们都不具有对知识的产权。

如果搞不明白,那就极容易陷入一种自相矛盾之中,也就是一边支持知识产权,一边又要求消费者有知情权。

知识没有产权,对于商家来说就不能以公开商品相关知识(例如药品分子式)的方式,要求政府给予知识产权,以求垄断市场,排挤竞争者甚至讹诈。

对于消费者来说,也不能呼吁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强制商家公开商品相关知识,例如要求标识是否转基因食品。

既然知识没有产权,那么商家公开与否则属于个人自由,你可以开明档现炒生鲜,以表明没有预制菜;也可以对产品加密,或紧守商品秘方而不公开,就像云南白药与可口可乐那样。

其实,一些有偏方的土大夫,都有传男不传女的规定,其实对知识的保护机制由来已久。

当然,商品到了消费者手里,该商品的产权就是他的,没有人可以阻挡他进行逆向拆分或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