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改革的症结在哪里?
农村土地改革的症结在哪里?
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问题就是产权问题,这一点大家都清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续期30年,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村住房出租、入股、合作,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这些改革都是往产权更加稳定和明晰的方向迈进,也就是市场化的边际改善,所以是正确的。
产权是一个社会和平合作的根基。产权是一种规则,就是为了定分止争。产权不清,就讼争不断,社会和平合作的秩序就会瓦解,道德也会崩坏。
但是仅仅说这是个产权问题是不够的,需要知道到底是什么造成了现在的产权问题,制约农村土地产权明晰化的症结,到底在哪里?
周其仁教授一语中的:政产不分。
什么意思呢?
村一级的组织,既是基层政权,行使治权,但同时也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不是农民个人的土地,基层政权——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对村集体的管理,同时是集体土地的产权方,它有权办理包括承包地经营、宅基地使用以及征地补偿费分配在内的财产性事务。
也就是说,这个村民委员会,既是治理者,又是实质上的产权人。
当然这个产权人,要打引号。因为这实际上就是公有制。公有制并不是把财产权直接消灭了,而是把财产权从每个人手中转移到了它的临时代管人——任命或者推举出来的代表——手中,由他们在任期内行使产权权能。
这是一个很奇怪的安排。本来,包产到户后,进一步的改革就是应当直接确权到人,而不是一直“承包”,结果,在土地产权问题上留下了一条大锅饭的尾巴,土地一直还是还是集体的。这沿袭自老大哥的做法:苏式集体经济,即“政社合一”,“村社”制度。
如果这么说还不清楚,看文章的多是城市人,我们与城市做个对比就更清楚了。这相当于你所在的城市,你们共同推举了一个市长,本来,他只是受权对这座城市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服务的,结果他拥有了对这座城市所有人的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所有权,他不准你卖自己的房子,有可能过一段时间还要把大家的房子打乱重新分一遍;市长可能会换,但是市长这个职位,是永远的产权人。
你一定觉得很奇怪,一定不会答应这种安排。然而这就是农村现在的治理模式。
这种治理模式就是制约当前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最大症结,可以说是当前农村土地一切问题的根源。
首先当然是产权不清。
产权最重要的权能是什么?是处分权。一件财产,如果你不能处分,那么你就不能说它是你的,你只不过是被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它,那个允许你使用的人,才是真正的产权人。
30年产权续期,但是这仍然没有解决政产不分问题,因为这块土地仍然属于村集体,不是属于农民个人的,而最重要的是,它无法转让。你能想象城市土地和房地产无法转让吗?
我们知道,生产要素必须流动起来,能够自由交换,才能将其流转到最能发挥其效用的人手中,由此创造最大的价值。一块土地,农民用于种地,一年收入2000,按照未来价值折现后予以资本化,就是它的价格。比方说这块土地农民预期10年内的产值是2万,那么折现后可以卖15000。但是假如一个企业家看到这块土地,觉得它可以用来干点别的,那么估值就可能是100万。现在由于不能流转,农民就拿不到这100万,土地资源就一直处于低效利用的状态,甚至直接被荒废,土地“失业”了。
那些整天说要防止失地农民、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知识分子,我们要问:你既然那么关心农民,怎么连完整产权都不给他们?一件财产,产权不清,价值就必然大打折扣,甚至就没有价值,这真的是为了农民好?
其次,产权不稳,阻碍土地市场化。
政产不分机制,使得村集体能够调整承包地,审批使用宅基地。村委会可以根据人口变动重新分配土地,也可以根据谁家里人口的变化(嫁娶、添丁、死亡)审批宅基地,这就直接导致了土地产权处于严重的不稳定状态,基本上消灭了产权流动的可能性。
宅基地、农房,本来属于生活资料,不属于生产资料。即便搞集体化改造,也不应该把宅基和房子也集体化,它根本就不是生产资料嘛。这个不论是经典马牌还是中央文件,都是承认的。然而政社合一的尾巴,导致宅基地也成了集体资产。
既然是集体资产,就有个分配问题。通常分配的办法就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承包地也是如此)。
谁家增加人了,比如娶媳妇了、生娃了,就可以要求多分地;谁家减人了,例如死亡,就要收回宅基地。
这个问题就相当严重,作为城里人,你能想象,若干年过去了,你家里和别人家里的人口发生了变化,所以就要调整你们之间的房子吗?城市里你的邻居因为多生了一个娃,所以就来分你的房和地吗?
这就更不用说,农村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之间巨大的鸿沟了,因为土地财政的缘故,地方政府需要限制土地供给,才能维持土地高价,于是,农村土地根本无法入市交易,形成了“小产权房”,一条街两对面,这边是城市土地,对面是农村土地,只因土地性质不同,价钱差了十倍。
周其仁说,我实在不知道该怎样给外国人讲什么叫个“小”产权。
现在,国家政策说要房地一体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确权的意思就是不论你人口增加与否,产权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样才能建立稳定的预期,为交易创造条件,所以是完全正确的。房地一体确权,也是正确的,房子和土地,是绝对互补的要素,不可能分开,一体确权,才能为土地的自由流转创造条件,才能提升农村房地产的价值。
第三,高额隐性交易费用,遏制土地流转。
农村政产不分的制度,导致的另一重大问题是土地上关联着无穷无尽的债权债务。
这里的债务,意思是说,每个农户长期经营的承包地,还负有调整出来一部分给人口增加的同村村民的未尽义务,这就相当于欠人的债。邻居家的下一代,下下一代,人口增加了,就有权调整你家的土地。
而且这个债务,是永远还不清楚的,每家人口变化,都可能意味着你的土地发生变化;而且,你甚至不知道你承受了多少债务,甚至找不到合适的对象讨价环节——因为潜在的债主还没有出生呢,也不知道生几个!
当一个资产上附着了债务,它的价值自然就下降,当一个资产上还附着有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债务,那价值就更是大打折扣,谁还敢要呢?农村人为什么融资难,一方面原因是产权不清,另外重要的原因就是,无尽的隐性债务让金融机构不敢接受他们的抵押。
农村土地上附着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太复杂了,按照芝加哥学派的说法,这就是“交易费用”大得惊人,当交易费用过大,那么就直接遏止了交易,消灭了市场。
第四,产权及其收益,不能使用民主手段。
村民“民主决策”来决定怎么调整承包地、宅基地;征地拆迁的收益很大,许多人盼着当“拆二代”,但是土地征迁中,开发商或者建设方,都要与村集体为谈判的对象。最后取得的收益由集体民主讨论决定。
这个就很扯!产权问题,是绝对不能进行民主决策的。
城市居民你能想象,你的财产到底应该干什么要大家民主商议和投票吗?你能想象,你卖房子的收益要交给你的市政当局,然后由市民来决定怎么分配呢?你肯定给他说一句:滚!
所以,那些热爱民主的人,就是想通过民主手段对他人进行专政,到别人民主他的时候,他一百个不答应。
第五,伤害基层群众自治。
本来,你选了一个物业,让他来负责你们社区的“公共事务”,但是这绝对不意味着你把你的财产也全部交给他掌管。财产权利,永远是你自己的。
但是由于政产不分,他在管公共事务的时候,却可以对业主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对如何使用进行干预,还可以决定财产权利收益的归属,必然地,就还要照顾自己和他的关系户,这时候它手里就拥有了巨大的权力。
而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这就是农村现在出现村官巨贪、甚至变成村霸、黑社会的原因。
现在,国家要求,“要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保护好农民和集体在内的各方合法权益”。这个可以说直击本质,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根源。
那么解决的路径就是要确权与推动市场化改革。
\1. 确权倒逼制度变革
土地确权是终结“政产不分”的关键。通过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证书,明确农户对承包地、宅基地的产权,可倒逼集体所有制从“不断调地”转向稳定产权,为流转奠定基础。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消除附着在土地之上的无穷债务,是实现土地流转、继而提升价值、造福农民的关键手段。
2.必须分离行政权与土地产权
农村基层政权,与土地产权,必须彻底分开,必须剥离村庄治理中对土地产权管理职能,将土地权利完全下放至农户或村民小组,减少行政干预。同时,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只要允许农村土地入市,就能解决城市房价问题,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也有了基础。而且,土地是原始生产要素,任何生产都离不开土地,只要土地农村产权稳定,可以入市交易,中国经济还能快速发展20年。
\3. 支持各地按照自发秩序积极探索
以“流转权”为核心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制,替代传统的村社模式。通过土地流转释放资源价值,使农民能够分享城市化与工业化的收益,而非被禁锢在低效的土地分配中。
这一点,在中国的东南沿海,已经有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只需要不干预,民众的自发秩序和自治模式,就可以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
按照占补平衡等方式,释放闲置农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浙江乐清实行村民自治公约,自行在宅基地上建商品房,完全通过民间自治形式和杯葛机制,保障交易安全;重庆曾经实行地票制度,并且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这些,都是非常好的尝试,应当予以推广。
总之,这次一号文件,有许多亮点,尤其是房地一体确权,值得高度肯定。我们希望更加坚定地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尊重市场自发秩序和村民自治,不断走向产权明晰化,进而增加农民资本性和权益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