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翔教授的评论续集

罗翔教授还反对代孕合法化。其理由是违背公序良俗,代孕者可能被奴役。我们同样只需要问:一个女人的子宫是谁的?她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侵犯谁了?一个自愿的契约中,到底如何发现奴役?强制力以什么样的正当理由,介入一个没有受害者的交换行为之中?

法学家们怎么就是理解不了主观价值论,非要为“A好于B”这样的主观排序问题,设定一套客观、可测量的标准,并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到他人之上呢?

“口罩”期间,他为口罩的价格管制辩护,理由同样是,认为口罩涨价违背了善良风俗,危害公共利益。然后用价格法等立法条文作为自己的论证依据。

我们还是要问:这口罩是谁的私有财产?一个人自己的私有财产,为什么不能自己定价?决定如何处分?或者更确切地说,一个消费者有迫切需求,为什么就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金钱,给出一个较高的出价?两个人自由交换形成的价格,到底哪里不合理?

价格法定义一种行为是哄抬物价了,所以它就必然是正确的吗?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说:利维坦永远是对的呢?这样至少显得坦率。

法学家们怎么就理解不了,自由交换形成的价格,就是合理的价格;自由交换必然有利于交换双方,否则交换不会发生呢?他们心目中,难道有一个天启一样的“合理”价格标准?

我不知道,一种管制措施打击供给而刺激需求,人为制造短缺,让所有人都买不上口罩,或者让急需者买不到、不急需者囤积,造成资源错配,到底善良在哪里?

如果说公共利益是指每个人的需求都得到满足,那么到底是允许价格自由波动符合公共利益,还是实行价格管制符合公共利益?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经济学ABC问题,是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问题,喊道德高调是没用的。

到底什么是“公共”?当抽离了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之后,公共到底在何方?

如果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公共,那么少数人的利益是不是就可以肆意践踏?你的低价有利于我们,我们作为多数,是不是就可以强迫你以低价与我们交换?

法律如果是这样的“公意”,还要法律干什么,每一个事情,都直接民主投票不就完了?

涉及到私有财产的事项,到底能不能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做决策?罗翔教授在中国绝对属于高收入阶层,穷人可不可以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瓜分他的财产呢?大家都财富平等,难道不是罗翔教授的公序良俗吗?

罗翔教授对民主的多数暴政心怀警惕,称要防范“苏格拉底之死”问题。他还说,法律要平衡各方利益。要知道,防范苏格拉底之死的根本办法,是私有财产,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与多数民主不相容;法律也没法“平衡各方利益”,利益,不是法律能够规范的事项,法律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平等保障每个人的产权与自由。当每个人的产权得到平等保护,才能真正实现利益的和谐与统一,否则必然意味着特权与不正当利益。

法学家们的“独裁者”心态是:什么是公序良俗,什么是公共利益,都由他们定义之,然后用强制力规范之。他们似乎可以逃脱亘古不变的逻辑法则,而径自、武断地宣布什么是合法的、道德的。

如果没有他们对利维坦全能神的崇拜心态,觉得一切都可以通过强制力予以解决,我们社会的风俗要善良得多,每个人的福祉也能得到大踏步的增进。

当然了,现时的经济学界,还不如法学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