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翔教授《吸毒应当入刑吗?》的评论

罗翔教授写了一篇文章《吸毒应当入刑吗?》。文章的核心意思是:对于吸毒是否入刑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区分医疗用途和非医疗用途,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法律人应当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

例如许多精神类疾病、抑郁症患者和癫痫病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有医疗的用途,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实现了区别对待,这是一种法治的进步。他说:和光同尘较之非黑即白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我总体上支持罗翔教授的文章。因为,区别对待、反对重刑主义和慎刑原则,这个总的方向是对的,总比一刀切要好一点。

同时,在全社会一片喊打喊杀的舆论氛围中,能够说出违逆大众的观点,本身就实属不易。我们社会需要更多冷静理性的声音,而不是情绪化的宣泄。罗翔教授在文章中甚至说出了伟大的自由主义老右派阿尔伯特·杰伊·诺克式的观点:说出观点比说服他人更重要,有时说出你的观点,其实就已经尽到了责任。

这何尝不是我们这些**“多余的人”**的共同心态。 老右派对美国建制和历史的颠覆性重构

但是我对他的底层思想观念,仍然持严肃而强烈的批评态度。

这是因为从根本原则上,他还是认为**“吸毒入刑有一定的道理”**,并且从实在法上予以分析;以及法学界的普遍通病,对产权缺乏基本的认知,秉持伦理相对主义的观点:**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还有,将自己关于善恶的主观道德判断,以立法手段强加于全社会之上的“社会工程师”心态。

罗翔教授作为法学家,应当认可一个基本的观点:哈耶克讲的“法律”与“立法”,是两码事。立法存在着“恶法”与“良法”之分。并不是所有实在法,都是正当的。一切实在法,都应当接受人类理性的检验。那些违背法律的立法,不是法律,而是命令。

一种行为在立法上被定义为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法学家,难道不需要论证:这个立法本身是否正确吗?

罗翔教授在推动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的废除与改革上可谓不遗余力,发挥了知识分子的关键作用。这是他的正义之举。但是,如果认为,只要是立法机构通过的立法,就是法律,就代表正义,那么罗翔教授以什么样的理由反对收容遣送制度呢?为什么应当废除流氓罪、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呢?难道它们不是法律吗?它们具有法律的所有形式要件,你为什么却反对呢?

这表明,即便他说**“****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这样的伦理相对主义观点,他在论证某种法律和行为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个论证的基准,他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一个评判法律是恶法还是良法的终极标准。

存在这样一个客观的、绝对的、先验的终极标准吗?

当然是存在的。它就是产权。人身的自我所有权,和先占、生产与交换的私有财产的伦理。

脱离这个客观的伦理,一切法律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切正义与邪恶,都无从谈起;一切经济的、道德的概念,都失去了根基。失去了这个标准,你拿什么判断对与错、善与恶,继而判断这是**“方向性的好”**呢?

这就像你要测量一个物品的长度,你需要一把尺子。这把尺子的长度单位是恒定的、不变的、世所公认的。如果这把尺子本身就是个橡皮筋,那你怎么测量呢?所以即便那些伦理相对主义者,内心深处难道就没有一套终极的标准吗?并不是。他们的标准其实是:我认为正确的就是正确的,政府说的就是对的。这样的标准根本无法通过逻辑一致性的检验,会在第一时间被排除。它甚至无法说服自己,只能欺骗自己。

杀人、抢劫、盗窃、强奸,为什么是世所公认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侵犯了他人的私有产权。如果没有私有产权这个基准,你甚至都没法说杀人和抢劫是错误的、应当受到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

所以,法律的根基——私有财产权——并不是“和光同尘”的,而就是“非黑即白”的。

法律人应当具有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罗翔教授也讲究逻辑一致性。他说,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说的对。我们最讲究将逻辑贯彻到底,一个无法将逻辑贯彻到底、到处存在例外的理论,根本就不是理论。只要一个人讲求逻辑一致,那就是非常好的辩论对象。那么,按照罗翔教授认为的吸毒是犯罪行为的基本观点,我们倒是要问:

如果吸毒是犯罪行为,为什么自杀不是犯罪?

吸毒伤害自己的身体,这没问题;但是自杀是直接消灭自己的身体。按照罗翔教授**“吸毒入刑有一定道理”**的观点,逻辑一致地,自杀的人更是严重刑事犯罪,应当把自杀的人拉出来重新判处死刑!

一个人结束自己生命,不是犯罪;伤害自己的生命,反倒是犯罪。请问罗教授,你如何做到逻辑一致?

一个人到底有没有将一种物品吞进肚子、打进自己血管的权利?即有没有伤害自己的权利?这个问题的答案同样是非黑即白的,只有“是”和“否”两种,没有中间地带。否认这种权利是荒谬的,你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身体和生命,到底属于谁?是属于一个人自己的,还是属于他人的、社会的、国家的?

这个问题并不需要神学的、玄学的分析。只有一个人自己才能和自己的身体发生直接的客观联系,才能对自己的身体实施直接控制,这是一个事实。即便奴隶主要控制奴隶的身体,那也必须通过奴隶自己对自己的身体的控制,才能间接实现。

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无可辩驳的“自我所有权”。既然是所有权,当然具有产权的一切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伤害自己的身体,甚至消灭这个身体,本身就是自我所有权的题中之义。这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的权利。

你必须承认这个论证。因为否定这个论证,必然要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身体才能实现,因此恰恰是在证明它。

我们当然坚决反对吸毒行为,一个人应当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我们提倡严格自律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热爱家庭,热爱我们的社区。但是“吸毒不好”,与“吸毒应不应当治罪”,是绝对不同的两个问题。吸毒不好,这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应当交给个人自律、家庭教育、社区杯葛,它是一个自负其责的领域,绝对不应当由国家强制力来规范,更不应当被处以刑罚。

请问:到底以什么样的正当理由,从一个自我伤害,没有侵犯他人产权的行为中,发现一种犯罪呢?犯罪的最基本构成要件,难道不是侵犯他人产权吗?暴力介入干预,难道不是在一个人侵犯他人之时吗?

所以我们的目的在于厘定权力的边界,防范权力的扩张。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试想,如果我们支持罗翔教授的“吸毒入刑”观点,任何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利维坦都可以以“为你好”的名义进行强制立法,那就没有什么不能管制。

吸烟、喝酒、长时间刷手机、玩游戏、熬夜、久坐、不爱运动、吃保健品、爱吃甜食和火锅……哪一件不伤害自己身体呢?是不是都应当管起来呢?要逻辑一致。

我们到底是承认人类有判断是非、判断什么对自己好与坏的理性能力,还是认为人类不具有这样的能力,必须由一个利维坦式的“干爹”来监护呢?为什么假定人类没有这样的理性能力,却唯独假定那些监护人类的人,神奇地具有这样的能力呢?这有没有自相矛盾?

事实上,身体伤害倒在其次,精神伤害才危害更大。如果你认为应当立法管制对自身身体的伤害行为,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让立法机构去审查新闻、言论和出版物呢?你应当读什么样的书,接受什么样的资讯,难道不需要干爹去甄别吗?一句话:为什么不让利维坦为真理把关?

自由,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工作者有一种立法崇拜,总是把立法条文奉为圭臬,而不去思考法律的根基——产权问题,即立法的正当性问题。他们在这个时候,变成了一个“法条复读机”,变成了权力扩张的同谋。因为当他们在主动适用这些不正当的法律时,就是在承认这种不正当本身;换句话说,正是由于他们的主动积极适用,才使这种法令得以实行。

几年前,罗翔教授在他正确而出色的文章《非法+经营+数额较大=非法经营罪???》中犀利地指出:**只要本着打击犯罪的立场,一切行为都可能成为用来开刀的犯罪行为。尤其当人自诩为正义的使者时,沙威式的赶尽杀绝、严于律他,反而会让人有一种职业的陶醉感。这就是为什么法学家考夫曼警戒人们:**纯粹技术性的法学不过是一个性工作者,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也可以被任何人利用。每个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学家基本上都能证明任何其想要的结果,可以将任何行为解释为犯罪,反而是那些并非法学家的正派人士不屑于使用这一技能。

我觉得考夫曼的这段话,罗翔教授和所有法律人,都应当时刻谨记于心。

法律工作者总是有一种柏拉图式的理想和社会工程师心态,期望通过立法强制,来打造一个他们认为的“理想国”。他们喜欢将自己的道德观和主观偏好,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强加于社会,以实现所谓的“公序良俗”。我想引用伟大的阿尔伯特·杰伊·诺克的一段话,作为对他们的严肃批判:

他们(指法律工作者)要为现在充斥在法典中的九成无用且邪恶的法律负责,也要为徒劳地执行这些法律所带来的所有罪恶负责。联邦法官个个都是律师,国会议员更是如此。公民的基本权利每被侵犯一次,背后总有个律师在为虎作伥。要是明天就把所有律师都绞死…咱们大家都会更自由、更安全,税收还能砍掉近半。

诺克的这段话,虽然“极端而激进”,但是却是绝对的真理。一个良好的社会,绝对不是法律汗牛充栋的社会,真正的法律,是简单明了的,是深藏于人的内心的。凡是立法条令繁文缛节,必定是一个管制严苛、自由丧失的社会。

欧盟国家的企业,生产一根香肠有754条标准管着,农民销售一根黄瓜,有弯度、直径、长度的“国标”,哪个不是法律呢?哪个不是法学家鼓捣出来的?这从来不是自由与繁荣的表征,而是奴役与贫穷的表现。

法学家们为什么变成了权力的同盟,甚至是打手?道理很简单,维持一个干预主义的世界,对他们是有利的,他们可以从中分享利益;保持法律的繁文缛节,对他们更有利,把法律搞得如同天书,他们就可以竖起门槛,每个人都必须求助于他们,由此将一个国家变成讼棍国度,律师费赚的盆满钵满。

殊不知,真正的法律是很简单的、目不识丁的老农都明白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正当防卫、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法律工作者总是自视为“正义的使者”。他们以此自吹自擂时那种装腔作势的庄严肃穆,是荒唐可笑的。法律工作者的使命,从来不是什么正义,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服务。它并没有什么激情澎湃的英雄主义,而是成本收益计算的商业逻辑。

所以法律工作者的思想底色是什么呢?是集体主义的血色。

他们从来不反对集体主义的干预行为,他们只是在反对为什么没有按照他们的想法实施干预。他们没有产权观念,习惯于居高临下地将自己认定的“公序良俗”强加于大众。他们符合保守主义的腐朽气质,期望通过一个强势的利维坦,让社会道德纯净化,利维坦像一个慈父一样,充当所有人的监护人,对所有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予以规训。

不论他们说得再动听,其基本的思维逻辑就是集体主义和保守主义的,他们从根本上认同利维坦对公民自由的压制,以实现自己的“哲学王”理想蓝图。

我们是从“观念类型”上对法学界做出的批评,我们并不否认优秀的法学家在推动法治进步中的贡献。我们真诚希望法学界有直面批评的勇气,敢于反躬自省。法学家要学学经济学和伦理学,要懂得私有财产制度的根基性地位。要知道,法律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不是对一种未侵犯他人产权的、无受害者的行为予以强制,进而徒增争讼;一个良好的私法社会,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多的立法,也不需要那么多的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