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创新药定高价,这一步走对了

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9号文”:《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

最受关注的那句话,是这样写的: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十一年。这是距离2015年药品价格放开以来,国家层面首次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重新对药品价格发布纲领性文件。

行业沸腾了。医药股全线涨停,分析师们纷纷说”历史性拐点”、“告别降价内卷”。

我想在这个时刻说一件稍微复杂一点的事。

让我先说这件事做对的地方。

一款创新药从研发到上市,平均耗费十至十五年,平均投入超过十亿美元,成功率不到十分之一。这意味着,一款能上市的创新药,必须用它的价格,覆盖自己的研发成本,还要覆盖那九款失败的药的研发成本。

这不是药企的贪婪,这是创新的成本结构。

但过去十余年,中国药品价格的主要形成机制是集采——医保局用庞大的购买量,把药价打到底。仿制药这样做是合理的:仿制药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成本,打价格战让消费者用更低的价格买到同质量的药,这是市场逻辑应有的结果。

问题出在创新药上。创新药被纳入集采,或者在进入医保谈判时被大幅砍价,最终定价低于回收研发成本所需的价格——一旦这成为普遍预期,药企就会算这笔账:研发真正的创新药,成功了也卖不到合理的价,不如跟风做me-too药,研发成本低,靶点相近,凑合能过审。

这就是为什么国内创新药市场出现了大量”靶点同质化”的局面——大家扎堆做PD-1,扎堆做GLP-1,真正走差异化路线、攻坚难啃靶点的企业凤毛麟角。

不是因为药企没有能力,是因为定价机制在惩罚真正的创新。

9号文说:允许高水平创新药上市初期定高价。这一步,走对了。它承认了一个基本事实:价格必须能反映创新的价值,才能继续激励创新。

但还没走到底。

9号文松绑的,是上市初期的首发定价权。企业可以根据研发投入、临床价值、海外定价等因素自行制定价格,不再被直接管死。这是正确的。

问题是,这个”高价”能撑多久?

创新药进入医院,要靠医保报销来打开市场——因为中国大多数患者的支付能力,不足以自费支付一款真正创新的高价药。进医保,就要接受医保的谈判,就要面对医保局这个单一买方在谈判桌上的强势压价。进不了医保,药再好,能卖出去的量也极为有限。

这个结构没有改变。

医保局作为事实上覆盖十四亿人的单一付款方,它的谈判地位是任何一家药企都无法抗衡的。无论创新药上市时定价多高,只要它想进医保,最终还是要面对那个谈判桌。

米塞斯的逻辑用在这里是清晰的:价格管制的本质,不在于管制发生在哪个环节,而在于是否有一个行政力量可以强制压低价格。医保谈判的本质,是买方垄断(monopsony)。单一买方用市场准入作为筹码,逼迫卖方接受低于市场出清价的价格。松绑首发定价,但保留单一买方的谈判权力,这个组合的效果,是把问题从上市前移到了上市后。

9号文也提到了商业保险。《意见》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落地,去年国家医保局已经发布了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了19种高临床价值但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药品。

这个方向,是真正有可能改变结构的动作。

如果商业保险能覆盖一部分高价创新药,意味着市场上出现了第二个、第三个付款方。付款方多了,药企就不必把医保谈判视为唯一出路,谈判地位才会有实质性改变。多元化的支付结构,是分散单一买方垄断权力的唯一可行路径。

但目前这个商保目录里只有19种药,覆盖范围极为有限。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深度和密度,离真正能为高价创新药提供足够支撑还相差甚远。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但还在很早期的阶段。

说到这里,我想把这件事放回它应有的位置。

9号文不是拐点,是一个调整信号。它说:我们意识到,过去的定价机制在扼杀创新激励,需要改。这个认知是对的,这个动作是必要的。

但真正能让中国创新药行业走出”高投入、低回报”困境的,不是允许上市初期定高价,而是建立一个让创新的价值能够长期稳定兑现的市场结构——多元化的支付方,真正竞争性的医保谈判,而不是一个买方说了算的议价过程。

一款药,上市初期定了高价,进了商保目录,但进不了医保,或者进医保时被砍到成本线以下——这个循环没有打破,创新药的处境就只是换了个环节继续难受。

走对了一步,是好事。

但前面的路,还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