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无能,惩罚高效:美国剿杀天才的一百年

上世纪末,美国司法部,那帮自以为是“正义化身”的官僚,把微软公司拽上了法庭。
他们像一群嗅到血腥味的鬣狗,围着这家创造了Windows操作系统、把个人电脑带入千家万户的公司,撕咬了整整十年。
结果呢?
屁都没查出来!
这场耗资数亿美元的法律闹剧,最终以一场不痛不痒的和解收场。
而微软的“罪行”是什么?
不过是在Windows系统里“捆绑”了一个免费的互联网浏览器——IE。
司法部的“正义”:一场酸葡萄的狂欢
在司法部那帮蠢货眼里,微软的行为就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的滔天大罪。
当时司法部反垄断部门的头子,是一个叫乔尔•克莱因的讼棍。
此人在电视上大言不惭地说,他们这么做,是在延续美国保护消费者的“悠久历史”,这个历史,始于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听到这话,我只想把隔夜饭都吐出来。
保护消费者?
悠久历史?
呵呵
这他妈简直就是20世纪最大的笑话之一,其荒谬程度和开妓院是为了保护处女有得一比。
所谓“反垄断”监管的历史,根本就不是什么保护消费者的英雄史诗。
它就是一部针对美国最具创新精神、最牛逼的企业进行政治迫害的黑历史!
而每一次迫害的背后,总能看到那些被天才们打得满地找牙的、无能的、只会哭爹喊娘的竞争对手的影子。
他们打不过你,怎么办?
就去华盛顿告你“垄断”!
这是一场由市场中的Loser发起,由官僚中的野心家执行,专门绞杀成功者的“酸葡萄狂欢”。
今天就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个万恶之源说起。
1890年,参议员约翰•谢尔曼,就是那个在南北战争中把他弟弟威廉•谢尔曼将军(那位以“向大海进军”、火烧亚特兰大、屠杀平民而闻名的刽子手)的恐怖政策带到国会的家伙。
他和他那帮国会同僚,像道德圣人一样声色俱厉地指控当时的一批新兴产业——石油、钢铁、烟草——搞“垄断”。
这些被指控的“垄断企业”,到底干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
是让产品涨价了?
还是让产量减少了?
我查了查数据,结果让人大跌眼镜。
在《谢尔曼法案》出台前的十年(1880-1890),那些被指控为“垄断”的行业,它们的生产增速,是整个美国经济平均增速的四倍!
有些行业,比如石油精炼,甚至是十倍!
在那个价格普遍通缩的年代,这些“垄断企业”降价的速度,比平均物价下跌的速度还要快!
以标准石油为例,在洛克菲勒的领导下,煤油价格从1865年的每加仑1美元,暴跌至1897年的5.9美分,降幅超过90%!
他让数百万普通美国家庭用上了便宜、安全的照明燃料,告别了黑暗和昂贵的鲸油。
现在你明白了吗?
这些所谓的“托拉斯”,之所以在政治上受到攻击,不是因为他们伤害了消费者,恰恰是因为他们对消费者太好了!
他们把产品做得越来越便宜,产量越来越大,质量越来越高,把那些效率低下、但因循守旧、有政治关系的竞争对手们,逼到了破产的边缘。
这些失败者哭喊着涌向华盛顿,不是去寻求创新和竞争,而是去寻求政府的保护伞。
正如哈耶克所阐述的,市场是一个动态的“发现过程”(Discovery Procedure),竞争的本质在于它能够发现和利用分散在无数个体中的知识。
而企业家,就是这个过程的核心驱动力。
他们通过非凡的警觉和判断力,发现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并通过更高效的组织生产方式、引入新技术来满足这些需求,从而获得利润。
洛克菲勒、卡内基、福特……他们都是这样的市场英雄。
而反垄断法,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不是为了保护这个动态的竞争过程,而是为了保护竞争中的静态失败者。
它就是一种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保护主义喧嚣!
它的本质,是用政治判决取代市场判决,用官僚的臆想取代消费者的货币投票。
天才的“罪行”:把东西做得太好、太便宜
咱们来看看历史上那些著名的“反垄断”案,每一个都荒谬得像一出精心编排的荒诞剧,其逻辑之颠倒,足以让卡夫卡笔下的主人公都自叹不如。
审判微软案的那个法官,叫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
这家伙对微软的偏见,已经到了病态的程度,最后连任命他的联邦上诉法院都看不下去了,以他“严重司法不端”为由,把他从这个案子里给踢了出去。
他在一次私下采访中,居然把比尔•盖茨比作黑手党头子阿尔•卡彭和约翰•D•洛克菲勒。
把盖茨比作卡彭,这纯属脑子进水,是司法官员人格诽谤的极致。
但把他比作洛克菲勒,呵呵,在某种意义上,他还真他妈没说错。
因为他们都犯了同一个“罪”:
企业家才能之罪。
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干了什么?
多米尼克•阿尔门塔诺在他的经典著作《反托拉斯与垄断》里写得清清楚楚:
洛克菲勒,通过无与伦比的组织效率、技术创新(如开发石油副产品)和规模经济,把精炼煤油的价格,从1869年的每加仑30美分,一路降到了1897年的5.9美分!
降幅超过80%!
同时,他还创造了从凡士林到石蜡等数百种新产品,刺激了整个行业的创新。
在他的“垄断”巅峰时期,美国石油产品的出口席卷全球,为国家创造了巨额财富。
就因为这个,洛克菲勒在1911年被最高法院依据《谢尔曼法》判罪,他的帝国被强行拆分。
而最讽刺的是,在他所谓的“垄断”了石油工业的时候,他还有着300多个竞争对手!
市场份额的集中,不是通过肮脏手段,而是通过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自然形成的。
这就是奥派经济学家伊斯雷尔·柯兹纳所说的“企业家发现”的必然结果:
更高效的企业自然会吸引更多消费者。
再看看美国烟草公司。
同样在1911年,它被判“垄断”罪。
罪证是什么?
是在原材料成本上涨了40%的情况下,它居然还能通过自动化生产等创新,把香烟的价格,从1895年的每千支2.77美元,降到1907年的2.20美元。
看到了吗?
在成本上升时还能降价,这证明了其无与伦比的效率!
而这,在政府眼里,就是你的罪!
你让那些效率低下的手工作坊怎么活?
所以你必须被拆散!
最经典的,莫过于1945年的美国铝业公司(Alcoa)案。
勒尼德•汉德法官,在判决书里留下了一段足以载入史册的荒唐话,堪称“反逻辑”的典范。
他宣判美国铝业公司有罪,罪名是什么呢?
是通过“卓越的技能和远见”,“预先阻止”了那些不那么有技能和远见的企业进入市场。
你听听这说的是人话吗?
美国铝业公司的“罪行”,就是它太善于预测市场需求,并且总能以最低的成本满足这种需求,从而“排斥”了那些高成本、高价格的竞争对手。
汉德法官还“称赞”美国铝业公司,说它以“伟大的组织”来“拥抱每一个新机会”,还为公司配备了“精英业务人员”。
然后,他话锋一转,说这种“罪行”必须被制止。
这他妈就是反垄断法的本质:
卓越有罪,高效违法,为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是一种需要被惩罚的“反社会行为”。
它惩罚的不是垄断,而是成功的企业家精神。
根据米塞斯和柯兹纳的理论,企业家利润是对那些能比他人更早、更准确地预见未来市场状况并据此行动的人的奖励。
反垄断法,就是在系统性地没收这种奖励,并惩罚那些做出正确预见的人。
另一个经常被忽略的案例是AT&T。
这个曾经的“自然垄断”巨头,在1984年被强行拆分。
政府和支持拆分的经济学家们声称,这将促进长途电话市场的竞争,降低资费。
结果呢?
在拆分后的十几年里,长途电话费确实下降了,但这主要是得益于光纤通信和互联网等新技术革命的到来,而不是拆分本身。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被拆分的“小贝尔”们很快在本地接入领域形成了新的区域性垄断,而当初被AT&T贝尔实验室垄断的惊天动地的创新——晶体管、激光、Unix操作系统、C语言——这些奠定了信息时代基础的发明,随着公司的拆分和研发体系的瓦解,也大幅减少了。
反垄断法亲手扼杀了下金蛋的鹅。
保护无能,才是最大的垄断
这种荒谬的闹剧,在美国历史里上演了一遍又一遍,其剧本千篇一律:
一个企业通过卓越的表现获得了市场成功,然后它的失败者联盟——竞争对手和官僚——便联手用反垄断法这把钝刀子,把它大卸八块。
1962年,布朗鞋业公司,市场份额区区1%,想收购同样是1%市场份额的金尼鞋业。
这本来是两个小虾米抱团取暖,意图在激烈的市场中更好地生存。
然而,美国政府却像得了受迫害妄想症一样跳出来阻止,理由是,一个占有2%市场份额的公司,会“威胁到行业内的竞争”。
呵呵
我真想问问这帮官僚,你们的数学是体育老师教的吗?
一个2%份额的公司能形成狗屁的垄断?
这背后真正的驱动力,是保护那些效率更低的小鞋厂,防止它们被更有效率的联合体击败。
1969年,IBM,当时在大型主机市场占有约65%的份额,也被政府起诉垄断。
这场官司,拖了整整十三年!
IBM被这场毫无意义的诉讼搞得精疲力竭,法律费用高达数亿美元,管理层注意力被严重分散。
而就在这期间,英特尔、微软、苹果这些后起之秀,在个人电脑这个新兴市场上趁机蚕食了它的未来。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政府对IBM在大型机市场所谓“垄断”的攻击,客观上帮助了它的日本和后来的美国竞争对手,而诉讼最终在1982年因为“毫无根据”而被撤销。
但IBM已经失去了宝贵的十年。
这不是保护竞争,这是用法律武器对市场领军企业进行的一场“合法”谋杀。
还有通用汽车,虽然从来没被正式起诉过,但它活在对反垄断法的恐惧中几十年。
为了避免惹上麻烦,它在1937年到1956年间,给自己定下了一个愚蠢到极致的政策:
市场份额绝不超过45%。
这种自缚手脚的行为,意味着它不敢过于创新,不敢过于高效,生怕触怒了反垄断的鬼神。
结果就是,它在与日本汽车制造商(它们在本国享受着通产省主导的产业协作,某种程度上就是政府支持的卡特尔)的竞争中,一步步走向衰落。
反垄断法成功地把美国汽车业的龙头,驯化成了一只不敢奔跑的鸵鸟。
这一切都源于一个根本性的谬误:
把静态的市场份额当作了动态的市场竞争本身。
官僚们看着一个时间点上的市场结构图,指着份额最大的那块说:
“看,垄断!”
他们完全无视市场过程的动态性。
在真正的自由市场里,任何看似稳固的“垄断”地位都是暂时的、脆弱的。
只要没有政府的干预,只要准入门槛是开放的,任何试图收取垄断高价的企业,都会立刻被新的竞争者、替代性技术和商业模式所淹没。
施乐在复印机领域的“垄断”被日本企业和数字技术打破;
柯达在胶卷领域的“垄断”被数码相机颠覆;
诺基亚在手机领域的“垄断”被智能手机革命埋葬。
市场本身,就是最强大、最无情的反垄断力量。
那么,真正的、持久的、可恶的垄断根源在哪里?
在美国政府!
是他们的特许经营权,让你的城市只有一家电力公司和一家有线电视公司,你爱用不用,价格还死贵。
是他们的保护性关税和进口配额,让质优价廉的外国商品无法进入市场,保护了国内那些低效的生产商,让消费者当冤大头。
是他们的从业执照和行政许可,限制了医生、律师、出租车司机的数量,人为制造稀缺,让他们可以收取更高的费用。
是他们的专利制度(在某些滥用情况下),本意为鼓励创新,却常常被大公司用来构筑“专利丛林”,阻挠真正的竞争和创新。
这些才是需要我们口诛笔伐的、真正的垄断!
而反垄断法,这部看似在与垄断作斗争的法律,实际上是这个庞大的美国政府造就的垄断体系中,最虚伪、最具有欺骗性的一环。
它把市场的自然优胜者打扮成“垄断者”来加以迫害,上演一出出“屠龙勇士”的戏码,从而巧妙地转移了人们对真正垄断根源——也就是美国政府本身的权力垄断——的注意力。
它就是一部保护蠢货、绞杀天才、惩罚效率、最终让所有消费者都付出更高代价的恶法。
它用法律的语言,包装着最卑鄙的嫉妒和最无耻的保护主义。
它反的不是垄断。
它反的是真理,反的是进步,反的是人类追求更美好生活的本能。
在反垄断法的祭坛上,献祭了一个世纪最杰出的企业,而我们都成了这场盛大献祭中,沉默的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