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规模到底应该多大,就是垄断呢?
一家企业的规模到底应该有多大,就是垄断呢?
这是一个根本就无法回答的问题。
经济学可以说的只是,企业规模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金钱投票。支持这家企业的消费者多了,这家企业的规模就大了;支持它的人少了,它的规模就小了。到底多大多小,一切取决于它能够为多少消费者提供服务,赢得多少消费者的自愿金钱投票。
所以企业规模大小,掌控的资源多少,其实都是消费者授权的结果。
如果一家企业,它能够让10亿人使用它,那么符合10亿人使用的规模,就是合适的,例如微信;如果一个城市里,最终只剩下一家供水企业在运营,那么一个城市一家供水企业就是合适的。
只要是消费者自愿选择的结果,多少人使用、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某类企业到底有多少家,都不是问题。大企业才是真正能够造福消费者的,因为他们有规模效应,边际成本低,降价空间大,能够服务最贫困的群体。市场经济就是面向贫困阶层组织大规模生产的制度。
所谓的完全竞争理论,完全是错误的。难道要把每一家企业都拆分成小卖部大小,你指望他们能干出来腾讯和AI吗?完全竞争理论中假设每一家企业的供给都不会对价格造成影响,这就是胡说八道,任何一个供给增加,都将造成边际上的价格波动。
现在假如政府反垄断机构说,一种业务不能只有一家企业,某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超过50%,否则就是垄断。
首先这些政府官员到底是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垄断的?除过拍脑袋瞎决策,还有第二种可能吗?
其次,把本来可以造福10亿人的企业,现在认为市场份额太大必须降下来,这就是在侵犯消费者主权,减少消费者的满足。你凭什么让这家企业的服务规模降到8亿人,不让他们服务其余的2亿人?你凭什么代替消费者做选择?这2亿人是自己金钱投票支持这家企业的,又不是被企业强制的。按照这种理论,难道让2亿人卸载微信不准使用才符合“完全竞争”?
从一个自愿交换、双方必然受益的行为中,到底以什么正当理由去发现违法并且去干预呢?
反垄断理论家提出的所谓市场份额标准,完全是胡说八道。
他们背离了主观价值论,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商品不是同质的存在,而是异质的存在。
区分一种商品和服务到底占据多大市场份额,必须以商品服务的同质化为基础,否则就没法计算。但是区分一件商品到底是不是同质财货,并不是看它的物理性质和技术方法,而是看消费者的主观评价。
比如有两家汉堡店,一个叫罗斯巴德汉堡包,一个叫凯恩斯汉堡包,他们可能在用料上完全相同,技术工艺上也无限趋近,而且都是汉堡包这个“大类”,但是它们绝对是完全不同的财货,罗斯巴德汉堡包对于我来说,会有很大的溢价,而凯恩斯汉堡包则送给我我都不要。
这样的话,反垄断理论家所谓的市场份额标准就非常可笑了,他们把汉堡包当成一类,来计算它的市场份额。然而我可以说,罗斯巴德汉堡包的市场份额是100%,凯恩斯汉堡包的市场份额也是100%,因为它们都是异质的财货,都是独一无二的。这样的话,每个人都是垄断者,垄断这个定义就失去了意义。再说了,你拿汉堡包当成一个类别,我还可以说,它是小麦制品和肉制品合成的一个类别,那么陕西肉夹馍也是这类,这时候汉堡包的市场份额又是多少?我们还可以继续,将其作为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的种类,份额又是多少?将其作为“食物”这一类,又是多少?
地域范围又如何确定呢?我们小区的便利店,对于我们小区这个范围来说,就是垄断的;但是按我们整个社区来算,它就不是。微信在中国是绝对垄断的,但是全世界就不是。事实上,地理位置本身就是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地理位置,在地理坐标上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每一家经营者都是垄断?
总而言之,反垄断理论家所依据的垄断定义,都是武断的胡说,从这些武断的定义出发,就没有什么他们不能定义为垄断并予以打击,这成了他们干预市场、打击企业、权力寻租的利器。其造成的结果就是,本来企业可以扩张规模、通过技术进步手段造福更多的消费者,由于忌惮于所谓的垄断标准,在某一个比例之前止步。这就是对创新和服务他人的打击,就是对消费者福利满足的宣战。
美国作为第一个反垄断国家,不就出了这种荒唐事吗?把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以反垄断之名拆分,可是当时标准石油正在大幅度地降低价格,并且开发出了大量的石油制品在满足公众需求,而且,还有400多家企业在竞争——所以根本也就不存在垄断了之后涨价收割消费者的问题,只要它敢涨价,就是给那些竞争企业一个良机;大企业整天害怕某个在地下室里的乔布斯突然冒出来把它掀翻呢。
而通用汽车,本来有强大的市场优势,结果当他们在市场占有率达到45%之前就马上停止,缩减生产,因为一旦超过45%,反托拉斯法就要将他们拆分。由此,它失去了进一步创新的动力和可能,日本汽车长驱直入。
放在中国,美团的境遇就跟当初的通用汽车一模一样。如果不是慑于反垄断法的思想理念,以美团的实力,可以将京东和阿里在这个领域打得满地找牙,强大的算法优势和本地化策略,能够实现效率最优,这也是造福消费者的最好办法。但是美团惮于反垄断法的淫威,扩张到一定程度就停止了,这是消费者的福利损失。
所以这真的是反垄断吗?这是在反人类。托马斯·迪洛伦佐用一个谐音给反垄断法下定义:Anti-trust, Anti-truth!(反托拉斯,反真理!)
真正的垄断,只有一种,那就是行政垄断,就是权力保护下授予特权、排除竞争。自由市场上,没有垄断,企业规模大与小、市场份额多与少、价格高与低,都不是问题。
那些低效的商家本来就应该被淘汰,京东和阿里竞争不过,就应该退出,把资源释放出来用于效率最高的生产过程。他们却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舆论攻势,消费者居然也傻乎乎地跟着舆论走,最终导致了政策的出台,人们似乎非要把自己到手的消费者福利消灭殆尽才罢休。
有时候真想补充一篇“不配”系列:中国人,不配吃外卖;甚至不配市场经济!
有人要担心,那如果任由企业扩张,巨头们会不会把整个市场都垄断了吗?我们下一篇文章专门谈垄断价格理论的错误,以及企业规模的终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