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逻辑到先验逻辑
从形式逻辑到先验逻辑
从形式逻辑到先验逻辑
目录
1.关于形式逻辑的两种看法
2.从形式逻辑到先验逻辑: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两分
3.从先验逻辑到辩证逻辑:同一律与矛盾律的批判,同一与差异的对立统一
1关于形式逻辑的两种看法
人们对“形式逻辑”有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看法代表了不同的哲学倾向。比方说:
(1)一些人认为形式逻辑只是一种思维工具,是我们经验认识的思维工具。
形式逻辑并非一种绝对的、固定的、永恒不变的思维形式,而只是我们的一种思维习惯,是认识主体心理联想的结果,这种心理联想并不具有一种绝对性、必然性,而是联想久成习惯,成为主体思维中的稳定认识形式,是一种主观的习惯性的联想。我们从这种主观的习惯性联想中抽绎出一种独立的形式体系,并认为在这种形式体系内部的观念之间、概念之间具有绝对的普遍的必然性关系,说到底,这种必然性依然属于一种信念,奠基于恒常的习惯之上。
正是因为如此,当我们运用这个抽象化的形式体系去认识经验对象的时候,很容易又反过来将自己所笃信的这个形式体系内的那种绝对性、必然性,当成经验对象的绝对性、必然性。
形式逻辑与经验事实也不能划等号,形式逻辑所代表的是纯粹概念与概念的关系,纯粹形式逻辑的真假可以与经验内容的真假无关。我们只不过是用形式逻辑这种思维工具去框定/规定经验事实,去认识经验事实,也只有我们运用形式逻辑去认识经验事实时,形式逻辑才与经验事实相涉。不管我们怎么笃信形式逻辑内部的那种绝对性、必然性,都不能将之等同于经验现象的绝对性、必然性,我们以为它们是绝对的、必然的,仅仅我们习惯了而已。
(2)一些人则认为形式逻辑不止是一种思维工具,还是我们经验认识的先天固有形式。
形式逻辑是主体固有的、不变的认识之网,我们的经验事实无法违背形式逻辑,我们只能运用唯一的形式逻辑去规定、去认识经验内容。形式逻辑不仅仅是一种思维工具,还是显现于主体面前的万事万物的形式-结构,形式逻辑所指涉的概念关系代表了或者说规定着经验事物之间的真实关系,或者说,经验事物之间的关系绝对不能违背形式逻辑上的关系。
这是康德等人的先验论哲学所要发展的看法,康德的观点与(2)并不完全等同,而是发展了(2)这种观点,这篇笔记的重点,主要是简述与分析康德的观点,并涉及黑格尔的观点。
2从形式逻辑到先验逻辑
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两分
康德大概正是基于过往这些对形式逻辑的不同看法,想吸收两者各自的合理之处,既认为形式逻辑本身是一种先天知性形式,任何经验对象都不能违背形式逻辑,又认为形式逻辑只是一种纯粹的抽象形式,只代表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可以不管经验内容到底如何。
因此,康德在形式逻辑之外又发展出先验逻辑,对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进行区分。
形式逻辑作为先天知性形式,只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关系,可以不管经验内容到底如何,关于经验对象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是实在的/现实的还是想象的/臆想的,是真实的还是子虚乌有的,都可以依照形式逻辑进行推理,都能进行真值判断,只要在推理上正确,判断就为真,一种纯形式上的真。
形式逻辑具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逻辑规律,由概念、判断和推理等组成,形式逻辑的推理不必管前提的真假,只在乎推理过程本身是否正确,即单纯追求逻辑上的正确性,给定前提就可以进行推理,而前提都是可以假定的,至于前提的真假不是形式逻辑所讨论的问题,而是需要其它的方式来判断,比如经验归纳,比如康德的先验演绎等。
所以**形式逻辑是先天的(**a priori),却不是先验的(transcendental),并不必须应用于经验内容。康德的语境里,先验的必属于先天的,但并不是所有先天的都是先验的。“先验的”指的是先于经验的(先天的),又必须应用于经验的,形式规定着内容,又必须在内容之中。康德认为,形式逻辑是普遍的纯粹的逻辑,是具有彻底的普遍性的先天科学。
先验逻辑则有所不同,先验逻辑以纯粹理性、认识能力自身为对象和内容,探讨纯粹理性、认识能力作为一种先天知识具有什么样的形式-结构,而先验逻辑所探讨的“纯粹理性的先天的认识”本身必须涉及经验对象。
意思是说,先验逻辑所考察的对象本身不是经验现象,而是考察“有关对象的先天知识/认识”,先验逻辑不是与经验现象直接关涉,而是与经验现象有一种间接性关系——我们要认识一个经验对象,必须有使经验对象得以形成的先天认识形式,我们对经验对象的认识具有先天认识形式,这种先天认识形式有感性部分也有理性部分,感性部分是先天感性直观形式,理性部分就是先验逻辑等(比如范畴),我们对经验对象的认识,就必须要符合先验逻辑的要求。
先天的与经验对象有关的知识(即有关经验对象的知识里面的先天成分,或者说使经验的知识得以可能的先天成分),就是先天的知识,而先验逻辑的任务就是考察这些先天知识的来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
**先验逻辑虽然也具有类似形式逻辑那样的形式性,可是必须与经验内容关涉,先验逻辑所考察的本身就是认识的内容何以可能,要考察先天认识形式中的知性-理性部分与感性部分、与经验内容的关系。**因此,先验逻辑就具有使用范围,必须运用在真实的东西上,必须运用在有经验事实依据的东西上,而不能随便乱用,不能乱用于超出经验范围的超验设想物之上。
关于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同异,简单地说,相同的地方是,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都是先天的形式法则,两者都具有形式主义特征;差异的地方是,形式逻辑可以与经验内容无涉,完全是一种分析的法则,而先验逻辑必须与经验内容关涉,虽然先验逻辑也有先天与分析,可是先验逻辑的分析是专门研究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条件,具有分析的又不完全是分析的,分析出来的东西都是能动的综合的要素,所以先验逻辑真正说来属于综合的法则,先验逻辑是一种能动的综合的逻辑。
那到底什么是先验逻辑呢?对这个玄乎的概念的描述可否落到具体的逻辑事例上?
最典型的事例,其实就是康德所认为的任何经验知识里面都含有的范畴体系。
康德的先验逻辑包括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而先验分析论又包括概念分析论和原理分析论,概念分析论又包括范畴论和先验演绎等。这些晦涩的概念一层套一层,我们不用管那么多,我们只需要记住一点就可以:范畴体系就是先验逻辑的内容之一。
**范畴(kategorie)**其实就是概念,只不过我们一般用“范畴”这个语词来指那些范围较大、层次较高乃至最高的概念,具有抽象化特征。康德的语境里,范畴就是那些层次最高的、具有最高普遍性的概念,可以运用于每一个经验事物之上,比如因果性范畴、实体性范畴,**范畴被用来加在经验的万事万物之中,与经验对象有关系,这种关系是综合的,范畴对经验起着综合统一的作用,范畴综合经验的各种对象。**所以康德先验分析论中的“概念分析”,主体部分就是范畴表,范畴表是康德整个先验逻辑的一个大纲。
人们对“范畴”、“概念”有不一样的看法,一些人认为,抽象的范畴是从低级的经验的概念渐次抽象上升所得的概念,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就是采用经验的方式来搜集与整理范畴,康德的范畴则不同,康德认为自己整理的范畴是先天的,所以康德将范畴本身称为“先天的”范畴,又将自己的划分的范畴表称为“先验的”范畴表,这些范畴组成一个逻辑体系。
那先验逻辑之范畴从何而来呢?
其实范畴本身隐含在形式逻辑的判断分类之中,我们只需要将形式逻辑的判断分类里面所隐含的范畴揭示出来。形式逻辑的判断分类与康德先验逻辑的范畴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关系,形式逻辑虽然不管经验内容、经验对象如何,可是,一旦我们运用形式逻辑来理解经验内容,或者说将形式逻辑运用于认识一个对象,或者说把形式逻辑的每一个判断作经验内容意义的理解,那就形成了范畴,这个认识过程里包含着范畴,这里面包含从形式到内容的转换,更准确而言,则是从与经验内容无关的纯粹形式到关涉着经验内容的逻辑形式的转换。实际上形式逻辑本身只是从主体的认识中抽象出来的一个独立体系,本身只是先天范畴的体现。
范畴是先验逻辑的主体部分,也是属于“概念”部分,范畴是一些形式框架,需要应用于经验对象。那么,这就涉及到范畴运用的问题:先天的范畴为什么必然运用于经验对象之上?先天的范畴如何运用于、作用于经验的材料之上,如何使我们形成经验的对象或知识的对象?
先天的范畴为什么必然应用于经验对象之上,先天的范畴如何运用于、作用于经验的材料之上,如何使我们形成经验的对象或知识的对象,这一部分就属于“先验演绎(deduction)”部分,也就是“先验逻辑的演绎”。
关于先验演绎的问题,并不是这篇笔记的重点,稍微简述、大概了解即可,不需要详细阐述先天范畴必然运用于经验对象之上的理由,先天范畴运用于经验材料的具体机制。我们现在只需知道先验的演绎主要是做两件事情:首先,是追溯经验材料得以可能的先天条件,只要发现经验材料必须依赖先天条件,就能够回答“先天范畴必然运用于经验对象”这个问题;其次,就是运用这些先天条件来说明我们的经验对象是如何形成的,从这些先天条件里面把经验的对象推出来,再具体而言,就是从已经被追溯到的先天条件里面推论出经验对象的客观必然性——这正是康德的目的,为知识寻求客观必然性的基础。这就是先验的演绎。
康德的先验演绎所要说的,其实就是要证明,先天范畴在应用于经验材料之上时,具有先验的必然性,由先天范畴应用于经验材料上所得以形成的经验对象-认识对象也具有客观必然性,诸先天范畴就是这些经验对象-认识对象得以可能的必要条件,而先天范畴属于认识主体的先天能力。显然,康德的这部分内容针对的是经验怀疑派(休谟)对必然性知识的怀疑。
康德以为从认识主体的先天能力中找到先天的认识形式,就能够为知识的普遍的、客观的、绝对的必然性找到了根基,因为这些先天的认识形式是固定的、永恒不变的,由这些固定的、永恒不变的认识形式出发所得以形成的经验对象-认识对象,就可能同样蕴含着客观的、普遍的必然性。
不过,这其实还是一个可商榷的议题。比如,经验怀疑主义就可以继续怀疑,为什么“认识主体的先天能力、先天的认识形式”是固定不变、永恒不变的呢?经验怀疑主义会从动态的经验历史与经验流角度,认为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与认识形式本身是可变的,这些“认识能力”“认识形式”“思维形式”本身只是偶然的、习惯性的结果。
意思是说,经验怀疑主义也完全可以不否认康德所总结的那些“范畴”,也完全可以承认主体的经验认识之中具有着某些“形式”(比如“范畴”),我们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经验认识,之所以认为经验对象之中有种种关系,就是源于我们的认识框架。可是,经验怀疑主义却又完全可以质疑这种认识框架本身的绝对性、必然性。
总而言之,康德将范畴以及范畴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先验自我意识的统觉),视为经验得以可能的逻辑前提,而不是经验前提(因为所谓先天的东西还是从经验里面分析出来的),作为认识形式的范畴来自于先验统觉(apperzeption),或者说范畴来自于**“本源的统觉的综合统一”,并且这种逻辑前提具有固定不变、永恒不变的性质,即范畴具有普遍必然性,普遍必然性本身意味着客观性,这是一种由主观性构建起来的客观性,从而使知识的客观必然性得以可能,比如某些具有因果必然性的知识**;经验怀疑主义则认为“逻辑前提”“先天的”“先验的”这种说法不过是增加一些词语描述,实际描述的东西都还是经验里面的东西,即使我们使用这些词语来描述主体的认识能力、认识形式,我们也无法证明主体的认识能力、认识形式是固定的不变的、永恒不变的,从而为经验知识的客观必然性寻得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关于这个分歧,也不是这篇笔记的重点,因此,简述说明各自的立场即可。
其实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也是可以将“先验说”与“经验说”综合在一起的,比如:从每一个经验流中的具体经验点来说,总是有一种先于经验又作用于经验的认识形式,如果我们不介意的话,不妨将这种经验又作用于经验、使经验得以可能的认识形式称为“先天的认识形式”;可是,从先天的认识形式本身的“历史”来说(或者说从只能存在于经验之中的先天认识形式本身的“历史”来说——因关涉经验而具有历史性),先天的认识形式又是由经验历史与经验习惯所形成的恒常形式,或者说久常形式(“恒常”一词容易让人误以为是“永恒不变”,而这里只是取“稳定不变”“长久不变”之意,并且这种“稳定不变”“长久不变”也不是真的没有变化,而是在一种**[先验的或经验的]自我意识或统觉**的同一化作用的视角下所保持的“同一”而已。)
我过去常常用**“历时”和“共时”这对概念来描述“先验说”与“经验说”的这种融合**,大致是说,从共时的角度而言,每一个时空点的经验体验,都总有一种先于经验又作用于经验的认识形式,先验的是在这个角度先于经验的,而从历时的角度来说,这种先天的认识形式本身又是由经验历史与经验习惯所形成。后来我发现,不管是经验主义还是理性主义传统里,只要是观念论倾向的,那么,“时空”这种康德所谓的先天感性直观形式,本身就无法离开主观的经验性,即“时空”本身是在经验之中被理解的乃至被构造的,可以说是经验内的、意识内的、思维内的时空。这就需要与唯物论、实在论与自然主义经常持有的一种时空观相调和,这种时空观假设了一种可以独立于任何主观性的时空。因此,在还未能很好调和两种时空观之前,我不得不放弃使用“历时”和“共时”这种可能多多少少会带有**“独立于任何主观性的客观性”**的时间概念,而直接用“具体的经验体验”这种表述来代替原先的“共时”点,去描述这个“点”上的先验与经验关系,而所谓的“历时”角度,就直接用“经验历史与经验习惯”这样的表述即可。
还有一点就是,康德的“先天的”和“先验的”概念,都是一种“逻辑概念”,所谓“先天的”和“先验的”并不是时间上在先,而是逻辑上在先,描述的是经验(erfahrung)判断/知识之中,认识形式与经验性(empirisch)内容这两部分在逻辑上的关系,比如,谁为前提,谁被规定,等等。因此,我在描述所谓的先天认识形式与经验性内容的关系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时间次序性的时间概念,哪怕我们其实非常需要历史地理解认识形式的形成。
从先验逻辑到辩证逻辑
同一与差异的对立统一
前文说到,形式逻辑可以与经验内容无涉,先验逻辑则与经验内容相涉,当我们运用形式逻辑于经验对象之中,或者说,将形式逻辑的每一个判断作经验内容意义上的理解,就会发现这个认识过程里包含着范畴(康德先验逻辑的主体部分)。
康德的先验的范畴表实际上与形式逻辑的判断分类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量”、“质”、“关系”、“模态”等四大类,四大类又各含三个小类),先天范畴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分类里面一个个引出来。区别之处,其实就是由对形式逻辑的判断作经验内容意义上的理解而产生的。
**这说明形式逻辑是非时间性的、非历史性的、非经验事实性的,而先验逻辑因为与经验内容相关涉,就会带有经验性与历史性。**因为康德区分了先天认识形式成分与经验性的成分,可是先验逻辑这种先天认识形式又必须作用于经验内容、必须在经验对象之中才能被理解,所以为了不那么偏离康德的语境,我不妨说:先验逻辑因为必须与经验内容相关涉,就必须会关涉到经验性与历史性(哪怕在康德看来这种“关涉”是间接性的关系)。
现在就到达了这篇笔记最重要的部分了:同一律与矛盾律的批判,同一与差异的对立统一。
康德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分类之中引出先验逻辑的范畴,然后进行演绎,比如先天范畴如何运用于、作用于经验的材料之上。演绎的方法,第一步是,是从形式逻辑开始,首先确定一个在形式逻辑上没有人能够否定的分析命题,即形式逻辑的一切判断都是联结,而联结就是杂多的综合统一性。第二步,形式逻辑是主体的先天认识形式,具有知性的普遍必然性,既然形式逻辑的分析命题具有普遍必然性,那么当我们将从形式逻辑引出的先验逻辑作用于经验对象,就能推知由主体的认识形式所规定、所表象的经验现象及经验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可能,比如自然科学里的经验知识以及因果性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最终都可以归溯到形式逻辑的必然性。当然,从形式逻辑引出先验逻辑,并不是说形式逻辑是先验逻辑的基础,这只是一个知识探索的方法步骤而已,在康德的语境里,反而是先验逻辑更具有根基性。
休谟时代,休谟等经验主义者对形式逻辑的普遍必然性并不继续怀疑下去,后来的经验主义者则对形式逻辑的普遍必然性继续怀疑下去,因此,康德的演绎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开始,即从形式逻辑的判断的普遍必然性开始,其实这个演绎的起点本身还是有争议的。不过这也不是这篇笔记关注的重点。这篇笔记关注的重点是,康德的演绎过程是否合理而具有说服力。
我们可以发现,即使我们忽略演绎起点上的分歧,即我们即使首先承认形式逻辑上的判断具有普遍必然性,我们依然还是很难确定关涉了经验现象后的判断/命题也随之具有普遍必然性。康德的第一步与第二步,其实有一点逻辑跳跃,就是从形式逻辑上分析的必然性推演出关涉经验现象的综合的必然性有一种逻辑跳跃。因为当我们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开始演绎,会步入到关涉经验现象的过程,也就是将从形式逻辑引出的先天的范畴应用于经验内容,会有一个必须关涉经验现象的过程,那么,判断/命题就不再是纯粹的形式逻辑的判断/命题了,因此,是否还具有形式逻辑的判断/命题的纯粹形式上的普遍必然性,就成了可疑的问题。
下面将以形式逻辑里的同一律、矛盾律等具体事例来阐述这种可疑之处。
形式逻辑的同一律(a=a或a→a)、矛盾律/不矛盾律(a必不是非a,或a≠非a;或a不能既是a又不是a)、排中律(要么a,要么非a,相互矛盾的两个判断必有一真一假),一般认为,从形式逻辑角度而言,这些“律”被认为具有一种知性的普遍必然性,没有人能够怀疑得了(尽管很多人有怀疑,这里的争议且先不表),矛盾是不可设想的,反面是不可设想的,意思是形式逻辑的这些“律”不允许反面与矛盾的存在。可是,我们所要探讨的,并不是纯粹的形式,而是先天形式必须会关涉到经验现象而形成的判断/命题/知识,它具有综合性。
很多人粗糙地将事物区分为一般形式(a)和具体经验内容(a1、a2、a3、a4、a5…),并且把一般形式(a)视为纯粹形式的,或者说纯粹形式逻辑上的。可是,如果把一般形式(a)视为纯粹形式逻辑上的形式,那么它就并不关涉经验事实、并不作用于经验材料,那么它就与所谓具体经验层面的内容(a1、a2、a3、a4、a5…)没有关系,(a)与(a1、a2、a3、a4、a5…)并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只有当我们将一般形式(a)视为关涉经验事实、作用于经验材料的形式时,(a)与(a1、a2、a3、a4、a5…)之间才有关系,然而,这个时候,这个一般形式(a)就不再是纯粹形式逻辑上的形式了,而是具有经验性的东西了。从康德的角度来说,这是一种只能作用于经验事实之中的先天形式;从经验主义的角度来说,这种一般形式(a)就只是杂多经验经过各种统觉的把握所得到的抽象形式而已,可是不管怎么抽象,根源还是在经验,离开了经验,抽象的形式、抽象的概念就没有意义。
比方说“目的”、“行动”、“红色”、“a”等概念,如果你只是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将之视为纯形式的东西,那它们与经验内容无关,**可是,你也压根无法理解这些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你之所以能理解这些概念是什么意思,只是你在使用这些概念的过程中与经验内容相关涉了。因此,我们不要轻易以为,只要将一个东西视为一般形式(a),它就是内容空空的了,实际上所谓一般形式(a)和具体经验内容的区别,并不是纯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而是关涉着经验的抽象形式与层级更低的经验内容之间的区别。**只不过基于不同的哲学立场,一些人认为这种关涉着经验的抽象形式是来自于先天的、先验的形式,而一些人则认为这些抽象形式依然是来自于经验的形式。即使是康德这种先验论者,也无法否认抽象的先验的范畴(先天的认识形式之一)必须与经验内容相关涉。
具体经验内容的a1、a2、a3、a4、a5…只是指涉某一经验统合层面的东西,这些a1、a2、a3、a4、a5…本身可能经过了一定程度的综合统一,所以都还有可能继续细分下去,只不过处于谈论的方面,我们不必继续这样做,我们只需要把a1、a2、a3、a4、a5…视为经验流中的一个个具体经验点就可以。
经验流中的每一个经验点(a1、a2、a3、a4、a5…)之间,实际上都具有差异性,比方说,“我”这个语词所指称的东西,实际上在每个经验点(a1、a2、a3、a4、a5…)上都是不同的“我”,可是,我们通过各种统觉的把握,还是把(a1、a2、a3、a4、a5…)都综合统一为一个同一的“我”,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意思是说,我们在经过a1点时,把a1视为“我”,经过a2点时,我们又可以把已经经过的a1和正在经验的a2统合为同一个“我”,依次类推下去,我们经过a5点时,又可以把(a1、a2、a3、a4、a5…)都统合为一个同一的“我”。尽管具体经验点(a1、a2、a3、a4、a5…)之间具有差异性,可是我们还是将之综合统一为同一的“我”,我们不妨把这个同一的“我”标记为(a),这个(a)表示对各个经验点的经验地统合,我们也可以将这个同一的“我”(a)视为抽象化后的“我”,而这个抽象化必须关涉到经验。
这个动态的过程里,同一与差异总是并存的、相随的,真正形式逻辑之同一律意义上的那种“同一性”并不存在,就是我们并不能在完全同一的思维过程中在完全同一的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因为所谓“同一的思维过程”本身内部的具体思维点/经验点之间充满着差异性,我们用同一个概念(比如a)所指涉的东西实际上一直随着经验流在发生变化,比方说,经历到a2时,同一个概念(a)指的是对(a1、a2…)的统觉把握,而经历到a5时,同一个概念指的时对(a1、a2、a3、a4、a5…)的统觉把握,只不过我们使用始终使用同一个概念(a或我)来综合统一那些充满差异的具体经验点(a1、a2、a3、a4、a5…),导致我们以为我们始终保持着完全同一意义上的同一,也就是像形式逻辑的同一律(a=a)意义上的同一。
上面的表述在表述形式上其实有一定的歧义,就是经历到某个经验点时,总是把之前的彼a全部列在此a之中,比如经历到a5时,把(a1、a2、a3、a4、a5…)列在一起,可是实际上,当真正经历到此a5时,它也可以是把之前的(a1、a2、a3、a4…)全部统合在a5之中,而不是分别的并列,意思是,诸多彼的经验点都被统合在此的经验点之中了,我们其实都是处在此的经验点之中去重新统觉地把握诸多彼的经验点,而不是诸经验点同时并列。因此,其实我们分别标记的a1、a2、a3、a4、a5…,每一个点都可以说是一个a,我们就是这样把a1、a2、a3、a4、a5…这些充满差异的、不同的a,通过各种统觉的把握视之为同一个a。
不同哲学倾向的区别主要是,一些人认为这个统觉的把握,是先验的统觉把握,一些人认为这是经验的统觉把握。可是不管怎么区别,这种统觉把握都必须关涉经验,即使按康德所说的这是一种先验的统觉把握,那这种先验的统觉把握也必须关涉经验,这就是康德自己所说的,先天的范畴(概念)必须应用于经验之中,这是先验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区别之处。
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形式逻辑意义上的那种同一律如果运用到经验之中的话,那么同一与差异就是一个交替的过程,就是一个正题与反题持续不断地合题的过程。
正是基于这种能动的、动态的过程,黑格尔在康德先验逻辑的基础上发展出所谓的辩证逻辑。康德已经发现了这一点,发现了这个正题与反题反复交替合题的动态过程,可是要到黑格尔才比较彻底地将这个动态的过程描述出来。黑格尔的逻辑学就是一系列正反合的范畴。
黑格尔批评传统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作为把握世界的思维形式,并不能准确地把握事物,并且并不符合这个能动的、动态的逻辑过程,即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本身具有“不合逻辑”之处。在黑格尔看来,“矛盾”并非不可设想,而是事物的过程本身都包含着矛盾。
以经验流的能动的、动态的过程而言,(a1)是a,(a2)也是a,(a3)也是a……我们通过统觉把握可以认为(a1)(a2)(a3)都是a,可是,a在(a1)(a2)(a3)上都是各有差异的。如果先从差异角度来说,我们可以暂时把(a1)标记为(a),而把(a2)标记为(非a)即(非a1意义上的a),可是,如果我们又从同一角度来说,(a1)之(a)又可以被视为等同于(a2)之(非a),比如说,彼我被视为等同于此我,就可以标记为【 (a1)之(a)=(a2)之(非a)】,或,【(a1)之(a)→(a2)之(非a)】,简化就是可以**(a=非a,a→非a)**。只要范畴作用于经验事物之中,那么这种情况就总会发生,而如果强行使用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同一律(a=a或a≠非a),那么就会发现这种同一律就并不存在于经验事物之中,与经验无涉,真正的经验事物就是杂多的,是在动态过程中逐层渐次的a1、a2、a3、a4、a5…,a并不会始终保持形式逻辑意义上的那种完全同一性,而是同一之中蕴含差异的动力,差异之中蕴含着同一的动力,所谓经验流,所谓经验事物,就是这样的一种同一与差异交替的过程。
因此,从黑格尔的角度说,同一就不是a=a、差异就不是a≠非a那么简单,而是同一之中包含差异于自身,差异之中包含同一于自身,这就是同与异辩证统一的过程。
一些人认为,尽管我们在具体经验层面上区分a1、a2、a3、a4、a5…,我们发现在a之中蕴含着同与异的交替过程,形式逻辑上的同一律如果作用于这一层面,那么确实如黑格尔所言,可是,至少在a1=a1、a2=a2、a3=a3……上,经验层面也依然遵循着严格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同一律呀。
关于这种观点,前面其实已经说到,具体经验内容的a1、a2、a3、a4、a5…依然可以继续细分下去,不管我们细分到哪一层面,a1、a2、a3、a4、a5…的内部同样都蕴含着同与异的交替过程。黑格尔并不是在否定“同一”,而是认为经验过程中“同一”总是与“差异”相随,只要那些被认为是先天形式的东西应用于经验之中,就处在一个能动的、动态的过程之中。我们讲经验流中的每一个经验点(a1、a2、a3、a4、a5…),只是出于讨论的方便,并不是说每个经验点(a1、a2、a3、a4、a5…)已经是最底层、最基础的、完全同一的“单位”了。那么,是否存在这样的一个最底层、最基础的感觉经验“单位”呢?从经验主义的角度来说,这本身就是随着感觉经验的展开、深入而不断认识拓展的过程,我们无法绝对地保证已经获得了最基础的单位,我们只是暂时基于经验的习惯(思维习惯),运用习惯而成的思维形式将感觉经验划分为a1、a2、a3、a4、a5…,比如在红色(a)之下区分出深红、橘红、粉红、猩红、淡红等等,可是实际上从经验角度上来说我们完全可能继续分出几十种、几百种、几千种…甚至可以说没有任何一种红色是绝对完全相同的,这些几十几百种的区分,其实已经经过了统觉的把握,而这个统觉把握的过程本身又是一个同与异相交互、相蕴含、相伴随的过程。
公允地说,我并不认为形式逻辑就是“错”的(这是鲁莽的观点),而是说形式逻辑本身与经验内容无关,它可以在与经验内容无关的时候获得其正确性,可是,一旦我们将形式逻辑作用于经验内容,或者从康德的语境来说,一旦我们将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分类中引出的先验逻辑(比如范畴)应用于经验内容,那么,就不再是纯形式的判断,而是关涉经验内容的判断了。
很多人为什么屡屡直接将形式逻辑强行应用于经验内容而不注意这种微妙的区别,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很多人都是简单地把形式逻辑的形式等同于经验世界的结构,然后,直接从形式逻辑的普遍必然性跳跃到经验现象的普遍必然性。康德区分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并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意识到了这种微妙的区别,康德就是想从**既在逻辑上先于经验又必须应用于经验的先天形式(比如先天的范畴)**出发,为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确立一个先天的必然的基础。
关于形式逻辑的批判,并不止于黑格尔,比如经验主义传统本身也有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不过,这篇笔记的目的已经达到,如果要再进一步探索有关形式逻辑的话题,以后再另开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