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亮证姐”中学习“目的—手段”分析框架

**——从“亮证姐”事件看“以保护之名”的滥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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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不大,隐患不小

一场看似寻常的乡道会车纠纷,却激起了全民的隐私焦虑与公共力量的担忧。某村“亮证姐”事件中,一名女子因不满让车纠纷,企图以“亮证件”的方式,要求对方配合让道,争议后并精准报出对方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以施加压力;事后,更是带上执勤力量深夜上门要求删帖,声称“不删将受处罚”。视频一出,舆论哗然,这两天全民热议。

有关部门回应称,此女子并非公职人员,证件系他人遗留,住址系“远房亲戚”熟悉,而非后台调取。但民意愤愤,仍未平息,因为民众心知肚明:这不是诸多巧合的堆叠,而是一次“以特权压人”的暴露。哪怕她不是体制中人,却能够运用其人脉关系,背景资源和影响力,借“亮证”之势,就可以如此轻易调动强制力量占为己用、瞬时获取他人隐私、施压公众评论删帖。这种“影子特权”的运作方式,更是令人恐惧,应引起警觉。

【二】“保护”背后的悖论,边界模糊的系统隐忧

这场风波的根源,或许并非个体行为失范,而是治理逻辑中某些深层次问题的缩影——即:当“保护”成为标准理由时,个体权利的保障反而面临空前不确定性。

\1. 信息安全是否仍以个体为本?

本案中,能够精准报出家庭住址,恐非“巧合”,更像是信息通道存在被滥用的隐患。这不是偶然个案,而是信息制度边界在实际中被松动的体现。正如哈耶克强调的:“知识的分散性”是市场运行的核心特征,任何信息体系若过度集中于机构主导,将难以避免选择性开放与选择性封闭的问题,最终成为被特定关系使用的工具。

\2. 财产权保护是否在“预警机制”中走向冻结泛化?

近年来,不少民众反映银行账户操作频繁受限,仅因资金来源稍显不明或交易对方可疑,即面临资产冻结或平台限制。2022年某地村镇银行就曾因“资金来源审查”冻结储户账户,甚至被禁足;2023年某市民因朋友转账5000元还款被暂停账户功能;2025年上海一居民因接收海外合法汇款而被要求提交多层次材料,包括亲属信息与税务资料。

这些限制管制本意,目的在于为民众进行风险控制,但执行过程中若缺乏可申诉、可复核的机制,则将面临“风险代理人”的责任转移现象。尤其在金融系统中,个人财产的使用自由若长期处于“默认冻结”状态,将对正常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三】钱眼透视“个体-手段-目的”一致性的标准

这一切都指向一个核心悖论:管控模式正越来越多地以“目的正当”为由,掩盖手段的非法性。但钱眼视界认为:对任何政策措施的评价,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层次的检验:

首先,目的是否正当?——这是公众直观判断的第一关,但远远不够。几乎所有管控扩张,都会自称是“为了你好”、“为了安全”、“为了秩序”,没有一个政客会公然宣称他的目的是不安好心的。

其次,手段是否正当?——即使目的看似冠冕堂皇,如果手段本身已经侵犯产权权利、破坏契约、损害他人或建立暴力胁迫的垄断,那么这一措施依然不可接受。集体的暴政对象,随时都可能是其中任何的一个个体。正当性不能只停留在宣称的目的上,而必须体现在其执行的手段是否正当、可普遍化、是否尊重个体权利。

还有,通过其选择的手段是否真正达成其宣称的目的?——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但极其关键的一环。因为人是有漏之人,因果过程的不可知性与制度演化的复杂性:一个“善意”的措施目标,若其采取手段与宣称目标之间本身在逻辑上就是悖论,缺乏可检验证明的因果链条,不仅无法达成目标,反而会导致必然的危害后果。案中,那些以保护他人名义所授的证件,以保护他人的名义所采集的信息,却被人用于“亮证”施压,瞬时成为被人拿捏的软肋。

这就是“个体—手段—目的”分析框架一致性原则:目的不能为非法手段开脱,而最终正当性,只能由现实后果是否真正实现初心目的来检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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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模糊权限与“关系资源”的灰色风险

此次“亮证事件”的背后,显现出一个值得深思讨论的话题。在非正式的公权结构中,是否存在系统资源被延伸的路径?即部分人可借助其身份、人脉、职位背景的影响力,而获取体制外的“代理通道”,具备事实上的调动力,而无需程序上的正式授权。

这种“影响即通行证”的模式,形成了部分具有事实影响力的“准特定群体”,他们未必属于正式系统机构,却可能具备:

优先获得资源通道的便利;影响规则执行的能力;在信息系统中获得特殊解释权;对外可施加程序性压力,对内可豁免责任界限。

这是一种“系统性的延伸结构”,俗称——白手套,它并不等同于腐败寻租,但一旦缺乏边界管理,就可能损害程序秩序的普遍性规则。

【五】真正的保护,应体现制度的自我克制

从体制边界到金融合规,从平台管理到政策落实,这一类问题反复出现,指向的并非某一个执行者的决策瑕疵,而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制度性命题:

“保护性制度”是否仍以个体权利为中心?还是转向以管控效率为最高准则?

任何政策的正当性评估应以是否“减少管制替代、归还排序选择”为核心标准;保护性措施应具有“可复核性、可申诉性、可终止性”的程序自洽机制;机制执行中应强化“程序责任主体”的问责能力,避免系统风险泛化。

【最后】请少操“为他好”之心,多点让他为自己好

当我们一次次看到以“为你好”的保护措施,变成“治你没商量”的事件时,看到“信息安全”变成信息垄断,看到“财产保护”演变为财产冻结侵蚀,就该明白:目的正当的美名掩盖不了手段的暴力。

正因为目的可以被无限美化,所以才必须运用“个体—目的—手段”的分析框架,对每一项政策进行通透的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