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的馍,很香吗?
关于上世纪五至七十年代中国实施人民公社制度的成因,流行一种辩护性叙事:面对美苏两霸的封锁禁运,唯有通过人民公社的"统购统销"与"一平二调"集中农业剩余,才能支撑工业化并抵御外部危机。这一论述将制度选择简化为"应对外部威胁的必要牺牲",却回避了更为根本的经济学问题:在废除生产手段私有产权与市场价格机制后,任何复杂的农业经济计算在逻辑上是否可能? 本文依据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在《人的行为》中阐发的行为学原理,特别是其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计算不可能性的经典论证,结合历史事实,对这一叙事进行驳正。
壹
辩护叙事的首要谬误,在于其隐含的方法论集体主义。当论者谈论"国家应对封锁"、“公社集中力量"时,其论述对象似是某种具备独立意志与计算能力的超个人实体。但事实是:“只有个人才能行为”。“国家”、“人民公社”、“集体"等只是描述个人间互动关系的辅助概念,“它们绝不可能被看见;对于这些集合体的认识,总是要先了解某些行为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有什么意义之后,才可能达到”。
历史事实表明,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并非"国家"这一抽象实体的理性选择,而是具体个人在特定意识形态与权力结构下的行为结果。将"集体化"与"人民公社"区分讨论(如认为"初级社可行而高级社过激”),仍未脱离集体主义思维。在行为学视角下,关键不在于组织规模的大小,而在于个人是否保有对其劳动与产品的处置权,以及是否存在基于自愿交换的价格形成机制。1953-1957年初级社时期的相对成功,恰因其保留了农户退社权与部分产品处置权,市场机制仍在边际上发挥作用;而1958年后"一大二公"体制的本质,是通过政治强制剥夺个人产权,使农民沦为行政指令下的执行工具,这已非"合作”,而是强制性的身份隶属。
贰
辩护叙事的核心论证——人民公社虽"效率低下"但"必要"——在逻辑上无法成立,因其忽视了社会主义经济计算的不可能性。
在市场经济中,货币价格是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相对稀缺性的唯一客观表达。企业家凭借利润与亏损的计算,比较不同生产结构的成本与收益,从而将资源配置到最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用途。然而,人民公社体制通过"统购统销"与工分制,消灭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
生产要素的不可计算性:当土地归"集体所有"、劳动力由行政指令调配、农产品由国家统一定价收购时,不存在反映真实供需变化的货币价格。公社管理者无法计算何种作物组合、何种劳动投入强度、何种土地改良方案在经济上是"更省"或"更优"的。所谓"高指标、瞎指挥"并非政策失误,而是缺乏价格信号下的必然结果——没有市场价格,决策者无从知晓机会成本,只能依据政治目标或个人臆断进行"戴着手套摸象"式的资源配置。
“模拟市场"的虚妄:1962年后调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试图通过内部核算"模拟"市场激励,但这正如米塞斯所指出的"准市场"方案,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只要生产手段的私有产权和自由交易被禁止,任何内部记账都无法替代市场价格对主观价值的客观化表达。工分制下的"磨洋工”、公共食堂的浪费,并非简单的"激励不足",而是经济计算机制缺位后,个人无法依据真实成本收益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表现。
历史数据印证了这一点:1958-1978年粮食产量年均增长仅1%,远低于1953-1957年初级社时期的4%。这一"停滞"不是外部封锁所致(苏联1960年撤专家后,中国仍有能力维持工业项目),而是经济计算不可能性在农业领域的具体呈现——没有价格机制指导,任何技术投入(如化肥、水利)都无法被理性配置到最能增进消费者(农民及城市居民)福祉的用途。
叁
辩护叙事将人民公社视为应对美苏封锁的"危机管理"工具,这混淆了暂时性危机应对与制度性产权剥夺的界限。这是一种试图在保留市场某些功能的同时,通过国家干预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第三条道路"构想。然而,干预主义内含自我矛盾:
价格管制的连锁反应:当政府为积累工业资金而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工农业剪刀差),实则实施了价格管制。这导致农产品供给减少(黑市兴起、农民隐瞒产量),政府为获取"剩余"不得不诉诸更严厉的强制征购与劳动力配给(“统购统销"的强化)。
外部危机不能证成剥夺产权:即便承认1960年后中国面临美苏双重封锁(这是历史给定的外生条件),外部威胁在逻辑上不能推导出必须废除内部产权的结论。即使在总体战状态下,市场经济的弹性与适应性仍优于集权管制。封锁意味着资源的稀缺性加剧,此时更需要价格机制引导资源流向最紧迫的用途,而非通过行政指令人为制造短缺。事实上,1959-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主要源于内部政策失误(公社化与"大跃进”),而非外部封锁;苏联1960年撤专家是在饥荒已发生后,只能视为加剧了已由经济计算缺失导致的危机,而非危机根源。
肆
辩护叙事常将前30年的"粮食安全"与水利建设成就归因于人民公社的"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力。然而,价值是主观的、个人的,不存在客观的"粮食安全"标准。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积累",实质是通过强制交换实现的资源转移:
劳动本身带来主观不适(负效用),只有当预期报酬的价值高于劳动负效用时,个人才会自愿工作。人民公社通过工分制与政治运动强制劳动,实质是以极低的边际效用评价(仅维持生存的口粮)强制换取农民高强度的劳动,这违背了行为人根据主观价值排序进行选择的自由。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获取利润。而人民公社的"统购统销"切断了农业生产与消费者(包括农民自身)需求的直接联系,生产服从于行政计划而非市场需求。所谓"水利建设成就"的背后,是无数农民被迫以极高的时间偏好放弃当前消费(甚至生存需求),投入到可能永远无法产生经济收益(以市场价格衡量)的工程中。这种积累方式不是"应对封锁的必要代价",而是对农民财产权与时间偏好的暴力剥夺。
小结
综上所述,将人民公社视为"美苏封锁下的必要选择",是将危机应对工具误认为危机解决之道的认知偏差,更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内在缺陷的回避。在生产手段公有、缺乏市场价格机制的条件下,复杂经济计算在逻辑上就是不可能的——这不是管理经验或技术细节问题,而是认识论层面的根本困境。
历史事实的重新梳理揭示了清晰的因果链条:1958年废除产权与市场价格→经济计算不可能→资源配置紊乱与农业产出崩溃→1960年外部制裁加剧危机→持续的干预主义导致二十年农业停滞。而1978年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恰因在边际上重建了农户对其产品的处置权与准市场价格机制,尽管尚未完全确立私有产权,但已足够释放被制度压抑的企业家功能。
最终,人民公社的教训不在于"集体化过激"或"应对手段失当",而在于:任何试图以行政命令取代市场价格、以集体名义剥夺个人产权来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都必然违背行为学的基本法则,走向自我毁灭。这正是米塞斯所警示的"对理智的反叛"在历史中的又一次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