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火车票,座位却不属于你?
一个火车空座引发的争论,真正需要讲清楚的是产权、契约与选择。
近日,K1156次列车上发生了一场争论。
3名旅客实名购买了同一车厢的3张硬座车票,但只有2人检票上车。上车的2人把零食放在第3个空座上。途中,一名持无座票的旅客希望坐在该座位,双方协商未果,现场视频随后被传到网上。
争论很快变成了一道站队题。
一边说:我花钱买了票,座位就应该归我,放人还是放零食,关别人什么事?
另一边说:人都没有上车,座位空着就应该给有需要的人坐,拿来放零食太没有公德心。
后来,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发布了情况说明。说明认定,未检票上车的旅客,已经放弃该运行区段的席位使用权;同行的2人不能占用和处置该席位,第三方同样不能自行占用,应由列车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协调处置。
这个结论让许多人想不明白:票明明已经付了钱,为什么座位却不属于买票的人?
因为你买到的,本来就不是一把椅子的所有权。
这不是一道公德心判断题
这件事首先应该排除道德审判。
同行旅客愿不愿让座,无座旅客累不累,零食放在座位上好不好看,都不能直接回答座位应当由谁支配。
一个人有需要,不等于他因此获得了一项权利。
一名无座旅客很疲惫,这件事值得理解。但疲惫本身,不会自动让他取得某个座位的使用权。否则,只要证明自己比别人更需要,就可以取得别人的房子、车辆和食物。
反过来也一样。两名同行旅客能够拿出第3张车票,也不等于他们就拥有那个座位的完整所有权。
罗斯巴德与霍普讨论产权时,总是先问两个问题:资源的所有者是谁?所有者通过合同,究竟转让了什么权利?
只有把这两个问题说清楚,争议才能离开“我觉得”,回到可以判断的边界上。
买车票,到底买到了什么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条说得很清楚: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
也就是说,旅客付钱之后,取得的是一组合同权利。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席别和席位号,把旅客送到约定的目的地。
对于有座票,这组权利中包含了在约定时间和区段内使用指定席位的权利。
但这是一项有时间、区段和履行条件的使用权,不是对物理座椅的所有权。
你买了上海到南充的票,不能在列车返程时继续占着这个座位;你买了某一天的车票,不能要求明天仍然使用同一座位;车票对应的旅客没有检票上车,就没有开始行使这一运行区段的席位权。
所以,根据现行铁路规则,那两名同行旅客的确没有权利把空座变成零食架。
但持无座票的旅客也不能宣布,因为座位现在没人使用,所以就归自己。
在原购票人不再行使席位权以后,谁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座位,应由座位所有者或者有权经营该资源的承运人,依照公布的合同规则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按现行规则,处置权在铁路运输方,不在争吵的任何一方。
空座为什么会变成一种浪费
产权边界说清楚了,并不意味着现行规则就一定是最好的规则。
列车开出以后,一个空座是一种迅速贬值的资源。
它不能被储存起来,等到下一趟列车再卖一次。这一运行区段结束,这段席位服务的价值就永久消失了。
同一车厢里,一边有旅客站着,一边有座位空着,当然说明资源没有得到更高价值的使用。
但是,这种浪费不能靠一句“谁有需要就给谁”解决。
究竟应当免费转给无座旅客,还是按照剩余里程补一笔座位费?应当按先来后到分配,还是优先给老年人、孕妇或者长途旅客?旅客如果本来就想为行李购买额外席位,铁路是否可以提供一种与本人检票绑定的“额外座位票”?
这些问题并没有唯一正确答案。
它们是不同的产品设计,也是不同的价格方案。哪一种更好,不应该由媒体评论员或者管理部门拍脑袋决定,而应该由不同经营者试验,再由旅客用购买作出选择。
只有竞争,才能发现哪一套规则更能减少空座,也更能减少旅客之间的冲突。
真正被剥夺的,是消费者的选择
很多人认为,铁路运输是一个规模巨大、技术复杂的系统,所以只能由一套统一规则运行。
这个结论并不成立。
铁路线路建设需要巨额资本,不等于客运服务、车票产品、席位分配、餐饮、行李和服务标准也必须只有一个提供者。
即使某一条线路暂时无法容纳很多平行轨道,也不代表不同的运营主体不能竞争列车时刻、线路使用权和旅客。更不代表长途客运、航空、自驾和铁路之间的竞争应当被限制。
当同一铁路网络上的旅客只能接受一套座位规则,他即使不满,也无法把钱交给另一家采用其他规则的铁路承运人。
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不是这一套规则的每个字都一定错了,而是消费者没有办法通过选择来惩罚坏规则,奖励好规则。
米塞斯所说的消费者主权,从来不是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满足一切愿望。它指的是,在允许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可以把自己的钱交给更能满足自己的经营者,使服务较差的企业亏损,甚至退出。
如果消费者只有一个选项,他就失去了这种主权。
价格比“协调”更能减少冲突
在这次事件中,列车员最初让双方自行协商。
但如果空座的处置权根本不在双方手中,让他们协商什么呢?
一方认为自己付过钱,另一方认为自己更需要。产权边界不清,双方的争执就只能变成比较谁更强势,或者谁更能获得舆论同情。
一套清楚的契约和价格规则,可以把这种冲突提前消除。
如果承运人明确规定,开车后的空座将按剩余里程补票分配,那么无座旅客可以决定自己是否愿意付钱;如果某家承运人把空座作为无座票的免费附加服务,就可以用这项规则吸引更多旅客;如果另一家提供可以为行李或儿童购买的额外座位产品,也会有人愿意选择。
经营者可能判断错误。但只要他们用自己的资本承担结果,利润和亏损就会纠正错误。
官僚体系则不一样。它管理的目标是执行统一规则,而不是用利润和亏损发现旅客最愿意购买的服务。规则不合理,消费者很难离开;资源被浪费,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财产所有者因此承担亏损。
于是,每次出现争议,解决方式都是发一份更详细的通报,完善一条更细的规则,对工作人员进行更多培训。
可规则写得再细,也不可能事先覆盖真实世界里的所有情况。
没有竞争的官僚规则,不能替代企业家对消费者需求的发现。
让消费者用选择决定规则
买了火车票,座位到底属不属于你?
物理座位并不属于旅客。旅客通过车票取得的,是在约定时间和区段内使用它的合同权利。
这项权利应当受到尊重。承运人不能收了有座票的钱,却不按照约定提供座位。同样,旅客也不能把一项限定条件的使用权,扩张成对座位的永久所有权。
但我们更应该追问的,不是这两名旅客有没有公德心,也不是持无座票的旅客是否值得同情。
真正的问题是:消费者为什么只能接受一套车票规则?为什么不能有更多承运人,用不同的价格、席位与服务方案参与竞争?
当消费者有充分选择时,坏规则会丧失客户,好规则会被模仿;空座会被设计成新的产品,服务冲突会通过价格与合同被提前化解。
这才是消费者主权。
不是遇到每一个空座,就等待一份更详细的处置规则;而是让经营者为浪费承担亏损,让旅客有权拒绝坏服务,让竞争不断把有限的座位交给更能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的人。
一个空座引发的争吵,暴露的不只是旅客对规则不理解。
它更暴露了一个事实:当消费者没有选择,任何规则都只能靠发布者自己宣布它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