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与客观
当我们说客观存在的时候,自然明白“一切都是主观的”这个前提,虽然这两句好像是矛盾的。
一切都是主观的,哪怕是一块石头,一个水杯,它们的存在都必须经过我们的感官,形成影像,概念,世界相对于我们的认识而存在,而那个真实的“物自体”是我们无法彻底认识到的。
所以我们在说客观存在的时候,是没有上升到这个层次的,只是说那些并不随着我们的主观意识而改变的东西即为客观。
也就是说它们有固定不变的本质,它们的运行规律中是存在一个常量的,例如一块石头有固定不变的质量,而我们的主观意识并不能随意的改变它。
由此可知,主观的意思就很明显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一切都随着主观意识的改变而改变,我们也无法从中归纳出一个固定不变的常量,因为人是有自由意志的。
而意识本身,或者说人的心智结构,确是存在一些确定为真的东西,康德称其为先验范畴,可以说米塞斯的整个行动科学都建基于此。
那么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哪里?前者是人心之于外物,由于个体的自由意志,导致对外物并不存在一致的评价,因此价值是主观的,个人的评价不同,于是产生了交换互利的可能。
而后者指的是人心的内部结构,并且每个人的心智结构都是一样的,正是共同的心智逻辑导致了各种各样的语言之间可以互相翻译,而人与石头,或者心智更高级一些的大猩猩,是无法进行符合逻辑的交流的,因为对方不是人。
我们说某物具有价值时,完全是在人心之于外物的范围之中,故一物品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价值,物品本身并不具有客观的固定不变的价值,价值是主观的。
个人的评价当然会随着情境的不同而改变,但这不能证明价值本身是客观情境决定的,如同一个身处荒漠并极度口渴的人,他对于一瓶水的评价仍然取决于他的主观意识。
如果对方不愿出售,只想让他卑躬屈膝的哀求,他就会在个人尊严与一瓶水之间进行选择,最终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忍耐口渴。
一瓶水的质量是客观不变的,但它的价值是主观的,客观情境也无法固定它的价值,彼之蜜糖,我之砒霜,说得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更不能以集体主义的想法,认定多数人认为有价值的,其就一定具备客观的价值。
这不是一个人数多少的问题,也不是可以任意抽象出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虽然那些社会工程师对于“社会的”,对于统计、加总等乐此不疲,但在行动学中,量变并不会带来质变,属于个人的主观评价、效用,不能对比,更不能加总。
对于经济学来说,价值论是根本性的分野,伟大如亚当斯密,也没有解决水钻悖论,而大卫李嘉图以及其后的卡尔马都延续了这一错误,劳动价值论、剥削理论,它们的理论基石就是客观价值论,即认定存在固定的、可计算的价值。
但客观价值论在逻辑上是无法成立的,如果认定物品具有客观的价值,则交换只能基于等价交换或者欺骗,而价值相等又何必交换,欺骗手段也无法长期维持。
于是产生了实用价值,交换价值,但这些割裂的概念并不能解决逻辑上的矛盾,只是把问题搞得更复杂,更含混不清,而主观价值论可以轻而易举的解释所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