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是以永久私有制为主?

一些朋友说,民法典中,虽然说过到期后自动续期,但你别忘记背后还一句话,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人据此认为,永久私有制是不存在的,你看,法律说了,续期有费用。

当然,现在没有任何一部法规,约定了续期的费用是多少。

那么,这是不是代表着,我们只是从政府租地?到了七十年又要交一笔土地出让金。

我先要说明一个事实:

在《物权法》中是这么说的: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需依法申请。

民法典通过后,物权法废除,增加了一句话。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先解释一下什么叫自动续期:

“自动续期”的具体含义是:

1、无需申请:权利人在使用权届满时,不需要主动提出续期申请,其权利在法律上自动延续。

2、不影响居住和交易:在自动续期状态下,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权利不受影响,房屋也可以正常进行买卖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按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产权的期限没有任何的限制,因为自动续期就代表着永续。

当然,即使在物权法实施后,依然大量的人认为中国的商品房产权就是七十年的,那么《民法典》增加的这句话,是否对永续产权构成了否定呢?

不!

有人说,你看,虽然是自动续期,但是要交钱啊。要是这个钱是个天文数字怎么办。

这里面其实藏着一个巨大的逻辑冲突。

如果说续期是有条件的,必须交了钱才能续,那这就不能叫自动续期。

那应该叫有条件申请续期。

既然法律明确写了自动这两个字,那就是说,续期这个动作本身,是不以你交不交钱为转移的。

我们设想一下,时间到了七十年以后。有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咱就叫他张大爷吧。

张大爷手里有一套房子,七十年大限到了。这时候,国家出台了一个新规定,说张大爷你得交一笔钱,这叫新的土地出让金。

但是张大爷说了,我没钱。

我就这一套房子,我每个月退休金刚够吃饭,我交不起这个钱。或者张大爷脾气倔,他说我就是不交,你能把我怎么着。

朋友们,请大家动用你们的想象力想一想,法律能怎么处理这件事。

法官首先就迷糊了,你不是说自动续期吗?如果不缴费就不续期,那叫什么自动续期呢?

即使法官最后强行让自己只看后一条,没交钱就不能续期。

难道能把张大爷赶出去吗。

我们都知道,中国的法律规定了,房子本身,也就是这堆钢筋水泥砖头,那是张大爷的私有财产。

这个所有权是永久的。

没有七十年的限制。

无论过了一百年还是两百年,只要这房子没塌,它就是张大爷的。名义上有限制的只是房子底下那块地。

好,现在的局面是,地到期了,但房子是永久的。

如果你因为张大爷不交钱,要把地收回,那你怎么收。张大爷可以说,房子是我的,地我不租了,不交钱,你怎么办?

难道你能把张大爷的房子像变魔术一样,给悬浮到半空中吗。

或者你把房子底下的土给挖走,让房子飘着。

这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

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也就叫做房地一体。

在现实物理世界里,房子和地是长在一起的,你是没法把它剥离开的。

既然房子是张大爷神圣不可侵犯的永久私有财产,那为了保障这个永久的私有财产,你就必须得容忍这块地继续让他用下去。

如果你说,我不把房子悬浮,我直接把房子没收了行不行。

那不行。

因为房子是永久产权,没收私有财产需要极其严格的法律依据。

仅仅因为没有缴纳一笔续期费,就没收人家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这在法理上是绝对讲不通的,在道义上更是这一关过不去。

再往深里想一步。

法律这个东西,它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普适性。什么叫普适性。

就是这个法律必须得是能执行的,而且是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地执行。

如果张大爷不交钱,你没法把他赶出去,也没法没收他的房子。

那隔壁的李大叔会怎么想。李大叔本来有钱,但一看张大爷不交钱也没事,房子还是照样住,那李大叔会交吗。

他肯定也不会交。

只要有一个必须要保护的弱势群体案例存在,也就是刚才我们说的那个交不起钱的老人,整个强制收费的逻辑链条就会瞬间崩塌。

因为法律不能说,你看张大爷穷就不收了,李大叔你有钱我就收你的。

那李大叔就会说,这叫什么法律,这叫劫富济贫,我不服。

所以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

结果就是,一旦这个必须自动续期的口子开了,那个所谓的缴费规定,根本就执行不下去。

这一法律就失去了普适性。

一个在现实中无法普遍执行的法律,它在制定的时候,就会慎之又慎,甚至根本就不会出台。

我们现在的社会结构,这一代拥有房产的人,那是数以亿计的家庭。这涉及到太多的家庭利益了。

如果所有的老百姓都面临这个问题,没有任何一个执行机构有能力去一家一家地把人赶出来,或者一家一家地去强制拍卖房子。

所以说,即使到时候真的出台了什么要缴费的新法规,那也极大概率是一种柔性的、象征性的,甚至是不可执行的法规。

不存在一个永久产权的房子和七十年地权的土地主体,能在法律上、道理上,把它硬生生切开的道理。

只要有一些案例无法执行,法律就执行不了。

没有普适的可执行性,这样的法律就是无法执行的法律。

因此,《民法典》这条规定,是落不了地的。

总结一下:

1、法理上,自动续期与后面的条件形成了逻辑上的冲突

2、执行上,房子与土地无法进行物理的剥离

3、观念上,只要有少数案例不交这个新的费用,整个法条就必须放弃,变成无法执行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农村土地。

大家知道这两年农村在搞什么吗。在搞确权。就是土地确权,宅基地确权。

以前我们说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的,宅基地是分配给你用的。

但是现在,花了几年时间,要把每一块宅基地,每一亩责任田,都确权给具体的农户,而且要颁发证书。

这个动作的意义太大了。以前农村的宅基地,说是集体的,村里好像随时能收回。

现在确权了,落户到了家庭。这就意味着,这块地虽然名义上还是集体的,但实际上已经固化到了你这个家庭手里。

而且大家注意一个细节。现在农村的确权,是非常严肃的。

一旦确权发证,这就变成了你家庭的资产。

集体想收回。对不起,没那么容易了。

这就是在从法理上,把使用权做实,做得像铁桶一样。

农村的宅基地确权,其实就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演变的一个缩影。它释放出来的信号非常明确,那就是要稳定恒产。

无论是城市的房子,还是农村的宅基地,大的方向都是要让老百姓心里踏实,要让这个产权变得清晰、长久、不可动摇。

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现在事实上已经成为了纯粹的私有产权。

虽然耕地还是在签承包合同,但在事实上,已是私有产权。

为什么在征收农民耕地时要给予补偿,这已经在法律上、在实际运作上认定耕地的收益权使用权都归农民本人。

这个广泛的产权预期已经建立起来了。

没有哪个农民不将自己的承包地、宅基地视为自己的财产。

也没有一级组织可以没收农民的耕地和宅基地不按市价给予补偿。

农村的土地的问题在于对产权的限制,比如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转让,但从归属权上讲,谁也不能随便把它拿走了。

很多人误以为,国家强调公有制,就是要死死攥着土地的所有权不放,是为了将来把地拿回去。其实这个理解偏了。

不要认为我承认中国土地私有,就是认为中国土地是自由市场制度。

私有产权只是一种产权的界定,但私有产权管制,才是现代社会最为严重的问题。

一台车归你,但规定你一年只能开八天,这样的私有产权制度在管制下,期私有化的真正程度是有限的。

在大多数国家的管制体系里,对于政府而言,最重要的不是拥有一块地的物理所有权,而是拥有对这块地的管理权和收益权。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现代干预主义国家并不在乎这块地名义上归谁,或者说这块地你能不能传给你的孙子。

国家在乎的是,这块地用来干什么。然后这块地能不能作为征税的依据。

比如,美国土地也叫私有制,但有房产税。

这就是我要讲的最后一点,中国对于土地要素的管制,主要在于限制,而不在于产权界定。

限制什么。限制用途。

你是商业工业用地,就不能盖住宅。

你是耕地,你就只能种庄稼,不能卖给城里人,不能让城里人来盖别墅。

这种用途管制的权力,也就是规划权,才是政府最看重的。

只要政府掌握了规划权,掌握了用途管制,这块地是七十年还是七百年,其实对于政府的行政目标来说,区别并不大。

比如,有人说越南在搞土地私有制,其实越南的问题与中国一样,一样有宅基地,一样有耕地,这些地也不能自动转为工商用地,还是需要政府审批,还是控制在政府手里。

全世界土地制度最严重的问题,都不在于产权的期限和界定,而在于对产权的管制。

一些朋友,过了这么多年了,还沉浸在公有、私有的论述之中,忽略了对现实产权管制的问题。

对产权的管制,是一个全世界普遍的问题,各国都存在对劳动力、土地这些最核心的经济要素的管制,这才是真正要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