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知识没有产权? - 价值
确定产权的先占原则源出于时间这一先验范畴,同时被确权的某物一定具有物理的排他性,它源出于空间这一先验范畴。如果某物不具有排他性,则人人可以拥有,例如阳光、空气等,则为不具有产权的自然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产权先于法律存在。先有了产权,法律才可以对侵权实施强制,而不是有了法律以后产权才得以确立。
知识是一种制法,是对采取某种手段以达到某种目的的因果的理解。例如过去认为跳大神可以治病,这是对因果理解错误,但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之所以这种制法不适合先占原则,是这种因果知识被一人掌握,并不影响另一人同时掌握。知识在该过程中没有失真,没有损耗,所有人可平等地拥有它,用法律强制终止这一过程,我不知道好处在哪里?
一无主之物,有先占者,有后来要求占有者,先占者拥有产权。若后来者拥有产权,则还有后来者要求产权,结果谁也不能拥有任何一物的产权。一种制法,一人先发明,一人后发明,如果先发明者拥有该制法的产权,并不影响后发明者同时使用该制法。如果二人同时发明该制法,则无法判定谁应该拥有产权,如此就只剩下两种可能,制法(知识)要么没有产权,要么所有人都拥有产权。
模仿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主要方式,没有模仿,没有知识的传播,就没有文明。而且某种制法所制造的产品,也无法阻止人们进行逆向拆解,除非你将该产品秘不示人。知识没有产权,如果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确立知识产权,就一定存在逻辑上的谬误。我们对于某物的产权,例如土地、房产、金条,原则上是永久性的,而任何知识产权都存在期限。如果知识拥有产权,就应该是永久性的,如果有期限,则无法说清楚为什么是二十年,而不是二十一年或十九年零五十五天?
支持知识产权的最大理由,可能是觉得知识产权鼓励研发与创新,但是我们要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一种完成态。知识已经被创新发明出来了,如果谁都可以拿来用,它必将造福更多。知识未完成时则无需保护,投资科研团队是企业家的事,激励他们这样做的是无处不在的竞争,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科学技术是市场经济的副产品。对理论科学的研究,多出于个人的兴趣与使命感,而依据这些理论的技术发明,则要求产权。如此追溯,基础理论也要求产权的话,人类社会则无法正常运转。
利用技术发明挣钱,实际上有两个途径。一是自己保守秘密,以这个秘密挣再多的钱,我觉得都没问题。例如农村有很多看病的秘方,有些传男不传女的规定,其实就是一种保密方式。现在的可口可乐公司,配方也是秘不示人的,自己保密,自负其责,挣再多的钱都应该。而另外一种途径,就是公开他的制法,从此以后别人不得仿效,哪怕是你自己独立思考得来的也不行,这就是专利。从这个逻辑不难发现,专利太容易被用来讹诈了,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可谓数不胜数。
有朋友可能会问,版权应该没问题吧?因为在现实中,某人的著作被搬上荧幕,都是有版权费用的。包括奥派的罗斯巴德,他反对专利权,却认为版权是符合市场原则的。但实际上这种版权只是一种合作方式,由文本作者出来背书,对于改编的影视作品来说是一种助益。假如我个人在公司晚会上排演一部《活着》,我并不用像张艺谋那样,付给余华一笔版权费用。盗版书,盗版软件,盗版碟,我们年轻的时候都没少买,如果这是偷盗行为,全民将陷入一种道德困境。但这种说法不足以服人,那些过去穷困而现在富有的人,是完全有勇气承认过去自己确实缺德。但盗版与正版是完全不同的商品,杜绝盗版就会买正版吗?不会的,因为没钱!所以想象的伤害不是伤害,买假驴牌包包的人知道那是假的,但有一天她有钱了,极有可能去买真的。盗版对于正版无异于一种广告,《活着》有很多盗版,如果是一本烂书,放心吧!没人会盗版的。被盗版是一种幸运,它帮助正版推广,为正版扩大影响力,培养了潜在的购买者。
前天的文章《为什么知识没有产权?》引起了我的一些奥派朋友的关注,下面是“无言以对”老师提出的一些问题,这里一并做个回复。
①奥派对于知识的大多数观点是,有产而无权。也就是大家普遍都承认知识是由谁发现的,但是他对这一知识并没有所有权。这种逻辑其实也是也是非常矛盾的。正如我上面所说的,既然没有所有权,那么所有的进行加密等保护措施就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对于“不是自己的财货进行保护以防他人使用和所有”,这显然不符合逻辑。产和权进行分离,并不是一个好的解释。原理上来说,两个人分别发现同一个知识,这种情况各自拥有产权,即使看上去是“同一个”东西,但这并不影响产权原则。只不过是实际实施上存在困难。也就是当前专利制度最大的问题。反过来说,这种重复发现,最起码是不应该被激励的。就像对不爱学习的人所说的“你思考许久得出的答案,前人早就已经有了更加明确的结论”。
②盗版的存在,必然导致正版商的利益伤害,这种伤害不能用“想象的伤害不是伤害”来解释,这种伤害是必然会发生和存在的。我认为只有那些“自以为”的伤害,才不是真正的伤害。认为只要价格稍微上涨一点,需求就会随之下降,这种情况是在商品在市场中已经饱和的理想状态下的假设,但是在这个饱和状态之前,市场对于价格并没有这么敏感。认为盗版对消费者有利,所以是好的,这种逻辑同样是站不住脚的。这和最低工资法或者价格管制是一个道理。应该反过来思考,假如每一知识都得到尊重,那么大家会更加积极地去发现新的知识,如此,大家都会因此获利,这才是正向激励。
③可以思考一下,“署名权”算不算产权的一种表现。就是我写了一篇文章,然后署我自己的名字,这算不算是产权的表现。假如知识不具备产权,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这篇文章,署谁的名字都是正当的。也就是把“产”和“权”分离这种逻辑更加具象化。因为虽然理论上产和权可以分离,但实际上所有的产都是通过权体现出来的。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我也做三方面的回答。在我前面的文章中有一处十分紧要的文字,这里再重复一遍。“先有了产权,法律才可以对侵权实施强制,而不是有了法律以后产权才得以确立。”产权先于法律,这是我们讨论知识产权的前提,对这个前提有了共同的认识,才可以继续分析知识有没有产权。我们平常说产权是把产和权合在一起,如果硬分开来说,产就是财产,就是个人觉得有价值的东西,而权就是权界,是依据先占原则而产生的界限。注意,有了这个界限,法律才可以存在,才可以实施强制手段,而不是法律确立的这个界限。那么作为一种财产,或者说对人有价值的事物,它一定就具有权界吗?不一定,阳光、空气都是有价值的,但没有权界,因为立不起来。它们只能作为一般条件,或者说是一种共有财产。空压机每天都使用大量空气,但没有人来对使用者收费,网络上也有售卖某地空气的,都是用塑料袋或瓶子装起来,这其中的差别就在于排他性。知识不具有排他性,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事物,它的权界立不起来,就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没有产权,要么共有产权,这二者本质上是一回事。如果采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把这个权界立起来,则违背了我们的前提条件,产权先于法律存在。
之所以无法确立知识的产权,就在于知识不具有排他性。我们可以试想,一个具有物理排他性的物品被二人同时发现,通常的原则就是那句“见面分一半”。一个面包,他们可以进行切割,一人一半。一颗宝石,甲给乙一些钱,这都可以解决。若二人同时发现火药的配方,对于这种因果知识将如何进行“见面分一半”呢?知道了就是知道了,你无法从他脑子里挖出来,你补贴再多的钱,也不能保证他不使用这个配方,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进行事后处罚,然而这又违反了产权先于法律的前提。
如果不能接受知识没有产权,那能不能接受知识共有产权呢?如果可以接受共有,则掌握该知识的人就可以实施加密等保护措施。对共有的东西实施保护,以防他人使用,你可以在道德上进行批判(现实中可能正好相反),但法律无法强制禁止他这样做。而且我们要清楚,如果没有法律上的知识产权存在,人们可以通过逆向拆解的方法,让这些保护措施很快失效。人们也会逐渐明白,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靠得是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现实中开源的东西也是越来越多的。处在头部的那些商业巨头是最清楚的,就像马斯克说得那样,他知道专利就是用来讹诈的。
至于说盗版是想象的伤害,是因为正版与盗版面对的是不同的消费群体,它们之间的价格差距决定了,根本不存在“伤害必然发生”的事。如果二者价格接近,还有人会去买盗版吗?我当然支持人们选择正版,但如果一个人没有钱,他买不起正版的《活着》或驴牌包包,买盗版也不是伤害了正版,只不过在他们心里种下了一颗“要买正版”的种子而已。盗版不仅对消费者有利,而且对正版也有利,它就是一个市场经济的正常状态。把盗版等同于价格管制是错误的,废除最低工资法,则劳动作为一种稀缺手段就不会存在闲置(或者说被动失业)问题。不再动用法律手段保护版权,消费者将面对更多不同价位的选择,满足虚荣心也好,顾全自己的囊中羞涩也好,都是增加了个人财富。
关于署名权,我们首先要分清两种知识。我们在讨论专利权时,指向的是因果知识,给这种知识确立产权,有害无益。至于诗歌、文学艺术的创作,它不属于因果知识,它是纯粹个人的创造,虽然它用的每一个字,每一个音符都是公共的。前一种知识,作为理论发现,例如麦克斯韦方程,它的署名是纪念性的,不能以“权”这个概念来定义它。依据这些理论进行的技术创新,署名也没什么问题,进而要求专利权则是我反对的。对于文学艺术的创作,署名权涉及到剽窃、抄袭等问题,至于对创作手法的模仿则属于正常。这其中的差别,就在于它是否属于一种制法(因果知识)。对于文学艺术的独创,给它版权,盗版也会存在;不给它版权,影视作品的改编也会与原作者合作。盈利的途径千万种,无需紧盯版权,如果不想被盗版,不出版就可以了。在法律的强制下,市场经济依然运转,要么以黑市,要么以违法,不会停止的。至于商标注册,公司名字注册,我们可以类比为人的名字。你有个发小叫刘亦菲对演员刘亦菲有影响吗?美国乔丹非说中国乔丹手里拿的是篮球,中国乔丹说是乒乓球拍,在这个过程中真的是谁名气大谁就受损了吗?所以招聘遇到同名同姓的,问问身份证号就可以了,没必要枪毙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