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芝派谢作诗老师商榷

我很少取这么文绉绉的题目,对待很多人,往往破口大骂。

虽然谢老师与我争论很多年,甚至争论激烈时,也有口出恶言,但是,我还是认为大家是朋友,因此,我认为还是要有点礼貌。

今天讨论的是谢老师的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在几年前就引发过争议,但没有想到五年后,谢老师依然坚持这个观点。

这个观点再一次在几个群里讨论开来。因此,写一篇文章讲一下这个问题。

这个极具争议性的观点是:

谢老师认为,在一个公寓楼里(各户之间的楼体是相连的),有100户居民,面临拆迁,如果有一个钉子户不愿意拆迁,那么,这时强拆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不拆除这个钉子户,就破坏了其他99户的产权。

我先要完整地论述谢老师的观点:

谢老师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他认为公寓是一种产权不清的产权状况,各户之间楼体相连,产权并不是那么清晰明了的,因此,属于公域,而在公域之下,私有产权无法发挥作用,这时就属于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干预。

如果是一个别墅区,每一个人都是有着独立别墅的,那么,这时产权清晰,哪怕别墅区有99户同意拆,也不能强拆。

由此,谢老师引出一系列关于哪些领域能干预的领域。

比如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谢老师认为产权不清,可以强拆;

比如环保有外部性、病毒有外部性,产权不清,也是可以干预的;

比如他认为河流、海洋产权无法清晰界定到个人,也是可以干预的;

总结下来,谢老师认为,在私有产权界定清晰的地方,政府不能干预,而在产权不清的领域(谢老师界定的公域),那么,政府必须干预,否则就会沦为公地、最终租值消散。

我认为,我完整地论述了谢老师的观点,没有误解,没有误会。

但我认为,谢老师之所以有这样的观点,正是在主观价值论上与奥派理解不一样导致。

芝派的主观价值论不够彻底,因此在理解产权问题上,容易将其物理化、机械化。

你看,我们现在住的小区房,大多数都是公寓式的楼房,你的地板,正是别人的天花板,从物理上来说,大家彼此相连,你没有办法做到,把一楼拆了,却留下二十三楼,要拆,只能一起拆。

那么,这种物理上的产权紧密相连,是否就是属于产权不清呢?

如果用机械的、物理的角度理解,那的确是产权不清的,但从主观价值的角度去理解,那就有不一样的视角了。

在奥派看来,人的身体、房子、车子,都是服务于人的主观意志的,都是主观意志要达成目标的手段,最终都是要满足于主观意志对于更满意状态的目标。

产权也要从主观上去理解,而不是从物理属性上去理解。

一个人购买了一套高层住宅的房子,这个房子是满足于其休息、居住目的的一个手段,这一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完整性,即是这套房子的产权属性。

从物理上看,我在我家里,是我的完整产权,但我可以深夜拿把小号来吹吗?不管楼上楼下的邻居是否能睡着?可以吗?

从物理上看,是可以的,我家的房子,我想在里面干什么不行呢?

但从主观的产权理解,这是不行的。因为别人买房子的目的是为了休息和居住,你的行为,破坏了他人意志中达成这一目标的手段完整性,也就是他的房子给他提供休息的功能被你破坏了,这时,你就是破坏了对方的产权。

这也引出一个著名的案例。

如果你住的小区,突然旁边建设一个飞机场,天上有飞机的噪音干扰你的生活,请问,有没有侵权?飞机既不从你家正上方经过,也不没有干预你的物理空间,但是,侵权了,因为破坏了主观上产权的完整性,因此,需要对你进行赔偿。

但另一种情况下,则不用赔偿。

比如飞机场建设在先,城市扩展到这里了,你在买小区时,飞机已经天天在飞了,这时,他的噪音依然影响你的生活,但却不能称之为破坏你的产权,因为飞机起降也是航空公司的产权,他的产权在先,你在买的时候,你的房子的价格中就包含了噪音的污染。

好到,回到楼房。

不管楼房之间的楼板是否紧密相连,每一个人购买的房产,都服务于自己的主观目的 ,这一产权性质不会因为紧密相连,就不具备完整性,就是产权不清的,相反,他的产权是非常清楚的,这一产权建立在购买者与开发者之间的契约之中。

他的物理构成形式可能看起来不是清晰明了的,楼道与入户大厅叫共有产权,整个楼房的框架、地基都是共有产权,是所有人一起共有的,但这只是物理上的产权不清。

在契约里是产权清晰的,你看过房产合同就会明白,你占有了整栋楼共有产权的一部分,你的所谓公摊面积,就是你占有这一部分产权的证明。

契约是什么?就是合意。

即双方意志的约定,多方意志(不同的房主、开发商)一起通过意志达成了此约定,产权就此进行了划分。

不管这个划分是否在物理上存在共有楼板、共有楼道的情况,各方在意志上的产权约定是清清楚楚的。

产权来自于行动的完整性,比如,这个房子就需要满足我的居住休息之功能,这个完整性不能被破坏,而行动的完整性,来源于意志的完整性。

这时你在晚上吹小号,必然就引发产权纠纷。

签约购买契约时的意志,才是产权真正的来源。

飞机场在先,你买房在后,这时你的意志是知道房子的属性就有噪音,因此,这也是你完整意志的体现。

因此,建立对完整意志的尊重,就会发育出来各种规则。

比如,你和你的妻子共有了家庭财产,这是产权不清吗?你能说清楚家里那台电视机是丈夫的还是妻子的吗?不能,是模糊的,但这就是双方意志的体现。

比如,你和几万人共同拥有了一家上市公司,这家上市公司的一台服务器,在物理上是属于哪一个人的呢?不清楚。

只要完整地尊重了双方的意志,现实中,就存在夫妻共有财产,无数股东共有财产,上百户人家共有一栋楼的地基楼道,也就是民法典提出来的共有财产权。

这绝不是公有财产,公有财产指的是国家(政府)所有,那个才是产权不清的领域,因为一个国家的人口是变动的,每一天都有人出生有人死亡,因此,国家财产无法通过份额清晰的方式划分到每一个人,他甚至也不是所有人意志的产物。

他仅仅代表着一个政府控制了一部分资源,当作某一种手段,用以实现某一种目的。

将共有产权类比为模糊的、强制的公有财产,这肯定是不对的,民法典都不这么看。。

进一步,如果更为彻底的主观主义去理解产权,那么,河流,大海,都是可以进行产权划定的,而不会成为产权模糊不清的领域。

第一个人先用河水灌溉庄稼,这时,他就拥有了这条河流的部分产权,请记住,不是物理上的河流归他所有,而是他用河水灌溉的行动,也即他的意志——通过无主河水满足自己的需求的意志,需要被保护。

另一个人在河流上航行,运输货物,他并没有影响到第一个人的灌溉,因此,他也具备有行动权。

那么何时,会导致冲突呢?

当上游的人将河水拦截,这时就会侵犯下游的人用河水的产权。

因为你在使用自己产权达成目的时,不能对他人的产权构成侵犯。下游的人,也早就在进行灌溉了。

如果用机械的方式理解产权,那就会把印度人切断河流威胁巴基斯坦当作理所应当,我国物理上的河流,我们要怎么处理,关你下游的人何事?

河流开始货船足够小,所有的人都可以开一条货船来运输货物,这时,不会影响他人的产权,因为我开船,并不影响你开船。

但有一天,货船的密度足够高时,影响航运时,这时,后来的船就对过去的船构成了产权侵犯,过去的船由于先到,他们得到了河流运输的产权,他们就可以联合起来制定规则 ,以确保河流航运的能力持续,以保护他们的产权。

最终回到小区强拆问题上来,显然,所有的拆迁,只要是来源于合理意志的产权(非抢劫偷盗),都是必须执行100%同意才可以进行的。

否则就会陷入各种悖论中。

按谢老师的意见,只有一户同意拆,99%的人不同意拆,难道不也在侵犯这一户的产权吗?

比例的多少,没有了任何意义,只能成为某一种强制规则。

人在世界上的一切手段,都是意志的目的下来进行选择的。

从意志的角度理解产权,比用物理的方式理解产权,才更符合人的行动规律,也才能制定定分止争的规则。

主观价值论贯彻到底,那就是产权也是主观意志下形成的客观规则,是社会中各种人的意志为达成和平合作创造出来的规则,是合作分工的前提,这种产权规则,是服从于人们发现合作有利于增加自己利益的观念,是人们精神活动的结果。

机械地、物理地理解产权规则,就会带来很多错误。